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行政法之變革與行政程序法
邁入二十一世紀,全球人類可說處於一個共存共榮的時代。麵對全球化、科技發展迅速與電子化運用普及,行政法 -- 包含總論與各論 --,麵臨著變革(本論文第一篇)。而行政法總論與各論間乃處於交互影響的地位,亦即,行政法總論提供行政法各論許多元素,包括原則、規則、概念與製度與決定的方嚮;另一方麵,行政法各論領域,則影響行政法理論體係之型塑,例如概念之變革(如暫時性行政處分)與規則之修正等。行政法各論對行政法總論之影響,一方麵可透過行政法院於特定案件之判決發展齣來,另一方麵,則能由學界之研究論述來形成。如此地,行政法各論之類型化經驗、問題解決之需要,要求行政法總論學理(釋義學)上之迴應,因此兩者持續地交互影響。
本書收錄作者近十年來於行政法領域,包括總論與各論方麵之論文,主要方嚮乃嘗試從行政程序法角度切入,提供行政法麵臨變革時之一解決手段。因為我國行政程序法除有關行政程序規定外,另有約三分之二以上條文為實體規定,相當程度把過去行政法學界製定行政法總則之理想加以落實,因此「行政法法典化的經典之作」(翁嶽生, 颱灣近年來行政法之發展, 收於行政命令行政處罰及行政爭訟之比較研究 , 颱灣行政法學會編, 2001年, 頁7.)之行政程序法,作為行政法總論對於行政法學麵臨變革之迴應與調整之手段,應可收提綱挈領之效。關於本論文中幾個與行政法學理變革有關者,藉此簡單說明如下:
一方麵,德國行政法學上所發展的法律關係論,近幾年來不隻在日本,在我國也有一些學者專注於此領域的研究,這是相當令人鼓舞的現象。蓋當初建構行政法的四根支柱:公法與私法區彆、行政處分為中心、內外部效力區分及兩麵關係四者,隨時代發展,均麵臨調整與變革。而法律關係說,對於這四根支柱所遭遇的問題與麵臨的變革,精準地提齣及深入地描述問題現狀。這是值得學界肯定與值得更多學者進一步投入研究者。但是,另一方麵法律關係理論,對於建構行政法體係,尤其行政法總論的體係,其說似乎總缺臨門一腳,換言之,法律關係理論於方法論上,對行政法體係的觀察有其傑齣的、優越的切入角度,但是對於體係內的概念與製度,則未有全盤或說隻有部分陳述。行政法的學理或可說乃基於法學方法論,對法體係內之概念、製度、原則、規則,所為的描述。而體係的構造特徵,為統一與秩序。體係本身並非封閉,而是開放的。法律關係理論,作為一種方法論,重新認識行政法的內在體係,特彆從法規範與法主體間關係之點上切入探討,其論述有一定成果,隻是法律關係理論,對於行政法體係的建構是否完全不同於傳統的而欲建立一全新體係?並未明確說明。若是,則其對體係內的概念特徵、製度、規則、原則等的建構,仍非常有限。若否,其體係建構須藉助既有體係架構(如行為形式之理論),則其與原有體係內之概念、製度、原則、規則間有哪些不同?其區彆標準何在?其所變革的概念、製度、規則、原則,是否仍能維持體係之平衡,而不會造成體係內各因素的交互作用而産生衝突與矛盾?例如各個行為形式如行政處分,其概念特徵將如何界定、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還需不需要適用、還是須受限製、受哪些限製、還是如私法般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即已足、還是有其他更重要原則須適用?實際上,我們所知仍很有限。其睏境猶如日本的行政過程論,其作為方法論的一種,所提供對行政法體係有計畫地、理性地認識與描述行政過程所獲緻之成果,相當可觀,但是如何具體建構體係內之概念、製度、規則、原則方麵,卻是韆呼萬喚仍不見蹤影。但無論如何,日本行政過程論,從某一角度,未嘗不是對日本現行行政法學理,無法體係一貫地說明、適應變化萬端之行政現象,學界提齣解決理論以資對應之一重要主張。因此行政過程論在日本之後續發展應不隻是日本行政法學界關心事項,亦值得吾人注意觀察與探討(第十二篇)。
另一方麵,關於行政規則效力外部化問題,若使行政規則外部效力的見解一般化時,如何消弭可能與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原則其基礎之民主、法治國與基本權利保護原則牴觸之疑慮?本書的相關論據為德國法上的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 (本書「具體化規範之行政規則」),即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在 1985年12月19日的WYHL 判決中(BVerwGE 72, 300(320).) 認為,如果行政規則不僅具有規範解釋 ( norminterpretierende ) 性質,且具有規範具體化 ( normkonkretisierende ) 之性質時,則承認行政規則之法律上外部效果。聯邦行政法院卻未對採納規範具體化權限而給與行政機關有最後決定權限之判決附上理由,也未有界定規範解釋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界限之說明。而此一見解,聯邦行政法院已曆經近二十年卻尚未再加以確認,可能與學界對此尚未形成共識有關。而我國學者李建良教授亦認為,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之效力與行政規則外部效力問題無關,而是對法院有無拘束力之問題(參考 Lee, Chien-Liang, Eigentumsgarantie und Bestandsschutz im Immissionsschutzrecht, Studien und Materialien zu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Band 57, 1994,S.140.)。是以從另一角度,吾人不妨不必將其普遍化,隻當其為例外情況,如此則原有體係當可容納此一例外,絲毫不會變成無秩序及不統一。
最後,作為結論,如同本書論文中(第一篇、第三篇)多次提及,我國目前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內容與建製,雖非十全十美,但對應未來行政法學之發展所需,至少如論文中所提,適當增列條文於現行行政程序法中,如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概念(第四篇、第十五篇)、製度、承認行政規則於特彆情況下之效力外部化(第五篇、第六篇)、於一定條件下擴充行政指導範圍至行政發布資訊行為及不特定相對人(第十六篇)等,應有承擔解決新世紀行政法律關係爭議之能力。當然此不能隻靠行政程序法(第二篇)之規定,其他如行政組織法(第十三篇)、行政作用法、行政爭訟法、國傢賠償及行政補償製度與行政法各論領域(第七篇、第八篇、第九篇、第十篇)之解釋適用,亦不可缺,而學界(第十二篇)與實務界(第十一篇、第十四篇)相關學理之發展則是重要關鍵。而麵對全球化趨勢與高科技之急速發展(第十七篇),吾人實不必惶恐失措,應「知新而不騖新」,以冷靜、自信之態度尋求對策與解決之道。
本書的齣版,必須感謝元照齣版公司的陳美如編輯與其他同仁的鼎力支持,方能麵世。另外,颱北大學法學係碩博士班溫尹勵、周逸濱與黃義偉同學費心幫忙校對,極其辛勞,一併誌謝。
陳春生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於颱北
《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這本書,真的是以一種非常“平易近人”卻又不失深刻的方式,帶領讀者進入行政法的世界。我特彆欣賞它在解釋復雜法律概念時所采用的語言風格,既保持瞭學術的嚴謹性,又避免瞭過於艱澀的術語堆砌,使得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讀者也能相對輕鬆地理解。例如,在探討行政救濟這一部分時,作者並沒有止步於列舉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而是細緻地分析瞭不同救濟方式的特點、適用條件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書中對於“國傢賠償”的闡釋,更是讓我印象深刻,作者通過對相關法條和案例的細緻解讀,揭示瞭國傢承擔賠償責任的邊界和要件,使我對此類重要的公民權利保障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在我迷失在行政法浩瀚的海洋時,總能為我指明方嚮,讓我對整個行政法的體係有一個更立體、更全麵的認知。對於初學者來說,這無疑是一本非常友善且富有啓發性的入門讀物。
评分對於行政法領域的研究者而言,《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無疑是一部重要的參考著作。本書在“行政組織”和“行政行為”這兩個基礎性範疇的探討上,展現瞭作者深厚的學術功底和獨到的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職權劃分,以及如何界定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書中都有著極為細緻的梳理。更重要的是,作者深入分析瞭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效力以及其閤法性審查的問題。特彆是對於“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導”等非典型行政行為的辨析,作者提齣瞭許多發人深省的觀點,對於我們在理解和適用這些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方式時,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我尤其贊賞書中對一些前沿性議題的探討,例如在數字時代下,行政法的適用所麵臨的新挑戰,以及如何構建更有效、更公正的電子政務環境。這些前瞻性的思考,無疑將對未來的行政法學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评分讀罷《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我深深被其嚴謹的學術態度和精闢的分析所摺服。本書在行政程序法這一核心領域,展現瞭令人驚嘆的深度和廣度。作者不僅詳盡闡述瞭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更對那些容易混淆、實踐中常有爭議的環節,如聽證程序、陳述意見的權利、程序瑕疵的救濟等,進行瞭深入的剖析。那些復雜的概念,例如“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區彆,以及在不同情況下如何判斷行政行為的閤法性,在書中得到瞭非常清晰的闡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論述過程中,大量引用瞭颱灣地區以及其他先進國傢和地區的判例與學說,這種跨文化的比較和藉鑒,極大地拓寬瞭我們的視野,也讓我們對行政法學的國際前沿有瞭更深的認識。對於我這種在法律實務一綫工作的從業者而言,本書無疑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工具書。它不僅能幫助我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難雜癥,更能讓我從更宏觀的角度審視行政法的運作,從而更好地維護公民的閤法權益。
评分這本《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的齣版,對於我這樣的基層公務人員來說,簡直是“及時雨”。我們每天都在與形形色色的行政行為打交道,理解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對於我們依法行政至關重要。書中對於“行政管製”和“行政給付”的區分和論述,就為我們日常工作中如何準確把握不同類型行政行為的性質,提供瞭非常清晰的指導。作者在分析“行政處罰”這一部分時,不僅僅是簡單地介紹瞭處罰的種類和程序,更是深入探討瞭處罰的本質,以及如何在實現公共利益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那些關於“比例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應用,以及如何避免過度處罰的分析,都為我們日常執法提供瞭寶貴的經驗。這本書的語言樸實而有力,論證嚴密而周全,讀來既能學到知識,又能受到啓迪,讓我對行政法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也更有信心去麵對未來的工作挑戰。
评分這本《行政法之學理與體係(二)》的齣版,無疑是為所有鑽研行政法領域的颱灣讀者們帶來瞭莫大的福音。一直以來,行政法的學習過程都充滿瞭挑戰,尤其是在體係化建構和學理深度探索上,常常感到力不從心。這本書的齣現,正好彌補瞭這一領域的空白,為我們提供瞭一個係統、深入的學習路徑。書中對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梳理,比如信賴保護、比例原則、閤法性原則等等,都進行瞭非常細緻的論述。它不僅僅是簡單地羅列這些原則,而是深入剖析瞭它們在不同行政行為、不同情境下的具體適用,並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是如何在現實世界中發揮作用的。更令人欣喜的是,作者在體係構建上也下瞭極大的功夫,將零散的行政法條文和判例,編織成瞭一個邏輯嚴謹、脈絡清晰的整體。閱讀這本書,就像是擁有瞭一張繪製行政法全貌的藏寶圖,讓我們能夠循序漸進地、有條不紊地掌握行政法的精髓。對於準備國傢考試的學生,或者是在實踐中需要運用行政法的專業人士來說,這本書都是不可多得的參考書,能夠極大地提升學習效率和理論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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