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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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Noriyuki Nish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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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西田典之的《刑法各论》被誉为「今日所能期待的最高水准的刑法教科书」(摘自早稻田大学井田良的相关书评)。

  《刑法各论》虽是就各个具体罪名的论述,但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各论中得到了相应展开。各论体系简单明了,不囿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是将各类犯罪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开翔实的论证与研究。

  本书在日本数年畅销,自1999年出版以来,已历经6版。可以说,无论是日本还是台湾,当下研究刑法各论问题,西田教授的观点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西田典之 Noriyuki Nishida

  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熊本市,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并于同年留校担任法学部助教,1985年晋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
现为学习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主要社会活动有:
  1986年至2005年,担任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1988年至今,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

译者简介

王昭武

  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入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刘明祥

  1959年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1983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部名为《刑法总论:现代刑法基础与理论》的图书的详细简介,该书旨在深入探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体系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应用与挑战,与您提到的《日本刑法各论》内容完全不同。 --- 刑法总论:现代刑法基础与理论 作者: [此处可设想作者姓名,例如:陈道明 教授] 出版社: [此处可设想出版社名称,例如:法律前沿出版社] 导论:刑法学的基石与时代背景 本书《刑法总论:现代刑法基础与理论》旨在系统、深入地剖析刑法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原理与理论框架。在当今社会,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化、科技化,刑法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转型。我们不仅需要回顾和继承自传统刑法理论的精髓,更亟需构建一个能够有效应对新型犯罪、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现代刑法体系。 本书首先对刑法的概念、地位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功能进行了界定。刑法作为国家公权力运行的最严厉手段,其正当性基础、谦抑性原则和罪责刑罚的平衡,构成了本书探讨的首要命题。我们着重分析了刑法从早期的报应主义向现代功利主义、再转向注重实质正义的演进历程,强调了“法治国刑法”(Rechtsstaatliches Strafrecht)的核心价值,即国家刑罚权力的合法性受到严格约束。 第一部分:刑法基本原则与理论基础 本部分聚焦于构建现代刑法体系的底层逻辑和指导思想。 一、刑法的机能与基本原则 我们详细阐述了刑法的保障机能(即对法益的保护)与确认机能(即对社会规范的重申)。在此基础上,本书深入探讨了刑法赖以生存的几个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的当代解读: 不仅限于文义解释的严格限制,还涵盖了成文法、习惯法及判例法在罪名构成中的角色。我们特别关注了刑法条文的可预见性要求,以及在处理模糊概念(如“公然侮辱罪”)时,如何平衡法律确定性与社会价值变迁的张力。 2. 罪责刑罚原则(Schuldprinzip): 强调刑罚的实施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为前提。本书对“自由意志”在刑法中的哲学基础进行了批判性审视,并细致区分了故意、过失、责任能力与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界限。 3. 法益保护原则(Rechtsgutslehre): 批判了将刑法视为单纯维护社会道德的工具化倾向,强调刑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具有实质价值的、法律所明确承认的个体或社会的利益。本书对抽象法益(如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界定与限制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主张向个体性的、可识别的法益倾斜。 4. 谦抑性原则(Ultima Ratio): 探讨了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内涵。不仅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要考虑替代性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更要在立法层面严格限制刑法干预的领域和强度。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化建构 本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框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但着重于对各阶层内部要素的现代批判性考察。 客观构成要件: 重点分析了因果关系理论(特别是“相当因果说”的修正与适用)、未遂犯的危险判断标准,以及刑法中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与关联。 主观构成要件: 深入区分了不同层级的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并对过失理论进行了精细化处理,包括自信过信理论与具体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标准。 违法性: 详细阐述了正当防卫(包括防卫限度与过防卫的认定)、紧急避险(包括主观目的与客观必要性的判断)。本书特别强调了法益冲突的衡量在正当防卫中的核心地位。 责任: 责任能力障碍(如精神障碍、未成年人)的鉴定标准,以及责任的特殊排除事由(如不可抗力、原因错误在责任层面的处理)。 第二部分:未完成的犯罪与共同犯罪 本部分是刑法总论中实践性最强,也是理论争议最多的领域。 一、未完成的犯罪形态 本书对犯罪的着手阶段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区分了刑法意义上的“着手”与行为的启动。特别针对不能犯(Absolute Impossibility)和对象错误(Object Mistake)在理论上的争议,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路径。对于犯罪预备阶段,强调只有当行为的客观危险性达到足以引发刑法干预的程度时,才应予以处罚。 二、共同犯罪理论的精细化处理 共同犯罪不仅是多人行为的简单叠加,更是对犯罪共同意思联络和分工的深入考察。 教唆与帮助: 区分了教唆犯与胁迫犯(强迫犯)的界限,特别是对“双重危险”(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状态不一致)的处理。对于帮助犯,我们引入了“必要的帮助”概念,论证了法律评价的介入时机。 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深入探讨了“工具人”(Mittelbarer Täter)理论,在组织犯罪和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中的适用,力求在实践中准确界定主导责任者。 犯罪的偏离: 重点分析了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的错误”和“因果的偏离”(超限行为),确立了以主犯的主观故意为核心的限定共犯理论。 第三部分:犯罪中止、刑罚论与刑事责任的终结 一、犯罪中止的激励与限制 本书认为,犯罪中止的价值核心在于对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积极肯定。我们详细界定了“自动性”中止与“非自动性”中止的标准,强调了刑法对鼓励行为人自我纠正行为的价值导向。对于中止犯的减免刑规则,提出了比现有立法更为精细化的量刑考量维度。 二、刑罚论的基础: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理论基础是刑法总论的终极关怀。本书系统梳理了刑罚的报应理论(对既往错误的惩罚)、一般预防理论(对社会大众的威慑)和特殊预防理论(对犯罪人的矫正)。我们主张采纳一种折衷的、以预防为导向的、但受报应原则制约的刑罚观。详细分析了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非自由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功能定位,并探讨了当代刑罚执行中,如何实现“矫正”与“限制自由”的有效结合。 结语:现代刑法理论的展望 《刑法总论:现代刑法基础与理论》不仅仅是一部理论教科书,更是一部对当代刑法实践进行深刻反思的学术著作。它强调理论必须服务于现实,并时刻警惕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过度侵犯。本书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坚实、批判性且富有前瞻性的理论工具箱,以应对未来刑法领域可能出现的复杂挑战。 --- 适用读者对象: 刑法学研究者、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刑事司法部门的实务工作者,以及所有关注现代国家权力边界与个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同仁。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中文版序
台湾□□□□中国语版□的序文
第六版序
初版序
文献略语
判例集的编年对应表

第一编 序论∕3

第二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生命的犯罪∕11
  第一节 概 述∕11
  第二节 杀人罪∕12
  第三节 堕胎罪∕26
  第四节 遗弃罪∕36
 第二章 针对身体的犯罪∕47
  第一节 概 述∕47
  第二节 暴行罪∕48
  第三节 伤害罪∕51
  第四节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59
  第五节 准备兇器集合罪、准备兇器聚集罪∕67
  第六节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74
 第三章 针对自由的犯罪∕79
  第一节 概 述∕79
  第二节 胁迫罪、强要罪∕80
  第三节 逮捕罪、监禁罪∕88
  第四节 略取、诱拐罪∕92
  第五节 针对性的自由的犯罪∕106
  第六节 侵入住宅罪∕116
 第四章 针对秘密、名誉的犯罪∕124
  第一节 针对秘密的犯罪∕124
  第二节 针对名誉的犯罪∕129
 第五章 针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147
  第一节 概 述∕147
  第二节 毁损信用罪、妨害业务罪∕147
 第六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161
  第一节 财产罪概述∕161
  第二节 盗窃罪∕164
  第三节 抢劫罪∕207
  第四节 诈骗罪∕237
  第五节 敲诈勒索罪∕283
  第六节 侵占罪∕290
  第七节 背信罪∕321
  第八节 有关盗赃等的犯罪(赃物罪)∕343
  第九节 毁弃、隐匿罪∕358

第三编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险罪∕371
  第一节 概 述∕371
  第二节 骚乱罪∕371
  第三节 放火罪、失火罪∕378
  第四节 决水罪、妨害水利罪∕400
  第五节 妨害交通罪∕403
  第六节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412
  第七节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413
 第二章 针对交易安全的犯罪∕416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416
  第二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423
  第三节 有关支付用磁卡的电磁纪录的犯罪∕433
  第四节 伪造文书罪∕444
  第五节 伪造印章罪∕485
  第六节 有关非法指令电磁纪录的犯罪∕490
 第三章 针对风俗的犯罪∕495
  第一节 有关猥亵以及重婚的犯罪∕495
  第二节 有关赌博与博彩的犯罪∕505
  第三节 有关礼拜场所与坟墓的犯罪∕510

第四编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国家存在的犯罪∕517
  第一节 内乱罪∕517
  第二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520
 第二章 有关国交的犯罪∕522
  第一节 概 述∕522
  第二节 有关国交的犯罪∕522
 第三章 针对国家职能的犯罪∕525
  第一节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525
  第二节 脱逃犯罪∕562
  第三节 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的犯罪∕571
  第四节 伪证犯罪∕587
  第五节 虚假告诉犯罪∕592
  第六节 滥用职权的犯罪∕596
  第七节 贿赂犯罪∕606

译者后记(2012年版)
译者后记(2007年版)

图书序言

中文版序

  拙着《刑法总论》(2010年第2版)与《刑法各论》(2012年第6版)有幸由元照出版公司在台湾出版发行,很是欣慰。之所以能顺利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与苏州大学王昭武副教授代执翻译之劳,并且,也得到了台湾大学法学院林钰雄教授的鼎力推介,在此谨表谢意!

  2010年第一次访问台湾时,见到了林教授。林教授曾留学德国慕尼克大学,在洛克辛教授的指导下获得法学博士学位。30岁时,我也曾留学德国弗赖堡大学,此后还曾数次访问德国。经王昭武副教授的介绍,有幸结识林教授,去台湾之前,就曾几次透过E-Mail与林教授用德语通信,为此,尽管是初次见面,却胜似相识多年的知己。更难得的是,两人之间还能用德语交流,于我而言,是一次美好的回忆。

  1969年,东京大学毕业后,我作为平野龙一博士的助手留任东京大学,当时,有不少来自台湾的留学生。后来,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与当时相比,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刑法学术交流现在少了许多。衷心希望,拙着的中文版能为台湾的研究刑法学的各位老师以及学生所接受,并能成为日本与台湾之间再度密切开展刑法学术交流的契机。

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学习院大学教授
西田典之
2012年8月18日

第六版序

  自本书第5版发行以来,虽仅过2年,仍发行了第6版。理由在于,2011年的通常国会终于通过了《为应对资讯处理之高度化等的刑法部分改正的法律》(法第74号),并已开始施行。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行改订版,惟有对旧版的读者表示歉意了。作为教科书、体系性书籍,应尽可能地包容最新的资讯,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才决定发行第6版。

  这次的刑法部分改正,是对早在2004年就已经提交当年的通常国会审议的《为应对犯罪的国际化与组织化以及资讯处理的高度化的刑法部分改正的法律案》的修正。亦即,为了加盟《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为国内担保法,《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引入了「共谋罪」,该改正案的这一部分引起了激烈的论争与对立,其结果是,历经反覆审议,直至2009年众议院解散大选,该改正案终成为废案。这次的改正,除了删除2004年的改正案中有关「共谋罪」的部分之外,不过是改了名称,其他部分几乎是原样提交国会审议。

  这次刑法部分改正的主要内容是,对妨害强制执行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改正,而且,作为加盟欧盟的《网路犯罪公约》的国内担保法,增设了制作电脑病毒罪,并就针对网路色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改正。另外,有关网路犯罪,为了就电子电脑与电磁记录的搜查、没收、扣押规定相关程序,刑诉法也进行了重要改正。在本书第5版,曾以「追补」的形式,介绍了这些改正案,经过这次的刑法部分改正,本书也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正。并且,借此机会,对第5版发行之后新出现的重要判例与学说进行了介绍与评述。

  这次改订,也得到了弘文堂总编北川阳子的有益建言。而且,在校对阶段,尽管为了准备学习院大学大学院的入学考试而时间颇为紧张,代川邦福君仍与上次一样,提供了帮助。在此谨致谢忱!

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学习院大学教授
西田典之
记于2012年的女儿节(旧历3月3日)前夜

初版序

  最初,本书是作为大学的刑法各论教科书而撰写的,但最终其内容较当初的设想要详细得多。这是因为,在整理与介绍各种学说的同时,还尽可能多地引用了判例。这是因为,所谓刑法各论,其功能就在于具体探讨以刑法典分则为中心的各种犯罪类型的个别性构成要件,那么,在了解作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的同时,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即具体事例,就尤显重要。为此,窃以为,本书不仅适用于学习刑法各论的各位学生,对具体实务人员也有参考价值。另外,对于受讲课时间的限制而无法涉及的细小论点,本书也力图有所探讨。再者,为了与刑法总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就笔者认为有必要的地方,本书也就总论论点加以了说明。

  众所周知,根据平成7年(1995年)的《刑法部分改正法律》(法第91号),刑法实现了平易化,刑法典的所有条文也均使用了现代用语。这次改正原则上只限于用语的修正,而并未对内容作实质性改动,当然也不可否认存在若干变化。就其中的问题点,在解释各个条文时均分别加以了说明。由于本书是採用刑法改正之后所新规定的用语而展开解释,因而有几处使用了新的用语(造语)。例如,就诈骗罪而言,由于不再存在「欺罔」与「骗取」这种用语,而代之以「欺诈」与「诈取」,则欺罔行为与被欺罔者就分别相当于欺诈行为与被诈骗人。另外,就赃物罪而言,也将该罪定名为盗品参与罪,赃物性亦为盗品性。尚不知这些用法能否被固定下来,还希望得到各位读者的批判与指正。

  在本书之前,还出版了以刑法各论中的「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为对象的《刑法各论Ⅰ》(1996年),剩余部分本打算作为《刑法各论Ⅱ》而出版的,但考虑到阅读上的便利而减少了每页的行数,同时也为了与其后的法律改正与制定(《母体保护法》、《器官移植法》等)以及判例与学说的动态相适应,而作了不少修改。出于上述理由,这次毅然决定出版合订本,在此,还祈望能得到《刑法各论Ⅰ》的诸位读者的海涵。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不少人的帮助。在校对阶段,东京大学的佐伯仁志教授通览了原稿,并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学习院大学的铃木左斗志副教授补订了前半部分的註解;神户大学的 桥爪隆副教授、东京大学大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小林宪太郎与 镇目征树还就事项索引提供了帮助。在此,谨向以上各位表示深深的谢意!

  本书的出版还得到了弘文堂编辑部的丸山帮正先生、清水千香先生、高冈俊英先生的帮助。尤其应指出的是,如果没有丸山帮正先生长期耐心的督促,则难有本书的最终完成。对以上诸位,在此也谨表谢意!

  最后,还要将本书献给我已故的双亲。在我就是否选择学者之路而彷徨犹豫之时,是亡父西田匠极力劝导了我;而在我的学者之路可能遭遇挫折之时,则是亡母西田氏不时给我以激励。此刻,满怀感激之情,我欲将终告完成的本书献于亡父母的灵前。

东京大学教授
西田典之
记于1999年的女儿节(旧历3月3日)前夜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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