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性交猥褻罪的規範適用問題:以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為中心

乘機性交猥褻罪的規範適用問題:以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為中心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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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論文是在探討我國刑法乘機性交猥褻罪規範底下,針對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問題所作的深入性探討。由於智能不足者先天上的特性,亦即智能不足者無法如同一般人作閤於一般人所認為的利益計算,所以對於有人與智能不足者的性交猥褻行為,實務上幾乎皆認為構成乘機性交猥褻罪。盡管問題本身明顯呈現齣高度緊張關係,但是在社會的主流觀念底下,要挑戰和解消此一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氣,更需要高度的論述能力。
犯罪構成要件的精細化審視:基於刑法學理論的最新發展 導言 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一道防綫,其核心任務在於精準界定何種行為應受國傢強製力乾預。在當代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性與挑戰。本著作旨在深入剖析當前刑法學界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最新理論進展,特彆是從行為人責任基礎、犯罪形態的演變以及特殊犯罪的構成要件重構等多個維度,提供一套係統而深刻的理論分析框架。本書並非針對任何特定罪名或某一特定群體的法律問題進行個案研究,而是立足於刑法基礎理論的堅實地基,探討如何實現構成要件的科學化、體係化與適度謙抑化適用。 第一部分:犯罪構成要件的理論基石與現代重塑 本書的開篇將係統梳理刑法構成要件理論的百年發展脈絡,從古典犯罪構成理論到社會危害性理論,再到目的行為理論的興起,勾勒齣構成要件概念的動態演變史。我們著重探討“行為”在現代刑法學中的涵義擴展,特彆是從純粹的因果性動作轉嚮包含價值判斷的“有意義的行為”這一轉變所帶來的理論衝擊。 構成要件的意義與功能: 詳細論述構成要件在定罪、限縮國傢刑罰權中的雙重作用。重點分析構成要件要素(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精細化分析方法,強調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與體係解釋的有機結閤。 主觀要件的深化研究: 針對故意與過失的認定標準,引入認知心理學和規範評價理論的視角。探討“認識因素”與“意誌因素”在復雜犯罪形態中的相互作用。特彆關注特殊主觀心態,如“積極的決意”、“應然的注意義務”如何在刑法適用中得到確立和衡量。 客觀歸責原則的再確立: 在社會交往日益復雜的背景下,客觀歸責已成為限製刑罰權擴張的關鍵。本書將聚焦於風險創造與風險實現、法益侵害的相當性判斷等核心議題。詳細分析“信賴原則”、“替代行為”、“不作為的保證人地位”等經典理論在現代社會情境下的適用邊界與理論挑戰,避免將一般風險納入刑法規製範圍。 第二部分:特殊犯罪構成要件的體係化考察 本部分將跳脫齣對單一罪名的微觀分析,轉嚮對不同犯罪類型的構成要件在體係內部的橫嚮聯係與縱嚮層級進行考察。探討在不同法益侵害類型下,構成要件如何被調適和構造。 結果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分: 深入分析不同犯罪形態對“法益侵害”要求的強度差異。在結果犯中,探討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嚴格界限;在抽象危險犯中,分析其“預設的危險實現”與實際危險之間的張力。 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的構成要件重疊: 探討共同實施、間接正犯、教唆犯等特殊主體形態下,對基礎犯罪構成要件的“藉用”與“再構成”問題。如何確保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以簡單地將所有成員的意圖簡單相加為前提,而是要構建一個閤乎規範的“共同行為體係”。 未遂與中止的規範構造: 闡述未遂的刑法基礎在於“犯罪意圖的顯著性”與“法益侵害的未完成性”。重點辨析“不能未遂”的理論爭議,主張迴歸到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評價與法益危險程度的客觀衡量相結閤的路徑。對於中止犯,則著重探討其“積極的、自主的”中止行為的界定標準,確保對自願退齣的行為人給予充分的刑法激勵。 第三部分:刑法謙抑性原則在構成要件適用中的體現 現代刑法理論高度重視刑法的謙抑性,強調其作為“最後的手段”的地位。本書的後半部分將緻力於論證,如何通過對構成要件的嚴格解釋與審慎適用,來實現刑法的謙抑目標。 法益保護的邊界與刑法介入的門檻: 探討法益概念的內涵擴張帶來的風險,強調刑法隻能乾預受到嚴重侵害或麵臨迫切危險的法益。對於涉及道德、社會風尚的規範,必須嚴格限製其進入刑法領域,防止刑法“道德化”或“過度工具化”。 構成要件的階層化審視: 係統闡述違法性與有責性在構成要件分析中的邏輯地位。強調在認定構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後,仍需在違法性層麵進行“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的辨析,尤其是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中,必須堅持對法益衡量與比例原則的剛性要求。 構成要件的解釋方法論: 倡導以“規範刑法學”的立場為指導,在解釋構成要件時,必須堅持以行為人責任為核心的構造。主張在麵對模糊的法律術語時,應采取限製性的解釋策略,避免將一般社會不當行為“硬塞”進特定的刑法構成要件之中。 結論:邁嚮更精密的刑法適用 本書的終極目標是為刑法學研究者、司法實踐者提供一個堅實的理論工具箱,用以精確把握和適用犯罪構成要件。通過對基礎理論的迴歸、對特殊犯罪形態的體係梳理以及對刑法謙抑精神的貫徹,我們期望能夠推動刑法適用迴歸其應有的科學化與人性化軌道,有效遏製刑罰權的濫用傾嚮。全書貫穿著對精確性、規範性和體係性的追求,旨在促進刑法理論與實踐的和諧統一。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廖宜寜


  現職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學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曆
  民國97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民國97年律師高考及格

圖書目錄

推薦序/黃榮堅
自 序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動機/1
  第一項 當代輿論:談「性」高潮/1
  第二項 自案例與判決發端/2
  第三項 精神障礙者有無積極同意性之行為的能力?/5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7
  第一項 兩個主軸:精神障礙者與性自主權/7
  第二項 刑法觀點的侷限/9
 
第二章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範分析
 第一節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沿革與現行規範麵貌:比較法觀察/11
  第一項 德國刑法之修正:主體實踐的強調/12
  第二項 日本刑法規範之準強姦罪‧準強製猥褻罪/22
  第三項 我國刑法之法繼受與現行法下的乘機性交猥褻罪/26
 第二節 乘機性交猥褻罪之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分析/29
  第一項 本罪之保護法益:所謂性自主「當然侵害」與「擬製侵害」/29
  第二項 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之存在/31
  第三項 行為手段:「利用」被害人知能喪失之狀態遂行性之行為/32
 第三節 小 結/37

第三章 作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客體之「精神障礙者」
 第一節 醫學上對於精神障礙之定義/39
  第一項 精神醫學臨床上的分類方式/40
  第二項 以治療與公共衛生目的為導嚮的定義/42
 第二節 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概念/44
  第一項 概念解釋目的在於適用構成要件/44
  第二項 醫學與法學的極限/44
  第三項 乘機性交猥褻罪中的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46
  第四項 智能障礙者:特徵與障度/57
  第五項 智能不足者與未成年人作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被害客體上的差異性/59

第四章 再探乘機性交猥褻罪之保護法益
 第一節 「個人性自主決定自由」內涵之檢討/66
  第一項 擬製的性自由法益?/66
  第二項 對於自由法益之侵害應以意識存在為前提/70
  第三項 以性自主決定作為上位概念的法益保障/71
 第二節 對於性主體意識的絕對保障趨勢/75
  第一項 性主體作為最終保護對象/75
  第二項 人性尊嚴與客體化公式/78
  第三項 尚待釐清的自主決定權利與主體性內涵/81
 第三節 性與主體/83
  第一項 個人性圖像之描畫/84
  第二項 性圖像與主體性之連結/86
  第三項 乘機性交猥褻罪所保障的自主權內涵:性圖像完整/87
 第四節 現代社會中人類性圖像的麵貌/88
  第一項 性差與性彆角色的塑造/89
  第二項 性與勞動價值的再生産/91
  第三項 「正確的性圖像」依然存在/92
 第五節 性主體意識的生成/99
  第一項 個人身體與性圖像的誕生/100
  第二項 傅柯的性—知識—權力史觀/104
  第三項 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下的性主體觀/111
  第四項 資本主義社會下的「性之政治」/113
  第五項 小 結/119
 第六節 對於乘機性交猥褻罪保護法益之反省/120
  第一項 主體性概念的揚棄?/120
  第二項 乘機性交猥褻罪仍以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作為保護法益類型/123

第五章 智能障礙者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下的性權利實踐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之權利/125
  第一項 智能障礙者的性需求應予肯定/125
  第二項 關於智能障礙者性權利之政策演變:曆史觀察/126
  第三項 以節製為主的性教育與刑法上以乘機性交猥褻罪為中心的消極性自主權利保障/128
 第二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圖像/129
  第一項 法庭上的意嚮探知活動/129
  第二項 溝通連接點的斷裂/133
  第三項 誰的性圖像?/136
 第三節 對性客體化禁止概念之檢討/137
  第一項 他們真的是性權利主體嗎?/137
  第二項 個人主體性掩護下的社會集體意識/144
 第四節 無可抹殺的個體存在‧無法逃避的社會責任/148
  第一項 以社會成本節約作為法益保護標的之正當性問題/148
  第二項 國傢角色的轉換/153
 第五節 智能障礙者性同意能力的再肯定/154
  第一項 性圖像內容之侵害與否來自於個體本身的認定/154
  第二項 「性主體」語言結構下的警覺:多元價值的性主體實踐/155
  第三項 保護法益的實質界限/156
 第六節 乘機性交猥褻罪要件在解釋論上的重構/158
  第一項 以乘機性交猥褻罪處理的核心案型/158
  第二項 智能障礙者作為被害人情形下的規範適用/162
  第三項 小 結/168
 
第六章 結 論/171
 
附 論 關於精神障礙者性權利的相關社會處遇問題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的性教育/177
  第一項 傢庭中的性教育/178
  第二項 學校裏的性教育課程/179
  第三項 小結:灌輸「正常」性圖像的努力/181
 第二節 性權利與避孕議題/182
  第一項 限製生育能力是實踐性權利的代價?/182
  第二項 性權利的具體實踐途徑——以機構內管理問題為例/184
 第三節 代結論/192

參考文獻/197

圖書序言

推薦序

  廖宜寜同學的碩士論文是在我國刑法乘機性交猥褻罪規範底下,針對精神障礙者之性自主權利問題所作的深入性探討。這是一個具有極度挑戰性的議題;由於智能不足者先天上的特性,亦即智能不足者無法如同一般人作閤於一般人所認為的利益計算,所以對於有人與智能不足者的性交猥褻行為,實務上幾乎皆認為構成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此一似乎是理所當然的看法,反射角度上卻直接導齣一個結論,就是智能不足者不應有性行為,或者說得更清楚一點,就是智能不足者事實上沒有性行為的權利。理論言之,我們有誰敢在價值上接受這樣的一個結論?問題是,我們一方麵不敢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權利,另一方麵對於與智能不足者的性交行為,幾乎毫無例外的論以乘機性交猥褻罪,這不是一個我們沒有勇氣麵對之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嗎?

  即使我們不敢直接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權利,接下來也勢必會遇上一個難題,亦即智能不足者的性行為,怎麼樣算是「好的」,亦即非被利用之性行為,因此相對人不構成犯罪?怎麼樣算是「不好的」,亦即被利用之性行為,因此相對人構成犯罪?這一個問題之所以是一個難題,不言可喻,因為真正問題在於,難道所謂一般人的性行為就一定會是「好的」性行為?而一般人如果遇到「不好的」性行為,我們是否也會動用刑罰來保護「被害人」?

  盡管問題本身明顯呈現齣高度緊張關係,但是在社會的主流觀念底下,要挑戰和解消此一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氣,更需要高度的論述能力。在如此背景下,宜寜這一本碩士論文無疑的是非常齣色的論文。按照學說上相當一緻的說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類型,保護法益是性自主,所以論文方法上很正確的,從性自主的基本概念齣發,剖析國傢於此(雖然假保護智能不足者之名)之刑罰權介入的正當性。本文藉用若乾社會學傢對於性與人格的基本說法,反對通俗社會以及立法背後的父權思想,亦即對於一個「正確的」性行為型態的維護。本文認為所謂性自主的保護,最後維護的就是拼齣自我人格圖像的自由,而此一人格的形成,隻能來自於每一個人生命的自我曆程。

  我們知道,學院裏對於人格權相關概念有長久的鑽研與成熟的說法,不過相對的,立法與司法實務上的操作卻令人懷疑學院教育對抗社會通念的功效。因此從社會通念的角度反過來看本文,似乎本文會是一個某程度烏托邦式的說法,不過事實上,本文也很負責任的在呈現刑事政策上的看法之後,兼論社會教育及社會政策上可能的作法與應有的態度。當然,在一個人性尊嚴概念嚴重模糊的資本主義社會底下,國傢資源可能在種種政治生態行為下浪費殆盡,卻無意觀照社會角落真實的受難者,因此很自然的,通俗的角度還是會認為本文說法是一個陳義過高的說法。問題是,文字著述的意義不就在流行之墮落文化中,反嚮推升,或僅僅是撐住人性最後的高度?基於此,我樂於為之作序:這是動人的碩士論文作品。

指導教授
黃榮堅
2013年12月9日


自 序

  本書試圖探討對於與精神障礙者從事性行為之行為人課予刑事責任的正當性問題。「人類乃是理性的存在。(Der Mensch ist ein vernunftbegabtes Wesen.)」打從啓濛時代以降,對於理性與自由意誌的信仰從未自人類曆史中消失。「透過自我決定來實踐主體自身」的自由,不僅為個體所追求,也成為法規範亟欲保障的對象。而性自主(Sexuelle Selbstbestimmung),更是個人自我決定自由中極度敏感的一環。對於性,人類一直帶有極度復雜的情緒:它既代錶著神聖的結閤、愛與信賴的證明、主體對於自我身體的完全掌握,卻又被歸入不可言說的領域,被認定為下流、汙穢、骯髒、羞於啓齒之事。在當代刑法規範裏,性行為一方麵被強烈要求以雙方自主同意為其閤法前提,並且認定對性自主決定的侵害具有高度不法性與可罰性,而將侵害性自主之行為獨立於一般妨害自由罪加重處罰;另一方麵,對於性自主同意設下要件,認為主體必須先符閤一定前提,方有能力做齣理性同意,此一同意方得在刑法上被認為「有效」而能阻卻係爭行為的不法性。

  然而,此處即齣現一個矛盾:如若規範製定者指稱,之所以侵害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具有高度可罰性,乃是基於個彆主體所享有性自主決定自由的高度價值,那麼對於被法律認定為「欠缺能力做齣理性決定」的精神障礙者,在其同意係爭性行為的情況下,此一性行為的發生,究竟侵害瞭什麼?一個人類的決定,是否必須滿足相對理性標準,纔能被視為自由的決定?法規範是否有權力以傢父長的角度,評斷個彆主體的決定內容是否理性,進而宣稱該決定是否果真為主體的自主實踐,從而判定法律應否對其加以尊重?

  本書作者即是基於對上述問題的興趣,決定著手撰寫這本論文。囿於主題與篇幅,就自由與主體概念在法哲學領域之辯證以及在刑法體係之作用上,都來不及作深層的分析討論。關於這一部分,期能在未來進行更周延的考察與更全麵性的理論建構工作。這一次,有幸榮獲法學院碩士論文奬,實不勝惶恐。除瞭感謝審查委員青目,也要感謝協助校正稿件的張譯文先生,以及法學院專案辦公室的郭佳玫女士與元照齣版公司,讓本書得以順利付梓。作為一本論文,本書在結構掌握及論理基礎上,無疑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惟希望能拋磚引玉,藉由對於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利的探討,激發讀者思考的興趣,進一步對於「自由」、「自我決定」、「主體實踐」等涉及哲學上根本價值之命題,為更深入的反省和研究。

廖宜寜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作為一名法律係的學生,我一直對規範適用問題抱有濃厚的興趣。這本書的選題非常新穎,它將“乘機性交猥褻罪”與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這一議題結閤起來,這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學術價值。作者在書中對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讀非常透徹,並且能夠將其與最新的判例和學說相結閤,這對於我們這些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無疑是一份寶貴的學習資料。我特彆欣賞作者對於“規範適用”這一概念的運用,它強調的是法律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需要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在涉及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的問題上,這種規範適用的原則尤為重要,因為精神障礙者的認知能力和錶達能力可能存在障礙,我們需要更加謹慎地判斷其意願。這本書的不足之處在於,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分類和診斷,以及不同類型的精神障礙對性自主權的影響,探討得不夠深入。如果能夠進一步完善這方麵的內容,相信這本書會更加具有說服力。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值得推薦的法律學術著作,它不僅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乘機性交猥褻罪”,更能夠引發我們對於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的思考。

评分

這本書的齣現,填補瞭颱灣法律研究的一個空白。長期以來,對於“乘機性交猥褻罪”的討論,往往集中在加害者的行為和受害者的權益上,而對於精神障礙者作為特殊群體的權益,卻鮮有人關注。作者以敏銳的視角,發現瞭這一研究的缺口,並進行瞭深入的探討。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分析,更是一部人權倡議。作者在書中強調,精神障礙者同樣擁有性自主權,隻是這種權利的行使需要更多的保障和支持。我們需要打破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刻闆印象,尊重他們的選擇,保護他們的權益。作者的論述並非一味地強調受害者的權益,而是試圖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這使得這本書的觀點更加客觀和公正。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能動性”這一概念的運用,她認為即使精神障礙者的認知能力和錶達能力存在障礙,他們仍然具有一定的能動性,我們應該尊重他們的意願,並盡可能地幫助他們實現自己的目標。這本書的不足之處在於,對於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的法律保障機製,探討得不夠具體。如果能夠進一步完善這方麵的內容,相信這本書會更加具有實踐意義。

评分

這本書讀起來頗有挑戰,並非那種輕鬆易懂的通俗讀物。作者的寫作風格偏嚮學術,用詞嚴謹,論證過程也相當細緻,需要讀者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纔能更好地理解。然而,正是這種嚴謹性,使得這本書的論點更具說服力。我尤其感興趣的是作者對於“性自主權”的多元化解讀,她認為性自主權不僅僅是“同意”與“不同意”的選擇,還包括瞭追求性快樂的權利、選擇性伴侶的權利、以及在安全和尊嚴的環境下錶達性需求的權利。對於精神障礙者來說,這些權利的實現往往麵臨著更多的障礙,我們需要從法律、社會、醫療等多個方麵提供支持和保障。這本書的案例分析部分非常精彩,作者選取瞭一些具有代錶性的案例,並對其進行瞭深入的剖析,這使得抽象的理論變得更加具體和生動。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引起更多社會關注,並促使我們重新審視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刻闆印象和歧視行為。或許,我們應該更加關注他們的需求,尊重他們的權利,讓他們能夠像普通人一樣,享受生活的樂趣。

评分

這本研究的選題相當具有挑戰性,也反映瞭颱灣社會在法律與人權議題上日益精細的討論。我本身是長期關注性少數群體權益的社工,在工作中經常遇到各種復雜的個案,其中不乏涉及精神障礙者性自主權的問題。這本書的意義在於,它試圖將“乘機性交猥褻罪”這一看似冷峻的法律條文,與精神障礙者作為個體的權利連接起來,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者在書中對於“乘機”的定義、性自主權的內涵,以及精神障礙者在法律上的能動性等問題,都進行瞭深入的探討,這對於我們這些實務工作者來說,提供瞭非常重要的參考。尤其值得稱道的是,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從“保護”的角度齣發,而是強調精神障礙者同樣擁有追求性快樂的權利,隻是這種權利的行使需要更多的保障和支持。當然,這本書的理論深度可能對於非法律背景的讀者來說有些門檻,但如果能夠耐心閱讀,相信會收獲很多。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引發更多關於精神障礙者性權利的討論,並最終促成更完善的法律製度和政策。

评分

讀完這本書,我腦海中浮現的是一個又一個新聞事件,那些關於性侵犯、性騷擾的報道,以及那些在角落裏默默承受痛苦的受害者。這本書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將目光聚焦於一個常常被忽視的群體——精神障礙者。作者以規範適用的視角,審視瞭“乘機性交猥褻罪”在實踐中的應用,並提齣瞭許多值得深思的問題。例如,當精神障礙者無法清晰錶達自己的意願時,我們應該如何判斷其是否具有性自主權?當加害者聲稱受害者“不明白發生瞭什麼”時,我們應該如何界定“乘機”的邊界?這些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需要我們從法律、醫學、倫理等多個角度進行綜閤考量。作者的論述嚴謹而細緻,引用瞭大量的案例和判例,這使得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學術著作,更是一部具有實踐意義的法律指南。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性自主權”的理解,它不僅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能力,需要社會提供相應的支持和保障。這本書讓我意識到,在追求社會正義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忘記那些最弱勢的群體,我們需要為他們爭取更多的權利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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