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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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尽管汽机车的使用为现代社会带来无数的便利性,然而也由于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导致台湾地区每年平均三千人以上的死亡人数,及数千人的受伤人数,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甚为重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自民国八十七年施行以来,不仅使车祸受难者得到应有的保障与协助,更在某种程度上免除我们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惧。惟,该法施行多年以来,不论是制度的建构以及实务的运作方面,多有未尽周详及有待检讨之处。因此,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后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并总计五十三条条文。惟,相关着作却仍付之阙如。

  是以本书再版后的内容,除对旧法相关规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对于新修正通过后本法之解释及适用,一方面征引相关理论、蒐集有关法令与立法例,用以说明本法之适用以及未来的展望,另一方面更对于实务过去累积之判决提供详尽的分析,以期读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见解及实务运作方式,使本书除可供学术研究外,更是实务界参考不可或缺的书籍之一。而具体案例的说明与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关问题时,直接索骥参考之依据。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非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图书简介,内容旨在详细介绍该书的要点,且完全不涉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相关内容。 --- 《非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风险管理与商业实践的深度解析》 内容概述 本书全面、深入地剖析了在现代商业运营和个人风险管理体系中,除法定强制责任保险之外的各类非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的法律框架、实践操作与战略价值。聚焦于企业车队管理、高端定制保险方案、法律责任的延伸风险规避,以及保险行业在非强制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市场趋势。本书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保险公司高管、企业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以及对非强制性保险市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套结构化、实用的知识体系。 第一部分:非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与市场定位 第一章:法定责任之外的风险图谱 本章首先界定了“非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的范畴。它探讨了在国家法律不强制要求购买的场景下,企业和个人因运营车辆可能面临的各类潜在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责任的延伸风险: 探讨了在运输合同、租赁协议或服务外包中,因保险覆盖不足而产生的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交叉影响: 分析了在特定工伤认定标准下,如何通过商业责任险来补充雇主责任保险在交通工具使用环节的保障缺口。 财产损失的间接影响: 重点解析了非强制性保险如何覆盖因车辆事故导致的商业信誉损失、延迟交付罚款等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章:主要非强制性保险产品的结构解析 本书详细拆解了几种核心的非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产品,并深入对比了它们的设计逻辑和保障范围: 1. 综合商业责任保险(CGL)中的汽车扩展条款: 考察了CGL条款在哪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延伸覆盖汽车使用风险,以及其局限性,特别是与专业汽车保险条款的界限划分。 2. 雇主/运营者责任保险(OEL): 专注于探讨针对企业拥有或租赁的车辆,在非营运活动中发生事故时,用以保护企业免受员工或第三方连带诉讼的保险机制。 3. 超额责任保险(Excess Liability)与伞式保险(Umbrella Policy): 详细说明了这些保险如何作为基础责任保单的补充,提供远超法定或基础商业保单的赔付上限,特别是在处理重大事故或高额和解金时。 第二部分:商业实践中的定制化与精细化管理 第三章:车队管理与定制化保险方案的设计 本章侧重于大型企业车队,如物流公司、共享出行平台或建筑工程公司的特殊需求。它强调了标准保单难以满足的定制化要求: 动态风险评估模型: 介绍如何利用GPS数据、驾驶员行为分析等技术手段,为车队设计基于实际风险表现的费率模型,而非简单的固定费率。 特定运营场景的覆盖: 深入分析如“最后一英里配送”、“跨国运输”或“特种车辆操作”等高风险运营环境下的保险缺口,以及如何通过附加条款(Endorsements)进行填补。 自留额(Deductible)与风险共担策略: 探讨企业如何通过提高自留额来降低保费,以及如何运用内部风险准备金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担的财务策略。 第四章:合同风险转嫁与保险条款的谈判艺术 在商业合同中,责任的分配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本章提供了实用的指导: “额外被保险人”(Additional Insured)条款的精确运用: 解释了在分包合同、租赁协议中,如何恰当地要求对方成为“额外被保险人”,以确保自身在特定事故中得到保护。 相互赔偿(Waiver of Subrogation)的效力分析: 深入研究了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涉及多个承包商和业主方的复杂项目中,如何利用此条款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链条。 保险证明的有效性审查: 指导企业如何验证合作伙伴提供的保险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覆盖范围的适当性,避免因依赖无效保单而承担未投保的责任。 第三部分:赔付流程、监管环境与未来趋势 第五章:非强制性索赔处理与争议解决 与处理法定强制保险中的标准流程不同,非强制性索赔往往涉及更复杂的商业合同解释和损失评估。本章关注: 损失扩大(Loss Amplification)的界定: 分析在非强制保单中,如何界定和量化因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失、合同罚金)。 仲裁与诉讼策略: 比较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处理涉及复杂商业责任的非强制保险索赔时,选择仲裁或诉讼的优劣势。 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抗辩点: 详述保险公司在不予承保非强制性风险时,常见的法律依据(如“不履行告知义务”、“超出承保范围”)及应对策略。 第六章:新兴技术对非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影响 本章前瞻性地探讨了自动化、互联技术对未来非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的颠覆作用: 自动驾驶车辆的责任归属: 分析当自动驾驶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事故时,责任应归于车主、制造商还是软件供应商,以及现有非强制保单如何试图适应这一转变。 网络安全风险的整合: 探讨了与车辆互联系统相关的网络攻击或数据泄露事件,如何被纳入综合商业责任保险的考量范围。 可持续性与风险评分: 讨论保险公司如何利用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数据,为企业提供更具吸引力的非强制性保险定价,激励企业采取更安全的运营实践。 结论:风险管理视角的价值重塑 本书最后总结道,非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不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附加项,而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代表着企业主动识别并管理超出最低合规要求的潜在巨额财务冲击的能力。通过系统掌握这些法律和商业工具,组织能够构建更具韧性的运营结构,确保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持续稳健发展。 ---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预防意外,用心管理生命/萧万长

再版序
自序
绪论
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重要性/ 3
贰、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演进与评析/ 14
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14
二、公路法相关规定与汽车投保责任险办法之评析/ 15
适用保险法责任保险之规定无法直接保护受害人/ 15
归责原则因汽车使用用途而异造成不合理现象/ 17
营业车採行保险与保证双轨制不足保护受害人/ 18
承保范围狭隘形成保障漏洞/ 18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立法过程/ 19
四、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修正经过/ 21

本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之立法目的)
壹、修法理由/ 27
贰、旧法第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 27
一、旧法第一条规定/ 27
二、旧法第一条规定立法说明/ 27
参、评析/ 28
◆案例/ 28
◆问题之提出/ 28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29
强制汽车保险之立法模式简介/ 29
无过失保险制度之缘起/ 30
责任保险法制之缘起/ 31
本法之立法模式/ 33
修正条文之检讨/ 3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障范围/ 35
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之损害/ 36
本法应保障之范围/ 37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性责任保险之关系/ 38
◆案例解说/ 41
肆、结论/ 42

第二条(法律之适用)
壹、修法理由/ 43
贰、旧法第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 43
一、旧法第二条规定/ 43
二、旧法第二条规定立法说明/ 43
参、评析/ 44
◆案例/ 44
◆问题之提出/ 4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44
本法之性质/ 44
法条结构/ 45
本法之特别法地位/ 45
修法后所衍生之问题/ 45
法律明确性原则/ 46
多余而不必要之修正/ 46
衍生问题/ 46
保险契约关系各种义务违反效果之适用
-以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为主/ 48
保险契约关系义务群之法律性质及其违反效果/ 48
义务种类与性质/ 48
违反效果/ 50
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之性质及其违反效果/ 52
现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
效果/ 54
本法危险增加相关理论之再建构/ 55
不健全保险关系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影响/ 56
不健全保险关系与保险人之给付义务/ 56
不健全保险关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57
不健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之求偿权/ 58
本保险中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之法律效果与
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影响/ 59
立法例之检视/ 59
本法之规定/ 60
保险人可否解除、终止契约及应否负赔偿之责/ 60
保险人可否对被保险人求偿/ 61
小结 立法建议/ 62
◆案例解说/ 63
肆、结论/ 63
第三条(主管机关)
壹、修法理由/ 65
贰、旧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及立法说明/ 65
一、旧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65
二、旧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立法说明/ 65
参、评析/ 66
◆问题之提出/ 6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66
本保险之监督结构/ 66
主管机关抉择之探讨/ 68
主管机关之变迁/ 69
肆、结论/ 70
第四条(主管机关之资料调阅权)
壹、修法理由/ 71
贰、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立法说明/ 71
一、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71
二、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立法说明/ 71
参、评析/ 72
◆问题之提出/ 72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72
本条之立法缘起/ 72
本条规定之探讨/ 72
要求提供资料之对象范围扩大/ 73
相关资料提供项目之界定/ 74
肆、结论/ 75
第五条(汽车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 76
贰、旧法第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 77
一、旧法第三条规定/ 77
二、旧法第三条规定立法说明/ 77
参、评析/ 77
◆案例/ 77
◆问题之提出/ 7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78
强制投保之汽车种类所应考量之因素/ 78
与本法之政策目标相配合/ 78
与公路监理作业可相结合/ 79
宜考量社会及经济因素/ 79
无须强制投保之特殊情形/ 79
危险性低/ 80
赔偿能力不虞匮乏/ 80
各因素间之相互关系/ 82
本法规定/ 82
本法所称之汽车/ 82
区分「应订立本保险契约」及「无须订立本
保险契约」之必要性探讨/ 84
形成特别补偿基金之更不公平现象/ 85
小结/ 86
主管机关公告之观察/ 87
主管机关公告之分析/ 87
公路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之汽车/ 87
行驶道路之动力机械/ 90
特定非依轨道行驶具运输功能之陆上动力车辆/ 92
授权主管机关公告之妥适性/ 93
无须强制投保之缺漏/ 93
危险性低之车种/ 93
赔偿能力不虞匮乏之汽车保有人/ 94
◆案例解说/ 96
肆、结论/ 97
第六条(投保义务人及契约有效性之维持)
壹、修法理由/ 99
贰、旧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00
一、旧法规定/100
旧法第四条规定/100
旧法第十四条规定/100
二、旧法规定立法说明/101
旧法第四条规定立法说明/101
旧法第十四条规定立法说明/101
参、评析/101
◆案例/101
◆问题之提出/10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03
汽车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之保险必要性赔偿责任
担保单轨制与双轨制之优劣比较/103
本法投保义务人规定之检视/105
投保义务人之立法衡量因素/105
宪法之比例原则/105
强制汽车保险法制之採撷/105
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理与归责主体之契合/106
公路监理作业之配合/106
各取决因素间之利益衡量及其与违反效果之关系/108
本法之投保义务人/110
应订立本保险契约汽车之所有人/110
应订立本保险契约汽车之使用人或管理人/112
小结/113
维持契约有效性之义务/114
规范必要性/114
再行投保义务之商榷/114
◆案例解说/115
肆、结论/116
第七条(请求权人请求保险赔偿给付或补偿之
权利基础)
壹、修法理由/117
贰、旧法第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17
一、旧法第五条规定/117
二、旧法第五条规定立法说明/118
参、评析/118
◆案例/118
◆问题之提出/118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19
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因之构筑/119
过失推定主义/119
危险责任主义/119
修法前我国法制之检讨/121
民法与公路法之规定/121
旧法第五条之规定/122
本书见解/123
强制汽车保险法制之探讨/124
无过失保险制度概论/124
危险责任保险法制概论/127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体系之建构/127
危险责任之由来/127
危险责任之归责原因/128
危险责任之意义与实证条文之特征/128
A.特殊危险/129
B.最高金额限制/129
C.无慰抚金之规定/129
D.特殊免责事由/130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之归类/130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之赔偿责任主体/130
A.一般侵权行为之责任主体/131
B.危险责任之责任主体/131
C.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之赔偿责任主体/131
立法例之介绍/131
保有人之范围/132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与强制保险之关系/133
本法体制之採撷/134
受害人之法益应予优先保护/134
保险财务之考量/135
肇事责任之反应/135
注意义务降低之防免/136
与社会安全体系之关系/136
相关修正理由之检讨/137
过失相抵之探讨/138
过失相抵之相关概念/139
过失相抵原则之根据/139
过失相抵中过失之意义与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时之赔偿减免标准/140
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140
过失相抵对保险赔偿及保险财务之影响/141
直接请求权之探讨/142
直接请求权规定之变动/142
责任保险中立法赋予直接请求权之可行性/143
否定说/144
肯定说/144
小结/144
直接请求权的性质/144
法定之债务共同承担说/145
保险法上之构造说/145
外国立法例/145
德国立法例/145
日本立法例/145
小结/145
本条规定之检讨/146
本条规定之定位/147
未明危险责任主体之内涵/149
过失相抵问题未加考量/150
不解直接请求权之性质/153
◆案例解说/154
肆、结论/154
第八条(经营本保险之保险业)
壹、修法理由/156
贰、旧法第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56
一、旧法第七条规定/156
二、旧法第七条规定立法说明/157
参、评析/157
◆问题之提出/15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57
经营主体之抉择/157
公办公营赞成及反对意见/158
公办公营的赞成意见/158
公办公营的反对意见/158
公办民营赞成及反对意见/158
公办民营的赞成意见/158
公办民营的反对意见/159
本书见解/159
保险业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之简介/159
保险业申请许可应具备之资格条件/160
保险业申请许可应检附文件/160
废止许可事由/161
其他应遵行事项/161
肆、结论/161
第九条(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162
贰、旧法第八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62
一、旧法第八条规定/162
二、旧法第八条规定立法说明/163
参、评析/163
◆案例/163
◆问题之提出/16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65
被保险人之概念/165
任意责任保险之被保险人/165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被保险人/166
保障受害人立法目的之贯彻/166
外国立法例之实践/167
旧法之被保险人范围/168
新法规定对被保险人范围之冲击/168
经保险人承保之要保人/168
经要保人同意者/169
◆案例解说/171
肆、结论/172
第十条(加害人及受害人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173
贰、旧法第九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73
一、旧法第九条规定/173
二、旧法第九条规定立法说明/173
参、评析/174
◆案例/174
◆问题之提出/17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74
加害人定义之检讨/174
加害人概念于本法之原意/174
与被保险人定义范围之不同/175
加害人定义之不妥/176
受害人定义之检讨/177
人身侵权行为之受害人/177
受害人之概念/177
受害人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177
人身侵权行为责任保险之受害人/177
本法受害人之规定/178
车内之人/179
自损事故之驾驶人/179
A.立法过程所产生之疑义/179
B.法条文义之解释/180
C.规范体系上之解释/180
D.施行细则之观察/181
E.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参照/181
F.小结/181
情谊共乘(Gefalligkeitsfahrt)之人/182
车外之人/183
小结/183
◆案例解说/184
肆、结论/184
第十一条(请求权人之定义及范围)
壹、修法理由/185
贰、旧法第十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86
一、旧法第十条规定/186
二、旧法第十条规定立法说明/187
参、评析/187
◆案例/187
◆问题之提出/188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88
「受益人」概念于本保险之商榷/188
受益人概念之源起/188
旧法误用受益人概念之缺失/189
受益人用语之不当/189
混淆责任保险和伤害保险/189
与直接请求权之意旨相冲突/190
旧法第十条之检讨/192
直接受害人体伤时之受益人/192
直接受害人死亡时之受益人/192
特别补偿基金/193
删除「受益人」规定之肯定/19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赔偿对象/194
因汽车交通事故成立民法侵权责任时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人/195
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者/195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195
小结/196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赔偿对象/196
受害人/197
被保险人/197
新法规范模式之分析/198
规范缘由之探讨/198
修法小组修法说明之检视/198
新法修正理由之检讨/200
规范模式之思考方向/202
支出殡葬费之人与特别补偿基金/204
主管机关公告之妥当性/206
实务上之见解/206
殡葬费项目及金额参考表之妥当性/207
殡葬费项目之分析/208
殡葬费金额之分析/209
总额限定/209
单项限额/210
◆案例解说/211
肆、结论/212
第十二条(被保险汽车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213
贰、旧法第十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14
一、旧法第十一条规定/214
二、旧法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说明/214
参、评析/214
◆案例/214
◆问题之提出/21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15
界定被保险汽车范围之实益/215
界定标准之探讨/215
应依本法规定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车/215
正视保险契约非要式契约之本质/215
条文逻辑上之误谬/216
要保书所载之汽车/216
保险证记载之汽车/217
被保险汽车之范围/217
◆案例解说/218
肆、结论/219
第十三条(汽车交通事故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220
贰、旧法第十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20
一、旧法第十二条规定/220
二、旧法第十二条规定立法说明/220
参、评析/221
◆案例/221
◆问题之提出/222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22
汽车交通事故范围之界定目的/222
本条汽车利用态样之评析/223
避免适用范围及于第一人保险/225
汽车交通事故之地域限制/225
◆案例解说/227
肆、结论/228
第十四条(消灭时效)
壹、修法理由/230
贰、旧法第十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30
一、旧法第十三条规定/230
二、旧法第十三条规定立法说明/231
参、评析/231
◆案例/231
◆问题之提出/232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32
短期消灭时效之规定/232
短期消灭时效之规范意涵/232
直接请求权之性质/232
规范意涵/233
短期消灭时效之起算点/234
时效停止进行制度之引入/235
规范目的可能无法贯彻/236
规范实效不大/236
本法暂先给付制度已足提供基本保障/237
与短期时效制度自相矛盾/237
所虑情况并不多见/237
保障受害人目的之重新思考/238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制定目的/238
小结/238
突破相对效力之检讨/239
无充分之说理/239
时效切割适用之弊病/240
对被保险人私法地位之影响/240
补偿请求权之时效起算/241
◆案例解说/242
肆、结论/243
第十五条(保险人通知续保之义务)
壹、增订理由/244
贰、评析/244
◆案例/244
◆问题之提出/24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45
因应保险终期之道/245
本条规范之探讨/245
规范缘由/245
前提要件之规范意旨探求/246
通知续保义务课予之妥适性分析/247
从保险人之角度/247
从要保人之角度/247
从受害人之角度/247
于保险终期之问题上仍待改进/248
◆案例解说/248
参、结论/249

第二章保险契约
第十六条(一车一保险原则及本保险与交通
监理作业之结合)
壹、修法理由/253
贰、旧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54
一、旧法第十五条规定/254
二、旧法第十五条规定立法说明/254
参、评析/254
◆案例/254
◆问题之提出/25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55
与交通监理制度之配合/255
落实投保义务/256
配合保险证之制度/256
检讨:新法仍忽略保险证等相关得提供有效
配合之制度/257
一车一保险原则之规范重心/257
「有效期间不满三十日」之探讨/258
保险契约为不要式契约/260
保险法相关规定之解释/260
新法删除「要保书」规定之肯定/260
◆案例解说/261
肆、结论/262
第十七条(重要事项之据实说明义务)
壹、修法理由/263
贰、旧法第十六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63
一、旧法第十六条规定/263
二、旧法第十六条规定立法说明/264
参、评析/264
◆案例/264
◆问题之提出/26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65
据实说明义务于本法适用之考量/265
应据实说明事项之列举规定/265
保险人之询问方式/267
据实说明义务之主体/267
◆案例解说/267
肆、结论/268
第十八条(拒保事由;拟制承保)
壹、修法理由/269
贰、旧法第十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69
一、旧法第十七条规定/269
二、旧法第十七条规定立法说明/270
参、评析/270
◆案例/270
◆问题之提出/27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71
法定得拒保事由之探讨/271
未交付保险费/271
违反据实说明义务/272
保险人之拒保方式/273
核保期间/274
◆案例解说/274
肆、结论/275
第十九条(保险条款文书、保险证及保险标章
之交付义务)
壹、修法理由/276
贰、旧法第十八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77
一、旧法第十八条规定/277
二、旧法第十八条规定立法说明/277
参、评析/277
◆案例/277
◆问题之提出/27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78
保险证与交通监理作业之配合/278
保险证之功能/278
随车携带备验之义务/278
删除保险契约书之规定/279
要保人方属规范主体/280
保险标章制度之引入/280
保险证之签发条件设计/281
条文之规范次序/281
◆案例解说/281
肆、结论/282
第二十条(保险人之契约终止事由及程序)
壹、修法理由/283
贰、旧法第十九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84
一、旧法第十九条规定/284
二、旧法第十九条规定立法说明/284
参、评析/285
◆案例/285
◆问题之提出/28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86
保险人解除权之禁止/286
保险人法定终止权事由之探讨/286
违反据实说明义务/286
未依约交付保险费/287
契约相对人之釐清/287
终止契约方式与起算点之阙漏/287
删除保险费返还之规定/288
◆案例解说/288
肆、结论/289
第二十一条(要保人之契约终止事由;契约
终止后保费之退还)
壹、修法理由/291
贰、旧法第二十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92
一、旧法第二十条规定/292
二、旧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法说明/292
参、评析/293
◆案例/293
◆问题之提出/29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93
保险契约不适宜解除/293
要保人法定终止事由之探讨/294
被保险汽车之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註销、
停驶而缴存/294
被保险汽车报废/296
旧车主之终止/296
保险费之返还/296
◆案例解说/297
肆、结论/297
第二十二条(复保险)
壹、增订理由/298
贰、评析/299
◆案例/299
◆问题之提出/299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99
增订理由之检讨/299
可能立法原意之探寻/300
保护受害人之观点/300
由保费返还之规定以观/301
错误立法/302
◆案例解说/303
参、结论/303
第二十三条(保险契约主体之变更)
壹、修法理由/304
贰、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04
一、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304
二、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立法说明/304
参、评析/305
◆案例/305
◆问题之提出/30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06
本保险之特殊性:被保险人概念之扩大/306
新法规定之评析/307
修法理由之检讨/307
本条之存在必要性/308
规范重心错置/308
规范实效不大/308
徒增人民困扰/309
对受害人并无影响/309
单纯买卖/309
先卖后租/310
分析/310
办理保险变更之手续/311
◆案例解说/311
肆、结论/311
第二十四条(通知之方式)
壹、修法理由/312
贰、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12
一、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12
二、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立法说明/312
参、评析/313
◆案例/313
◆问题之提出/31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13
民法上书面要式行为目的之观察/313
避免当事人做轻率之决定/313
证据之保存/314
将法律行为公诸大众/314
方便行政作业/314
本法要求书面之用意/314
新法规定之评析/315
通知应以书面为之/315
变更保险契约应以书面为之/316
◆案例解说/316
肆、结论/317
第二十五条(赔偿金额之给付期限)
壹、修法理由/318
贰、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19
一、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319
二、旧法第二十三条之立法说明/319
参、评析/320
◆案例/320
◆问题之提出/320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20
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320
法条用语之检讨/323
保险人给付之内容/323
保险人给付之对象/323
赔偿金额确定时限之删除/324
保险人给付时限之修正/325
金管会见解/326
本书见解/327
禁止扣押规定之增订/328
◆案例解说/328
肆、结论/329

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间)
壹、修法理由/330
贰、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30
一、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330
二、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立法说明/330
参、评析/331
◆案例/331
◆问题之提出/33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31
明定保险期间是否妥适/331
本条存在之必要性/332
◆案例解说/333
肆、结论/333
第二十七条(给付项目)
壹、修法理由/334
贰、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35
一、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335
二、旧法第二十五条立法说明/335
参、评析/335
◆案例/335
◆问题之提出/33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36
责任保险理赔之基础/336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障之内容/337
本法之保障内容分析/337
增加生活需要/337
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339
肯定说/339
否定说/339
非财产上损害赔偿/340
法定扶养义务/341
殡葬费/341
外国立法例/342
德国立法例/342
日本立法例/343
财产上损害/343
A.积极损失/343
B.消极损害/343
非财产上损害/344
本书见解/345
保护被保险人/345
保障受害人/345
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是否保障之疑义/346
慰抚金是否保障之疑义/346
代位权行使之确保/347
小结/349
现行法之检讨/349
用语错误/349
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范围/350
残废给付、死亡给付之内容不明/351
小结/354
立法说明错误/354
定额给付/355
「取代」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355
税捐稽征法上之问题/356
◆案例解说/356
肆、结论/358

第二十八条(受害人故意或恶意致保险事故发生)
壹、修法理由/359
贰、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60
一、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360
二、旧法第二十六条立法说明/360
参、评析/360
◆案例/360
◆问题之提出/36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62
规范目的/362
立法说明/362
概念澄清/362
规范目的之建构──代小结/365
要件之检讨/365
「致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用语之
疑义/366
排除原因之检讨/366
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删除/367
应排除行为规定之不足/367
从事犯罪行为/368
逃避合法拘捕/368
A.拘提/369
B.逮捕/369
逮捕通缉犯/369
现行犯之逮捕/370
迳行拘提/370
C.重大可归责事由/370
不应排除之事项/371
受害人为肇事汽车之驾驶人/372
A.肯定说/372
B.否定说/372
C.本书意见/373
受害人为肇事汽车之所有人但非驾驶人/373
A.受害人为未投保汽车之乘客/373
B.受害人为行人/373
C.受害人为有投保汽车之乘客,与其所
拥有之未投保车辆肇事/373
D.受害人为有投保汽车之驾驶人,与其所
拥有之未投保车辆肇事/374
小结/374
法律效果之检讨/374
概说/374
第一项之检讨/375
案例事实/375
案例分析/375
检讨/376
第二项之检讨/377
立法说明/377
案例事实/378
案例分析/379
检讨/379
小结/380
◆案例解说/380
肆、结论/381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向加害人代位之事由)
壹、修法理由/383
贰、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84
一、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384
二、旧法第二十七条立法说明/384
参、评析/385
◆案例/385
◆问题之提出/38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86
本条规定之检讨/386
规范目的/386
最终负责主体修正之检讨/388
权利性质之修正/389
代位请求事由之修订/391
故意行为所致/391
酒醉、吸毒者/392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或
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394
删除未经允许使用汽车/395
◆案例解说/395
肆、结论/396
第三十条(保险人代位权之确保)
壹、立法说明/398
贰、原条文及立法说明/398
参、评析/398
◆案例/398
◆问题之提出/399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99
要件之分析/399
和解约定「主体」之疑义/400
和解约定「时点」之疑义/401
保险人为保险赔偿前/401
债权移转通知之前/401
债权移转通知之后/402
小结/402
法律效果之检讨/402
法律效果之涵义/402
法律效果之商榷/403
违背民法之价值决定/403
变相剥夺赔偿义务人和解、抛弃等约定之利益/404
忽略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规范目的/404
本书意见/405
◆案例解说/407
肆、结论/407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先为赔偿之处理)
壹、修法理由/409
贰、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09
一、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409
二、旧法第二十九条立法说明/410
参、评析/410
◆案例/410
◆问题之提出/41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11
规范目的/412
损失额、赔偿额与保险赔偿之关系/413
新法规定之检讨/414
赔偿主体的修正/414
第一项规定之不妥/415
第一项但书规定之不妥/418
旧法第二项「归垫」一词的修正/419
第二项但书规定之不妥/419
前项但书业已删除/419
无权使用被保险汽车之人/419
◆案例解说/421
肆、结论/421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效果)
壹、修正理由/422
贰、旧法第三十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22
一、旧法第三十条规定/422
二、旧法第三十条立法说明/422
参、评析/423
◆案例/423
◆问题之提出/42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23
◆案例解说/424
肆、结论/424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之代位权)
壹、修法理由/425
贰、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26
一、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426
二、旧法第三十一条立法说明/426
参、评析/427
◆案例/427
◆问题之提出/42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27
保险代位之基本概念/427
修正条文评析/429
保险人代位权客体的修正/429
增定保险人代位权行使之时点及范围/430
扩大禁止保险代位行使对象之范围/431
◆案例解说/432
肆、结论/432
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之处理)
壹、修法理由/434
贰、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35
一、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435
二、旧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说明/435
参、评析/436
◆案例/436
◆问题之提出/43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36
被保险人之义务/436
急救义务/437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之义务/438
有关资料之提供及告知义务/439
受害人之义务/440
受害人非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人/440
受害人之资料提供及告知义务/440
◆案例解说/441
肆、结论/442
第三十五条(暂时性保险赔偿给付)
壹、修正理由/443
贰、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44
一、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444
二、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立法说明/444
参、评析/445
◆案例/445
◆问题之提出/44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45
规范目的/446
评析/447
请求原因之检讨/447
增加给付时限及违反效果/448
修正暂保金返还前提之修正/449
外国立法例/449
◆案例解说/451
肆、结论/451
第三十六条(牵涉数车之汽车交通事故处理)
壹、修法理由/452
贰、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53
一、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453
二、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立法说明/453
参、评析/454
◆案例/454
◆问题之提出/45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55
本条适用情形之探讨/455
旧法下「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之意涵/455
从立法沿革探求/455
从法条文义观之/455
由民法共同侵权行为之因果关系作建构/456
共同的因果关系/457
择一的因果关系/457
小结/457
新法下「牵涉数汽车」之评析/459
不解本条原先之规范意涵/459
事实涵摄上与立法原意不符/459
A.立法原意/459
B.举例说明/460
法律效果上与保险法理有悖/461
小结/461
将「肇事」汽车修正为「事故」汽车之商榷/461
本条规定应为之保障/462
立法前提之谬误/462
应为保障之分析/463
一份保险金额保障说/463
数份保险金额保障说/463
德国立法例/464
日本立法例/464
折衷说/464
优点/465
缺点/465
本法修正后之影响/466
特别补偿基金涉入之分析/467
特别补偿基金之补充性/467
修正前各款之适用关系/468
由法条文义作观察/468
自立法沿革上之解释/468
本书意见/469
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469
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470
新法未提出充分之理由/470
特别补偿基金立于同保险人地位之可行性/471
就特别补偿基金与保险人之性质而言/471
对于受害人而言/471
对于被保险人或要保人而言/471
◆案例解说/472
肆、结论/472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与其他保险之关系)
壹、修法理由/474
贰、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74
一、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474
二、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立法说明/474
参、评析/475
◆案例/475
◆问题之提出/47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75
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概念之建立/475
新法规定之评析/475
仍旧欠缺避免不当得利之规范/475
不当得利之产生/475
不当得利之防止/476
举例说明/477
依新法规定之处理/477
依本文建议之处理/477
◆案例解说/478
肆、结论/478
第三章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第三十八条(特别补偿基金之机构)
壹、修法理由/481
贰、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82
一、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482
二、旧法第三十六条立法说明/482
参、评析/483
◆案例/483
◆问题之提出/48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84
受害人损害补偿体系漏洞之填补模式/484
增设「健全本保险制度」之目的有待商榷/486
本基金之法人属性与其纷争解决程序/488
增设汽、机车分别列帐之规定/490
本基金捐助章程及管理办法概要/490
◆案例解说/492
肆、结论/494
第三十九条(基金来源)
壹、修法理由/495
贰、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95
一、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495
二、旧法第三十七条立法说明/496
行政院提案说明乃谓:/496
审查会/496
参、评析/496
◆案例/4

图书序言

自序

  对于那些无辜因车祸受害之人所遭遇的悲痛、怨诤、无助等各种心境,我能深切的感受,但惭愧的无法帮上任何忙。对于执政者终于排除万难,将延宕多年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完成立法工作,使我国地区人民得以于交通事故中不幸受难时,皆能即时获得一份较符合人性尊严的经济基本保障,我心怀感佩。这是一个政府、业者、汽车驾驶人,甚至全体国民基于认知,发慈悲心,行菩提道,为大佈施所集之善果。透过它,至少能使这个已充满功利、贪婪、自私、弱肉强食的社会,减少一些因求偿哭诉无门而引起的弃尸、抬棺、人亡家破等各种怨瞋之气,增加一些「人溺己溺,自助助人」精神发挥的祥和善息。阿弥陀佛,善哉!

  台湾曾经被丑名为「贪婪之岛」,显示了岛上人性并非全然泯灭!

  然,「五度如盲,般若为导」,佈施若法不当,则不仅无助功德善果,反促各界众生贪、瞋、痴、疑,毒象环生,不可不慎。尤其于「法治国」,凡事依法而行,个别法本身之规定不仅应理论贯一,明确无缺;同时亦应顾及个别法和其他相关法门之整体和谐及互动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可谓是结合了政府相关部会、各界学者专家及民意代表们智慧之结晶。其基本概念、原则及内容,大都能令人接受。可是,基于我国长期未重视保险专业人才培育及知识之推广,加上民主议会制度先天之「广大包杂性」,还有各方利益团体之私见,在「先求有、再求精」之时限压力下,内容难免有语意不清,前后矛盾,偏离原意,甚或和其他法体系于适用上有扞格之处。这些缺失于立法后,虽经行政机关以「施行细则」、「办法」、「保单条款」,或个别行政命令之方式加以补缀,仍无法臻善其境,反偶有「子法违反母法」、「欲净反浊」之现象。

  或许,和其他法律般,这仅是反应我国立法品质之普遍现象罢了,何堪苛责?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精神上为社会道德水准之指标;在立法技术上为民法损害赔偿法、公路法、保险契约法、保险业法、行政法及其他相关学科专业学识之结合;在落实执行上,不仅是要靠主管机关之监督及业者之良心营运,凡驾驶人及所有可能为「潜在被害人」之全体国民,都应对它具有基本之认识。时代在进步,各种社会制度亦由粗略而转细繁,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份子,不可能仍自闭于简单有限之法概念中以面对息息而生、错综复杂之法律关系。个人若平时能对所谓的「专业知识」稍加关心和了解,将「专业知识」变为「一般知识」,「专业正义」化为「一般正义」。如此,不仅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社会规范所追求之共同利益目标亦可达成。

  我,有幸曾参与本法各阶段之立法过程,虽不敢言「穷经皓首」,却也曾于无数难眠夜辗转心绞,「贪」所提浅见之不足,「瞋」所学知识之不全,「痴」所执理念之不行,三毒皆染。今,仅盼能借着对本法之浅识,逐条述其意旨、条文内容及其所依理论结构,并举例明之,详析利弊,再呈修法之见,着成此书,供各界大德参考,以补过进德。同时,向曾对本书之完成付出重大贡献的王清白先生、陈文禹律师、苏敏慧律师、谢宗颖律师致深深的谢意。尤其是谢律师,于编着过程中,劳心劳力、瞻前顾后、细心呵护,没有他,本书无法如期问世。此外,前行政院长萧院长万长、谢启大委员、陈琼赞委员、林志嘉委员及其他关心本法之委员于审查本案时,对本人受立法院委託所撰评估报告之内容,直接或间接表示之鼓励,在此表无量谢忱。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王事展,对本书之孕成、催生,提供各种资料及协助,亦一併致谢。

  「有情与诸佛,皆能生佛法;如其敬信佛,何不敬有情」。保险制度本即是有情人类互助分摊苦难之良制,旨在分散危险共同团体内成员之损失;责任保险虽进而具有保障第三人之涵意,但投保与否仍出于个人之意愿;惟强制责任保险,乃精进集合社会全体人民之善念,为尊重生命,悲天悯人,不分贫、富、贵、贱,以被害人为保护对象,所产生之「大同世界」、「平等智」具体表现。若以菩提道次第论,无疑是「上士道」之天乘善法,功德殊胜。愿我国人皆能借此共修,泛渡有情,早住佛心。

江朝国 1999年3月29日于台北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买《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这本书,老实说,一开始只是因为家里的车快到期了,想着得有个东西能让我对这个“强制”的规定有个基本了解。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对这种类型的书,我通常期待的是能让我快速掌握核心要点,不用钻研太多细节。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作者并没有上来就讲一大堆专业术语,而是用了一种非常清晰、易懂的逻辑来构建内容。他先是简单概括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让我明白了这个保险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然后,他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哪些情况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况可能不予赔付,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关心的问题。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赔偿”这一环节的细致讲解。他不仅说明了赔偿的项目,比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等,还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给出了大致的说明,虽然不像专业的评估那么精确,但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已经足够让我们对可能获得的赔偿有一个大致的预期。这本书让我感觉,自己不像是在读一本冷冰冰的法律书,而更像是在听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耐心讲解,让我能够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风险规避知识。

评分

坦白讲,我当初入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纯粹是出于一种“我应该知道”的心理。毕竟是和我们出行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了解一下总觉得心虚。拿到书的时候,我做好了啃硬骨头的准备,觉得可能会充斥着各种晦涩的法条和难以理解的术语。然而,这本书的开篇就给了我一个大大的惊喜。作者并没有直接进入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非常巧妙地从一个非常贴近我们生活的情境入手。他以一种旁观者的视角,描述了在各种不同寻常的交通事故场景下,当事人往往面临的困境和无助,进而引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在其中的关键作用。 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保障”这个概念的解读。它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一个规定,更是对每一个道路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份承诺。作者用了很多篇幅来分析,为什么这项保险的设计如此重要,它如何平衡了各方利益,又如何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障网。书中还列举了很多真实的案例,这些案例都非常具有代表性,让我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一旦发生不幸,保险的介入能够带来多么大的区别。这本书让我明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并非仅仅是缴纳保费的义务,它背后承载的是社会对弱者的关怀,以及对公共安全的责任。

评分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这本书,我真的要好好说说!我当初买它,纯粹是因为家里的车刚好要续保,觉得了解一下法规总没错。说实话,我本来对这种法律条文的东西一点兴趣都没有,想着可能就是一堆枯燥的条款,看了也记不住。结果翻开第一页,我就被吸引住了。作者的文笔写得一点都不生硬,反而很有条理,而且很生活化。他没有上来就给你讲一堆法条,而是从我们日常开车会遇到的各种情况讲起,比如不小心追撞到别人的车,或者发生事故对方受伤了,这时候保险到底怎么赔付,赔多少,这些我们最关心的实际问题,书里都有很清晰的解释。 最让我惊喜的是,这本书把一些看似复杂的法律概念,用非常易懂的比喻和实际案例来阐述。举个例子,书中提到“无过失责任”,一开始我完全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但作者通过一个假设的场景,比如车子突然失控撞到人,即使司机没有任何过错,受害者也能得到赔偿,这样一来,我就能理解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以及它对我们这些普通民众意味着什么。而且,书中还详细介绍了不同情况下的保险额度、理赔流程,甚至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比如万一发生事故,应该先做什么,找谁联系,这些都是我以前从未仔细想过,但却非常实用的信息。读完这本书,我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不再是模糊的概念,而是有了清晰的认识,感觉开车上路都安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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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这本书,是因为我一直对保险背后的社会功能抱有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共安全领域。我本身对法律的理解并不深,所以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个既专业又不失易读性的视角。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并没有陷入繁琐的法条解释,而是从一个更宏观的层面,探讨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书中关于“社会安全网”的论述,让我深有感触。作者通过分析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如何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以及它如何减少因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展现了这项法律的深远意义。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保险的社会价值”的强调,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并非简单的权力干预,而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公平的社会环境。阅读这本书,就像是在进行一场关于责任、安全与社会契约的深度对话,让我对这项看似普通的保险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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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初会买《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这本书,纯粹是因为工作需要,我从事的行业偶尔会接触到一些关于车辆事故后处理的流程,觉得有必要对相关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我原本预期会看到一本内容充实但可能略显沉闷的学术著作,但这本书带给我的感受完全超出了我的预料。作者在内容编排上非常用心,他并没有把法律条文直接罗列出来,而是巧妙地将立法精神、核心条文和实际应用场景相结合。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责任”和“赔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非常精辟的阐释。他详细分析了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赔付机制是如何运作的。我尤其喜欢书中对一些复杂情境的分析,比如涉及多方责任、无责任方追偿权等问题,作者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这些原本令人头疼的法律难题,变得清晰易懂。这本书不仅仅是在讲解法规,它更是在传递一种关于风险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智慧。对于我这样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本书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参考,让我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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