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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新闻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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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出版社:书泉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3/08/25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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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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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兴高采烈签约买屋,却发现是凶宅怎么办?您知道在游泳池丢大便,会被移送法办?婚礼当天悔婚逃跑的新郎要负赔偿责任,奇怪吗?

  本书分为房屋买卖、网路、刑事、宠物法律、民事、交通六大主题,借由真实新闻事件改编的案例,让读者了解法律适用的原则,遇到类似案例事实,积极面得主张权利,消极面得保护自己。走,就让我们一起同游实用的法律世界吧!

作者简介

邓湘全律师

  .阳昇法律事务所 主持律师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仲裁人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荣誉谘询律师
  .警察广播电台法律生活单元律师
  .国防部国军辅导诉讼公聘律师

吕嘉坤律师

  .阳昇法律事务所 律师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士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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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Part1 房屋篇
1.不想买到跳楼屋,应知跳楼事!
2.买到有瑕疵的房子,该怎么办呢?
3.房屋与广告内容不符,可否主张瑕疵减价?
4.法定空地如何使用?
5.无权占有就要拆屋还地
6.顶楼加盖曾经烧死过人,算不算凶宅?
7.买到有瑕疵的房子,如何主张权利?
8.顶楼屋主看这边---大楼顶设置基地台要经过顶楼屋主同意
9.违章建筑之买卖问题
10.管委会可否处罚违反规约的住户?
11.房屋永久使用权之意思!
12.仲业之斡旋金、要约书,您知多少?
13.社区大楼铁栏杆掉落伤人,谁的责任?

Part 2网路篇
1.网路购物七日鑑赏期
2.网路诽谤知多少?
3.按个赞有错吗?
4.网路拍卖医疗器材,小心哦!

Part 3刑事篇
1.乱骂员工的法律责任!
2.沈迷网路不顾小孩之遗弃罪问题
3.对嘴演唱没有告知听众,是否构成诈欺?
4.想清楚再进去,不要无故侵入住宅
5.偷看简讯也触法,查女友小三遭起诉
6.龙发堂丢香焦公然侮辱罪成立!
7.应征工作交付提款卡,小心变成人头帐户
8.泼强硷,构成重伤罪
9.店家对客人强制搜身,小心触法
10.粪便哥,毁损他人之物的法律责任
11.通缉犯持假证件洽公,罪上加罪
12.Makiyo「重伤未遂」案
13.未经同意插电使用,小心构成犯罪
14.跑进公寓楼梯间按错电铃还不走,构成侵入住宅罪!
15.谎称票据遗失,小心成立诬告罪
16.过年过节、人情事理,可以送礼给公务员吗?
17.何谓易科罚金?
18.楼梯间装监视器是否侵犯邻居隐私?
19.指桑骂槐骂老母狗,是否构成公然侮辱罪?

Part 4宠物篇
1.打狗致死,可恶!有罪!
2.带狗游泳溺死不救,小心移送法办
3.再谈谈动物保护
4.饲主的法律责任

Part 5民事篇
1.疯狂购物男,法院裁定花钱需妻同意
2.夫妻讲情也讲钱--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购买新公司要注意什么事情呢?
4.未成年子女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家长要负连带责任
5.商品礼券得否约定使用期限?
6.债务人脱产,债权人有撤销权可用哦!
7.子女不孝撤销赠与,强力请求返还
8.拾金不昧之报酬请求权
9.赌债是债?赌债不是债?
10.放炮不要炸伤人,小孩放了大人赔
11.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12.失踪好久,怎么办? 3
13.养儿不见得防老啊!
14.爱人要回赠与啰!
15.恶父老病,子女仍要负担安置费?
16.是送我,还是借我名登记啊?
17.强制执行谁的货啊?
18.如何结婚?
19落跑新郎之损害赔偿责任!
20.聘金支票不得拒付
21.这是谁的小孩啊?
22.造成婚姻破裂有责任的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3.如何应付债务人恶意脱产行为!
24.婚宴餐厅提供服务有重大瑕疵,请求精神赔偿!
25.委託外遇抓姦,看清楚再签约吧!
26.恶作剧订餐、订Pizza、订饮料,缺德鬼的法律责任

Part 6交通篇
1.路霸霸路之法律问题
2.酒后驾车,警、民争议之处理
3.酒后驾车之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4.酒后驾车刑责加重了!
5.绿灯行车撞伤抢黄灯之人,驾驶有罪吗?
6.行人违规过马路,发生车祸谁的错?
7.上下班指挥交通不当发生车祸,谁的责任?
8.开车门再不注意后方来车,车祸就赔惨了!
9.真奇了,公园打球竟弹到马路上发生车祸
10.撞到人应该报警或送医处理,不然被遗弃致死送办
11.真可怕,小猪从车上掉下来了!
12.任意拦车挡道构成妨害自由!
13.不当劝阻他人门前停车,小心构成恐吓罪!
14.假车祸要求赔偿,诈欺罪起诉!

图书序言

Part1房屋篇

1.不想买到跳楼屋,应知跳楼事!


罗觅鸥与朱俐叶结婚三年后,终于买了自己的房子。没想到小俩口搬进去之后,才从邻居的口中得知,这栋公寓曾经有一名男子吴士比从顶楼平台跳楼自杀身亡。胆小的朱俐叶害怕公寓会闹鬼,每天晚上都失眠。罗觅鸥一方面不忍爱妻受苦,另方面不满前任屋主雷得从未告知这间房屋是「凶宅」,马上就去找雷得理论,要求退屋还钱。然而,雷得认为跳楼男子是从顶楼平台跃下,并不是在这间房屋里面自杀,所以这间房屋并不算是「凶宅」,拒绝退屋还钱。买房子真是要注意啊!

法律新闻眼

曾经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我们称它作「凶宅」。买卖房屋时,卖方如果没有告知买方这个房屋内发生过命案,也就是房屋是俗称的「凶宅」,这件事实,买方可以主张这个房屋有重大的瑕疵,得以请求解除契约或是减少买卖的价金。但是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一种让人困扰的情况,就是从屋内往外跳,其他不同楼层之住户跳楼、发生命案、自杀等等。像上面所说的情形,不是发生在这间屋子或这一个公寓楼层里,例如楼上有人跳楼,整栋大楼的各个楼层都会变成凶宅吗?常见新闻的标题上写着:房屋内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构成房屋买卖之瑕疵等等。但是在跳楼的情形呢?这是一般人比较不容易理解的部分。不管再怎么困扰,还是搞清楚比较好!毕竟买卖房屋的时候,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不管是对买方或者卖方来说,都有加以探索的需要。实际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房屋是「凶宅」。内政部曾经对于「凶宅」的定义,作出行政解释,内容大略是:一般大众所俗称的「凶宅」,主要指在卖方持有产权的期间里,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实(即陈尸于专有部分),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如从该专有部分跳楼);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即未陈尸于专有部分)。请注意,这里有个「卖方持有产权的期间」这种限制条件哦!也就是说,如果卖方持有产权期间没有凶杀事件,而是在卖方的「前手」持有产权的期间发生的,可能会被认定不是凶宅!这样说来,是不是有点怪怪的呢!有关房屋被认定是「凶宅」的这种瑕疵,举一个曾经发生的案例来做说明:原告主张所购买的房屋,为公寓大厦的其中一个楼层,曾经有人从那栋大楼的其他楼层跳楼自杀,他发现这件事之后,认为所购买的房屋是凶宅,跟被告(卖方)说那个是属于重大的瑕疵,要求解除契约。卖方主张说:买方又不是买下整栋大楼,他出卖的那一层并不是凶宅,是正常的房屋,不可以解除契约。在这个案例,法院认为大楼的不同楼层,就算曾经发生自杀或跳楼事件,在一般交易观念上,并不认为其他楼层也会因此变成「凶宅」,这种跳楼事件不会导致房屋价值、效用、品质之减损【註:大楼有人跳楼,真的不会造成这栋楼的房价下跌吗?前述观点,值得检讨】。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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