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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个资保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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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书泉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2/12/25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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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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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个人资料保护法系以「人格隐私权」概念中之「个人资料保障」为出发点,规范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合理利用、告知义务等程序事项;以及个人资料之当事人权利维护等实体事项。本书以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整体架构为脉络,划分为九章节,各就实务操作所产生适用上疑义,以法律制定及政府机关、学理、企业应用等面向切入,提供务实面的法律解析意见,并辅以简易事例说明。本书目标为期透过精鍊文字完整说明个资法之精要,冀使读者只需透过本书即可细腻掌握个资法的全貌。

本书特色

  「隐私」与「个人资料」是相同的概念吗?
  「公务机关」与「非公务机关」怎么区别?
  书面同意是什么意思?
  违反个资法除了赔偿之外,会有刑事责任吗?

  个人资料保护1.0,保护个资一点就灵!!

作者简介

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研究所

  缘起
  1989年,资讯工业策进会在资讯市场情报中心之下,正式编制「资讯法律研究小组」,协助资讯产业掌握全球脉动,追求卓越的国际竞争力。1996年,在经济部科技专案支持之下,研究团队转型成为独立编制的「科技法律中心」(Science&Technology Law Center),并自2011年起更名为「科技法律研究所」(Science&Technology Law Institute, STLI),以承先启后开拓创新之精神,在瞬息万变的科技洪流中,引领科技产业走向另一波高峰。

  目标
  自诞生之日起,科技法律研究所即肩负科技及产业政策法制智库、产业共通性法律制度推手的重责大任。面对资讯化、科技化及全球化的强势挑战,本所坚持以精深的法律专业提供务实的解决方案,多年来持续协助政府打造优质的科技与新兴产业发展法制环境,引领我国接轨国际、佈局全球。为将法制策略能力转化为影响世界版图的崭新行动,本所并规划延伸专业触角,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冀望本所能成为科技与法律的汇集点,更要成为促进台湾与世界连结的标竿型研究重镇。

  研究领域
  本所由不同专业背景之成员所组成,兼具人文与科技的多元特质,厚实因应挑战的能力。本所成员具有国内外相关科系之博、硕士学位,熟悉先进国家科技与新兴产业法制。本所研究领域包含个人资料保护法制、电子商务法制、科技研发法制、科技专案法制、资通讯法制、电子化政府法制、资讯安全法制、生物科技法制、文化创意法制及智慧财产权法制等。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前,本所即长期致力于协助政府机关与民间企业处理个人资料保护相关计画,包括提供法遵建议,参与国际重要个资隐私研讨会议,办理教育训练课程,受邀至政府机关、公司演讲等。并且于2010年起,受经济部商业司委託建置推动「台湾个人资料保护与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TPIPAS)」,以我国个资法制为基础,结合国际潮流与产业个人资料保护之需求,将专业的法律要件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以协助产业建立有效的内部个人资料管理制度。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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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认识个人资料保护法
Q1、「隐私」与「个人资料」是不是相同的概念?
Q2、新个资法会不会溯及既往?
Q3、新个资法重点为何?

第二章 个资法保护了什么?
Q1、什么是个人资料?
Q2、有没有不适用个资法之个人资料?
Q3、什么是个人资料档案?
Q4、什么是特种个资?
Q5、「特种个资」有什么特别规定?

第三章 谁该遵守个资法
Q1、区分「公务机关」与「非公务机关」之理由何在?
Q2、什么是公务机关?非公务机关?
Q3、不是公务机关也能适用公务机关之规定吗?
Q4、学校是「公务机关」还是「非公务机关」?
Q5、医院是「公务机关」还是「非公务机关」?
Q6、公营事业是「公务机关」还是「非公务机关」?
Q7、在国外蒐集、处理、利用之机关是否适用于个资法?

第四章 个人资料的蒐集、处理、利用
Q1、什么是蒐集、处理、利用?
Q2、什么条件之下可以蒐集、处理、利用?
Q3、告知义务的内涵为何?
Q4、可不可以不要告知?
Q5、个人资料可以做特定目的外利用吗?
Q6、书面同意是什么意思?
Q7、书面一定是纸本吗?以电子/网路方式蒐集个资,符不符合书面同意之要求?
Q8、利用个人资料行销时应该注意什么?

第五章 个人资料的国际传输
Q1、什么类型属于国际传输?
Q2、我国对于国际传输有什么样的规定?可以把资料传到国外吗?
Q3、其他国家如何规范国际传输之行为呢?
Q4、目前如果要进行国际传输要注意什么?

第六章 个人资料之委託
Q1、如果委託其他机关进行相关业务,需要把个资交给该公司,在个资法上是否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Q2、个资法第4条的「视同」,是否代表要一起负担一切责任?
Q3、要如何改变既有的作业,来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七章 当事人权利维护
Q1、个资法提供了什么权利给个人资料的当事人?
Q2、当事人权利可否由他人代为行使?
Q3、当事人权利行使的对象是谁?
Q4、当事人行使权利时,公务机关、非公务机关应注意什么事项?
Q5、个人资料之查询、阅览、制给复制本有哪些重点?
Q6、什么是个人资料正确性?谁负担资料正确之义务?如何才能维护资料之正确呢?
Q7、个人资料之补充、更正有哪些重点?
Q8、个人资料停止蒐集、处理、利用或删除有哪些重点?
Q9、应以何种方式删除个人资料?

第八章 个人资料的安全管理法定事项
Q1、完整的个人资料安全维护架构为何?又应该要做到什么标准才算合法?
Q2、管理专责人员与资源分配之重点为何?
Q3、何谓界定个人资料的范围?
Q4、如何进行个人资料之风险评估及设计对应之管理机制?
Q5、如何将个资管理程序落实于日常业务中?
Q6、若不幸发生个资外洩或毁损之事故时,要怎么做?
Q7、如何进行认知宣导及教育训练?
Q8、何谓资料安全稽核机制?
Q9、为何要保存使用纪录、轨迹资料及证据?
Q10、如何进行个人资料安全维护之整体持续改善?

第九章 行政检查、损害赔偿、行政罚则与刑事责任
Q1、谁可以来做行政检查?
Q2、行政检查发动要件与内容?
Q3、行政检查时会发生什么事?有什么救济管道?
Q4、被检查到违反个资法时,会如何处罚?
Q5、什么情况下,需要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数额有没有限制?
Q6、「团体诉讼」是什么?
Q7、除了赔偿之外,违反个资法有什么样的罚则?有没有刑事责任?

个资小故事
附录
个人资料保护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图书序言

第二章 个资法保护了什么?

个资法通过施行后,对你我的生活都造成了影响。个人资料保护的意识提升,反应在此次的修正,使我们有更多的权利可以主张,另一方面,相对也加重了政府以及企业的责任。前面一章从较广的面向认识个资法,接下来,则我们要介绍,究竟个资法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在进入个资法之前,最先要了解的应该是什么叫做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一直是一个争执不休的议题。举例来说,电话号码是不是个人资料?电话号码是一连串数字的集合,所以早期并不认为电话号码是个人资料,但现在新法已经明文规定联络方式也是个人资料的一种。由此可知,个人资料的定义是与时俱进,而非一成不变。本章将带领读者认识,要具备哪些条件才算是个资法所要保护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档案定义为何?以及个人资料当中,某些被归类为「特种个资」的资料,在个资法上究竟有什么特殊之处?

Q1、什么是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与个人有关的一切资讯。举凡大家最熟知的姓名、电话、住址等资讯,以至于病历、学历、工作履历等等经历等等,都可以是所谓的个人资料。举例而言,个人在申请行动电话时,需要附上双证件,并填写姓名、联络市话、户籍地址、帐单地址、身分证号及生日等资料,所以实际上个人资料的范围十分的广泛,而不仅限于法条所例示的文字。就个资法上来说,个人资料的定义可以分析如下:

1.与自然人相关

「个人资料」是与人有关的一切资料,凡可以直接或间接连结到特定人的资料,都是个资法所定义的个人资料。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个资法中所指的「人」?

在个资法中,只有「自然人」的个资是需要保护的。所谓的「自然人」,即是法律赋予权利以及负担义务之个人。简单来说,所谓的自然人就是生存的个人。民法规定人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死亡之后的人不是法律上所称之人。换句话说,已死亡之个人,其个人资料不属于个资法所保护。不过,这并非指已死亡之个人就其个人资料权利可主张,而是指无法依个资法来主全权利,此点应特别注意。

以多年前曾轰动一时之诽韩案为例,韩愈第三十九代的直系血亲控告某人写文章指称韩愈染上风流病,妨害其名誉。如果我们从个资法的角度来看,风流病在个资法的定义上,可将之视为一种个人的医疗资讯。医疗资讯虽是个资法上定义之个人资料,但因为定义中已经说明个资法所保护的个人资料,限自然人之个人资料,因此韩愈的个人资料并不适用个资法加以保护。但是,韩愈的名誉或韩愈亲族的名声还是有其他法条可以加以规范。

另外,法律上所说的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换言之,法人就是自然人以外,具有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简单来说,法人并非「人」,而是一个「团体」的代称。在法律上,我们将法人当作是人,让它可以和自然人一样,从事买卖或是其他相关法律行为,负担一定的责任,享受一定的权利。然而,由于个资法是以个人人格、隐私等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为出发点,因此法人的资料在个资法中并不受到保护。举例来说,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所在地是台北市大安区XX路XX号,这些资料的内容并不受到个资法所保护。不过,如同前段所说,法人的资料的权利依然可以透过其他法律,例如营业秘密法加以保障。

最后,尚有一点值得釐清。在法人团体登记的相关资料中,通常都会包括其负责人的资料,包括其姓名、电话,甚至还有身分证字号等较为敏感的资料,究竟这是否属于法人的资料而不在个资法适用范围内呢?对于法人来说,负责人是谁固然属于其法人资料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负责人本身来说,他所留下的资料只要是专属于其个人的,例如姓名或是身分证字号,当然是不折不扣的个人资料。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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