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税捐债务及其协力义务,为人民与国家最主要之法律关系。税捐债务关系系无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义务,是以宪政国家无不要求须有国会保留依据外,及课税原因事实,具备课税要件,须由稽征机关依职权提出高于优势证据之证明。(此与民事诉讼有偿契约给付,以优势证据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有利自己之事实,需负举证责任不同)。此种证据要求,原则上以直接证据核实课征,并以实价核定课税基础。同时,亦因其无对偿性,税捐课征不仅要求国会保留,唯有具量能平等负担之正当性,始能维持市场经济之竞争秩序,纳税人如未尽协力义务致调查困难或花费过鉅,得以降低证明程度至优势证据,以同业利润标准与查得资料,经合理之间接推估方式达成(但须有说理义务)。凡此证明程度之要求,为税法之特色,亦与民法因有对价,为保障善意第三人与交易安全,着重契约自由不同。换言之,推估核定为稽征行政之最后手段。亦为避免调查过度,至侵害纳税人之经济自由或隐私权,惟推估亦有其宪法界限。今日两岸皆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均戮力于租税公平之改革。此一稽征行政之根本课题,尤值探究。
此次研讨会于2013年9月23日在台大法律学院举行,适值台风过境,多人班机更改,甚至滞留深圳等地,幸赖团长人民大学教授朱大旗及顾问汤贡亮院长因应得宜,始得顺利进行。风雨故人来,尤增讨论之炽热。此次大会,承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副所长吴德丰会计师领导下,全力促成。其中,郭宗铭会计师、蔡朝安律师、黄文利会计师、萧贵珠协理及会计月刊发行人林世铭教授协力尤多;台大法研所财税法组陈孟婵、高罗亘等协助大会及本书编辑,特此致谢。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暨财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葛克昌
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