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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入门(修订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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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台湾商务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3/09/01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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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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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消费者保护法入门》一书,于2006年3月出版后,即受到各界人士热烈的採用。此次则系再配合2012年行政院消费者保护法修正草案内容、2011年6月29日公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2012年1月1 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裁併改制为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以及政府组织再造结果、两岸密切交流及新兴消费问题等,所为的修订二版。 

  本版作者力求在不变更原有架构的原则下,除配合政府组织再造及最新资料酌予更新修正外,修正内容主要系针对新的议题增列下列十个案例:

  一、基本理念部分: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问题,除将其基本规定于总论各个案例适当之处予以必要的补充说明及比较外,并增列「以投资理财为目的购买连动债所衍生的金融消费纠纷,虽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但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来保障权益」案例。

  二、产品责任部分:针对食品含塑化剂的产品责任问题,增列「消费者因食品含塑化剂所造成的损害不易证明,甚难依产品责任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案例。

  三、定型化契约部分:针对手机争议,增列「电信业者违反诚信公平原则的『手机收费条款』,无效」、金对线上游戏问题,增列「主管机关公告线上游戏契约强制规范,建立线上游戏处理机制」、针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效力问题,增列「公告契约之应记载事项,较个别磋商条款更有利于消费者时,仍应以公告之内容为准」及「礼券上不得有违反主管机关公告不得记载的事项,否则其记载无效」四个案例。

  四、特种买卖部分:针对网站标错价的网路交易问题,配合经济部公告「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增列「主管机关公告网路交易契约强制规范,建立网路交易新秩序」案例。

  五、消费资讯部分:针对荐证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问题,增列「荐证广告如有不实,其广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另外,针对大陆仿冒品泛滥问题,除简介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外,并增列「国人前往大陆旅游买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陆业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案例。

  六、其他部分: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评议问题,增列「对于金融消费争议所为在一定金额下的评议决定,金融服务业必须接受」案例。

本书特色

  为因应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订颁、行政院消保会併入行政院(消保处)等政府组织的再造,加以食品含塑化剂、手机争议、线上游戏纠纷、礼券使用期限、网路标错价、荐证广告代言责任、两岸交流消费等消费问题不断,以及2013年行政院提出消费者保护法修正草案等需要,爰予增列十个案例,此为修订二版的主因。最后,作者要强调的是:在日常生活的消费行为当中,作者期待并深信只要熟读本书:「人人都可成为消费赢家」!

作者简介

黄明阳

  台湾宜兰人辅仁大学法律系毕业,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美国爱荷华大学进修。历任行政院科员、科长、参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制组组长、副秘书长,中央警官大学(民法)兼任讲师、岭东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消费者保护法)兼任助理教授、司法官训练所(消费者保护专题研究)兼任讲座、财团法人车辆安全审验中心董事。现任实践大学(消费者保护法)兼任助理教授、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董事等职。着有《消费者保护法入门》、《消费赢家—电信案例解析》及《行政调解机制之比较—以消费争议调解为中心》等书。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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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修订二版序:熟读本书聪明消费,人人都可成为消费赢家!
推荐序(一)柴松林:这是一本写给一般消费者使用的消费宝典!
推荐序(二)杨美铃:作者是我国消保机制的最佳见证者!
初版序:人人学消保,权益就有保!

壹、基本理念
《重点提要》

第一章 消费关系
一、消费关系,是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
二、凡有消费关系,即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适用。
三、消费者不花钱的使用产品行为,亦属于消费行为。
四、凡有「营业」的行为,均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企业经营者。
五、未经合法立案的业者,亦为企业经营者。
六、政府机关,亦有可能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企业经营者。
七、偶一为之的贩售行为,并非营业行为。
八、人人都是消费者。
九、非属营业的必要范围,而为日常生活上的行为者,为消费行为。
十、业业均受消费者保护法规范。
十一、买卖关系,不一定是消费关系。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原则
十二、发生消费问题,原则上应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十三、消费者保护法原则上不适用于民国83年1月11日以前所发生的消费事件。
十四、以投资理财为目的购买连动债所衍生的金融消费纠纷,虽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但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来保障权益。

贰、产品责任
《重点提要》

第一章 产品责任的意义及范围
一、产品如有问题,业者即应负起产品责任。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无过失产品责任,不是结果责任。
三、凡是业者所提供的场所、服务、商品等,均属于产品责任的范围。

第二章 制造者的产品责任
四、设计者对其设计的瑕疵产品,应负无过失的产品责任。
五、制造者对其制造的瑕疵产品(脱线产品),应负无过失的产品责任。
六、制造者对其制造但标示不全的瑕疵产品,应负无过失的产品责任。
七、制造者对属于发展瑕疵的产品,不负无过失的产品责任。
八、因发展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主管机关应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谋补救。

第三章 非制造者(经销者及输入者)的产品责任
九、经销者对所贩售的产品,应负推定过失的产品责任(中间责任)。
十、经销者对经其改装、分装或变更服务的产品,应负制造者的产品责任。
十一、输入者对其从国外输入的产品,应负制造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金
十二、消费者因业者故意所致的损害,得请求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十三、消费者因业者过失所致的损害,得请求1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十四、消费者因业者无过失所致的损害,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十五、消费者须因产品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才能依产品责任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十六、消费者因食品含塑化剂所造成的损害不易证明,甚难依产品责任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十七、消费者因产品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害,企业经营者不必负产品责任。
十八、产品因千面人下毒所造成的损害,业者原则上不负产品责任。
第五章 与产品责任有关的其他规定
十九、产品如造成消费者受害,与该产品有关的所有产销业者应负连带责任。
二十、对于有消费安全之虞的瑕疵产品,业者应负回收责任。
廿一、企业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不得事先限制或免除。
廿二、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以分散经营风险及确保消费者求偿权。

参、定型化契约
《重点提要》

第一章 一般契约与定型化契约
一、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上的行为,通常均须签订契约。
二、现在社会上所用的契约,绝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约。
三、透过网路交易的契约,属于定型化契约。

第二章 定型化契约的立法规制
四、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内容,应符合平等互惠原则,力求公平合理。
五、定型化契约条款可能被业者滥用,而影响消费公平。
六、为确保消费公平,定型化契约条款应事先让消费者有看到的机会。
七、为确保消费公平,定型化契约在订立前应给予消费者合理审阅期间。
八、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九、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十、电信业者违反诚信公平原则的「手机收费条款」,无效。
十一、异常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十二、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个别磋商条款牴触者,无效。
十三、定型化契约条款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第三章 定型化契约的行政规制
十四、定型化契约书范本提供签约上的比较参考,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五、未记载经主管机关公告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仍构成契约内容。
十六、公告契约之应记载事项,较个别磋商条款更有利于消费者时,仍应以公告之内容为准。
十七、违反经主管机关公告的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无效。
十八、礼券上不得有违反主管机关公告不得记载的事项,否则其记载无效。
十九、主管机关公告线上游戏契约强制规范,建立线上游戏处理机制。

第四章 定型化契约的损害赔偿
二十、消费者因契约而受害,亦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廿一、履约保险(或保证)机制可以有效保证契约的履行。

肆、特种买卖
《重点提要》

第一章 传销行为与特种买卖
一、产品因传销行为而成立的买卖契约,均须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符合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要件,才能适用该法「特种买卖」的规定。

第二章 邮购买卖
三、凡以广告传销方式,且消费者并无检视产品机会所成立的买卖,为邮购买卖。
四、邮购买卖的消费者对于购买的产品,有7日犹豫期间及无条件解约权。
五、邮购买卖主要系以广告传销为主,消费者容易受到其广告的影响。
六、消费类的网路交易,亦适用邮购买卖的规定。
七、主管机关公告网路交易契约强制规范,建立网路交易新秩序。

第三章 访问买卖
八、凡由业务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向消费者进行推销而成立的买卖,为访问买卖。
九、访问买卖的消费者对于买卖的产品,有7日犹豫期间及无条件解约权。
十、访问买卖主要系以人员传销为主,消费者容易受到其传销的影响。
十一、老鼠会多以访问买卖方式推销,为不合法的多层次传销行为。

第四章 现物要约
十二、凡业者未经消费者要约即将产品迳寄送给消费者的行为,为现物要约。
十三、现物要约系以产品迳行寄送作为要约手段,消费者常因而感到困扰。
十四、邮包诈骗,系利用现物要约来进行诈骗行为。
十五、刮刮乐诈骗,系利用邮件寄送或简讯传达等方式进行诈骗行为。

第五章 分期付款买卖
十六、凡消费者可以先享受产品,价金分期支付的契约,为分期付款买卖。
十七、分期付款买卖的契约资讯应公开透明化,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八、分期付款买卖契约应附具「分期摊还表」,消费者并有提前清偿权。
十九、分期贷款买卖不是分期付款买卖,消费者要特别注意。

伍、消费资讯
《重点提要》

第一章 消费资讯权
一、消费资讯权,属于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上非常重要的权利。
二、消费资讯的充实,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与消费公平权益。

第二章 广告
三、广告属于企业经营者促销产品的主要手段,应予适当规范。
四、企业经营者对其产品的不实广告,应负一定的广告责任。
五、媒体经营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不实而仍予刊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荐证广告如有不实,其广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消费信用贷款的广告,应力求公开透明化。
八、如何判断不实广告,以有效保障自己权益。

第三章 标示说明
九、标示说明为产品法定的身分证。
十、标示说明的目的,主要在维护消费公平。
十一、标示说明的目的,同时也在确保消费安全。
十二、认明标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十三、国人前往大陆旅游买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陆业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章 品质保证
十四、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品质,否则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十五、企业经营者对其产品保证品质时,应就其保证的内容负责。
十六、口头的品质保证,与书面的品质保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包装
十七、所有的产品,基本上均应有必要的包装。
十八、产品不可以夸大包装,以免误导消费者。
十九、产品不可以过度包装,以免浪费社会资源。
二十、产品应有安全的包装,才能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上的安全。

陆、其他
《重点提要》

第一章 消费争议的处理
一、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循正确管道申诉,不要自认倒霉。
二、企业经营者应重视消费者的申诉,并妥为处理,以提昇商誉。
三、申诉未获妥适处理的消费者,尚可向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消费者对于消费争议的调解结果不成立时,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对于金融消费争议所为在一定金额下的评议决定,金融服务业必须接受。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行政机关
六、消费者保护官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业人员。
七、行政院消保会已于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有监督各主管机关做好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权限及责任。
八、企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时,均由各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九、地方政府对于在其辖区内所发生的消费争议,均有处理的权限及责任。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十、消费者保护团体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一、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为同一原因受害的众多消费者,提起团体诉讼。
十二、消费者保护团体就企业经营者重大违法行为,可以提起不作为诉讼。

第四章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十三、消费者保护法除了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外,也要促进企业的永续发展。
结语:真正最能保障消费者权益者,还是消费者自己!

【附录】
附录一:消费者保护法
附录二: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附录三:消费者保护行政机关体系表
附录四:行政监督表
附录五:消费争议处理程序表
附录六:定型化契约范本及公告一览表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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