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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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Jon El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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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试图进行一场重要却不容易的任务——为审议民主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搭建对话的桥樑。这些充满原创性的文章包含:审议民主的历史个案与当代实例;比较审议与其他集体决策模式,以探讨「审议」的价值;研究在何种情况下审议能够改善决策的品质。可贵的是,作者群採取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不预设审议民主是完美的,而以批判的精神来探究其限制、缺点及优点。

  在台湾,经由许多学者及社会团体的努力,审议民主已进入实际运作的阶段。从事审议民主理论研究的人,必定折服于本书精辟而生动的剖析;相关的经验研究者及实务操作者,也会对此书产生强烈的共鸣。期盼从理论扎根到实作经验的对话,一步一脚印,打拼出深化台湾民主的开阔天地。

作者简介

埃尔斯特(Jon Elster)

  1972年取得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教于挪威奥斯陆大学及芝加哥大学,现为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罗伯特.默顿(Robert K. Merton)讲座教授。

译者简介

李宗义

  政治大学英语系、东亚所毕业,现为清华大学社会所博士生。研究兴趣为政治社会学与移民、中国研究、历史与社会网路及灾难研究。

许雅淑

  台湾大学图书馆学系、清华大学社会所硕士毕业,现为清华大学社会所博士生。研究兴趣为经济社会学与金融、两岸经贸与区域研究、历史社会学及文化研究。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作者简介
审议民主丛书总序/陈东升(台湾大学社会系教授)
导读/陈俊宏(东吴大学政治系副教授)
译序
前言与谢词
导论
第1章 「我早就知道了!」:言词讨论中的强横霸气
第2章 讨论即审议
第3章 人都会说谎:民主没有意义吗?
第4章 审议与制宪
第5章 审议过程之病征及其原因
第6章 审议与意识型态宰制
第7章 为审议辩护:怀疑论者几项求好心切的批评
第8章 民主与自由
第9章 健康得失的权衡
第10章 完全代表、审议与公平
索引

图书序言

导读

审议民主理论与经验研究的对话  陈俊宏(东吴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近二十年来,「审议民主」堪称政治学界的「显学」。正如两位着名的审议民主理论家Amy Gutmann 与Dennis Thompson 所言:「政治理论没有任何主题较审议民主获得更多的讨论。」它不仅成功地转变了民主理论讨论的焦点,为现有代议民主的运作格局注入新的想像;同时这一个民主理论的审议转向(deliberative turn),也为民主实践的方向提供非常重要的动力。尤其近年来随着不同理论途径的投入,审议民主吸引了许多经验理论家的研究兴趣,审议民主理论的发展开始经历所谓经验的转向(empirical turn)。不同理论途径的学者借由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行审议民主的经验检视,试图将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可以运作的方法,或是寻求制度设计的可能方案,使得审议民主已经从理论陈述的阶段,进入到了实际运作的阶段。审议民主不再只是一套抽象的理论,而成为具体的实践知识。

  尽管审议民主理论已经累积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多元丰富作品的大量出现,不意谓着审议民主理论家或经验研究者彼此分享各自的理论成果,甚至连审议民主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是否共享一组审议的基本语汇和原则,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议题。对于经验研究者而言,规范理论对审议民主的讨论,除了理论过于抽象难懂、语汇艰涩难以领会之外,更充满许多尚待经验检证的「假定」,使得在实际的操作面上,面临可行性(feasibility)的质疑。然而对于规范理论家而言,这种指控既不公平,也无法否定规范理论建构的正当性。对于许多规范理论家而言,审议作为一个「基本的政治理想」,主要在阐明,经由审议所达致的集体决定,相较于其他非审议的程序,比较符合正当性的要求。因此他们的理论任务,不在于如何使得理论架构得以进行经验预测(empirical predication),而在于如何清晰有力的证成此一概念意涵(implication),以作为一组判断现实政治正当性的规范性标准。对于经验研究者而言,假使一个规范理论是基于一些无法经得起经验检证的假定或因果模型,则它能否可以作为判断经验世界的规范性指标,则大有疑问。因此,规范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能否携手并进,建立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架构,一方面提出一套规范性的理想,作为检视制度与程序设计的判准,同时这些规范性判准是建立在可以被证成的经验性命题之上,甚至成为一套可以进行经验性检证的运作化程序,仍是许多关心审议民主的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间,持续对话的议题。

  由此可知,架构一个可以让审议民主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对话的桥樑,实属重要、但却相当不容易的任务。而这本由Jon Elster所编的《审议民主》,可以说开启审议民主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之间,从事理论对话的首例。有别于同时期的其他审议民主的着作主要关注于规范理论的建构,较少涉及审议民主的经验意涵,这本论文集可以说是特例。本书主要是收录1995年在芝加哥大学举办的研讨会论文,其中的作者群也大多是当时在芝加哥大学的师生:包括Jon Elster、James Fearon、Adam Przeworski、Susan Stokes、Cass Sunstein,与当时刚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毕业的Roberto Gargarella,以及芝加哥大学政治系博士生Gerry Mackie。在这个研讨会举办之前,这群芝加哥的同仁还组织了一个审议民主工作坊,借由相互的讨论激盪,酝酿出各自的理论观点,其中主要成员也包括另一位重要的审议民主理论家:Bernard Manin。

  在这本集结社会选择论、比较制度论、政治心理学等不同途径的论文集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群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关怀,对于审议民主的概念、形式与目标进行不同面向的检视。由于本书内容丰富,涉及的层面相当广,在有限的篇幅下,本文仅从审议的定义、审议的形式、以及审议的效果与正当性三个面向,简述作者的研究旨趣以及彼此观点的差异。

  (一)审议的定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本书的作者们对于审议这个概念的定义,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有的作者从「程序」的面向将审议定义为:「集体决定之前个人依序发言与聆听所形成的对话」;有的则以沟通对「结果」的影响,将审议定义为「透过沟通所产生的偏好改变」。由于对审议的定义不同,也就导致了作者们对审议的结果提出不同的评价。而在第二章〈讨论即审议〉, James Fearon 则避开处理「何谓审议」所引发的争议,而直接以「讨论」取代「审议」作为分析的对象,并调查经验上具体可辨的讨论现象,在集体决定的过程中,产生「好结果」的可能性,借以指出「讨论」与「好结果」的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于Fearon,在第八章〈民主与自由〉一文,Joshua Cohen则明显地将「审议」与「讨论」加以区别。借由公共理性概念的建构,Cohen将审议定义为:「平等之人自由且公开的推理」。作为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重要门生, Cohen的文章中可以看到罗尔斯对他的影响力。对Cohen而言,审议民主与总合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最大的不同,在于总合民主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与所属团体的利益为目标,透过协商、议价、投票的方式来争取利益。然而审议民主则是提倡以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方式,凝聚共识以寻求公共福祉。审议的目的是为了达成一个由公共理性所驱动的共识,找出能够说服所有人的「理由」。尤其在一个合理多元主义下的民主社会,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证成过程,不能仅限于对每一个人的利益给予平等的考量,它同时需要具有不同观点的公民,借由公开审议的过程,提出所有自由、平等公民皆能接受的理由。因此公共证成这个基本原则,会对民主的运作设下基本的要求:除了民主程序运作所必须确保的基本权利之外,同时必须保障如宗教、言论表达,与道德自由等许多民主程序之外的实质自由与机会。因此从Cohen的定义下,审议是「一种本质上值得追求的事物」。然而对经验研究者而言,审议是否为值得追求的事物,仍只是一种假定,尚待经验的检证。因此在第六章〈审议与意识型态宰制〉,Adam Przeworski即清楚地指出:「要证明审议具有规范上的理想的正当性,就应该提出结论而非假定。支持审议的人所面对的挑战是要说服我们,如果人民参与一场自由、平等与理性的公开讨论,他们确实会根据好的理由来投票。」换言之,对Przeworski来说,单是坚持只要经由审议的程序,必然可以得到合理的结果,而未能证明这些结果的正当性,审议民主理论终究无法摆脱只是乌托邦的疑虑。

  (二)审议的程序。在许多深受哈伯玛斯早期沟通行动理论影响的审议民主理论家,在审议程序的建构上往往有几个特点:重视对话者的动机、强调论证的有效性、追求一致性的共识,以及强调策略行动与沟通行动的区别。在这样的观点之下,审议指涉一种系统性的决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对话者都必须借由理性论证的说服过程提出「理由」,以证成他们的立场,同时心悦诚服地服膺在较佳的论证力量之下。此外,对话者必须具有真诚且公正无私的动机,而对话的终极目标则是寻求理性的共识。

  然而上述的主张充满许多尚待釐清的概念与假定,需要经过进一步的检视。比方说,何谓提出「理由」?何种标准可以评断哪一种「理由」可以进入审议的过程?如何借由对话者的动机来判别策略行动与沟通行动的差别?自利的主张必须被排除在审议的过程之外吗?所谓理性的共识,是指对于审议的「目标」达成的共识,还是仅限于对于达成审议目标应该採取何种「工具」的共识?这些问题正是本书作者们关心的问题,而他们也各自提出不同的解释观点。

  例如在第四章〈审议与制宪〉一文,Jon Elster借由检视「公开性」原则可能对决策品质带来的负面影响,指出区别策略性行动与沟通行动的困难。对Elster而言,要求对话的过程符合公开性的审议机制,可以对于对话者产生一定的自我监督的心理压力,迫使每一个人比较自私的主张或选项不容易提出来,并採以公共利益的语汇来呈现。因为在公开的场合中,发言者会试图隐藏自己的自利意图,以「理由」取代「利益」的主张,使得审议能更趋向于诉诸公共利益的理想。然而这种「伪善的教化力量」,却是一种「论证策略性应用」的结果。此一说法将对于审议过程中所谓真诚(truthfulness)的主张提出强烈的质疑。Fearon也唿应这样的说法:「公开讨论的好处,是建立在人们不想让自己看起来很自私的预设之上。」而在第一章〈「我早就知道了!」:言词讨论中的强横霸气〉一文,Gambetta则指出公开讨论也会强加审议者一些对话的成本,但却使得「审议」与「议价」之间难以区别。当一个人为了维持自己的一贯形象,或避免讲出「政治不正确」的主张而受到惩罚,进而迫使其修正或放弃自己的偏好,这种让步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而非心悦诚服地相信这个论证,因此审议与议价的差别,仅在于审议具有的教化力量。如此一来,「公开性」原则迫使对话者掩饰自己的真正动机,导致要区别谁是真诚、有原则的审议者,以及谁又是为了策略性利益而这样做的审议者,不仅有其困难度,同时究竟检视审议者的「动机」是否必要,也值得商榷了。更重要的是,「较佳论证的力量」是否具有审议民主理论所赋予的规范性力量,也将受到质疑。第七章〈为审议辩护:怀疑论者几项求好心切的批评〉一文,James Johnson便指出,「这种因果过程很难提供审议倡导者所渴求的坚实道德资源」,因为「理性的同意」,看起来和勉为其难的「顺服」,没有太大的区别。

  此外,自利的主张是否真的与审议程序不相容?面对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过程中,排除自利的考量是否可能?倘若自利的主张不能成为在审议过程中,探索不同意见的差异,或澄清以何种方式比较可行的重要资讯,则所谓公共利益的宣称是否真的考量每一个人的利益,就颇令人质疑。James Johnson便指出,作为审议的重要资讯,审议的过程无法排除自利的主张,因为「参与审议会议的任何一方虽然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却也很清楚参与者有理由反对自己被他人所利用。」尤其是当审议过程中,排除个人对自利主张的宣称与探究,而只能以「我们」而非「我」的利益来宣称,我们恐怕也要担心社会的主流团体或强势社群,借由主导对于公共利益的诠释,进而支配审议的过程。

  (三)审议的效果与正当性。假定审议民主是一套有关政治正当性的规范性理想,则这套规范性理想所要检视的,究竟是一套程序,还是程序之外的实质价值?换一种方式来说,主张经由审议民主程序一定可以产生比较好的结果,究竟是因为审议程序具有知识上的可信度(epistemic reliability),使得好的结果比较容易经由民主审议的程序产生?还是说由于民主审议的程序本身确保个人自主性、平等与自尊等价值,如同Joshua Cohen所主张的,所以它本质上就是值得追求的事物,因此凡是经过审议民主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它就一定是好的结果?这个问题除了涉及到审议民主究竟是一套程序民主理论,还是包含程序以外的实质价值的争议之外,也涉及审议民主的知识论问题。然而在作者之间对此议题也没有共识,除了Joshua Cohen 外, 大多数的作者採取的是一种工具性的审议民主观,认为透过审议的程序,可以产生比较好的决策品质。除了Fearon、Gambetta与Gargarella提出审议对决策品质可能带来的好处之外,第三章〈人都会说谎:民主没有意义吗?〉,Gerry Mackie透过对于社会选择理论的检视,尤其是长期以来以罗彻斯特学派为主的社会选择理论对民主的指控,包括对于多数决的有效性以及投票结果的操纵性等命题,展开全面性的回击,试图将民主从「意义的危机」当中拯救出来,也替民主的审议作为战胜欺骗的最好方式,提供有力的辩护。第九章〈健康得失的权衡〉,Cass Sunstein则借由风险管控的个案研究,指出了审议的优点。他并指出,当前许多民主审议所产生的缺失,与制度的设计有密切关联,因此在制度的改革上,他即针对国会与行政部门该如何发挥民主审议的功能,提出个人的独到见解。而在本文中,Sunstein提出的不完全理论化的协议(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是他除了对审议可能产生团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的精辟分析之外,另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主张。第十章〈完全代表、审议与公平〉,Roberto Gargarella则指出,思索如何才能产生公平的政治决定,除了需要探讨审议的重要性之外,也必须考虑「谁来审议」的问题。在合理多元主义的社会环境之下,他认为当前代议制度的设计,已经无法具体反映社会上各种不同的观点,导致「完全代表」的理念无法彰显。因此,如何避免审议的运作走上菁英主义的危险,而让各种合法的主张都能被听见,则政治制度的改革,实属必要。

  然而也有作者对于民主审议的结果给予负面的评价。例如Adam Przeworski与Susan Stokes即指出,我们必须关注审议民主可能存在的扭曲性沟通,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审议民主理论经常被批评对于权力的渗透作用缺乏敏感度,以为设定了一套审议的程序或机制,排除所谓外在强制力量的作用,就可以打造一个权力真空室,让所有人皆服膺在较佳论证力量之下。在第五章〈审议过程之病征及其原因〉,Susan Stokes即点出了审议的类似病征,并提出了治癒病征的诊断书。对Stokes而言,关于「偏好」的争议焦点,不在于偏好的形成究竟是内生或外生的,而在于公共沟通对偏好形成所带来的操纵与支配性。借由公共沟通的过程,在具有特殊利益的传递者有系统的操纵之下,可能误导一般人民相信不正确的资讯,以形塑公民虚假的偏好与认同,却使公民不知道透过沟通所带来的偏好改变,可能是政治操纵之下所形塑出来的错误信念。因此,审议所带来的「自我转化」未必是朝向正确的方向,反而有可能降低人民的认知能力,引导人民相信不正确的、但有利于传递者的资讯,进而引导公民相信、甚至坚持与自己真实利益相反的信念。当然,上述这些对审议的后果所提出的不同评价,乃取决于作者对于审议的定义而定。这是读者在进行分析与比较时,必须留意的地方。

  尽管我们看到在本书的规范理论家与经验研究者间,仍旧存在观点上的分歧,然而本书提出的许多问题与研究发现,至今仍有启发性。在台湾,在许多学者、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努力之下,审议民主早已进入实际运作的阶段。因此经验研究者或对审议民主的运作有实际操作经验的读者,对于本书提出的许多论点,想必会有强烈的共鸣。另一方面,对于从事审议民主理论研究的读者来说,或许也和我一样,虽然未必认同作者们所提出的结论,但却完全折服于他们精辟又生动的剖析。借由领会不同理论途径对审议民主提出的诊断,以及欣赏作者们的提问方式与论证策略,本书绝对是所有关心审议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的朋友们,值得细细品味的好书,在此诚挚推荐。

图书试读

导论

埃尔斯特(Jon Elster)

1 历史背景
审议民主(或说由自由平等的公民透过讨论进行决策)的概念正在复兴。从本篇导论的初稿到定稿五个月期间,单是美国就至少出版了三本和审议民主有关的新书。受到哈伯玛斯(Jürgen Habermas)的影响,民主不仅仅是偏好的集合(aggregation of preferences),也包含(偏好的)转变(transformation),而这个概念已成为民主理论主要的立场之一。

我要再次强调,审议民主的发展是复兴而非创新。这个概念本身以及实际运作的历史和民主概念一样久远。早在西元前五世纪,雅典人伯里克利(Pericles)在称颂雅典民主时就已经提到:

除了政治以外,我们的公民(public men)还要处理私人事务,一般的公民(ordinary citizen)虽然忙于个人事业但仍旧是公共事务的裁判;因此我们和其他国家不同,我们认为无法尽到这项责任的公民并非没有抱负,而是一无是处,就算我们想不出新的提案也能够评断提案;在我们眼中,讨论并非行动的绊脚石,而是採取任何聪明行动不可或缺的前置作业。

不过揭穿讨论实际上是诡辩与煽动的作法也是源自雅典民主。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修辞学》(Rhetoric)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本政治操弄的手册。由于当时聪明的演讲者常无法取得人民的信任,反而发现在演说时强调自己的朴实无华(artlessness)并攻击对手的花言巧语(slickness)极为有效。因此,人们从一开始对于经过审议的民主就出现正反两种意见,有些人认为讨论或审议会改善决策,有些人则认为讨论会带来不好的决策。如同下文所述,近来的观点认为审议基本上不会有所影响—也就是说结果既不会变好也不会变坏。

雅典的政府是建立在直接民主之上。虽然任何人(anyone)都可以发言与提案,但并不是所有人(all)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典型的公民大会(assembly)有数千个公民参加。在数千人的大会里,「审议」最多仅仅是由少数演说者在听众面前讨论,而不是由公民大会的全体成员一起讨论。基本上,演说者想要说服的是听众而不是对手,他们可以「谈论」彼此—指出对手人格与论证上的弱点—而不是相互「对话」,这个过程明显与支持审议民主者的想法有所落差,但是和真正的审议过程(以说服对话者而不是听众为目标)又有点类似。这种在观众面前交互辩论的过程就像是法庭上的对抗式(adversarial)诉讼,陪审团的角色就是听众;也像是负面宣传(negative advertising),此时消费者就是听众。如果听众同时是最终的仲裁者,在他们面前进行的对话就可以降低错误与前后矛盾,也就可以带来好的决定—当然这要以听众不会受到热情的干扰为前提。

雅典的民主在西元前322年告终。随着两千年后民主政府的重新浮现—但现在的民主是代议民主而非直接民主—政治审议的本质也出现了变化。在雅典的公民大会上,这群进行辩论的演说家因为要吸引听众而受到限制,但是现今议会里的发言者通常没有这层顾虑。(不过我在第四章会提到一些例外。)由于议员的行为会受到回溯性控制预期心理(anticipation of retrospective control)的本质所影响,所以选民绝对可以用选票限制议员的决定。议员清楚地知道如果自己在议会里投票的结果违背了选区民众的期待,那很可能就无法取得连任,但是这项控制的力量显然相当薄弱,因为政治人物在前一个任期的投票纪录,只是影响他连任机会的诸多因素之一而已。

投票者透过有限委任(bound mandates)机制对议员实行前瞻性控制(prospective control)的想法几乎在英国、法国与美国同时出现,这项想法因为和民主的审议本质不相容而一直遭到否决。柏克(Edmund Burke)在1774年英国布里斯托(Bristol)的演讲中对选民承诺,自己不会因为上级的指示而绑手绑脚:

你们的议员属于你们,不仅仅是他的职务还有他的判断都属于你们;假如议员牺牲你们的意见,那就是背叛你们而非为你们服务。国会并非不同利益与敌对利益的代表大会,每一个代理人(agent)与代言人(advocate)都必须保有某些利益,这些利益会和其他的代理人与代言人有所冲突。国会应该是一个审议大会,整体上是单一国族且利益一致,不是由在地目标与偏见所引导,而是由全体共同理性(general reason)所带来的共同利益(general good)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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