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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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成为重要的避险工具,保险法为法商学系重要课程,也是许多国家考试必考科目,作者综合考试经验、律师实务经验和教学经验,根据概念化、简单化的原则编撰本书,先对条文作简明之介绍,并举实例说明,让读者能马上活学活用,使考生能顺利考取,一般读者也有增进保险知识之效用。

作者简介

林胜安

  现职:
  华视空中教学理财规划及投资学主讲
  林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邦投顾证券分析师

  学历:
  台中师专毕
  中兴大学企管系毕
  政治大学财政研究所毕
  行政院公费留学旧金山金门大学税务研究所

  经历:
  台湾省政府财政厅股长
  中兴大学、台中科大、朝阳科大教授投资学、证券交易法、商事法等课程
  庆宜证券顾问
  庆宜投顾副总经理
  大展综合证券副总经理

  考试:
  律师高考及格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财税行政高考及格
  海关特考及格
  金融特考及格
  国家考试证券分析师考试及格

  着作:
  股市完全精通
  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法概要
  股票赚钱 101 招
  公司法概要
  共同基金理财
  如何投资未上市股票
  保险法概要
  银行法概要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光影的叙事:电影艺术的百年演进》的图书简介: --- 光影的叙事:电影艺术的百年演进 导言:凝视黑白,驶向未来 自十九世纪末卢米埃尔兄弟的第一束光投射到银幕上,电影便以其独特的、令人屏息的力量,介入了人类的认知与情感领域。它不仅是一种技术奇迹,更是一种全新的艺术语言,一种前所未有的文化载体。本书《光影的叙事:电影艺术的百年演进》,并非仅仅是对电影史的枯燥罗列,而是一次深入剖析电影语言如何诞生、发展、成熟并最终走向多元化的思想旅程。 我们将从光影的物理属性入手,探究电影如何从单纯的“记录运动”的奇观,蜕变为能够承载复杂哲学思辨、细腻人性描摹的宏大叙事工具。本书旨在系统梳理二十世纪至今,电影美学、叙事结构、技术革新以及社会文化背景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呈现一个立体而鲜活的电影世界。 第一部分:默片的诞生与形式的奠基(1895-1927) 本部分聚焦于电影作为一种新兴艺术形态的“童年时期”。在缺乏对白约束的时代,影像的纯粹性被推向极致。 第一章:机械的幻觉与初期的奇观 我们首先审视电影技术的萌芽,从爱迪生的活动电影放映机到卢米埃尔的实况记录。重点分析早期电影工作者如何通过剪辑(如爱德文·S·鲍特斯)、场面调度和摄影机运动,初步建立起电影的语法基础。这一时期,电影主要服务于娱乐和记录,但其蕴含的叙事潜力已初露端倪。 第二章:叙事语言的成熟:格里菲斯与史诗构建 D.W.格里菲斯的工作被视为里程碑式的转折点。本章深入解析他在《一个国家的诞生》等作品中确立的平行剪辑、特写镜头、景深处理等技术如何系统化地服务于复杂的情感表达和宏大的历史叙事。同时,我们将探讨默片时代的“蒙太奇理论”——从普多夫金的对比蒙太奇到爱森斯坦的冲突蒙太奇,这些理论如何将剪辑提升到哲学层面,使其成为叙事意义的主要生成器。 第三章:流派的兴盛:德意志表现主义与苏联先锋派 默片并非铁板一块。本章考察了两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和苏联在电影美学上的激进探索。德意志表现主义如何通过扭曲的布景、强烈的明暗对比,外化人物的内在恐惧与焦虑(如《卡里加里博士的小屋》)。而苏联的先锋派电影人则将蒙太奇理论推向极致,探讨电影如何成为改造观众意识形态的有力工具。我们将比较不同地域在面对“无声”这一媒介限制时所展现出的惊人创造力。 第二部分:有声的冲击与好莱坞的黄金时代(1927-1960) 有声电影的到来,彻底颠覆了电影的运作模式,也引发了艺术与商业之间深刻的再平衡。 第四章:声音的革命与叙事的重塑 “有声时代”的来临并非一帆风顺。本章剖析了技术过渡期电影人所面临的挑战——如何将画外音、对白和音乐融入到已经成熟的视觉语言中,而非简单地成为舞台剧的拙劣记录。我们将分析这一时期“固定机位”的退潮与“声场设计”的兴起,以及它如何服务于经典好莱坞叙事模式(Classical Hollywood Narrative)的标准化。 第五章:类型片的定型与星群的建立 黄金时代是类型片(Genre)高度成熟的时期——西部片、黑色电影(Film Noir)、歌舞片、恐怖片等。本章将分析好莱坞制片厂制度如何系统化地生产这些类型产品,并深入研究黑色电影中独特的视觉风格(如低调照明、深焦镜头)与战后美国社会的异化心理之间的深刻关联。同时,探讨明星制度如何使演员成为超越角色的文化符号。 第六章:欧洲的突破:现实主义与作者论的萌芽 当好莱坞趋于稳定时,欧洲电影界开始反思其商业化倾向。本章重点探讨意大利新现实主义的出现,他们走出摄影棚,深入街头,使用非专业演员,以其近乎纪录片的真实感,捕捉战后人民的生存困境。这为日后“作者论”(Auteur Theory)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电影不再仅仅是制片厂的工业产品,而是导演个人风格与世界观的集中体现。 第三部分:现代主义的回响与影像的解构(1960-1980) 六十年代后,社会思潮的剧烈动荡直接反映在电影语言的叛逆与创新之上,电影开始质疑自身的“现实性”。 第七章:法国新浪潮:打破第四面墙 法国新浪潮是现代主义电影的集中爆发点。以特吕弗、戈达尔为代表的影人,批判既有的叙事规范,主张“场面调度”优先于传统剪辑。本章将细致分析他们如何运用跳接(Jump Cuts)、即兴表演、直接对观众的独白,来展现一种更具主观性、更片段化的现代人经验。 第八章:新好莱坞的觉醒与反英雄的崛起 受欧洲思潮影响,美国电影工业在越战和民权运动的背景下迎来了“新好莱坞”时代。导演如科波拉、斯皮尔伯格、斯科塞斯等,继承了作者论的精神,开始拍摄对美国梦提出质疑的影片。本章分析了这一代导演如何将作者的个人视角,巧妙地融入到商业制作的框架中,诞生了一批探讨道德困境与权力腐蚀的经典之作。 第九章:亚洲电影的勃兴:纪实与哲思的交融 本部分还将目光投向东方。详细考察日本“新浪潮”中如小津安二郎的“物哀”美学(低机位、榻榻米视角)对日常生活的哲学化处理,以及黑泽明的史诗叙事对西方西部片传统的继承与超越。同时,也探讨了七十年代新兴的香港武侠片对动作美学的先驱性贡献。 第四部分:后现代的迷宫与数字的边界(1980至今)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影艺术进入了一个解构、重构和技术无限拓展的新阶段。 第十章:特效的爆炸与奇观的回归 八十年代后,《星球大战》等影片开启了视觉特效的军备竞赛。本章探讨了CGI技术对电影叙事可能性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它解放了想象力的边界,创造出前所未见的奇观;另一方面,它也引发了对“真实感”和“故事核心”被技术异化的担忧。我们将分析商业大片如何平衡场面调度与数字资产的运用。 第十一章:后现代主义的拼贴与互文性 后现代电影的显著特征是自我指涉、类型杂糅与对历史的戏仿。本章将分析昆汀·塔伦蒂诺等导演如何通过大量引用、重构经典电影元素,构建出一种既怀旧又解构的复杂文本。电影不再试图描摹单一的“现实”,而是成为一个由无数引用构成的文化对话场域。 第十二章:流媒体时代与电影的未来形态 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和流媒体平台的崛起,对电影的发行、消费模式乃至其艺术形式本身构成了挑战。本章探讨了电视剧的“电影化”趋势(即“影集化”),以及独立电影人如何利用新媒介寻找新的表达空间。我们将讨论,在碎片化观看成为常态的今天,长篇叙事电影的“仪式感”是否正在消亡,以及导演们如何应对这一全新的媒介环境。 结语:光影永恒的对话 《光影的叙事》的最终目的,是引导读者超越单纯的“观众”身份,学会用电影创作者的视角去解析每一帧画面的选择、每一次剪辑的意图,以及导演如何通过光影的排列组合,与我们进行一场持续百年的、关于人类存在、情感和社会的深刻对话。本书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框架,以理解电影艺术是如何从一个简单的光学实验,发展成为我们理解当代世界的关键钥匙。 ---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出版缘起
序 言
凡 例
沿 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第二节 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费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第五节 复保险
第六节 再保险

第二章 保险契约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基本条款
第三节 特约条款

第三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火灾保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
第三节 陆空保险
第四节 责任保险
第四节之一 保证保险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
第二节 健康保险
第三节 伤害保险
第四节 年金保险

第五章 保险业
第一节 通 则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第四节之一 同业公会
第五节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图书序言

序言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乃成为现代人类趋吉避凶的重要工具,除了健保、劳保之外,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还有其他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保单,因此,保险法学科也是大专院校法学院、商学院的重要课程和许多考许必考的学科。

  由于保险法关系吾人生活和学生考试如此密切,为使学生容易了解保险法条文之意义、精神,本书配合书泉出版社白话六法体系,将全部条文以口语化逐条释义,若干重要条文并作重点整理,以期读者学习之便利。

  近年来各种法律的制订或修改,朝向白话和详尽,因此,条文变得项、款、目很多,有的多达十项,阅读起来颇为不便,因此,条文有二项以上者,本书在各项之前标以等,期能带给读者阅览之便利;又本书之编撰方式尽量朝向口语化、概念化、简单化努力,惟有口语化,才能获得具体概念;惟有概念化,才能进一步简单化;简单化之后,才能记得住,才能在生活上活学活用。

  本书是笔者多年来在大学讲授保险法之心得,笔者虽惮精竭虑、奉献所学,但才学浅陋,如有疏误,尚祈专家先进斧正,幸甚!

林胜安 谨志

图书试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第一条 (保险之意义)


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

解说
本条规定「保险」及「保险契约」的意义,条文明确指出保险法所规范的是「保险」的法律行为,是先就什么是「保险」及「保险契约」为概括性的定义,之分述如下:

(一)保险法所指「保险」,是指契约当事人之合意,一方(要保人)交付保险费给他方(保险人)为代价,而由保险人承担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发生所产生的损害,依照约定负担赔偿财物的行为,而以上述保险行为为内容所订立的契约,就称为「保险契约」。例如: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如甲在十年内死亡,则保险公司应赔偿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这种法律关系使是一种保险行为,而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的契约,就是保险契约。

本条文中所指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是指这些事故须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且事故之发生为不确定,非故意之情形而言。如事故已发生,则根本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若是故意,系人力所为,并非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情形。
又所谓「损害」,包括具体损害与抽象损害二种,具体损害是可以金钱价值计算的损害,如建筑物毁损;抽象损害是指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的损害,如人死亡或残废等。

(二)第二项为保险契约之定义:

保险契约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的契约。

保险契约的法律性质如下:

1. 保险契约是有名契约:凡法律赋与一定名称之契约,叫做有名契约,否则叫做无名契约,保险契约乃保险法所明定,所以它应该是有名契约。

2. 保险契约是双务契约:当事人双方互负对价关系的债务之契约,叫做双务契约,保险契约,要保人方面负有支付保险费的债务,保险人方面负有赔偿财物的债务,两者居于对价关系,所以保险契约是双务契约。

3. 保险契约是有偿契约:当事人互为对价关系的给付之契约叫做有偿契约,双务契约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对价关系的债务,结果当互为对价关系的给付,所以双务契约都是有偿契约(但相反言之,有偿契约却未必都是双务契约)保险契约是双务契约,同时也是有偿契约,因为要保人所为保险费的给付,与保险人所为保险金的给付,是互为对价的缘故。

4. 保险契约有认为是要式契约,但也有认为非要式契约:

(1)认为要式契约的依据:
本法43条规定: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本法55条明定保险契约应记载的事项。

(2)认为非要式契约的依据:
本法?- 并未明文保险契约应以书面为之。
保险契约乃契约之一种,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为成立,并非要式行为,至于保险单或暂保单之出给,系契约成立后,保险人之应履行之义务,但并非保险契约之成立要约,故保险法?3,44应解为训示规定。

5. 保险契约是定型化契约:保险契约因渐次技术化、定型化与团体化之关系,致其内容均由保险公司一方面所决定,要保人祇有依保险公司所定之条款同意订立与否之自由,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所以学者称保险契约为一种附合契约(Contract in set form)或定型化契约。

在保险契约,要保人既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所以在行政上,政府对于各种保险契约之条款,必须进行事先审查,避免保险公司任意订立不利于要保人的条款,借以保护要保人之利益。在立法上,保险法?4 II更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6. 保险契约是继续性契约:保险契约非如现实买卖之仅为一时的法律关系,而系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其继续期间之长短,因保险种类之不同而有差异,人寿保险契约期间较长,运输保险契约期间较短,保险契约因属于继续性契约,所以也得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例如危险减少时,被保险人得请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本法?9 II)便是。

7. 保险契约是射倖契约:保险契约要保人固确定的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则系乎偶然事故之是否发生,因此学者乃称保险契约为一种射倖契约。

8. 保险契约是最大诚意契约:保险契约是诚意契约,须依诚信原则为之,按一般契约莫不须依诚信原则为之,非独保险契约如此,但保险契约因具有射倖性的关系,所以对于诚信原则须特别强调始可,否则易于流为赌博。因而学者乃特称保险契约为最大诚意契约。

第二条 (保险人之意义)

本法所称保险人,指经营保险事业之各种组织,在保险契约成立时,有保险费之请求权;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依其承保之责任,负担赔偿之义务。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说实话,有点土气。但翻开书页,却发现里面的内容非常精彩。作者对于保险法的历史发展,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保险法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这种历史观,让我对保险法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书里对于“保险监管”的讨论,非常及时,作者分析了台湾的保险监管体系,以及监管面临的挑战,让我对台湾的保险市场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金融科技”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的讨论,他指出,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积极拥抱金融科技,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本书的缺点是,对于一些比较新的法律法规,作者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需要读者自己去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另外,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比较学术,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阅读起来可能会比较困难。尽管如此,这本书仍然是一本值得推荐的保险法书籍,它能让你对保险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评分

读完这本保险法,说实话,一开始是被法条的堆砌吓到了。我本身不是法律背景出身,只是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稍微了解一些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才鼓起勇气翻开这本书。没想到,这本书的编排方式真的很有巧思,它没有像其他法律书籍那样,直接丢一堆条文让你自己去理解,而是先从保险的基本概念、原理出发,一步一步地引导你进入这个领域。作者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特别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因为保险的本质就是基于信任的交易,如果缺乏诚实,整个体系就会崩溃。书里还举了很多实际案例,像是理赔纠纷、保险欺诈等等,这些案例让我对保险法的应用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不过,这本书的深度还是比较高的,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术语,作者的解释虽然尽量通俗易懂,但还是需要读者有一定的耐心和思考能力。总的来说,这本书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的保险法入门书籍,它不仅能让你了解保险法的基本框架,还能让你对保险行业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我打算再多读几遍,争取把书中的知识点都掌握透彻,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

评分

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将保险法与台湾的社会现实紧密结合。很多时候,我们读法律书籍,会觉得那些条文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但这本书却不同,它通过分析台湾常见的保险纠纷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保险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例如,作者详细分析了“重大疾病险”的理赔问题,以及“寿险”的受益人指定问题,这些都是台湾民众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作者的观点非常中肯,既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权益,体现了一种平衡的思维。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保险道德风险”的讨论,他指出,保险道德风险不仅存在于投保人一方,也存在于保险公司一方,双方都需要加强自律,才能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比较平实,没有过多的专业术语,即使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轻松阅读。不过,这本书的篇幅相对较短,对于一些比较深入的法律问题,讨论的深度还不够。希望作者能够在后续的版本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分析。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实用的保险法书籍,它不仅能让你了解保险法的基本知识,还能让你对台湾的保险市场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评分

这本书读起来,感觉就像在听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讲课。作者的语言非常生动,充满了思辨性,他经常会提出一些问题,引导读者自己去思考,而不是直接给出答案。这种教学方式,让我感觉自己不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在主动地探索知识。书里对于“保险责任”的讨论,非常精彩,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投保人的义务,让我对保险责任的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之前一直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所有的损失都承担责任,但读了这本书之后,我才意识到,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投保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本书的缺点是,对于一些比较基础的法律知识,作者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需要读者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理解。另外,这本书的篇幅比较长,内容比较密集,需要读者有耐心和毅力才能读完。总的来说,这本书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保险法书籍,它不仅能让你了解保险法的基本知识,还能让你对保险行业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

评分

老实说,这本书的排版实在有点…嗯,复古?字体小,间距窄,看得眼睛有点酸。不过,内容方面倒是相当扎实。作者对于保险法体系的构建,有自己一套独特的见解,他认为保险法应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这种观点很有启发性,让我对保险法的未来发展有了新的思考。书里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的阐述,非常详细,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例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等,让我对合同解释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之前在处理一些保险理赔纠纷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情况,现在读了这本书,感觉对合同解释的思路更加清晰了。这本书的缺点是,案例分析比较少,主要以理论分析为主,对于一些实际操作的指导不够。另外,这本书的出版时间比较早,有些内容可能已经过时,需要读者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尽管如此,这本书仍然是一本值得推荐的保险法书籍,它能让你对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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