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合群英论财经法律 II

协合群英论财经法律 II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想要找书就要到 小特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本书分别就「两岸法制」、「资本市场与企业併购」、「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不动产交易」及「公司经营实务问题」五大法律主题进行研究,将目前实务最新的法律议题作深入浅出的分析。
 
本书特色

  本书分别就「两岸法制」、「资本市场与企业併购」、「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不动产交易」及「公司经营实务问题」五大法律主题进行研究,将目前实务最新的法律议题作深入浅出的分析。

作者简介

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

  LCS & PARTNERS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于1998年成立,其重点服务项目包括併购、资本市场、不动产交易、智慧财产权、公平交易、跨国投资、融资、保险、国际经贸、私募基金、企业重整、租税、信託及商务诉讼及仲裁。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为World Services Group在台湾的唯一的律师事务所,WSG在全球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建立有法律事务所,为客户提供跨国法律服务。协合出版的年度财经法律丛书如下: 协合群英论财经法律(2012)后ECFA实战财金法律 (2011)看见生活中的法律 (2010)赢战大未来–开创新局之企业法律宝典 (2010)决胜大未来–金融危机下的企业法律宝典 (2009)A﹢企业超群法律 (2008)A﹢企业卓越法律 (2007)A﹢企业致胜法律 (2006)工程领航 - 法律实战守则 (2004)A﹢企业优势法律 (2003)法律的第一堂课 (2002) 不败:高科技前进未来指南 (2001)法律与生活 (2001)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实务、风险 (2000)公司併购法律实战守则 (1999)公司併购教战守则 (1999)租税法新论 (1999)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两岸投保协议的功能
中国企业来台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

(二)资本市场与企业併购
二阶段购併(Two-step Acquisition)的实务观察及相关争议
企业併购商誉摊销认列应行注意事项
肥咖法案(FATCA)对台湾金融机构之影响

(三)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
商标授权实务问题评析
气味商标及其他非传统商标之研究
我国联合行为之宽恕政策简介
谈荐证广告

(四)不动产交易
跟关系人买卖不动产应如何交易才没关系?
不动产开发信託受益权转让
都市更新信託实务问题面面观

(五)公司经营实务问题
公司经营权争夺常见法律争议
从产业供应链管理看企业社会责任

图书序言

两岸投保协议的功能
吴必然/罗少骅


投资保障协议不仅有助于保障缔约双方之投资者或投资,甚至能提供外国人较大的投资诱因,在世界上已成为处理跨境投资议题的重要方式,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长期受经济部投资业务处委託研究国际投资法议题[註],并且实际参与两岸投保协议及其他BIA、FTA的协商谘询,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国际经贸之法律谘询,累积成果,逐渐形成我国对于国际投资协议的理解与立场,至2011年底为止,台湾已签署了30个投资保障协议。另依经济部统计资料,自1991年至2012年4月为止,核准赴陆投资之件数已达39,771件,累计投资金额高达1,154亿美元,约佔我整体对外投资的62%,为我对外投资金额最高的地区;再依据海基会协助处理台商在中国大陆经贸纠纷含人身财产安全案件统计,自1991年起至2012年3月底止共4,862件。基此,为维护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权益,并回应台商对两岸投保协议之殷切期盼,我方屡次透过两岸两会协商管道向陆方要求将投资保障协议纳入两岸协商议题,经过长时间的沟通谈判,终于在2012年8月签署了台湾第31个投资保障协议:海崃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下称两岸投保协议)。

一、 投资保障协议于ECFA中之角色

随着全球化之发展,国际间之投资更为频繁,如何保障外国投资人于地主国之投资成为极需处理之问题。目前地主国提供外国投资人保障之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透过制定内国法以法律层次提供保障,其二则涉及本文所要分析的投资保障协议议题,即以国际条约之方式,透过政府间书面协议,将保障层级提升至政府间之义务,提供投资人较佳之保障。基此,除了依据地主国的法令及程序寻求救济外,投资人更能诉诸投保协议的投资待遇等实体原则及救济管道。换言之,借由节制地主国的措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行为),投资人可以估算、控制并分散非商业性风险,因此更勇于在缔约当事国进行投资。

目前国际投资领域仍然欠缺全球、多边的一致规范,以WTO为例,其架构下的「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仅能适用于货品贸易,且涵盖范围略嫌不足。因此,全球投资秩序之建立,仍依赖国与国间的双边投资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BIA」)或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二者之差异在于规范内容不同,FTA之目的为扩大缔约国贸易范围,其规范内容包含贸易与投资,投资仅为章节之一,而BIA之目的则系关于保障投资者之投资环境,故规范内容仅限于投资。

相同的机制,也适用于两岸。除了多年来台商在大陆的投资之外,将来也会有许多陆资来台投资,而两岸的投资人均面对在对方境内的非商业性风险,因此,建立一个适用于两岸的投资保障机制,确有必要。2010年9月12日生效之「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称「ECFA」)第5条规定,双方将于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等事项展开协商并尽速达成协议,后更于第八次江陈会谈中签署两岸投保协议,其内容主要系参考一般国际间投资协议之体例,并考量两岸关系之特殊性,及台商需求进行规划,将成为未来两岸投资相关议题的重要保护机制之一,此协议文本共计18条条文,以及1项附件,协议架构如表1-1所示。

表1-1 两岸投保协议架构

二、 投资保障协议核心内容之发展

投资保障协议目前已成世界潮流,并且广为积极营造国际投资(包括对外及对内)的国家所使用。根据统计数字,2011年全球共签署了47个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其中包含33个双边投资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与14个其他种类的国际投资协议。截至目前,全球已有3164个国际投资协议。

国际上之双边投资协议,大致可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主要目的仅在确立缔约双方之友好关系,多为宣示性文义且未涉及实质保护之措施;第二类则近一步为缔约双方投资者或投资提供实质保障,内容也会因缔约国双方国情、经济环境或其他因素之考量,而为部分条文之增删;第三类则不仅保障缔约双方投资者或投资,更含有市场开放之目的。由于ECFA之设计架构下,市场开放之问题将置于其他协议当中,且两岸投保协议涉及实质保障之内容,因此其设计应较为接近前述第二类型,此点与单独订定的投保协议不同。而ECFA架构下的市场开放,则可因为符合WTO中FTA的合法例外,而不必给予其他国家。

关于投资保障事项,其目的既在于保障「投资」,则对其中若干基本条款之定义,例如所规范的主体、客体、时之效力等,均关乎保障范围之广狭而具备相当的重要性。以下将从一般双边投资协议之核心条款分析两岸投保协议,借以了解两岸投保协议之内涵及保护之范围。

图书试读

None

用户评价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