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4
原本從《月旦法學雜誌》之「法學教室」單元獨立而創刊的《月旦法學教室》,已經堂堂邁入並超越瞭100期,就法學的教育目的以及實用的演習角度來說,它已經成為兩岸法學教育雜誌的標竿。
基於上麵的背景與目的,編輯部沿襲過往的慣例,將此最受歡的單元,再次以《月旦法學教室彆冊》的方式呈現給所有喜愛的讀者,以及有誌學習基礎法學教育者,也希望彆冊的方式,能成為學習過程的最佳工具書之一。
本次彆冊的編輯方式,將所有文章分類成公法學、民事法學、私法學,以及刑事法學四篇,所有的文章都是集結自《月旦法學教室》各期重要的文章。文章的作者群,均為當前法學界各領域的重要學者,以深入淺齣的方式,點齣問題的爭點,並詳實的解答例題。
民法總則
契約約定付款條件之性質∕林誠二∕ 3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評最高法院五十六年颱上字第三五號判例及九十年度颱上字第一九
二三號民事判決∕林信和∕ 5
違反預約之效果∕吳從周∕ 7
為「圓謊」所為給付之法律性質∕陳洸嶽∕ 9
期待利益之保護∕林誠二∕11
條件成否未定前的期待權∕陳榮傳∕13
契約之成立與推定成立∕林誠二∕15
契約之成立與推定成立∕林誠二∕17
金錢債權之專屬性∕林誠二∕19
通謀虛僞意思錶示中善意第三人之認定∕林誠二∕21
民法債編
Ⅰ債總
網路購物中錯誤標價衍生之法律問題∕林誠二∕25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訂和解契約之效力∕林誠二∕27
給付義務群的再認知∕林信和∕29
過失相抵之「過失」及第三人過失之範圍∕陳洸嶽∕31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再探索∕林信和∕33
利他契約之變更與撤銷──兼評最高法院八十年度颱上字第一四一九號民事判決∕林信和∕35
嚮債權準占有人清償之效力∕林誠二∕37
以損害賠償債權為被動債權之抵銷∕陳洸嶽∕39
三方當事人間之抵銷∕陳洸嶽∕41
附條件契約與危險負擔∕陳洸嶽∕43
Ⅱ債各
凶宅與物之瑕疵擔保∕吳從周∕45
遺産中保證契約債務的地位∕吳煜宗∕47
因承攬瑕疵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問題∕林誠二∕49
承攬運送人之賠償利益轉付∕林誠二∕51
技術買賣之瑕疵擔保問題∕林信和∕53
標的物交付前之瑕疵擔保──兼評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颱上字第一一三四號民事判決∕林信和∕
55
民法第四二五條之一的類推適用∕謝哲勝∕57
民法物權編
Ⅰ總則
債權物權相對化∕謝哲勝∕61
Ⅱ共有
論物權代理行為之錯誤與無權代理之分際∕林信和∕6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溫豐文∕65
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溫豐文∕67
相鄰數共有不動産之閤併分割∕溫豐文∕69
閤併分割∕謝哲勝∕71
Ⅲ地上權
地上權的權利金∕謝哲勝∕73
區分地上權與地上權同時存在∕謝哲勝∕75
Ⅳ抵押權
先次序抵押權消滅原因對法定地上權成否之影響∕陳洸嶽∕77
兼連帶保證人之抵押人∕吳光陸∕79
拍賣物之除去使用權利∕吳光陸∕81
共有不動産分割應受補償人的法定抵押權∕謝哲勝∕83
流押契約∕謝哲勝∕85
Ⅴ占有
於公開市場善意取得盜贓物時之「使用利益之返還」∕陳洸嶽∕87
無償受讓可否主張善意受讓∕謝哲勝∕89
Ⅵ不動産役權
需役不動産利用人取得不動産役權∕謝哲勝∕91
自己不動産役權∕謝哲勝∕93
民法親屬繼承編
Ⅰ親屬
違反善良風俗之婚姻∕林秀雄∕97
親生父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林秀雄∕99
離婚後親子之會麵交往∕吳煜宗∕101
自由處分金與夫妻間贈與∕吳煜宗∕103
法院調(和)解離婚的效力∕吳煜宗∕105
遺産保證債務與遺産贈與第三人∕吳煜宗∕107
再婚之親子關係∕戴瑀如∕109
血源生父與婚生生父∕郭玲惠∕111
Ⅱ繼承
撤銷閤意終止收養之訴∕吳明軒∕113
同時死亡時的繼承關係∕吳煜宗∕115
非完全收養下的代位繼承∕吳煜宗∕117
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代理子女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林秀雄∕119
成年收養之效力∕戴瑀如∕121
民事訴訟法
Ⅰ總則
執行法院之管轄∕鄭冠宇∕125
由消保團體提起之損害賠償消費訴訟∕張文鬱∕127
自認∕陳啓垂∕129
誤嚮民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陳啓垂∕131
違背專屬管轄之效果∕薑世明∕133
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薑世明∕135
訴之聲明之明確性原則∕薑世明∕137
分公司作為訴訟之當事人∕張文鬱∕139
當事人之真實、完整陳述義務∕張文鬱∕141
民事訴訟之法定代理∕張文鬱∕143
民事訴訟之獨立參加∕張文鬱∕145
普通共同訴訟∕張文鬱∕147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張文鬱∕149
訴訟能力∕陳啓垂∕151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訴訟行為∕陳啓垂∕153
刑事判決對於民事法院之拘束力∕薑世明∕155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吳明軒∕157
未齣席社員能否提起撤銷總會決議之訴∕吳從周∕159
Ⅱ第一審程序
捨棄判決與認諾判決∕陳啓垂∕161
第三反訴∕薑世明∕163
一部請求及其判決的既判力∕陳啓垂∕165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陳啓垂∕167
爭點效∕陳啓垂∕169
既判事項之訴訟上和解∕薑世明∕171
Ⅲ第二審程序
撤迴上訴之效力∕吳明軒∕173
Ⅳ第三審程序
民事訴訟之律師強製代理∕張文鬱∕175
廢棄發迴判決拘束力之客觀範圍∕吳從周∕177
Ⅴ督促、保全程序
支付命令送達不閤法之救濟程序∕薑世明∕179
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産之歸還∕陳啓垂∕181
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效力∕瀋冠伶∕183
Ⅵ再審
違背專屬管轄得否提再審之訴?∕薑世明∕185
參加人提起再審之訴∕陳啓垂∕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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