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于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中,如企业经营者未能履行消费契约时,消费者将无法以消费契约对抗企业经营者之抗辩事由拒绝返还借款。为调整消费者弱势地位之状态,以及确保企业经营者之履约能力,本书主张可应透过民法第1条以欧盟消费者信用指令(2008/48/EC)第15条与德国民法第359条等规定之外国立法例作为法理,以及民法第148条第2项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赋予消费者有抗辩之权利,肯定抗辩接续(抗辩援用)原则于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适用之必要。同时,本书也尝试建构抗辩接续原则之适用要件与法律效力,并提出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消费性无担保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草案第14点与「递延(预付)型商品或服务无法提供时之消费性贷款处理机制声明书」草案之修正建议,供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参酌。
作者简介
谢良骏
【现职】
执业律师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班(民商法学组)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学组)
东吴大学法学士
【着作】法律伦理学新论(与李礼仲合着,元照出版)
代言序 谢良骏
推荐序 陈自强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问题意识∕1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价值∕24
第二章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于欧盟与德国之发展现况
第一节 消费者信贷于欧盟与德国之发展∕33
第二节 德国债法现代化之新修正∕76
第三节 德国立法例对我国法之启发∕134
第三章 抗辩接续原则于我国法之适用可能性
第一节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于我国之现况∕141
第二节 抗辩接续原则之适用根据∕169
第三节 抗辩接续原则于实体法上之展现∕210
第四章 结论——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之检讨与展望
第一节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之问题检讨∕281
第二节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适用抗辩接续原则之今后发展∕286
参考文献∕319
图目录
图表一 96年度法律座谈会第15号提案法律问题∕4
图表二 德国民法第358条修正沿革∕73
图表三 德国民法第359条修正沿革∕75
图表四 亚历山大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45
图表五 山基电信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47
图表六 巅峰电信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49
图表七 阶梯数位学院案当事人法律关系∕150
图表八 债权让与当事人法律关系∕187
图表九 第三人利益契约当事人法律关系∕190
图表十 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当事人法律关系 199
图表十一 信用卡交易当事人法律关系∕237
推荐序
金钱债务之清偿,在日常生活之小额交易,虽仍以现金支付为常,但在较大数额之金钱债务,现金支付不仅衍生相当之交易成本,债务人更须承担现金运送途中灭失的风险,因此,所谓非现金支付方式(der bargeldlose Zahlungsverkehr)即应运而生。票据法所谓之汇票、本票及支票,历经中世纪以来的发展,早已成为重要的支付工具或货币移转的媒介工具,其中,支票为纯支付工具,而汇票及本票更具有信用工具之性质。在银行成为付款系统(Payment system)核心的地位被确认后,汇款、邮政划拨、转帐代缴,更成为耳熟能详的金钱债务清偿的手段。自动提款机等自动化设备普及后,透过自动提款机(ATM)提款与转帐更成为一般人现金取得与金钱债务清偿之重要管道,消费者使用签帐卡(Debit Card),清偿一般商品的价金债务,亦日渐普及,持有储值卡(如悠游卡)支付捷运、联营公车等运费,甚至支付停车费,更为许多市民日常生活之常态。除此之外,兼具信用授与及支付功能之信用卡,发展极为迅速,一人数卡,司空见惯,以信用卡清偿之金钱债务,直可谓天文数字。在国际贸易方面,透过信用状支付国际贸易之金钱债务,重要性不言而喻。由是可知,银行交易实为非现金支付方式之关键与枢纽。
个人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研究之兴趣,由来久矣。个人留学德国期间之指导教授Canaris,不仅为当今德国民事财产法、商事法、法学方法论等领域重要的学者,价值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更是德国银行契约法之权威。当时拜读其银行契约法註释书及其他着作,即对银行契约法之论述亦可以不单纯止于银行实务与外国法之介绍,而能与民法理论密切结合,形成博大精深之理论体系,感到震撼。个人之博士论文题目:「国际贸易中的间接银行担保」在我指导教授之银行契约法体系中被纳入支付体系之讨论中,撰写期间也阅读关于银行契约法总论与非现金支付之论文。是以,择日拾起此一议题、展开个人银行契约法体系之研究,乃个人十余年以来之心愿。
个人认为,我国向来关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银行契约法之法学论述,大多着重在银行管制而偏重于金融秩序之建立与维持、却对银行与客户间民事契约关系规范之论述较少,且现有研究多以美国法律文献为主、却少以欧陆法之观点论述银行契约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个人认为我国关于非现金支付之法律研究,应该从大陆法系的观点去全盘检讨并分析当事人间之民事法律关系。
着眼于此,于个人主持国科会计画「非现金支付方式基本法律问题之研究」之期间,谢良骏君因协助担任研究助理亦对银行契约法产生兴趣,便于96年间择该计画其中所涉及之相关争点即「抗辩接续」之议题作为硕士论文之题目。抗辩接续不仅系银行从事分期付款交易中所经常面临之问题,实务上更屡屡发生相关争议。谢君能于此硕士论文中透过德国文献之参考,整理与详细介绍欧盟指令与德国民法等相关规定,补足我国现有研究不足之一面,不仅难能可贵,其研究成果对我国司法与行政机关更深具参考价值。有鑑于此,个人愿于元照出版公司计画出版此论文之际而撰写此序,鼓励年轻一辈之优秀法律人能投入学术研究之工作,贡献我国法学之进步与发展。
陈自强
2012/12/1
代序言
他们的三十岁
「三十岁,就像神祕的大门,所以,开心的打开这扇大门吧!
欢迎光临『初老』的世界。」
—李大仁,「我可能不会爱你」
三十岁,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个多么令人害怕而迷惘的时刻。
女人害怕三十岁。即将步入初老的三十岁,意味着时光的流逝、青春的不再。时间是女人的敌人,它带来皱纹与暗沉、伴随着孤单与寂寞。男人也害怕三十岁。面对而立之年的三十岁,意味着体力的衰退、责任的担负。时间是男人的梦魇,它使人感到迷惘与无助、对未来则依旧徬徨。这是我们的三十岁。不过,也不是每个三十岁都是这么令人畏惧。那么,他们的三十岁呢?
多愁善感的萧邦(Frederic Chopin,1810-1849)在二十六岁的那年认识了乔治桑(George Sand,1804-1876),展开两人长达九年的恋情。萧邦因感染肺结核而病情恶化,乔治桑便于1838年带着萧邦前往地中海的马犹卡岛(Majorca)养病,在安稳平静的环境专心作曲 。这段期间,在着重主观个人情感的浪漫派时期,萧邦承袭了巴洛克时期以后的前奏曲传统,接续巴赫(Johann Sebastian Bach,1685-1750)两卷的平均律键盘(钢琴)曲集(Das Wohltemperierte Klavier、Well-Tempered Clavier)以24个大小调而作曲的精神,分别就24个大小调而写成共计24首的作品编号第28号前奏曲(Prelude) ,于1839年6月在巴黎首次出版。胡涅克誉为「要是萧邦的音乐有一天要被毁灭掉,那我会特别为这套前奏曲求情」 。这一年,萧邦在二十九岁以最具代表性的作品迎接他的三十岁。
在这同时,另一位与萧邦同年出生的浪漫派时期作曲家舒曼(Robert Schumann,1810-1856),则爱上了他的老师维克(Friedrich Wieck,1785-1873)的女儿克拉拉(Clara Wieck,1819-1896) 。为了完成与克拉拉的婚事、同时对抗维克的强烈反对,具有法律人性格 的舒曼不惜在1839年4月向法院对维克提起诉讼。这段期间,面对着经济、事业、感情与诉讼的巨大压力,舒曼则透过创作宣洩他的情绪与表达他的感受,于1840年间谱写了一百多首艺术歌曲,尤其以作品编号第42号「女人的爱与一生」(Frauenliebe und Leben)、第48号「诗人之恋」(Dichterliebe)、第39号艾亨朵夫联篇歌曲(Liederkreis)最具代表性 。几经波折,舒曼在诉讼上获得胜利、终于在1840年9月12日正式与克拉拉结婚,而1840年也是属于他的艺术歌曲之年,其成就仅次于「艺术歌曲之王」舒伯特(Franz Seraphicus Peter Schubert,1797-1828)。这一年,舒曼以丰富的作品、真挚的情感,展开他的三十岁。
也许,三十岁可以不是我们的敌人与梦魇,而是一个华丽的冒险与梦想的起点。虽然我们没有萧邦的天赋与舒曼的风采、无法留下如同前奏曲或联篇歌曲等经典而隽永的作品,但精采的生活无庸洋溢的才华。如果我们都向程又青多学习一点,三十岁或许也能是人生的高潮。因此,请允许我借由那么一点的自信与勇气,透过出版这本不算成熟的硕士论文,打开这扇三十岁大门,迎接属于我们的初老世界!
谢良骏
2012/6/6
盛夏之夜,于好马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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