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本书《中华民国宪法概要》侧重的内容与一般「宪法概论」略有不同,是根据作者警察宪法教学的经验所撰述的专书,在书中尽可能的寻找出宪法与警察的关联性,包括法律层面的关联性和实务层面的关联性,来增加学员生对于宪法的兴趣。
本书特色
本书为中央警察大学副教授所编着,《中华民国宪法概要》侧重的内容与一般「宪法概论」略有不同,是根据作者警察宪法教学的经验所撰述的专书。
作者简介
汪子钖
现职
中央警察大学副教授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兼任)
国立空中大学(兼任)
学历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博士
辅仁大学大众传播硕士
世新三专电影编导科
经历
国家文官学院讲座
司法院司法官训练所讲座
高等教育评鑑中心性别平等教育访视委员
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委员
台北教师研习中心讲座
立法院国会办公室主任
电视节目制作人
民生报记者
自序
绪言 宪法沿革及架构
第一节、宪政规划遵循中山思想
第二节、宪法更迭及历次修宪
第一项、宪法更迭
第二项、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第三项、历次修宪简介及主要增修内容
第三节、我国宪法架构
第一项、宪法本文
第二项、宪法增修条文
第三项、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第四节、国考宪法科目的命题范围
第一项、适用考试类别
第二项、专业知识及核心能力
第三项、命题大纲
第四项、警察特考宪法科目题型
第一章 宪法前言及总纲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宪法前言
第二项、国体
第三项、主权在民
第四项、国民与国籍
第五项、国土
第六项、民族平等
第七项、国旗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宪法增修之需要
第二项、公民复决宪政重大变更案
第三项、两岸人民关系法律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国旗及国父遗像
第二项、禁止残害人群
第三项、现行领土及领海管辖
第四项、两岸关系发展
第五项、两岸关系的民意调查
第六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观光
第七项、公务员进入大陆地区应注意事项
第一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国民一律平等
第二项、人身自由
第三项、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
第四项、居住迁徙自由
第五项、表现自由
第六项、秘密通讯自由
第七项、信仰宗教自由
第八项、集会结社自由
第九项、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
第十项、请愿、诉愿及诉讼权
第十一项、参政权
第十二项、应考试服公职权
第十三项、纳税
第十四项、服兵役
第十五项、国民教育
第十六项、概括人权
第十七项、限制人民权利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项、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应负责任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世界人权宣言与「两公约」
第二项、「两公约」已成为我国国内法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不得强制蒐集个人指纹
第二项、警察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项、非关公共利益不得公开侦查内容
第四项、公务员依法行政
第二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宪法第三章「国民大会」停止适用
第二项、宪法本文
第三项、国民大会的理想功能与制宪
第四项、国民大会简史
第五项、国民大会废除过程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宪法「国民大会」停止适用
第二项、宪法第5次增修条文失其效力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国大代表自愿退职
第二项、现代警察之父李士珍参与制宪国民大会
第三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四章 总统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总统为国家元首
第二项、总统统帅权
第三项、总统公布法令权
第四项、总统的缔约、宣战与媾和权
第五项、总统宣布戒严权
第六项、总统赦免权
第七项、总统任免官员权
第八项、总统授与荣典权
第九项、总统发布紧集命令权
第十项、总统处理五院争议权
第十一项、参选总统、副总统年龄限制
第十二项、总统、副总统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项、总统、副总统任期限制
第十四项、总统就职宣誓誓词
二、总统副总统就职誓词
第十五项、总统、副总统缺位
第十六项、总统职权代行
第十七项、总统职权代行期限
第十八项、总统刑事豁免权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现行关于副署的规定
第二项、总统发佈紧急命令
第三项、国家安全会议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国家安全与情报分析
第二项、特勤中心安全勤务
第三项、中华民国国家安全与中国大陆的威胁
第四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五章 行政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行政院之地位
第二项、行政院首长及设置人数
第三项、行政院长产生
第四项、行政院副院长及部会首长产生
第四项、行政与立法关系
第五项、行政院会议与权责
第六项、中央政府预算
第七项、政府决算
第八项、行政院组织法制化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行政院长任命
第二项、行政与立法关系
第三项、行政机关组织及员额需经立法程序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者
第二项、直辖市警察预算标准由行政院核定
第三项、警监职务由行政院遴任
第五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六章 立法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立法院之地位
第二项、立法院之议决权
第三项、立法委员之产生方式
第四项、立法委员之任期
第五项、立法院正副院长设置与产生
第六项、立法院委员会设置及作用
第七项、立法院会期
第八项、临时会
第九项、不得增加政府支出预算
第十项、立法院开会之列席人员
第十一项、公布法律程序
第十二项、立法委员言论免责
第十三项、立法委员不被逮捕特权
第十四项、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十五项、立法院组织法制化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立法委员人数及产生方式
第二项、立法院与总统
第三项、施政报告与质询
第四项、立法委员议案届期不连续
第五项、立法院同意权之行使
第六项、覆议案之处理
第七项、不信任案之处理
第八项、立法院得设调阅委员会
第九项、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第十项、行政命令之审查
第十一项、请愿文书之审查
第十二项、党团协商
第十三项、立法委员待遇之支给
第十四项、不被逮捕特权
第十五项、立法院修宪委员会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立委入监」有无兼具「立委解职」效力?
第二项、非经立法院长同意不得进入院区?
第三项、议会保护伞
第四项、平地原住民与山地原住民
第五项、在立法院内的常驻警察
第六项、立法院行使同意任命对象
第六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七章 司法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司法院之地位与职权
第二项、解释宪法、解释法律及命令
第三项、司法院首长、大法官设置及同意任命权
第四项、法官须超出党派
第五项、法官终身职保障
第六项、司法院及各级法院组织法制化
第二节、宪法变迁及现况
第一项、司法院大法官
第二项、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各级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与警察机关联系
第二项、少年法院(庭)与警察机关联系
第三项、地方法院与警察机关联系
第四项、司法改革
第七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八章 考试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考试院之地位与职权
第二项、考试院首长、考试委员设置及任命
第三项、公务员选拔考试
第四项、应考选铨定之资格
第五项、考试院法律提案权
第六项、考试委员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项、考试院组织法制化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增修条文与现行规定
第二项、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
第三项、公务人员铨叙
第四项、公务人员抚卹
第五项、公务人员退休
第六项、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陞迁、褒奖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认识警察特考
第二项、警察人员停职处分
第八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九章 监察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监察院之地位与职权
第二项、监察委员产生方式
第三项、监察院正副院长之产生
第四项、监察委员任期
第五项、监察院同意权之行使
第六项、监察院之调查权
第七项、监察院委员会
第八项、纠正、纠举、弹劾
第九项、弹劾公务员
第十项、弹劾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
第十一项、弹劾总统副总统
第十二项、监察委员言论免责权
第十三项、监察委员不被逮捕或拘禁特权
第十四项、监察委员兼职限制
第十五项、审计长之设置及任命
第十六项、审计长决算审核与报告
第十七项、监察院组织法制化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增修条文与现行规定
第二项、政治献金申报机关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
第二项、监察院收受人民陈情或检举
第九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中央立法并执行事项
第二项、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事项
第三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事项
第四项、县立法并执行事项
第五项、中央与地方争议由立法院解决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均权制度
第二项、全民健保险由地方政府补助保险费未牴触宪法
第三项、警察公务检测用度量衡
第十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省自治与省民代表大会
第二项、省自治法内容
第三项、司法院审查省自治法
第四项、省自治法施行障碍之解决
第五项、省法规与宪法牴触者无效
第六项、司法院解释省法规与宪法有无牴触
第七项、直辖市自治法制化
第八项、蒙古各盟旗自治法制化
第九项、保障西藏自治
第十项、县实行自治
第十一项、县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项、县民选举县长
第十三项、县议会与县立法
第十四项、县规章牴触上级法规无效
第十五项、县长产生方式与县政府设置
第十六项、县长职权
第十七项、省辖市准用县之规定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省为非地方自治性质之公法人
第二项、地方制度与地方自治用词定义
第三项、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
第四项、省政府及省谘议会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拾获物无人认领警察或自治机关应通知拾获人
第二项、行政文书不能送达得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机关
第十一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投票方法
第二项、选举权年龄限制
第三项、公开选举
第四项、选举诉讼由法院审判
第五项、罢免权在原选区行使
第六项、妇女保障名额
第七项、国民代表名额
第八项、创制与复决权法制化
二、全国性公民投票案提出与连署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公职选举与警察任务
第二项、经由选举投票产生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国防目的与国防组织法制化
第二项、军人中立效忠国家
第三项、军队国家化
第四项、文武分职
第五项、外交精神原则与目的
第六项、民生主义为国民经济之基本原则
第七项、民生主义平均地权政策
第八项、发达国家资本
第九项、节制私人资本
第十项、促成农业工业化
第十一项、省县经济平衡发展
第十二项、货畅其流
第十三项、金融机构受国家管理
第十四项、普设平民金融机构
第十五项、国家保障华侨经济事业
第十六项、人尽其才
第十七项、劳工农民及女工童工保护政策
第十八项、劳资纠纷仲裁法制化
第十九项、社会保险制度及福利政策
第二十项、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二十一项、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二十二项、教育文化发展
第二十三项、教育机会平等
第二十四项、免纳学费
第二十五项、广设奖学金名额
第二十六项、国家监督教育文化机关
第二十七项、教育均衡发展与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项、教科文经费最低比例
第二十九项、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
第三十项、奖励发明创造与保护文化古蹟
第三十一项、奖助教育事业或个人
第三十二项、保障边疆民族地位
第三十三项、保障发展边疆民族社会与生活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奖励科学及各种产业
第二项、发展与生态兼筹并顾
第三项、扶助中小企业
第四项、公营金融机构管理
第五项、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之实施
第六项、身心障碍者之保障
第七项、社会救助与国民就业
第八项、尊重军人
第九项、教育科学文化经费
第十项、保障多元文化与原住民文化
第十一项、离岛建设
第十二项、侨民参政权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人民币在台湾兑换
第二项、关于安置的五种规定
第三项、警察执法应尊重原住民文化
第四项、警察执勤受伤或殉职,保障子女教养
第十三章 学习自我评量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节、宪法本文释义
第一项、法律之定义
第二项、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第三项、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第四项、宪法解释
第五项、宪法修改程序
第六项、宪法施行之准备
第二节、宪法变迁与现况
第一项、移转修宪的权力
第二项、修改宪法的程序
第三节、宪法通识
第一项、行宪纪念日及节日相关规定
第二项、法官不得认定法律为违宪而迳行拒绝适用
第三项、自治事项或法规是否牴触应视性质分别处理
第十四章 学习自我评量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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