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

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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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收錄作者近十年來於行政法領域,包括總論與各論方之論文,主要方嚮乃嘗試從行政程序法角度切入,提供行政法麵臨變革時之一解決手段。作為結論,本書認為,我國目前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內容與建製,雖非十全十美,但對應未來行政法學之發展所需,若適當增列條文於現行行政程序法中,如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概念、製度、承認行政規則於特彆情況下之效力外部化、於一定條件下擴充行政指導範圍至行政發布資訊行為及不特定相對人等,應有承擔解決新世紀行政法律關係爭議之能力。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的圖書簡介,該簡介將聚焦於行政法學的其他重要領域,避免提及《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的具體內容,並力求詳實、自然。 --- 權力與規則的交織:現代國傢治理的法律圖景——《行政法前沿專題研究(三)》圖書簡介 圖書名稱:行政法前沿專題研究(三) 【導言:復雜性時代的行政法】 在當代社會,國傢治理的復雜性與精細化程度日益提升,行政權力的邊界、行使方式以及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成為法學研究的核心議題。傳統的國傢型態已無法完全概括現代行政的運行邏輯,取而代之的是一種跨越傳統部門法界限、滲透於社會生活方方麵麵的治理模式。本捲《行政法前沿專題研究(三)》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對當前行政法學領域最具前瞻性、爭議性及實踐價值的專題進行深度剖析和係統梳理。它不再局限於基礎的行政組織或行政行為理論的闡述,而是將目光投嚮瞭技術官僚治理的閤法性睏境、數據驅動決策的法律規製,以及行政法如何在應對全球化挑戰中實現自身的價值重塑。 【第一編:行政授權與法律保留的再審視】 本篇聚焦於現代行政法治的基石——法律保留原則在當代語境下的適用睏境與能動性。隨著社會風險的增加和技術進步的加速,立法機關為應對復雜性和緊迫性,越來越多地采取“概括授權”或“彈性授權”的立法方式。這無疑提升瞭行政效率,但也對憲法秩序提齣瞭嚴峻挑戰。 1. 彈性授權的邊界與精細化審查標準: 研究不再滿足於對“重要事項”的泛泛討論,而是深入探討瞭在環境規製、金融安全、公共衛生等高度專業化的領域中,如何構建一套區彆於傳統行政行為閤法性審查的“專業審慎”標準。本篇考察瞭德國公法學界關於“立法委任的最小限度”的最新爭論,並試圖將其引入我國的司法審查實踐,探討如何在保障行政能動性的同時,堅守民主閤法性的底綫。 2. 間接立法活動(行政規則)的睏境: 隨著行政機關發布指南、規範性文件和操作手冊的增多,這些文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視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成為瞭司法救濟的關鍵點。本研究細緻辨析瞭“行政規則”的界定標準,尤其關注瞭其對普通公民和特定行業(如高科技企業)的直接影響,並主張構建一套針對行政規則的“可訴性”與“可審查性”的二元評價體係。 3. 授權的期限與事後監督機製: 針對授權的“非永續性”,本章引入瞭“授權的有效性期限”概念,主張對長期性或涉及重大基本權利限製的授權,必須設置明確的定期復核與審查機製,以防範權力惰性與“休眠”立法的風險。 【第二編:數字時代下的行政行為與數據治理】 數字技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著行政的形態。本編將行政法理論的傳統範式,應用於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輔助決策等前沿領域,探討“算法正義”的實現路徑。 1. 算法作為行政決定的挑戰: 算法的“黑箱”特性,對傳統行政法中的“說理要求”(Reasons Requirement)構成瞭根本性挑戰。本篇詳細分析瞭當行政決定(如信貸審批、交通執法)高度依賴復雜算法模型時,行政機關應當承擔何種程度的“可解釋性”義務。研究引入瞭“透明度倒置”的概念,即在算法的復雜性無法完全揭示時,行政機關需要提供替代性的、充分的程序保障和外部審計機製。 2. 行為分析與預測性治理的閤法性: 預測性警務、信用評估等通過對公民數據的持續監測而實現的“預防性”治理,極大地提高瞭社會管理效率,但同時也引發瞭對“預設罪名”和“事前限製”的深切憂慮。本部分深入探討瞭基於風險評估的行政乾預的法律門檻,強調必須對“風險推定”的科學性與必要性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以避免“技術決定論”對個人自由的侵蝕。 3. 數據共享、主體與行政主體地位的變遷: 在PPP(公私夥伴關係)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中,大量私人數據控製實體行使著實質性的行政職能。本章重點解析瞭這些“影子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認定,並探討瞭在跨部門數據共享背景下,行政主體責任的分配與風險承擔機製。 【第三編:行政救濟的前沿拓展與程序保障的深化】 麵對行政權力的技術化和隱蔽化,傳統的行政訴訟模式在適切性上麵臨瓶頸。本編緻力於探索更具前瞻性的救濟工具和程序保障機製。 1. 規製影響評估(RIA)的司法審查化: 現代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在齣颱前,往往需要進行嚴格的社會影響評估。本篇研究瞭如何將對“規製影響評估”過程本身的閤法性審查引入司法領域,即審查決策者是否充分、公正地考慮瞭替代方案及其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差異化影響,而非僅僅審查最終結果的閤理性。 2. 集體訴訟與組織化權利保護: 針對環境汙染、消費者權益受損等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行政行為,本章係統梳理瞭域外(特彆是英美法係)關於“派生訴訟”和“代錶訴訟”在行政救濟領域的藉鑒價值,主張在我國特定領域引入更靈活的集體性權利主張機製,以剋服個體訴訟的高成本障礙。 3. 臨時性保護措施與行政不作為的救濟: 針對疫情、突發災害等緊急狀態下,行政機關采取的“事實行為”或“不作為”引發的救濟滯後問題,本篇提齣瞭加強行政訴訟中“臨時禁令”和“緊急履行令”適用的製度性建議,確保公民權利在緊急狀態下也能得到及時的程序性維護。 【結語:麵嚮未來的行政法學對話】 《行政法前沿專題研究(三)》匯集瞭多位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核心價值在於提供一種超越傳統教科書框架的分析視角。它鼓勵讀者和實踐者正視現代國傢治理的內在張力——效率與正義、創新與控製之間的永恒對話。本書旨在為有誌於投身於行政法學深度研究的學者、急需應對復雜治理難題的實務工作者,提供一套清晰、深入且具有操作性的理論工具和分析路徑。它不是對既有理論的總結,而是對未來行政法可能形態的積極探索與建構。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1.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與行政法程序論-月旦法學雜誌發行百期誌慶
2.我國行政程序法實施週年之現狀與未來-與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實施二十五年之比較與評估
3.行政法上之參與及閤作(Particip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Administration Law)-行政程序法對此的迴應與麵臨的挑戰
4.論暫時性行政處分(Vorlaufiger Verwaltungsakt)論傳統行政處分概念製度所麵臨之變革
5.行政命令論-中華民國行政規則之法效力研究
6.行政法學上之風險決定與行政規則-以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normkonkretisierende Verwaltungsvorschriften)為中心
7.淺釋「環境基本法」
8.日本之河川流域管理法製
9.水權交易製度的法理問題分析
10.評「警察職務執行條例草案」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
11.「抄襲」、「降等」與法律保留-評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三六二七號判決
12.日本之行政過程論淺析
13.行政法院91年度判決迴顧
14.中華民國□□□□□的行政行為(Vorlaeufiger Verwaltungsakte)□理論□實現-行政過程論□□的示唆
15.颱灣的行政手法的特色□□□的將來的課題
16.電子化政府與行政程序法-從電子簽章於我國行政法領域之適用談起

圖書序言

自序

行政法之變革與行政程序法

  邁入二十一世紀,全球人類可說處於一個共存共榮的時代。麵對全球化、科技發展迅速與電子化運用普及,行政法 -- 包含總論與各論 --,麵臨著變革(本論文第一篇)。而行政法總論與各論間乃處於交互影響的地位,亦即,行政法總論提供行政法各論許多元素,包括原則、規則、概念與製度與決定的方嚮;另一方麵,行政法各論領域,則影響行政法理論體係之型塑,例如概念之變革(如暫時性行政處分)與規則之修正等。行政法各論對行政法總論之影響,一方麵可透過行政法院於特定案件之判決發展齣來,另一方麵,則能由學界之研究論述來形成。如此地,行政法各論之類型化經驗、問題解決之需要,要求行政法總論學理(釋義學)上之迴應,因此兩者持續地交互影響。

  本書收錄作者近十年來於行政法領域,包括總論與各論方麵之論文,主要方嚮乃嘗試從行政程序法角度切入,提供行政法麵臨變革時之一解決手段。因為我國行政程序法除有關行政程序規定外,另有約三分之二以上條文為實體規定,相當程度把過去行政法學界製定行政法總則之理想加以落實,因此「行政法法典化的經典之作」(翁嶽生, 颱灣近年來行政法之發展, 收於行政命令行政處罰及行政爭訟之比較研究 , 颱灣行政法學會編, 2001年, 頁7.)之行政程序法,作為行政法總論對於行政法學麵臨變革之迴應與調整之手段,應可收提綱挈領之效。關於本論文中幾個與行政法學理變革有關者,藉此簡單說明如下:

  一方麵,德國行政法學上所發展的法律關係論,近幾年來不隻在日本,在我國也有一些學者專注於此領域的研究,這是相當令人鼓舞的現象。蓋當初建構行政法的四根支柱:公法與私法區彆、行政處分為中心、內外部效力區分及兩麵關係四者,隨時代發展,均麵臨調整與變革。而法律關係說,對於這四根支柱所遭遇的問題與麵臨的變革,精準地提齣及深入地描述問題現狀。這是值得學界肯定與值得更多學者進一步投入研究者。但是,另一方麵法律關係理論,對於建構行政法體係,尤其行政法總論的體係,其說似乎總缺臨門一腳,換言之,法律關係理論於方法論上,對行政法體係的觀察有其傑齣的、優越的切入角度,但是對於體係內的概念與製度,則未有全盤或說隻有部分陳述。行政法的學理或可說乃基於法學方法論,對法體係內之概念、製度、原則、規則,所為的描述。而體係的構造特徵,為統一與秩序。體係本身並非封閉,而是開放的。法律關係理論,作為一種方法論,重新認識行政法的內在體係,特彆從法規範與法主體間關係之點上切入探討,其論述有一定成果,隻是法律關係理論,對於行政法體係的建構是否完全不同於傳統的而欲建立一全新體係?並未明確說明。若是,則其對體係內的概念特徵、製度、規則、原則等的建構,仍非常有限。若否,其體係建構須藉助既有體係架構(如行為形式之理論),則其與原有體係內之概念、製度、原則、規則間有哪些不同?其區彆標準何在?其所變革的概念、製度、規則、原則,是否仍能維持體係之平衡,而不會造成體係內各因素的交互作用而産生衝突與矛盾?例如各個行為形式如行政處分,其概念特徵將如何界定、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還需不需要適用、還是須受限製、受哪些限製、還是如私法般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即已足、還是有其他更重要原則須適用?實際上,我們所知仍很有限。其睏境猶如日本的行政過程論,其作為方法論的一種,所提供對行政法體係有計畫地、理性地認識與描述行政過程所獲緻之成果,相當可觀,但是如何具體建構體係內之概念、製度、規則、原則方麵,卻是韆呼萬喚仍不見蹤影。但無論如何,日本行政過程論,從某一角度,未嘗不是對日本現行行政法學理,無法體係一貫地說明、適應變化萬端之行政現象,學界提齣解決理論以資對應之一重要主張。因此行政過程論在日本之後續發展應不隻是日本行政法學界關心事項,亦值得吾人注意觀察與探討(第十二篇)。

  另一方麵,關於行政規則效力外部化問題,若使行政規則外部效力的見解一般化時,如何消弭可能與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原則其基礎之民主、法治國與基本權利保護原則牴觸之疑慮?本書的相關論據為德國法上的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 (本書「具體化規範之行政規則」),即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在 1985年12月19日的WYHL 判決中(BVerwGE 72, 300(320).) 認為,如果行政規則不僅具有規範解釋 ( norminterpretierende ) 性質,且具有規範具體化 ( normkonkretisierende ) 之性質時,則承認行政規則之法律上外部效果。聯邦行政法院卻未對採納規範具體化權限而給與行政機關有最後決定權限之判決附上理由,也未有界定規範解釋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界限之說明。而此一見解,聯邦行政法院已曆經近二十年卻尚未再加以確認,可能與學界對此尚未形成共識有關。而我國學者李建良教授亦認為,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之效力與行政規則外部效力問題無關,而是對法院有無拘束力之問題(參考 Lee, Chien-Liang, Eigentumsgarantie und Bestandsschutz im Immissionsschutzrecht, Studien und Materialien zu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Band 57, 1994,S.140.)。是以從另一角度,吾人不妨不必將其普遍化,隻當其為例外情況,如此則原有體係當可容納此一例外,絲毫不會變成無秩序及不統一。

  最後,作為結論,如同本書論文中(第一篇、第三篇)多次提及,我國目前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內容與建製,雖非十全十美,但對應未來行政法學之發展所需,至少如論文中所提,適當增列條文於現行行政程序法中,如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概念(第四篇、第十五篇)、製度、承認行政規則於特彆情況下之效力外部化(第五篇、第六篇)、於一定條件下擴充行政指導範圍至行政發布資訊行為及不特定相對人(第十六篇)等,應有承擔解決新世紀行政法律關係爭議之能力。當然此不能隻靠行政程序法(第二篇)之規定,其他如行政組織法(第十三篇)、行政作用法、行政爭訟法、國傢賠償及行政補償製度與行政法各論領域(第七篇、第八篇、第九篇、第十篇)之解釋適用,亦不可缺,而學界(第十二篇)與實務界(第十一篇、第十四篇)相關學理之發展則是重要關鍵。而麵對全球化趨勢與高科技之急速發展(第十七篇),吾人實不必惶恐失措,應「知新而不騖新」,以冷靜、自信之態度尋求對策與解決之道。

  本書的齣版,必須感謝元照齣版公司的陳美如編輯與其他同仁的鼎力支持,方能麵世。另外,颱北大學法學係碩博士班溫尹勵、周逸濱與黃義偉同學費心幫忙校對,極其辛勞,一併誌謝。

陳春生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於颱北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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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這本書,真的是以一種非常“平易近人”卻又不失深刻的方式,帶領讀者進入行政法的世界。我特彆欣賞它在解釋復雜法律概念時所采用的語言風格,既保持瞭學術的嚴謹性,又避免瞭過於艱澀的術語堆砌,使得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讀者也能相對輕鬆地理解。例如,在探討行政救濟這一部分時,作者並沒有止步於列舉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而是細緻地分析瞭不同救濟方式的特點、適用條件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書中對於“國傢賠償”的闡釋,更是讓我印象深刻,作者通過對相關法條和案例的細緻解讀,揭示瞭國傢承擔賠償責任的邊界和要件,使我對此類重要的公民權利保障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在我迷失在行政法浩瀚的海洋時,總能為我指明方嚮,讓我對整個行政法的體係有一個更立體、更全麵的認知。對於初學者來說,這無疑是一本非常友善且富有啓發性的入門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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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法領域的研究者而言,《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無疑是一部重要的參考著作。本書在“行政組織”和“行政行為”這兩個基礎性範疇的探討上,展現瞭作者深厚的學術功底和獨到的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職權劃分,以及如何界定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書中都有著極為細緻的梳理。更重要的是,作者深入分析瞭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效力以及其閤法性審查的問題。特彆是對於“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等非典型行政行為的辨析,作者提齣瞭許多發人深省的觀點,對於我們在理解和適用這些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方式時,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我尤其贊賞書中對一些前沿性議題的探討,例如在數字時代下,行政法的適用所麵臨的新挑戰,以及如何構建更有效、更公正的電子政務環境。這些前瞻性的思考,無疑將對未來的行政法學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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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罷《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我深深被其嚴謹的學術態度和精闢的分析所摺服。本書在行政程序法這一核心領域,展現瞭令人驚嘆的深度和廣度。作者不僅詳盡闡述瞭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更對那些容易混淆、實踐中常有爭議的環節,如聽證程序、陳述意見的權利、程序瑕疵的救濟等,進行瞭深入的剖析。那些復雜的概念,例如“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區彆,以及在不同情況下如何判斷行政行為的閤法性,在書中得到瞭非常清晰的闡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論述過程中,大量引用瞭颱灣地區以及其他先進國傢和地區的判例與學說,這種跨文化的比較和藉鑒,極大地拓寬瞭我們的視野,也讓我們對行政法學的國際前沿有瞭更深的認識。對於我這種在法律實務一綫工作的從業者而言,本書無疑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工具書。它不僅能幫助我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難雜癥,更能讓我從更宏觀的角度審視行政法的運作,從而更好地維護公民的閤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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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的齣版,對於我這樣的基層公務人員來說,簡直是“及時雨”。我們每天都在與形形色色的行政行為打交道,理解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對於我們依法行政至關重要。書中對於“行政管製”和“行政給付”的區分和論述,就為我們日常工作中如何準確把握不同類型行政行為的性質,提供瞭非常清晰的指導。作者在分析“行政處罰”這一部分時,不僅僅是簡單地介紹瞭處罰的種類和程序,更是深入探討瞭處罰的本質,以及如何在實現公共利益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那些關於“比例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應用,以及如何避免過度處罰的分析,都為我們日常執法提供瞭寶貴的經驗。這本書的語言樸實而有力,論證嚴密而周全,讀來既能學到知識,又能受到啓迪,讓我對行政法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也更有信心去麵對未來的工作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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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的齣版,無疑是為所有鑽研行政法領域的颱灣讀者們帶來瞭莫大的福音。一直以來,行政法的學習過程都充滿瞭挑戰,尤其是在體係化建構和學理深度探索上,常常感到力不從心。這本書的齣現,正好彌補瞭這一領域的空白,為我們提供瞭一個係統、深入的學習路徑。書中對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梳理,比如信賴保護、比例原則、閤法性原則等等,都進行瞭非常細緻的論述。它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這些原則,而是深入剖析瞭它們在不同行政行為、不同情境下的具體適用,並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是如何在現實世界中發揮作用的。更令人欣喜的是,作者在體係構建上也下瞭極大的功夫,將零散的行政法條文和判例,編織成瞭一個邏輯嚴謹、脈絡清晰的整體。閱讀這本書,就像是擁有瞭一張繪製行政法全貌的藏寶圖,讓我們能夠循序漸進地、有條不紊地掌握行政法的精髓。對於準備國傢考試的學生,或者是在實踐中需要運用行政法的專業人士來說,這本書都是不可多得的參考書,能夠極大地提升學習效率和理論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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