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机性交猥亵罪的规范适用问题:以精神障碍者之性自主权利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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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论文是在探讨我国刑法乘机性交猥亵罪规范底下,针对精神障碍者之性自主权利问题所作的深入性探讨。由于智能不足者先天上的特性,亦即智能不足者无法如同一般人作合于一般人所认为的利益计算,所以对于有人与智能不足者的性交猥亵行为,实务上几乎皆认为构成乘机性交猥亵罪。尽管问题本身明显呈现出高度紧张关系,但是在社会的主流观念底下,要挑战和解消此一理论与实践间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气,更需要高度的论述能力。
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审视:基于刑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 导言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核心任务在于精准界定何种行为应受国家强制力干预。在当代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与适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挑战。本著作旨在深入剖析当前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最新理论进展,特别是从行为人责任基础、犯罪形态的演变以及特殊犯罪的构成要件重构等多个维度,提供一套系统而深刻的理论分析框架。本书并非针对任何特定罪名或某一特定群体的法律问题进行个案研究,而是立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坚实地基,探讨如何实现构成要件的科学化、体系化与适度谦抑化适用。 第一部分: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石与现代重塑 本书的开篇将系统梳理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百年发展脉络,从古典犯罪构成理论到社会危害性理论,再到目的行为理论的兴起,勾勒出构成要件概念的动态演变史。我们着重探讨“行为”在现代刑法学中的涵义扩展,特别是从纯粹的因果性动作转向包含价值判断的“有意义的行为”这一转变所带来的理论冲击。 构成要件的意义与功能: 详细论述构成要件在定罪、限缩国家刑罚权中的双重作用。重点分析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精细化分析方法,强调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有机结合。 主观要件的深化研究: 针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标准,引入认知心理学和规范评价理论的视角。探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在复杂犯罪形态中的相互作用。特别关注特殊主观心态,如“积极的决意”、“应然的注意义务”如何在刑法适用中得到确立和衡量。 客观归责原则的再确立: 在社会交往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客观归责已成为限制刑罚权扩张的关键。本书将聚焦于风险创造与风险实现、法益侵害的相当性判断等核心议题。详细分析“信赖原则”、“替代行为”、“不作为的保证人地位”等经典理论在现代社会情境下的适用边界与理论挑战,避免将一般风险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第二部分:特殊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化考察 本部分将跳脱出对单一罪名的微观分析,转向对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在体系内部的横向联系与纵向层级进行考察。探讨在不同法益侵害类型下,构成要件如何被调适和构造。 结果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 深入分析不同犯罪形态对“法益侵害”要求的强度差异。在结果犯中,探讨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严格界限;在抽象危险犯中,分析其“预设的危险实现”与实际危险之间的张力。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构成要件重叠: 探讨共同实施、间接正犯、教唆犯等特殊主体形态下,对基础犯罪构成要件的“借用”与“再构成”问题。如何确保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以简单地将所有成员的意图简单相加为前提,而是要构建一个合乎规范的“共同行为体系”。 未遂与中止的规范构造: 阐述未遂的刑法基础在于“犯罪意图的显著性”与“法益侵害的未完成性”。重点辨析“不能未遂”的理论争议,主张回归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价与法益危险程度的客观衡量相结合的路径。对于中止犯,则着重探讨其“积极的、自主的”中止行为的界定标准,确保对自愿退出的行为人给予充分的刑法激励。 第三部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构成要件适用中的体现 现代刑法理论高度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强调其作为“最后的手段”的地位。本书的后半部分将致力于论证,如何通过对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与审慎适用,来实现刑法的谦抑目标。 法益保护的边界与刑法介入的门槛: 探讨法益概念的内涵扩张带来的风险,强调刑法只能干预受到严重侵害或面临迫切危险的法益。对于涉及道德、社会风尚的规范,必须严格限制其进入刑法领域,防止刑法“道德化”或“过度工具化”。 构成要件的阶层化审视: 系统阐述违法性与有责性在构成要件分析中的逻辑地位。强调在认定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后,仍需在违法性层面进行“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辨析,尤其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的适用中,必须坚持对法益衡量与比例原则的刚性要求。 构成要件的解释方法论: 倡导以“规范刑法学”的立场为指导,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坚持以行为人责任为核心的构造。主张在面对模糊的法律术语时,应采取限制性的解释策略,避免将一般社会不当行为“硬塞”进特定的刑法构成要件之中。 结论:迈向更精密的刑法适用 本书的终极目标是为刑法学研究者、司法实践者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工具箱,用以精确把握和适用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对基础理论的回归、对特殊犯罪形态的体系梳理以及对刑法谦抑精神的贯彻,我们期望能够推动刑法适用回归其应有的科学化与人性化轨道,有效遏制刑罚权的滥用倾向。全书贯穿着对精确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的追求,旨在促进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和谐统一。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廖宜宁


  现职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民国97年司法官考试及格
  民国97年律师高考及格

图书目录

推荐序/黄荣坚
自 序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问题意识及研究动机/1
  第一项 当代舆论:谈「性」高潮/1
  第二项 自案例与判决发端/2
  第三项 精神障碍者有无积极同意性之行为的能力?/5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论文架构/7
  第一项 两个主轴:精神障碍者与性自主权/7
  第二项 刑法观点的侷限/9
 
第二章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范分析
 第一节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沿革与现行规范面貌:比较法观察/11
  第一项 德国刑法之修正:主体实践的强调/12
  第二项 日本刑法规范之准强姦罪‧准强制猥亵罪/22
  第三项 我国刑法之法继受与现行法下的乘机性交猥亵罪/26
 第二节 乘机性交猥亵罪之规范目的与构成要件分析/29
  第一项 本罪之保护法益:所谓性自主「当然侵害」与「拟制侵害」/29
  第二项 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情形之存在/31
  第三项 行为手段:「利用」被害人知能丧失之状态遂行性之行为/32
 第三节 小 结/37

第三章 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害客体之「精神障碍者」
 第一节 医学上对于精神障碍之定义/39
  第一项 精神医学临床上的分类方式/40
  第二项 以治疗与公共卫生目的为导向的定义/42
 第二节 刑法上的精神障碍概念/44
  第一项 概念解释目的在于适用构成要件/44
  第二项 医学与法学的极限/44
  第三项 乘机性交猥亵罪中的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46
  第四项 智能障碍者:特征与障度/57
  第五项 智能不足者与未成年人作为妨害性自主罪章被害客体上的差异性/59

第四章 再探乘机性交猥亵罪之保护法益
 第一节 「个人性自主决定自由」内涵之检讨/66
  第一项 拟制的性自由法益?/66
  第二项 对于自由法益之侵害应以意识存在为前提/70
  第三项 以性自主决定作为上位概念的法益保障/71
 第二节 对于性主体意识的绝对保障趋势/75
  第一项 性主体作为最终保护对象/75
  第二项 人性尊严与客体化公式/78
  第三项 尚待釐清的自主决定权利与主体性内涵/81
 第三节 性与主体/83
  第一项 个人性图像之描画/84
  第二项 性图像与主体性之连结/86
  第三项 乘机性交猥亵罪所保障的自主权内涵:性图像完整/87
 第四节 现代社会中人类性图像的面貌/88
  第一项 性差与性别角色的塑造/89
  第二项 性与劳动价值的再生产/91
  第三项 「正确的性图像」依然存在/92
 第五节 性主体意识的生成/99
  第一项 个人身体与性图像的诞生/100
  第二项 傅柯的性—知识—权力史观/104
  第三项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性主体观/111
  第四项 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性之政治」/113
  第五项 小 结/119
 第六节 对于乘机性交猥亵罪保护法益之反省/120
  第一项 主体性概念的扬弃?/120
  第二项 乘机性交猥亵罪仍以个人性自主决定权作为保护法益类型/123

第五章 智能障碍者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下的性权利实践
 第一节 智能障碍者的性之权利/125
  第一项 智能障碍者的性需求应予肯定/125
  第二项 关于智能障碍者性权利之政策演变:历史观察/126
  第三项 以节制为主的性教育与刑法上以乘机性交猥亵罪为中心的消极性自主权利保障/128
 第二节 智能障碍者的性图像/129
  第一项 法庭上的意向探知活动/129
  第二项 沟通连接点的断裂/133
  第三项 谁的性图像?/136
 第三节 对性客体化禁止概念之检讨/137
  第一项 他们真的是性权利主体吗?/137
  第二项 个人主体性掩护下的社会集体意识/144
 第四节 无可抹杀的个体存在‧无法逃避的社会责任/148
  第一项 以社会成本节约作为法益保护标的之正当性问题/148
  第二项 国家角色的转换/153
 第五节 智能障碍者性同意能力的再肯定/154
  第一项 性图像内容之侵害与否来自于个体本身的认定/154
  第二项 「性主体」语言结构下的警觉:多元价值的性主体实践/155
  第三项 保护法益的实质界限/156
 第六节 乘机性交猥亵罪要件在解释论上的重构/158
  第一项 以乘机性交猥亵罪处理的核心案型/158
  第二项 智能障碍者作为被害人情形下的规范适用/162
  第三项 小 结/168
 
第六章 结 论/171
 
附 论 关于精神障碍者性权利的相关社会处遇问题

 第一节 智能障碍者的性教育/177
  第一项 家庭中的性教育/178
  第二项 学校里的性教育课程/179
  第三项 小结:灌输「正常」性图像的努力/181
 第二节 性权利与避孕议题/182
  第一项 限制生育能力是实践性权利的代价?/182
  第二项 性权利的具体实践途径——以机构内管理问题为例/184
 第三节 代结论/192

参考文献/197

图书序言

推荐序

  廖宜宁同学的硕士论文是在我国刑法乘机性交猥亵罪规范底下,针对精神障碍者之性自主权利问题所作的深入性探讨。这是一个具有极度挑战性的议题;由于智能不足者先天上的特性,亦即智能不足者无法如同一般人作合于一般人所认为的利益计算,所以对于有人与智能不足者的性交猥亵行为,实务上几乎皆认为构成乘机性交猥亵罪。对于此一似乎是理所当然的看法,反射角度上却直接导出一个结论,就是智能不足者不应有性行为,或者说得更清楚一点,就是智能不足者事实上没有性行为的权利。理论言之,我们有谁敢在价值上接受这样的一个结论?问题是,我们一方面不敢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为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与智能不足者的性交行为,几乎毫无例外的论以乘机性交猥亵罪,这不是一个我们没有勇气面对之理论与实践间的矛盾吗?

  即使我们不敢直接否定智能不足者的性行为权利,接下来也势必会遇上一个难题,亦即智能不足者的性行为,怎么样算是「好的」,亦即非被利用之性行为,因此相对人不构成犯罪?怎么样算是「不好的」,亦即被利用之性行为,因此相对人构成犯罪?这一个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难题,不言可喻,因为真正问题在于,难道所谓一般人的性行为就一定会是「好的」性行为?而一般人如果遇到「不好的」性行为,我们是否也会动用刑罚来保护「被害人」?

  尽管问题本身明显呈现出高度紧张关系,但是在社会的主流观念底下,要挑战和解消此一理论与实践间的矛盾,需要高度的勇气,更需要高度的论述能力。在如此背景下,宜宁这一本硕士论文无疑的是非常出色的论文。按照学说上相当一致的说法,关于妨害性自主的犯罪类型,保护法益是性自主,所以论文方法上很正确的,从性自主的基本概念出发,剖析国家于此(虽然假保护智能不足者之名)之刑罚权介入的正当性。本文借用若干社会学家对于性与人格的基本说法,反对通俗社会以及立法背后的父权思想,亦即对于一个「正确的」性行为型态的维护。本文认为所谓性自主的保护,最后维护的就是拼出自我人格图像的自由,而此一人格的形成,只能来自于每一个人生命的自我历程。

  我们知道,学院里对于人格权相关概念有长久的钻研与成熟的说法,不过相对的,立法与司法实务上的操作却令人怀疑学院教育对抗社会通念的功效。因此从社会通念的角度反过来看本文,似乎本文会是一个某程度乌托邦式的说法,不过事实上,本文也很负责任的在呈现刑事政策上的看法之后,兼论社会教育及社会政策上可能的作法与应有的态度。当然,在一个人性尊严概念严重模煳的资本主义社会底下,国家资源可能在种种政治生态行为下浪费殆尽,却无意观照社会角落真实的受难者,因此很自然的,通俗的角度还是会认为本文说法是一个陈义过高的说法。问题是,文字着述的意义不就在流行之堕落文化中,反向推升,或仅仅是撑住人性最后的高度?基于此,我乐于为之作序:这是动人的硕士论文作品。

指导教授
黄荣坚
2013年12月9日


自 序

  本书试图探讨对于与精神障碍者从事性行为之行为人课予刑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人类乃是理性的存在。(Der Mensch ist ein vernunftbegabtes Wesen.)」打从启蒙时代以降,对于理性与自由意志的信仰从未自人类历史中消失。「透过自我决定来实践主体自身」的自由,不仅为个体所追求,也成为法规范亟欲保障的对象。而性自主(Sexuelle Selbstbestimmung),更是个人自我决定自由中极度敏感的一环。对于性,人类一直带有极度复杂的情绪:它既代表着神圣的结合、爱与信赖的证明、主体对于自我身体的完全掌握,却又被归入不可言说的领域,被认定为下流、污秽、肮脏、羞于启齿之事。在当代刑法规范里,性行为一方面被强烈要求以双方自主同意为其合法前提,并且认定对性自主决定的侵害具有高度不法性与可罚性,而将侵害性自主之行为独立于一般妨害自由罪加重处罚;另一方面,对于性自主同意设下要件,认为主体必须先符合一定前提,方有能力做出理性同意,此一同意方得在刑法上被认为「有效」而能阻却系争行为的不法性。

  然而,此处即出现一个矛盾:如若规范制定者指称,之所以侵害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具有高度可罚性,乃是基于个别主体所享有性自主决定自由的高度价值,那么对于被法律认定为「欠缺能力做出理性决定」的精神障碍者,在其同意系争性行为的情况下,此一性行为的发生,究竟侵害了什么?一个人类的决定,是否必须满足相对理性标准,才能被视为自由的决定?法规范是否有权力以家父长的角度,评断个别主体的决定内容是否理性,进而宣称该决定是否果真为主体的自主实践,从而判定法律应否对其加以尊重?

  本书作者即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兴趣,决定着手撰写这本论文。囿于主题与篇幅,就自由与主体概念在法哲学领域之辩证以及在刑法体系之作用上,都来不及作深层的分析讨论。关于这一部分,期能在未来进行更周延的考察与更全面性的理论建构工作。这一次,有幸荣获法学院硕士论文奖,实不胜惶恐。除了感谢审查委员青目,也要感谢协助校正稿件的张译文先生,以及法学院专案办公室的郭佳玫女士与元照出版公司,让本书得以顺利付梓。作为一本论文,本书在结构掌握及论理基础上,无疑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惟希望能抛砖引玉,借由对于精神障碍者性自主权利的探讨,激发读者思考的兴趣,进一步对于「自由」、「自我决定」、「主体实践」等涉及哲学上根本价值之命题,为更深入的反省和研究。

廖宜宁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研究的选题相当具有挑战性,也反映了台湾社会在法律与人权议题上日益精细的讨论。我本身是长期关注性少数群体权益的社工,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种复杂的个案,其中不乏涉及精神障碍者性自主权的问题。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试图将“乘机性交猥亵罪”这一看似冷峻的法律条文,与精神障碍者作为个体的权利连接起来,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者在书中对于“乘机”的定义、性自主权的内涵,以及精神障碍者在法律上的能动性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对于我们这些实务工作者来说,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并没有简单地从“保护”的角度出发,而是强调精神障碍者同样拥有追求性快乐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更多的保障和支持。当然,这本书的理论深度可能对于非法律背景的读者来说有些门槛,但如果能够耐心阅读,相信会收获很多。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引发更多关于精神障碍者性权利的讨论,并最终促成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评分

这本书读起来颇有挑战,并非那种轻松易懂的通俗读物。作者的写作风格偏向学术,用词严谨,论证过程也相当细致,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然而,正是这种严谨性,使得这本书的论点更具说服力。我尤其感兴趣的是作者对于“性自主权”的多元化解读,她认为性自主权不仅仅是“同意”与“不同意”的选择,还包括了追求性快乐的权利、选择性伴侣的权利、以及在安全和尊严的环境下表达性需求的权利。对于精神障碍者来说,这些权利的实现往往面临着更多的障碍,我们需要从法律、社会、医疗等多个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本书的案例分析部分非常精彩,作者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这使得抽象的理论变得更加具体和生动。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引起更多社会关注,并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刻板印象和歧视行为。或许,我们应该更加关注他们的需求,尊重他们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像普通人一样,享受生活的乐趣。

评分

读完这本书,我脑海中浮现的是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那些关于性侵犯、性骚扰的报道,以及那些在角落里默默承受痛苦的受害者。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将目光聚焦于一个常常被忽视的群体——精神障碍者。作者以规范适用的视角,审视了“乘机性交猥亵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例如,当精神障碍者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时,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其是否具有性自主权?当加害者声称受害者“不明白发生了什么”时,我们应该如何界定“乘机”的边界?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需要我们从法律、医学、伦理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作者的论述严谨而细致,引用了大量的案例和判例,这使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学术著作,更是一部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指南。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性自主权”的理解,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能力,需要社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那些最弱势的群体,我们需要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利和尊严。

评分

这本书的出现,填补了台湾法律研究的一个空白。长期以来,对于“乘机性交猥亵罪”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加害者的行为和受害者的权益上,而对于精神障碍者作为特殊群体的权益,却鲜有人关注。作者以敏锐的视角,发现了这一研究的缺口,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分析,更是一部人权倡议。作者在书中强调,精神障碍者同样拥有性自主权,只是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更多的保障和支持。我们需要打破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刻板印象,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他们的权益。作者的论述并非一味地强调受害者的权益,而是试图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使得这本书的观点更加客观和公正。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能动性”这一概念的运用,她认为即使精神障碍者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存在障碍,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愿,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本书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精神障碍者性自主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探讨得不够具体。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内容,相信这本书会更加具有实践意义。

评分

作为一名法律系的学生,我一直对规范适用问题抱有浓厚的兴趣。这本书的选题非常新颖,它将“乘机性交猥亵罪”与精神障碍者性自主权这一议题结合起来,这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作者在书中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非常透彻,并且能够将其与最新的判例和学说相结合,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份宝贵的学习资料。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规范适用”这一概念的运用,它强调的是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需要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涉及精神障碍者性自主权的问题上,这种规范适用的原则尤为重要,因为精神障碍者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可能存在障碍,我们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其意愿。这本书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分类和诊断,以及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对性自主权的影响,探讨得不够深入。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内容,相信这本书会更加具有说服力。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值得推荐的法律学术著作,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乘机性交猥亵罪”,更能够引发我们对于精神障碍者性自主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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