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本策略的书,适合科技公司的高阶经理人和法务智权人员。
作者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从策略的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在美诉讼的问题。所以重点不是告诉读者美国的法律是什么,而是向读者介绍如何做美国诉讼的规划。
不论是原告或被告,公司管理阶层必须有能力综观全局,设定诉讼目标,调配公司资源,调和公司内部不同意见,建立诉讼团队,以及制定公司短、中、长期的工作策略目标,以增加未来诉讼或谈判的力道。
对上述这些议题有兴趣的读者,在读完本书后,应该不会失望。
作者简介
卢远珊
【现职】
理慈法律事务所涉外诉讼资深顾问
【经历】
美国纽约州华盛顿特区律师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
讯连科技法务长
台达电子法务长
【学历】
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
政大外交研究所硕士
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硕士(LLM)
美国美利坚大学法律博士(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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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前 言∕1
Chapter 1 美国诉讼制度简介
一、联邦制度(Federalism)∕5
二、民事诉讼里的证据发现(Discovery)规则∕10
三、民事诉讼里的长臂(Long Arm)管辖原则∕17
四、刑事案件中检察官的犯罪协商能力∕20
五、原被告在美诉讼中所面临的各种不同的举证责任∕22
Chapter 2 联邦反托拉斯法与联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执法状况
一、一般法律规定∕25
二、案例一:龙锋(Eagle Eyes Traffic Ind. Co., Ltd.)订价案∕35
三、案例二:微软垄断案∕37
四、案例三:Yazaki共同订价案∕41
Chapter 3 联邦专利法和专利诉讼制度
一、一般法律规定∕45
二、法院诉讼∕49
三、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诉讼∕53
四、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再审程序∕56
Chapter 4 联邦国外行贿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of 1977)
一、一般法律规定∕63
二、案例一:日本石桥公司案∕67
三、案例二:瑞士ABB公司案∕69
四、案例三:台湾欣科公司案∕74
Chapter 5 联邦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一、一般法律规定∕77
二、案例一:韩国科隆公司案∕80
三、案例二:永丰余案∕82
四、案例三:四维案∕84
Chapter 6 美国诉讼制度的特征
一、被告公司须全体动员∕93
二、昂贵的律师费用∕94
三、美国诉讼保证程序正义,但不保证实质正义,而陪审团也不会有所罗门王的智慧∕99
四、审判时重临场表现,而非书状表达∕101
五、高额的损害赔偿金额∕102
六、美国反托拉斯法、国外行贿法,以及经济间谍法的面面观∕103
Chapter 7 友达和欧洲维他命制造商在美反托拉斯案的启示
一、友达案∕110
二、欧洲维他命制造商案∕116
Chapter 8 宏达电案和晚近美国手机业者专利争端的评析
一、宏达电与苹果的专利诉讼案∕123
二、美国手机业者的专利大混战∕129
Chapter 9 国内科技业管理阶层面对美国专利诉讼所处的困境
一、业者对美国专利诉讼的本质缺乏了解∕146
二、业者缺乏处理专利诉讼或谈判所需的专业以及语文能力∕150
三、业者不知如何设定有效的诉讼目标策略以符合公司长远的商业和竞争利益∕151
四、业者对美式专利操作的逻辑不熟悉∕152
五、微软告Barnes & Noble书局(B&N)的案件分析∕159
Chapter 10 国内科技公司的因应美国诉讼之道
一、应将专利视为竞争工具加以长期维护及投资∕163
二、应培养企业本身的诉讼谈判人才∕167
三、应认清诉讼是美国公司常用的竞争手段∕170
四、对刑事案件要小心应付,公司治理很重要∕172
五、制定与推动诉讼策略应由公司管理阶层集思广益∕173
六、在美国市场推动品牌销售要有专利考量及诉讼准备∕175
结 语∕183
附 录
1.美国司法部到2012年对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裁罚罚金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总表∕187
2.美国司法部就反托拉斯犯行给予特赦的条件∕200
3.微软告Barnes & Noble, Inc.专利侵害的民事起诉状∕207
4.美国司法部自2003年到2012年所处理的反托拉斯案件总表∕219
5.美国司法部起诉友达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诉状∕235
推荐序一
远珊兄在东吴法律系就读时比我低一届,本人身为学长,在校时就与其有数面之缘,只是印象并不特别深刻。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大家在校时英美法的课业压力都很重,有时实在分身乏术。所以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查字典,以及预习老师在课前所指定上课讨论的案件上,因此学长学弟之间平常彼此交流的机会实在不多。
远珊兄自东吴毕业后进入政大外交研究所继续攻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等学科,后又赴美攻读法学硕士及法律博士学位,并于取得美国律师执照后,长年的处理国际法律及诉讼事务,可说是学有专长,并为母校争光,让我这个老学长也深感欣慰。
这本书可以说是远珊兄从事美国律师业务多年的心得和总整理,难能可贵的是,其出发点是从国内科技业的需求看问题,为的是帮助业界了解和解决恼人的美国诉讼问题,甚至希望他们能在事前就能避免问题的发生,所以远珊兄并非单纯的从美国外部律师的观点看问题,所以并没有单纯的律师事务所的生意经考量。
本书中所论及的许多专利案件,其实国内业者并不陌生,但其中所讨论的反托拉斯法、经济间谍法,以及海外行贿法等美国联邦法律,读者可能就不甚熟悉,国内业者为避免误触法网,导致公司重大民、刑事责任,可以参考相关美国法律规定,并在事前规划公司的员工行为准则及作业流程,以玆因应,这应该是本书最主要的目的,也应该是远珊兄最主要的期盼,望读者们能善加利用。
东吴大学校长
潘维大
推荐序二
远珊兄过去几年曾多次在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任教,曾经讲授英美侵权行为法,以及授权谈判实务等课程。他的教学一向强调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并以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教学重点。授课时以培养学生风险评估的能力、法律谈判的技巧,和规划诉讼策略等为其教学重点。他能带领学生从各种不同的面向从事观察和分析,让学生能从操作面的观点,归纳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远珊兄多年的教学风格,本所很多同学至今还津津乐道。
这本书就是其多年参与美国诉讼实战经验的累积,本书的重点是从业界的角度,透过实例的探讨,希望能让公司管理阶层迅速理解问题之所在,进而能掌握解决问题的关键。特别的是,现在的科技业者所面对的美国诉讼挑战,已不再限于专利诉讼,在反托拉斯法和营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也特别引起业界的注意。
远珊兄在本书中也多次强调,美国法律涉外适用的对象相当广泛,以及美国司法机关绵密的追诉手段,科技业者实在不可掉以轻心。他在本书中举出不少实际发生的案例,其中更有许多台湾业者在美诉讼的案件,内容发人深省。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本书应该能对业界产生诸多之警示作用。
特别是在本书中所介绍的反托拉斯法、经济间谍法,以及海外行贿法等美国法律规定,涉嫌的外国人仍可能遭到美国司法部的调查,甚至起诉及判刑。国人和业界并不熟悉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当局的办案作为,所以不能排除误触法网的可能。 远珊兄在本书中介绍了许多实例,如科隆案、微软案等,极具参考价值,也与交大科法所长期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实证化、整合化」不谋而合,期待对实务工作者有所启发,也更进一步精进法律的研习与体会。
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台湾科技法学会理事长
刘尚志
推荐序三
远珊兄与我均曾受教于东吴大学法律系比较法学组,我们是同班同学,算一算这都是30年前的事了,当时我们在校要读5年,修满180多个学分,才能毕业。法律课程包含大量的英美法课程,其中大部分都是必修学分,当时的我们,连中文的法律课程都不一定能应付,更何况是英文的,想想当时情景,真是苦不堪言。
但也就因为这些磨难和试炼,我们也能较早接触到英美法的内容,接受当时国内英美法权威教授的指导。遥想当年,杨鸿基、成永裕老师教授英美契约法,陈长文老师教授国际公法,还有其他师长,个个都是一时之选,也都让我们获益匪浅,即便到了现在,他们当时的教诲,仍能让我在处理案件上,有所助益。
本人在科技业界担任法务长多年,曾多次处理美国诉讼案件,也曾多次与美国外部律师合作,办理诉讼及谈判事宜。但外部律师通常对国内业界的需求不一定能完全掌握,再加上彼此之间语言、文化,及认知上的隔阂,所以有时也难免鸡同鸭讲,导致彼此在配合上产生失焦的状况。
远珊兄在国内业界担任法务长职位多年,对于业界的需求相当了解,同时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所以他在本书中强调,只要在美国从事品牌产品的销售,就要有在美诉讼准备,这必须在平时就加以训练,建立公司内部的诉讼标准作业流程,以免措手不及。神达集团在相关领域中经过多年的耕耘,也产生了若干效果。就此,业界的同仁如尚未从事相关准备,也宜未雨绸缪,及早因应。
至于说科技业者如何做才能完备,为避免挂一漏万,本书业已提供若干解决方案及建议,读者不妨参考使用,一定会有实质的帮助。
神达集团副总法务长
法务经理人协会理事长
阮启殷
自序
我要把这本书献给我的父亲卢怀钧先生,虽然他已过世快20年了,我还是时常想念他,并总是记着他在世时对我的关爱和教诲;还有我的母亲卢朱长英女士,她的慈母光辉,是我写这本书的最大动力。另外,我还要感谢内人陈宝孙女士,她的协助和鼓励使我能顺利完成本书。
本人从大学时起接触英美法到现在已有将近30年的时间了,在前20年里,因为缺乏在美诉讼的实战经验,所以对其中关键问题一直都是一知半解、雾里看花;直到晚近10年左右,因为在业界工作的机会,才有机会直接操作美国诉讼,并参与在美的实际审判,这才对美国法律及诉讼的相关议题有进一步的理解与体会。
由于这些实务经验的累积,我才慢慢了解到,美国法律和诉讼制度其实主要是美国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有其独特的发展轨迹与重点,故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诉讼制度,在很多地方是大相迳庭的。所以,本国企业一时之间也很难掌握其间差异,再加上语言和文化的隔阂,老是错把冯京当马□,让人啼笑皆非。
譬如,美国很多的法律诉讼制度源自英国的普通法(即判例法—case law),所以其在州法的层次上,尚保有许多英国普通法的遗迹;但其在联邦法的层次上,因其内容以参众议院所通过的成文法(codified law)为大宗,所以与普通法的联系就不甚明显,这种判例法和成文法混合的体制就属于美国法律体系中其中很独特的地方之一,而此种美国法律和诉讼制度的独特性,却往往是国内业者重要的诉讼决策关键,读者不可轻忽。
在亚洲大中华区域中,香港和新加坡因为曾系英国的殖民地,故其法律诉讼制度与美国有若干传统上的联系,所以隔阂不深,但中国及台湾则不然,这主要是因为其间文化制度差异极大使然,这当然也往往导致国内企业误判情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美国法律和诉讼制度特别的地方包含:审判制度里的陪审制度、法官及陪审团权责的划分、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原告所负不同程度的举证责任、原被告律师交互诘问的程序、美国司法制度里中央与地方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以及诉讼中的证据发现规则等关键议题。其实这些诉讼制度的特征与他国差别很大,没有实战经验的公司法务人员,很难说明其中所涵盖的风险,也容易导致公司管理阶层在美国的诉讼评估失真。
所以作者撰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公司管理阶层了解在美国诉讼的真实状况,希望能帮助他们能在危机发生之前,能在认知上以及策略上,事先将自己武装起来,认清在美诉讼绝非是小打小闹的议题,或是单靠外部律师就可以解决的事件,处理的不好,牵一发动全身,公司的声誉及营运就会受损。其中主要是因为在美诉讼,成本高的吓人,而外国的诉讼当事人在美又面临许多文化和制度上的隔阂所致,一不小心,面子、里子都可能不保,进而造成公司及股东重大损失。
讲到这里,为避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公司的管理阶层还是要尽快规划美国诉讼的处理原则,并且还要能身先士卒,起带头作用,让公司的高阶主管能在事前有风险意识,并能在事后能採取正确的因应措施。最终目的当然还是希望能降低公司的诉讼风险,甚至能化被动为主动,为公司保有最大的利益。
卢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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