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尽管汽机车的使用为现代社会带来无数的便利性,然而也由于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导致台湾地区每年平均三千人以上的死亡人数,及数千人的受伤人数,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甚为重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自民国八十七年施行以来,不仅使车祸受难者得到应有的保障与协助,更在某种程度上免除我们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惧。惟,该法施行多年以来,不论是制度的建构以及实务的运作方面,多有未尽周详及有待检讨之处。因此,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后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并总计五十三条条文。惟,相关着作却仍付之阙如。
是以本书再版后的内容,除对旧法相关规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对于新修正通过后本法之解释及适用,一方面征引相关理论、蒐集有关法令与立法例,用以说明本法之适用以及未来的展望,另一方面更对于实务过去累积之判决提供详尽的分析,以期读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见解及实务运作方式,使本书除可供学术研究外,更是实务界参考不可或缺的书籍之一。而具体案例的说明与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关问题时,直接索骥参考之依据。
预防意外,用心管理生命/萧万长
再版序
自序
绪论
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重要性/ 3
贰、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演进与评析/ 14
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14
二、公路法相关规定与汽车投保责任险办法之评析/ 15
适用保险法责任保险之规定无法直接保护受害人/ 15
归责原则因汽车使用用途而异造成不合理现象/ 17
营业车採行保险与保证双轨制不足保护受害人/ 18
承保范围狭隘形成保障漏洞/ 18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立法过程/ 19
四、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修正经过/ 21
本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之立法目的)
壹、修法理由/ 27
贰、旧法第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 27
一、旧法第一条规定/ 27
二、旧法第一条规定立法说明/ 27
参、评析/ 28
◆案例/ 28
◆问题之提出/ 28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29
强制汽车保险之立法模式简介/ 29
无过失保险制度之缘起/ 30
责任保险法制之缘起/ 31
本法之立法模式/ 33
修正条文之检讨/ 3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障范围/ 35
汽车交通事故所致之损害/ 36
本法应保障之范围/ 37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性责任保险之关系/ 38
◆案例解说/ 41
肆、结论/ 42
第二条(法律之适用)
壹、修法理由/ 43
贰、旧法第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 43
一、旧法第二条规定/ 43
二、旧法第二条规定立法说明/ 43
参、评析/ 44
◆案例/ 44
◆问题之提出/ 4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44
本法之性质/ 44
法条结构/ 45
本法之特别法地位/ 45
修法后所衍生之问题/ 45
法律明确性原则/ 46
多余而不必要之修正/ 46
衍生问题/ 46
保险契约关系各种义务违反效果之适用
-以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为主/ 48
保险契约关系义务群之法律性质及其违反效果/ 48
义务种类与性质/ 48
违反效果/ 50
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之性质及其违反效果/ 52
现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
效果/ 54
本法危险增加相关理论之再建构/ 55
不健全保险关系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影响/ 56
不健全保险关系与保险人之给付义务/ 56
不健全保险关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
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行使/ 57
不健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之求偿权/ 58
本保险中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之法律效果与
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影响/ 59
立法例之检视/ 59
本法之规定/ 60
保险人可否解除、终止契约及应否负赔偿之责/ 60
保险人可否对被保险人求偿/ 61
小结 立法建议/ 62
◆案例解说/ 63
肆、结论/ 63
第三条(主管机关)
壹、修法理由/ 65
贰、旧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及立法说明/ 65
一、旧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65
二、旧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立法说明/ 65
参、评析/ 66
◆问题之提出/ 6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66
本保险之监督结构/ 66
主管机关抉择之探讨/ 68
主管机关之变迁/ 69
肆、结论/ 70
第四条(主管机关之资料调阅权)
壹、修法理由/ 71
贰、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立法说明/ 71
一、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71
二、旧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立法说明/ 71
参、评析/ 72
◆问题之提出/ 72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72
本条之立法缘起/ 72
本条规定之探讨/ 72
要求提供资料之对象范围扩大/ 73
相关资料提供项目之界定/ 74
肆、结论/ 75
第五条(汽车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 76
贰、旧法第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 77
一、旧法第三条规定/ 77
二、旧法第三条规定立法说明/ 77
参、评析/ 77
◆案例/ 77
◆问题之提出/ 7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78
强制投保之汽车种类所应考量之因素/ 78
与本法之政策目标相配合/ 78
与公路监理作业可相结合/ 79
宜考量社会及经济因素/ 79
无须强制投保之特殊情形/ 79
危险性低/ 80
赔偿能力不虞匮乏/ 80
各因素间之相互关系/ 82
本法规定/ 82
本法所称之汽车/ 82
区分「应订立本保险契约」及「无须订立本
保险契约」之必要性探讨/ 84
形成特别补偿基金之更不公平现象/ 85
小结/ 86
主管机关公告之观察/ 87
主管机关公告之分析/ 87
公路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之汽车/ 87
行驶道路之动力机械/ 90
特定非依轨道行驶具运输功能之陆上动力车辆/ 92
授权主管机关公告之妥适性/ 93
无须强制投保之缺漏/ 93
危险性低之车种/ 93
赔偿能力不虞匮乏之汽车保有人/ 94
◆案例解说/ 96
肆、结论/ 97
第六条(投保义务人及契约有效性之维持)
壹、修法理由/ 99
贰、旧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00
一、旧法规定/100
旧法第四条规定/100
旧法第十四条规定/100
二、旧法规定立法说明/101
旧法第四条规定立法说明/101
旧法第十四条规定立法说明/101
参、评析/101
◆案例/101
◆问题之提出/10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03
汽车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之保险必要性赔偿责任
担保单轨制与双轨制之优劣比较/103
本法投保义务人规定之检视/105
投保义务人之立法衡量因素/105
宪法之比例原则/105
强制汽车保险法制之採撷/105
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理与归责主体之契合/106
公路监理作业之配合/106
各取决因素间之利益衡量及其与违反效果之关系/108
本法之投保义务人/110
应订立本保险契约汽车之所有人/110
应订立本保险契约汽车之使用人或管理人/112
小结/113
维持契约有效性之义务/114
规范必要性/114
再行投保义务之商榷/114
◆案例解说/115
肆、结论/116
第七条(请求权人请求保险赔偿给付或补偿之
权利基础)
壹、修法理由/117
贰、旧法第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17
一、旧法第五条规定/117
二、旧法第五条规定立法说明/118
参、评析/118
◆案例/118
◆问题之提出/118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19
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因之构筑/119
过失推定主义/119
危险责任主义/119
修法前我国法制之检讨/121
民法与公路法之规定/121
旧法第五条之规定/122
本书见解/123
强制汽车保险法制之探讨/124
无过失保险制度概论/124
危险责任保险法制概论/127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体系之建构/127
危险责任之由来/127
危险责任之归责原因/128
危险责任之意义与实证条文之特征/128
A.特殊危险/129
B.最高金额限制/129
C.无慰抚金之规定/129
D.特殊免责事由/130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之归类/130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之赔偿责任主体/130
A.一般侵权行为之责任主体/131
B.危险责任之责任主体/131
C.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之赔偿责任主体/131
立法例之介绍/131
保有人之范围/132
汽车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与强制保险之关系/133
本法体制之採撷/134
受害人之法益应予优先保护/134
保险财务之考量/135
肇事责任之反应/135
注意义务降低之防免/136
与社会安全体系之关系/136
相关修正理由之检讨/137
过失相抵之探讨/138
过失相抵之相关概念/139
过失相抵原则之根据/139
过失相抵中过失之意义与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时之赔偿减免标准/140
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140
过失相抵对保险赔偿及保险财务之影响/141
直接请求权之探讨/142
直接请求权规定之变动/142
责任保险中立法赋予直接请求权之可行性/143
否定说/144
肯定说/144
小结/144
直接请求权的性质/144
法定之债务共同承担说/145
保险法上之构造说/145
外国立法例/145
德国立法例/145
日本立法例/145
小结/145
本条规定之检讨/146
本条规定之定位/147
未明危险责任主体之内涵/149
过失相抵问题未加考量/150
不解直接请求权之性质/153
◆案例解说/154
肆、结论/154
第八条(经营本保险之保险业)
壹、修法理由/156
贰、旧法第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56
一、旧法第七条规定/156
二、旧法第七条规定立法说明/157
参、评析/157
◆问题之提出/15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57
经营主体之抉择/157
公办公营赞成及反对意见/158
公办公营的赞成意见/158
公办公营的反对意见/158
公办民营赞成及反对意见/158
公办民营的赞成意见/158
公办民营的反对意见/159
本书见解/159
保险业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之简介/159
保险业申请许可应具备之资格条件/160
保险业申请许可应检附文件/160
废止许可事由/161
其他应遵行事项/161
肆、结论/161
第九条(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162
贰、旧法第八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62
一、旧法第八条规定/162
二、旧法第八条规定立法说明/163
参、评析/163
◆案例/163
◆问题之提出/16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65
被保险人之概念/165
任意责任保险之被保险人/165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被保险人/166
保障受害人立法目的之贯彻/166
外国立法例之实践/167
旧法之被保险人范围/168
新法规定对被保险人范围之冲击/168
经保险人承保之要保人/168
经要保人同意者/169
◆案例解说/171
肆、结论/172
第十条(加害人及受害人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173
贰、旧法第九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73
一、旧法第九条规定/173
二、旧法第九条规定立法说明/173
参、评析/174
◆案例/174
◆问题之提出/17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74
加害人定义之检讨/174
加害人概念于本法之原意/174
与被保险人定义范围之不同/175
加害人定义之不妥/176
受害人定义之检讨/177
人身侵权行为之受害人/177
受害人之概念/177
受害人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177
人身侵权行为责任保险之受害人/177
本法受害人之规定/178
车内之人/179
自损事故之驾驶人/179
A.立法过程所产生之疑义/179
B.法条文义之解释/180
C.规范体系上之解释/180
D.施行细则之观察/181
E.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参照/181
F.小结/181
情谊共乘(Gefalligkeitsfahrt)之人/182
车外之人/183
小结/183
◆案例解说/184
肆、结论/184
第十一条(请求权人之定义及范围)
壹、修法理由/185
贰、旧法第十条规定及立法说明/186
一、旧法第十条规定/186
二、旧法第十条规定立法说明/187
参、评析/187
◆案例/187
◆问题之提出/188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188
「受益人」概念于本保险之商榷/188
受益人概念之源起/188
旧法误用受益人概念之缺失/189
受益人用语之不当/189
混淆责任保险和伤害保险/189
与直接请求权之意旨相冲突/190
旧法第十条之检讨/192
直接受害人体伤时之受益人/192
直接受害人死亡时之受益人/192
特别补偿基金/193
删除「受益人」规定之肯定/19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赔偿对象/194
因汽车交通事故成立民法侵权责任时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人/195
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者/195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195
小结/196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赔偿对象/196
受害人/197
被保险人/197
新法规范模式之分析/198
规范缘由之探讨/198
修法小组修法说明之检视/198
新法修正理由之检讨/200
规范模式之思考方向/202
支出殡葬费之人与特别补偿基金/204
主管机关公告之妥当性/206
实务上之见解/206
殡葬费项目及金额参考表之妥当性/207
殡葬费项目之分析/208
殡葬费金额之分析/209
总额限定/209
单项限额/210
◆案例解说/211
肆、结论/212
第十二条(被保险汽车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213
贰、旧法第十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14
一、旧法第十一条规定/214
二、旧法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说明/214
参、评析/214
◆案例/214
◆问题之提出/21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15
界定被保险汽车范围之实益/215
界定标准之探讨/215
应依本法规定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车/215
正视保险契约非要式契约之本质/215
条文逻辑上之误谬/216
要保书所载之汽车/216
保险证记载之汽车/217
被保险汽车之范围/217
◆案例解说/218
肆、结论/219
第十三条(汽车交通事故之定义)
壹、修法理由/220
贰、旧法第十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20
一、旧法第十二条规定/220
二、旧法第十二条规定立法说明/220
参、评析/221
◆案例/221
◆问题之提出/222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22
汽车交通事故范围之界定目的/222
本条汽车利用态样之评析/223
避免适用范围及于第一人保险/225
汽车交通事故之地域限制/225
◆案例解说/227
肆、结论/228
第十四条(消灭时效)
壹、修法理由/230
贰、旧法第十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30
一、旧法第十三条规定/230
二、旧法第十三条规定立法说明/231
参、评析/231
◆案例/231
◆问题之提出/232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32
短期消灭时效之规定/232
短期消灭时效之规范意涵/232
直接请求权之性质/232
规范意涵/233
短期消灭时效之起算点/234
时效停止进行制度之引入/235
规范目的可能无法贯彻/236
规范实效不大/236
本法暂先给付制度已足提供基本保障/237
与短期时效制度自相矛盾/237
所虑情况并不多见/237
保障受害人目的之重新思考/238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制定目的/238
小结/238
突破相对效力之检讨/239
无充分之说理/239
时效切割适用之弊病/240
对被保险人私法地位之影响/240
补偿请求权之时效起算/241
◆案例解说/242
肆、结论/243
第十五条(保险人通知续保之义务)
壹、增订理由/244
贰、评析/244
◆案例/244
◆问题之提出/24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45
因应保险终期之道/245
本条规范之探讨/245
规范缘由/245
前提要件之规范意旨探求/246
通知续保义务课予之妥适性分析/247
从保险人之角度/247
从要保人之角度/247
从受害人之角度/247
于保险终期之问题上仍待改进/248
◆案例解说/248
参、结论/249
第二章保险契约
第十六条(一车一保险原则及本保险与交通
监理作业之结合)
壹、修法理由/253
贰、旧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54
一、旧法第十五条规定/254
二、旧法第十五条规定立法说明/254
参、评析/254
◆案例/254
◆问题之提出/25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55
与交通监理制度之配合/255
落实投保义务/256
配合保险证之制度/256
检讨:新法仍忽略保险证等相关得提供有效
配合之制度/257
一车一保险原则之规范重心/257
「有效期间不满三十日」之探讨/258
保险契约为不要式契约/260
保险法相关规定之解释/260
新法删除「要保书」规定之肯定/260
◆案例解说/261
肆、结论/262
第十七条(重要事项之据实说明义务)
壹、修法理由/263
贰、旧法第十六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63
一、旧法第十六条规定/263
二、旧法第十六条规定立法说明/264
参、评析/264
◆案例/264
◆问题之提出/26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65
据实说明义务于本法适用之考量/265
应据实说明事项之列举规定/265
保险人之询问方式/267
据实说明义务之主体/267
◆案例解说/267
肆、结论/268
第十八条(拒保事由;拟制承保)
壹、修法理由/269
贰、旧法第十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69
一、旧法第十七条规定/269
二、旧法第十七条规定立法说明/270
参、评析/270
◆案例/270
◆问题之提出/27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71
法定得拒保事由之探讨/271
未交付保险费/271
违反据实说明义务/272
保险人之拒保方式/273
核保期间/274
◆案例解说/274
肆、结论/275
第十九条(保险条款文书、保险证及保险标章
之交付义务)
壹、修法理由/276
贰、旧法第十八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77
一、旧法第十八条规定/277
二、旧法第十八条规定立法说明/277
参、评析/277
◆案例/277
◆问题之提出/27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78
保险证与交通监理作业之配合/278
保险证之功能/278
随车携带备验之义务/278
删除保险契约书之规定/279
要保人方属规范主体/280
保险标章制度之引入/280
保险证之签发条件设计/281
条文之规范次序/281
◆案例解说/281
肆、结论/282
第二十条(保险人之契约终止事由及程序)
壹、修法理由/283
贰、旧法第十九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84
一、旧法第十九条规定/284
二、旧法第十九条规定立法说明/284
参、评析/285
◆案例/285
◆问题之提出/28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86
保险人解除权之禁止/286
保险人法定终止权事由之探讨/286
违反据实说明义务/286
未依约交付保险费/287
契约相对人之釐清/287
终止契约方式与起算点之阙漏/287
删除保险费返还之规定/288
◆案例解说/288
肆、结论/289
第二十一条(要保人之契约终止事由;契约
终止后保费之退还)
壹、修法理由/291
贰、旧法第二十条规定及立法说明/292
一、旧法第二十条规定/292
二、旧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法说明/292
参、评析/293
◆案例/293
◆问题之提出/29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93
保险契约不适宜解除/293
要保人法定终止事由之探讨/294
被保险汽车之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註销、
停驶而缴存/294
被保险汽车报废/296
旧车主之终止/296
保险费之返还/296
◆案例解说/297
肆、结论/297
第二十二条(复保险)
壹、增订理由/298
贰、评析/299
◆案例/299
◆问题之提出/299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299
增订理由之检讨/299
可能立法原意之探寻/300
保护受害人之观点/300
由保费返还之规定以观/301
错误立法/302
◆案例解说/303
参、结论/303
第二十三条(保险契约主体之变更)
壹、修法理由/304
贰、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04
一、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304
二、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立法说明/304
参、评析/305
◆案例/305
◆问题之提出/30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06
本保险之特殊性:被保险人概念之扩大/306
新法规定之评析/307
修法理由之检讨/307
本条之存在必要性/308
规范重心错置/308
规范实效不大/308
徒增人民困扰/309
对受害人并无影响/309
单纯买卖/309
先卖后租/310
分析/310
办理保险变更之手续/311
◆案例解说/311
肆、结论/311
第二十四条(通知之方式)
壹、修法理由/312
贰、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12
一、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12
二、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立法说明/312
参、评析/313
◆案例/313
◆问题之提出/31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13
民法上书面要式行为目的之观察/313
避免当事人做轻率之决定/313
证据之保存/314
将法律行为公诸大众/314
方便行政作业/314
本法要求书面之用意/314
新法规定之评析/315
通知应以书面为之/315
变更保险契约应以书面为之/316
◆案例解说/316
肆、结论/317
第二十五条(赔偿金额之给付期限)
壹、修法理由/318
贰、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19
一、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319
二、旧法第二十三条之立法说明/319
参、评析/320
◆案例/320
◆问题之提出/320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20
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320
法条用语之检讨/323
保险人给付之内容/323
保险人给付之对象/323
赔偿金额确定时限之删除/324
保险人给付时限之修正/325
金管会见解/326
本书见解/327
禁止扣押规定之增订/328
◆案例解说/328
肆、结论/329
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间)
壹、修法理由/330
贰、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30
一、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330
二、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立法说明/330
参、评析/331
◆案例/331
◆问题之提出/33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31
明定保险期间是否妥适/331
本条存在之必要性/332
◆案例解说/333
肆、结论/333
第二十七条(给付项目)
壹、修法理由/334
贰、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35
一、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335
二、旧法第二十五条立法说明/335
参、评析/335
◆案例/335
◆问题之提出/33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36
责任保险理赔之基础/336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障之内容/337
本法之保障内容分析/337
增加生活需要/337
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339
肯定说/339
否定说/339
非财产上损害赔偿/340
法定扶养义务/341
殡葬费/341
外国立法例/342
德国立法例/342
日本立法例/343
财产上损害/343
A.积极损失/343
B.消极损害/343
非财产上损害/344
本书见解/345
保护被保险人/345
保障受害人/345
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是否保障之疑义/346
慰抚金是否保障之疑义/346
代位权行使之确保/347
小结/349
现行法之检讨/349
用语错误/349
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之范围/350
残废给付、死亡给付之内容不明/351
小结/354
立法说明错误/354
定额给付/355
「取代」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355
税捐稽征法上之问题/356
◆案例解说/356
肆、结论/358
第二十八条(受害人故意或恶意致保险事故发生)
壹、修法理由/359
贰、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60
一、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360
二、旧法第二十六条立法说明/360
参、评析/360
◆案例/360
◆问题之提出/36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62
规范目的/362
立法说明/362
概念澄清/362
规范目的之建构──代小结/365
要件之检讨/365
「致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用语之
疑义/366
排除原因之检讨/366
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删除/367
应排除行为规定之不足/367
从事犯罪行为/368
逃避合法拘捕/368
A.拘提/369
B.逮捕/369
逮捕通缉犯/369
现行犯之逮捕/370
迳行拘提/370
C.重大可归责事由/370
不应排除之事项/371
受害人为肇事汽车之驾驶人/372
A.肯定说/372
B.否定说/372
C.本书意见/373
受害人为肇事汽车之所有人但非驾驶人/373
A.受害人为未投保汽车之乘客/373
B.受害人为行人/373
C.受害人为有投保汽车之乘客,与其所
拥有之未投保车辆肇事/373
D.受害人为有投保汽车之驾驶人,与其所
拥有之未投保车辆肇事/374
小结/374
法律效果之检讨/374
概说/374
第一项之检讨/375
案例事实/375
案例分析/375
检讨/376
第二项之检讨/377
立法说明/377
案例事实/378
案例分析/379
检讨/379
小结/380
◆案例解说/380
肆、结论/381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向加害人代位之事由)
壹、修法理由/383
贰、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384
一、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384
二、旧法第二十七条立法说明/384
参、评析/385
◆案例/385
◆问题之提出/38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86
本条规定之检讨/386
规范目的/386
最终负责主体修正之检讨/388
权利性质之修正/389
代位请求事由之修订/391
故意行为所致/391
酒醉、吸毒者/392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或
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394
删除未经允许使用汽车/395
◆案例解说/395
肆、结论/396
第三十条(保险人代位权之确保)
壹、立法说明/398
贰、原条文及立法说明/398
参、评析/398
◆案例/398
◆问题之提出/399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399
要件之分析/399
和解约定「主体」之疑义/400
和解约定「时点」之疑义/401
保险人为保险赔偿前/401
债权移转通知之前/401
债权移转通知之后/402
小结/402
法律效果之检讨/402
法律效果之涵义/402
法律效果之商榷/403
违背民法之价值决定/403
变相剥夺赔偿义务人和解、抛弃等约定之利益/404
忽略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规范目的/404
本书意见/405
◆案例解说/407
肆、结论/407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先为赔偿之处理)
壹、修法理由/409
贰、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09
一、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409
二、旧法第二十九条立法说明/410
参、评析/410
◆案例/410
◆问题之提出/411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11
规范目的/412
损失额、赔偿额与保险赔偿之关系/413
新法规定之检讨/414
赔偿主体的修正/414
第一项规定之不妥/415
第一项但书规定之不妥/418
旧法第二项「归垫」一词的修正/419
第二项但书规定之不妥/419
前项但书业已删除/419
无权使用被保险汽车之人/419
◆案例解说/421
肆、结论/421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效果)
壹、修正理由/422
贰、旧法第三十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22
一、旧法第三十条规定/422
二、旧法第三十条立法说明/422
参、评析/423
◆案例/423
◆问题之提出/42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23
◆案例解说/424
肆、结论/424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之代位权)
壹、修法理由/425
贰、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26
一、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426
二、旧法第三十一条立法说明/426
参、评析/427
◆案例/427
◆问题之提出/427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27
保险代位之基本概念/427
修正条文评析/429
保险人代位权客体的修正/429
增定保险人代位权行使之时点及范围/430
扩大禁止保险代位行使对象之范围/431
◆案例解说/432
肆、结论/432
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之处理)
壹、修法理由/434
贰、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35
一、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435
二、旧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说明/435
参、评析/436
◆案例/436
◆问题之提出/436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36
被保险人之义务/436
急救义务/437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之义务/438
有关资料之提供及告知义务/439
受害人之义务/440
受害人非保险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人/440
受害人之资料提供及告知义务/440
◆案例解说/441
肆、结论/442
第三十五条(暂时性保险赔偿给付)
壹、修正理由/443
贰、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44
一、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444
二、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立法说明/444
参、评析/445
◆案例/445
◆问题之提出/44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45
规范目的/446
评析/447
请求原因之检讨/447
增加给付时限及违反效果/448
修正暂保金返还前提之修正/449
外国立法例/449
◆案例解说/451
肆、结论/451
第三十六条(牵涉数车之汽车交通事故处理)
壹、修法理由/452
贰、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53
一、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453
二、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立法说明/453
参、评析/454
◆案例/454
◆问题之提出/454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55
本条适用情形之探讨/455
旧法下「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之意涵/455
从立法沿革探求/455
从法条文义观之/455
由民法共同侵权行为之因果关系作建构/456
共同的因果关系/457
择一的因果关系/457
小结/457
新法下「牵涉数汽车」之评析/459
不解本条原先之规范意涵/459
事实涵摄上与立法原意不符/459
A.立法原意/459
B.举例说明/460
法律效果上与保险法理有悖/461
小结/461
将「肇事」汽车修正为「事故」汽车之商榷/461
本条规定应为之保障/462
立法前提之谬误/462
应为保障之分析/463
一份保险金额保障说/463
数份保险金额保障说/463
德国立法例/464
日本立法例/464
折衷说/464
优点/465
缺点/465
本法修正后之影响/466
特别补偿基金涉入之分析/467
特别补偿基金之补充性/467
修正前各款之适用关系/468
由法条文义作观察/468
自立法沿革上之解释/468
本书意见/469
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469
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470
新法未提出充分之理由/470
特别补偿基金立于同保险人地位之可行性/471
就特别补偿基金与保险人之性质而言/471
对于受害人而言/471
对于被保险人或要保人而言/471
◆案例解说/472
肆、结论/472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与其他保险之关系)
壹、修法理由/474
贰、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74
一、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474
二、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立法说明/474
参、评析/475
◆案例/475
◆问题之提出/475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75
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概念之建立/475
新法规定之评析/475
仍旧欠缺避免不当得利之规范/475
不当得利之产生/475
不当得利之防止/476
举例说明/477
依新法规定之处理/477
依本文建议之处理/477
◆案例解说/478
肆、结论/478
第三章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第三十八条(特别补偿基金之机构)
壹、修法理由/481
贰、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82
一、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482
二、旧法第三十六条立法说明/482
参、评析/483
◆案例/483
◆问题之提出/483
◆理论体系之再建构/484
受害人损害补偿体系漏洞之填补模式/484
增设「健全本保险制度」之目的有待商榷/486
本基金之法人属性与其纷争解决程序/488
增设汽、机车分别列帐之规定/490
本基金捐助章程及管理办法概要/490
◆案例解说/492
肆、结论/494
第三十九条(基金来源)
壹、修法理由/495
贰、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及立法说明/495
一、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495
二、旧法第三十七条立法说明/496
行政院提案说明乃谓:/496
审查会/496
参、评析/496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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