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行政法之变革与行政程序法
迈入二十一世纪,全球人类可说处于一个共存共荣的时代。面对全球化、科技发展迅速与电子化运用普及,行政法 -- 包含总论与各论 --,面临着变革(本论文第一篇)。而行政法总论与各论间乃处于交互影响的地位,亦即,行政法总论提供行政法各论许多元素,包括原则、规则、概念与制度与决定的方向;另一方面,行政法各论领域,则影响行政法理论体系之型塑,例如概念之变革(如暂时性行政处分)与规则之修正等。行政法各论对行政法总论之影响,一方面可透过行政法院于特定案件之判决发展出来,另一方面,则能由学界之研究论述来形成。如此地,行政法各论之类型化经验、问题解决之需要,要求行政法总论学理(释义学)上之回应,因此两者持续地交互影响。
本书收录作者近十年来于行政法领域,包括总论与各论方面之论文,主要方向乃尝试从行政程序法角度切入,提供行政法面临变革时之一解决手段。因为我国行政程序法除有关行政程序规定外,另有约三分之二以上条文为实体规定,相当程度把过去行政法学界制定行政法总则之理想加以落实,因此「行政法法典化的经典之作」(翁岳生, 台湾近年来行政法之发展, 收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及行政争讼之比较研究 , 台湾行政法学会编, 2001年, 页7.)之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总论对于行政法学面临变革之回应与调整之手段,应可收提纲挈领之效。关于本论文中几个与行政法学理变革有关者,借此简单说明如下:
一方面,德国行政法学上所发展的法律关系论,近几年来不只在日本,在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专注于此领域的研究,这是相当令人鼓舞的现象。盖当初建构行政法的四根支柱:公法与私法区别、行政处分为中心、内外部效力区分及两面关系四者,随时代发展,均面临调整与变革。而法律关系说,对于这四根支柱所遭遇的问题与面临的变革,精准地提出及深入地描述问题现状。这是值得学界肯定与值得更多学者进一步投入研究者。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关系理论,对于建构行政法体系,尤其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其说似乎总缺临门一脚,换言之,法律关系理论于方法论上,对行政法体系的观察有其杰出的、优越的切入角度,但是对于体系内的概念与制度,则未有全盘或说只有部分陈述。行政法的学理或可说乃基于法学方法论,对法体系内之概念、制度、原则、规则,所为的描述。而体系的构造特征,为统一与秩序。体系本身并非封闭,而是开放的。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方法论,重新认识行政法的内在体系,特别从法规范与法主体间关系之点上切入探讨,其论述有一定成果,只是法律关系理论,对于行政法体系的建构是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而欲建立一全新体系?并未明确说明。若是,则其对体系内的概念特征、制度、规则、原则等的建构,仍非常有限。若否,其体系建构须借助既有体系架构(如行为形式之理论),则其与原有体系内之概念、制度、原则、规则间有哪些不同?其区别标准何在?其所变革的概念、制度、规则、原则,是否仍能维持体系之平衡,而不会造成体系内各因素的交互作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例如各个行为形式如行政处分,其概念特征将如何界定、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还需不需要适用、还是须受限制、受哪些限制、还是如私法般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已足、还是有其他更重要原则须适用?实际上,我们所知仍很有限。其困境犹如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其作为方法论的一种,所提供对行政法体系有计画地、理性地认识与描述行政过程所获致之成果,相当可观,但是如何具体建构体系内之概念、制度、规则、原则方面,却是千唿万唤仍不见踪影。但无论如何,日本行政过程论,从某一角度,未尝不是对日本现行行政法学理,无法体系一贯地说明、适应变化万端之行政现象,学界提出解决理论以资对应之一重要主张。因此行政过程论在日本之后续发展应不只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关心事项,亦值得吾人注意观察与探讨(第十二篇)。
另一方面,关于行政规则效力外部化问题,若使行政规则外部效力的见解一般化时,如何消弭可能与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原则其基础之民主、法治国与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牴触之疑虑?本书的相关论据为德国法上的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 (本书「具体化规范之行政规则」),即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在 1985年12月19日的WYHL 判决中(BVerwGE 72, 300(320).) 认为,如果行政规则不仅具有规范解释 ( norminterpretierende ) 性质,且具有规范具体化 ( normkonkretisierende ) 之性质时,则承认行政规则之法律上外部效果。联邦行政法院却未对採纳规范具体化权限而给与行政机关有最后决定权限之判决附上理由,也未有界定规范解释与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界限之说明。而此一见解,联邦行政法院已历经近二十年却尚未再加以确认,可能与学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有关。而我国学者李建良教授亦认为,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之效力与行政规则外部效力问题无关,而是对法院有无拘束力之问题(参考 Lee, Chien-Liang, Eigentumsgarantie und Bestandsschutz im Immissionsschutzrecht, Studien und Materialien zu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Band 57, 1994,S.140.)。是以从另一角度,吾人不妨不必将其普遍化,只当其为例外情况,如此则原有体系当可容纳此一例外,丝毫不会变成无秩序及不统一。
最后,作为结论,如同本书论文中(第一篇、第三篇)多次提及,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之规范内容与建制,虽非十全十美,但对应未来行政法学之发展所需,至少如论文中所提,适当增列条文于现行行政程序法中,如暂时性行政处分之概念(第四篇、第十五篇)、制度、承认行政规则于特别情况下之效力外部化(第五篇、第六篇)、于一定条件下扩充行政指导范围至行政发布资讯行为及不特定相对人(第十六篇)等,应有承担解决新世纪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之能力。当然此不能只靠行政程序法(第二篇)之规定,其他如行政组织法(第十三篇)、行政作用法、行政争讼法、国家赔偿及行政补偿制度与行政法各论领域(第七篇、第八篇、第九篇、第十篇)之解释适用,亦不可缺,而学界(第十二篇)与实务界(第十一篇、第十四篇)相关学理之发展则是重要关键。而面对全球化趋势与高科技之急速发展(第十七篇),吾人实不必惶恐失措,应「知新而不骛新」,以冷静、自信之态度寻求对策与解决之道。
本书的出版,必须感谢元照出版公司的陈美如编辑与其他同仁的鼎力支持,方能面世。另外,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博士班温尹励、周逸滨与黄义伟同学费心帮忙校对,极其辛劳,一併志谢。
陈春生 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于台北
这本《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的出版,无疑是为所有钻研行政法领域的台湾读者们带来了莫大的福音。一直以来,行政法的学习过程都充满了挑战,尤其是在体系化建构和学理深度探索上,常常感到力不从心。这本书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系统、深入的学习路径。书中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梳理,比如信赖保护、比例原则、合法性原则等等,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论述。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这些原则,而是深入剖析了它们在不同行政行为、不同情境下的具体适用,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是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发挥作用的。更令人欣喜的是,作者在体系构建上也下了极大的功夫,将零散的行政法条文和判例,编织成了一个逻辑严谨、脉络清晰的整体。阅读这本书,就像是拥有了一张绘制行政法全貌的藏宝图,让我们能够循序渐进地、有条不紊地掌握行政法的精髓。对于准备国家考试的学生,或者是在实践中需要运用行政法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本书都是不可多得的参考书,能够极大地提升学习效率和理论功底。
评分对于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者而言,《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无疑是一部重要的参考著作。本书在“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这两个基础性范畴的探讨上,展现了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独到的见解。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以及如何界定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书中都有着极为细致的梳理。更重要的是,作者深入分析了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以及其合法性审查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等非典型行政行为的辨析,作者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观点,对于我们在理解和适用这些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方式时,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我尤其赞赏书中对一些前沿性议题的探讨,例如在数字时代下,行政法的适用所面临的新挑战,以及如何构建更有效、更公正的电子政务环境。这些前瞻性的思考,无疑将对未来的行政法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评分这本《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的出版,对于我这样的基层公务人员来说,简直是“及时雨”。我们每天都在与形形色色的行政行为打交道,理解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对于我们依法行政至关重要。书中对于“行政管制”和“行政给付”的区分和论述,就为我们日常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性质,提供了非常清晰的指导。作者在分析“行政处罚”这一部分时,不仅仅是简单地介绍了处罚的种类和程序,更是深入探讨了处罚的本质,以及如何在实现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那些关于“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如何避免过度处罚的分析,都为我们日常执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本书的语言朴实而有力,论证严密而周全,读来既能学到知识,又能受到启迪,让我对行政法的理解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更有信心去面对未来的工作挑战。
评分读罢《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我深深被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精辟的分析所折服。本书在行政程序法这一核心领域,展现了令人惊叹的深度和广度。作者不仅详尽阐述了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更对那些容易混淆、实践中常有争议的环节,如听证程序、陈述意见的权利、程序瑕疵的救济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那些复杂的概念,例如“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书中得到了非常清晰的阐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大量引用了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判例与学说,这种跨文化的比较和借鉴,极大地拓宽了我们的视野,也让我们对行政法学的国际前沿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我这种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的从业者而言,本书无疑是一本“案头必备”的工具书。它不仅能帮助我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杂症,更能让我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行政法的运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评分《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这本书,真的是以一种非常“平易近人”却又不失深刻的方式,带领读者进入行政法的世界。我特别欣赏它在解释复杂法律概念时所采用的语言风格,既保持了学术的严谨性,又避免了过于艰涩的术语堆砌,使得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也能相对轻松地理解。例如,在探讨行政救济这一部分时,作者并没有止步于列举诉愿、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而是细致地分析了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书中对于“国家赔偿”的阐释,更是让我印象深刻,作者通过对相关法条和案例的细致解读,揭示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和要件,使我对此类重要的公民权利保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在我迷失在行政法浩瀚的海洋时,总能为我指明方向,让我对整个行政法的体系有一个更立体、更全面的认知。对于初学者来说,这无疑是一本非常友善且富有启发性的入门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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