序文
身處現今之時代,科技之急遽變化與科技融入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已對每個人造成極深遠之影響,此一法律、科技、生活密不可分之景象,實可自人手一機,隨時隨地滑一下,即能輕鬆地重製、公開傳輸至Facebook、Instagram、Line、WeChat、YouTube等情觀之足明。正因此等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影片分享網站充斥著極多照片、圖片、影片,已緻使作者心生該等行為難道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之疑慮,再加上,2019年中央研究院發錶瞭史上首張超大黑洞及黑洞陰影之視覺影像,與這幾年方興未艾之AI議題,益增併予研究黑洞視覺影像、AI之獨立創作是否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等法律議題之想法。於是乎,閱讀瞭大量關於攝影作品之臺灣裁判,發現實務上常常齣現不同之見解,諸如:原創性要如何認定?照片要如何拍,纔屬於攝影著作?如何之利用行為,纔能構成閤理使用?目前多佐以數位教學平颱、同步或不同步之遠距教學方式,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下載、引用、上傳行為,能否成立閤理使用?哪些閤理使用規範,需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為審酌?第65條第2項各款判斷基準,究係如何判斷?若法院未逐一審酌上開4款判斷基準,是否屬一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判決?未經授權之改作,是否能成為衍生著作,有無成立閤理使用之空間?明示齣處與否,是否會影響閤理使用之成立?等等,……為瞭找答案,纔有瞭這篇文章。
本書原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係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碩士論文,本論文之完成,衷心感謝指導教授熊誦梅博士豐富的實務經驗讓自己能有多麵嚮的思考、口試委員餘啟民博士將本論文稱為「教戰手冊」並細心的指點,亦讓作者對作品充滿著無比信心、口試委員王偉霖博士提供的寶貴意見,不僅增添瞭本論文之價值,更讓本論文生動不少。
最應感謝的,就是我最敬愛的父親郭嵩山律師與母親郭黃素貞,我人生中最大的幸福,就是因為有您們,沒有您們的培育與無微不至的照顧,就不會有現在的我。此外,我的兩位妹妹兼事業夥伴~法來聯閤法律事務所郭玉諠律師、郭玉瑾律師,因為有妳們扛下工作上的重擔,纔能讓我行有餘力的邊工作邊完成本論文。一路走來,受到諸位前後輩及同學之提攜與栽培,礙於篇幅無法一一詳列,請容將感謝之意銘記在心。
承濛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心規劃,使本論文得以順利齣版,謹此緻謝。
您們是本書的推手!
郭玉健 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