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1-28
基于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于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企业经营者未能履行消费契约时,消费者将无法以消费契约对抗企业经营者之抗辩事由拒绝返还借款。为调整消费者弱势地位之状态,以及确保企业经营者之履约能力,本书主张可应透过民法第1条以欧盟消费者信用指令(2008/48/EC)第15条与德国民法第359条等规定之外国立法例作为法理,以及民法第148条第2项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赋予消费者有抗辩之权利,肯定抗辩接续(抗辩援用)原则于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适用之必要。同时,本书也尝试建构抗辩接续原则之适用要件与法律效力,并提出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消费性无担保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草案第14点与「递延(预付)型商品或服务无法提供时之消费性贷款处理机制声明书」草案之修正建议,供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参酌。
作者简介
谢良骏
【现职】
执业律师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班(民商法学组)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学组)
东吴大学法学士
【着作】法律伦理学新论(与李礼仲合着,元照出版)
代言序 谢良骏
推荐序 陈自强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问题意识∕1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24
第二章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于欧盟与德国之发展现况
第一节 消费者信贷于欧盟与德国之发展∕33
第二节 德国债法现代化之新修正∕76
第三节 德国立法例对我国法之启发∕134
第三章 抗辩接续原则于我国法之适用可能性
第一节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于我国之现况∕141
第二节 抗辩接续原则之适用根据∕169
第三节 抗辩接续原则于实体法上之展现∕210
第四章 结论——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之检讨与展望
第一节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之问题检讨∕281
第二节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适用抗辩接续原则之今后发展∕286
参考文献∕319
图目录
图表一 96年度法律座谈会第15号提案法律问题∕4
图表二 德国民法第358条修正沿革∕73
图表三 德国民法第359条修正沿革∕75
图表四 亚历山大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45
图表五 山基电信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47
图表六 巅峰电信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49
图表七 阶梯数位学院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50
图表八 债权让与当事人法律关系∕187
图表九 第三人利益契约当事人法律关系∕190
图表十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当事人法律关系 199
图表十一 信用卡交易当事人法律关系∕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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