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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法教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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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出版社:永然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2/11/08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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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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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全民个资保卫时代来临!

  新版《个人资料保护法》101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有别其前身《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本法扩充了其保护范围,不再限于电脑个人资料,适用对象也不仅止于原本的公务机关及八大行业的非公务机关;对于过去为人诟病的特种个人资料之保护、损害赔偿机制之设计,亦有了大幅度的变革。针对想一探自身权益何在的民众、组织内亟思推动个资安全保护措施却不知从何入手的经理人、个资顾问、企业辅导专家……,眼前这本兼具法律解析与实务操作的最新教战守则,将是您的不二之选!

作者简介

吕锦峯

  国立中兴(台北)大学法律系法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经历:台北市警局法律顾问、青年发展基金会法律服务团团长、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队法律顾问、中华青年法律服务协会副理事长、保成文教补习班讲师、内湖、中山社区大学讲师、中正纪念堂法律常识班讲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台商张老师

  现职:海湾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

  着作:保险法新论、速解信託实务案例、劳退新制教战大公开、经商中国人力资源Easy Know、个人资料保护法教战守则

  海湾国际法律事务所
  Tel:+886-2-2562-7700
  e-mail:lawrencelu888@yahoo.com.tw

谢持恆

  现任:个资顾问、中华民国电脑稽核协会监事、资安人杂志编辑顾问

  曾任:永丰金控资讯安全主管、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理、淡江大学讲师、中华民国银行公会资安小组委员

  专业认证:BS 10012 LA国际个资管理系统主导稽核员考试及格、CISA国际电脑稽核师、CISM国际资讯安全经理人、CGEIT国际企业资讯治理师、CRISC国际资讯风险控制师认证、ISO 20000 Consultant资讯服务顾问师、ISO 27001 LA国际资讯安全管理系统主导稽核员考试及格、ISO 20000 LA资讯服务管理系统主导稽核员考试及格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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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本书简介
壹、新旧个资法有何差别?
一、保护主体范围扩大
二、适用主体
三、无论直接或间接蒐集个人资料,均需告知当事人
四、新增加团体诉讼的机制
五、调整民事、刑事及行政罚则
六、增修行为规范
贰、公务机关运用个人资料须知

参、非公务机关运用个人资料须知

第二章 个人资料保护法常见问题解析
第1条
Q:《个人资料保护法》保障的范围有哪些?

第2条
Q:何谓「个人资料」?
Q:如果不在《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所列的个人资料项目,如何判断是否为个人资料?
Q:何谓个人资料的「蒐集」?
Q:何谓个人资料的「处理」?
Q:何谓个人资料的「利用」?

第3条
Q:当事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为何?

第4条
Q:如果委託其他单位蒐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受託机关是否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6条
Q:何谓「特种个人资料」?
Q:对于特种个人资料,有哪些限制?
Q:特种个人资料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蒐集、处理、利用?

第8条
Q:直接蒐集个人资料时,应告知哪些事项?
Q:哪些情形在直接蒐集个人资料时可以不用告知?

第9条
Q:间接蒐集的个人资料,是否仍需要告知?
Q:间接蒐集的个人资料,应告知的内容为何?
Q:哪些情形在间接蒐集的个人资料可以免告知?

第10条
Q:哪些情形可不依据当事人之请求,就蒐集的个人资料,答覆查询、提供阅览或制给复制本?

第11条
Q:个人资料删除的时机为何?
Q: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所蒐集、处理、利用的个人资料,停用的时机为何?

第12条
Q:如有发生个人资料事故时,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

第13条
Q:针对当事人请求就其蒐集之个人资料答覆查询、提供阅览或制给复制本的准驳时限为何?
Q:针对当事人就其蒐集之个人资料要求删除的准驳时限为何?

第14条
Q:当事人要求查询或请求阅览个人资料或制给复制本,是否可以收费?

第15条
Q:公务机关蒐集个人资料,有何限制?

第16条
Q: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是否可以有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第17条
Q:公务机关需要公开的事项有哪些?

第18条
Q: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的蒐集或处理有什么限制?

第19条
Q: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特定目的外的利用有何限制?
Q:当事人如拒绝行销时,应如何处理?
Q: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是否要提供当事人拒绝接受行销的方式?

第21条
Q:有何种情形是非公务机关不能执行国际传输个人资料的?

第22条
Q:中央目的主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检查权?

第25条
Q:非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有何惩处?

第27条
Q:非公务机关是否需要订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

第28条
Q:民众存于公务机关之个人资料外洩而遭不法蒐集、处理或利用时,公务机关有何民事责任?
Q:请求损害赔偿时,金额如何计算?
Q:被害人人数众多时,赔偿金额有无上限?每人的下限为何?
Q:被害人所受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或继承?

第29条
Q:民众存于非公务机关之个人资料外洩而遭不法蒐集、处理或利用时,非公务机关有何责任?如何求偿?

第30条、第36条
Q:《个人资料保护法》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为何?

团体诉讼之情形,时效又如何计算?
第31条
Q:《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损害赔偿,除本法规定外,所适用之法律规定为何?

第33条
Q: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对公务或非公务机关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由何法院管辖?

第32条、第40条
Q:基于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多数当事人权利受侵害之事件,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可否进行团体诉讼?如何进行?

第32条
Q:依《个人资料保护法》提起团体诉讼之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须具备何种资格?

第34条
Q:已授权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提起诉讼后,是否可对前述法人撤回授权?
Q:同一事件亦受有损害但尚未参与团体诉讼之当事人,是否可再加入已经开始进行之团体诉讼?
Q:如未依本法规定参加团体诉讼之当事人,可否自行提起诉讼?
Q:当事人可透过何种管道查阅法院晓示起诉之公告?

第35条
Q:当事人撤回诉讼实施权之授与,效果为何?
Q:起诉后,若因部分当事人撤回诉讼实施权之授与,导致团体诉讼不足二十人,诉讼是否继续进行?

第37条
Q: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被授与诉讼实施权后,有何权利与限制?

第38条
Q:团体诉讼经判决后,若有个别当事人对第一审结果不满意,可否自行提起上诉?

第39条
Q:团体诉讼经判决后,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如何分配所得赔偿?可否请求报酬?

第41条、第47条
Q: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第1项特种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之规定,有何刑事上责任?是否有行政罚锾之规定?
Q:非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蒐集、处理个人资料应有特定目的之规定,有何刑事上责任?是否有行政罚锾之规定?
Q:非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仅得于第20条第1项规定各款情形而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个人资料,有何刑事上责任?是否有行政罚锾之规定?
Q:非公务机关违反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规定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有何刑事上责任?是否有行政罚锾之规定?

第41条
Q: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5条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规定,或违反第16条利用个人资料之规定,有何刑事上责任?.............................................47

第42条
Q: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2条非法妨害个人资料档案正确之罪,刑责为何?

第43条
Q:中华民国人民在境外犯本法之罪时,是否适用本法?

第44条
Q:公务员犯《个人资料保护法》中之罪,是否加重其刑责?

第45条
Q:本法之罪是否属告诉乃论之罪?

第46条
Q:犯本章之罪,如其他法律亦同时有处罚规定,如何论其刑责轻重?

第48条、第49条
Q:非公务机关违反哪些《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须受新台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行政罚?

第50条
Q:若公司、行号因违反本法而受行政罚锾,则代表人是否亦须受罚?

第51条
Q:基于私人社交活动、家庭活动之目的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是否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Q:在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处理或利用之个人资料,是否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Q:在中华民国以外的地方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有无本法之适用?

第52条
Q: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本法第22条至第26条规定执行检查、扣留或复制等权限时,可否委任或委託他人办理?

第53条
Q:《个人资料保护法》中所定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类别,由何政府机构订定?

第54条
Q:如果是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间接蒐集之个人资料,应如何适用本法第9条有关告知义务之规定?

第56条
Q:本法修正草案已于民国99年5月26日经总统公布,请问何时施行?
Q:依旧法须登记并发给执照之非公务机关,是否仍须依本法登记并发给执照后,始得就个人资料为蒐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

第三章 个人资料保护法案例解析
1 为何要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
2 企业营业资料是否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3 委託他人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时,当事人应向谁行使权利?
4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与比例原则的关系为何?
5 医疗机构可否将健检资料提供予其他机关?
6 保险业如何蒐集、处理或利用客户的病历等个人资料?
7 向当事人蒐集个人资料时之告知义务为何?
8 蒐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时之告知义务为何?
9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可否向蒐集者请求制给复制本?
10 当事人可否对个人资料蒐集者请求更正或补充?
11 民众可否要求公务机关停止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
12 当事人提供资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时,可否请求蒐集者停止利用个人资料?
13 医院误以为民众有法定传染病而通知主管机关后发现错误时,是否负有通知主管机关的义务?
14 客户个人资料洩露后,蒐集机关是否负有通知当事人的义务?
15 公务机关合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要件?
16 公务机关可否将所蒐集民众之个人资料提供学术使用?
17 公务机关如何履行个人资料的安全维护义务?
18 公司征聘员工时,可否要求应征者填具「性取向」等隐私资讯?
19 医院的捐血中心可否因救急而将个人资料提供给其他医院?
20 人肉搜索是否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21 银行可否利用行内所蒐集之客户开户资料向个别客户行销理财产品?
22 公司将客户资料作跨国传输,是否会受到限制?
23 主管机关如何监管个人资料的蒐集、处理及利用?
24 个人资料洩露后,公务机关应负之民事责任为何?
25 因电脑遭骇导致客户资料洩漏时,公司为免除其民事责任,应负何举证义务?
26 个人资料洩露后,非公务机关应负之民事与行政责任为何?
27 个人资料受侵害的当事人如何进行团体诉讼?
28 民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请求损害赔偿时,有无消灭时效的限制?
29 非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时,代表人是否会同受行政罚?
30 非法变更个人资料时,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该当何罪?
31 自然人为个人目的而蒐集、处理个人资料时,是否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32 蒐集机关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所取得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应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章 组织内如何落实个人资料保护法?
壹、何谓「个人资料安全维护计画」?

贰、简介「个资生命週期」
一、蒐集
二、产生
三、使用
四、储存
五、传送
六、销毁

参、如何建置个资管理组织?
一、所要执行的工作
二、所要发布的规章制度

肆、界定个人资料之范围
伍、个人资料之风险评估与管理
一、100%安全?
二、分阶段的三种「控制」
三、风险评估的方法
四、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陆、个资事故之预防、通报及应变机制

柒、个人资料蒐集、处理及利用之程序

捌、资料安全及人员管理
一、任用以前
二、任用期间
三、离职以后

玖、认知宣导与教育训练

拾、资料安全稽核机制
一、确认稽核目的和范围
二、稽核计画准备
三、执行稽核阶段
四、整理工作底稿阶段
五、撰写稽核报告阶段

拾壹、使用纪录轨迹资料及证据的保存
一、身分鑑别与授权管理
二、资料安全
三、与资讯环境相关

拾贰、个人资料安全维护之整体持续改善
一、规划(Plan)
二、执行(Do)
三、检查(Check)
四、行动(Act)

附 录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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