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经济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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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尝试阐释经济学在生活上的广泛思考应用,特别注重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关联。自1991年起,「法律经济学」这个项目,即列于美国经济学会出版的《经济文献期刊》索引,可见其在经济学的领域中,已具有众议佥同的地位。

  对台湾而言,在自由化、国际化的过程中,「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亦不容忽视。作者汲取多位知名经济学者的精辟观点,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寇斯、英国政府首席经济学者凯克斯爵士、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等,借此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法律问题,用深入浅出的方式具体呈现了法律经济学的多元面向。

  作者在书中以诘问的方式,言简意赅地揭露经济学者的思辨历程,不仅可为深层思索判断的参考座标,同时指引了一条进入法律经济学的最佳途径。

本书特色

  1. 华语散文界「巨侠」熊秉元教授最新作品
  2. 言简意赅地揭露经济学者的思辨历程
  3. 以深入浅出的经济思惟,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熊秉元

  着名法律经济学家。台大经济系毕业,于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返回母校任教。现任台大经济系暨研究所教授,任教于香港市立大学经济财金系。出版过多本散文,并曾在《经济日报》定期发表专栏。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除学术论文外,出版过《灯塔的故事》、《寻找心中那把尺》、《大家都站着》、《我是体育老师》、《会移动的城堡》、《熊秉元漫步法律》等书。熊氏是经济学家,也是散文家,在台湾经济学界,他是新四人帮的得力战将;在华语散文界,他与着名的经济散文学家「顶侠」张五常并称,有「巨侠」之誉。

  他的作品被国内知名文化评论家南方朔誉为「熊氏散文」,其中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高职国文的课文,在华人经济学界,仅有熊氏一人获此殊荣。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推荐序
自序  贴上一片磁砖

第一篇 伦常关系和公共财
第一章  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关系
第二章  伦常关系乃竞租
第三章 关系、民主和法治
第四章 公地、逆式公地、和两者之间

第二篇 法律经济学
第五章  十问:向法律学者请益
第六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论上的几点考虑
第七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本质上的釐清
第八章 「法律经济学」在台湾的现在和未来

第三篇 寇斯和寇斯定理
第九章 寇斯、凯克斯和英式风格
第十章 寇斯的英式风格和张五常的中国风味
第十一章 寇斯定理和台海两岸冲突
第十二章 寇斯定理与我

第四篇 经济学012
第十三章 经济分析的智慧结晶
第十四章 基准点和经济分析
第十五章 财政学、宪法经济学和宪政改革
第十六章 经济学对《金刚经》的阐释

参考文献

图书序言

法学与经济学共通?

  早在1998年,我就与着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结识,而且过从甚密。当年,我与夫人在台大经济系访问教学。我参加了熊教授的研讨会,而且作了很直接的评论。熊教授的研究生为他辩护,而熊教授认为我的评论正确。之后,他接二连三地请我吃午餐、晚餐、甚至早餐。可见得熊秉元是有雅量,能够接受评论的学者。

  2001年,香港信报社长林山木先生,宴请到香港城市大学访问的熊秉元教授,邱翔钟先生和我是陪客──信报和明报同为香港公信力最高的报刊,邱翔钟是当时信报总编辑,林山木更是「香江第一健笔」。我也听过有「香港三支笔」一说,指的是写武侠小说的金庸,写科幻小说的倪匡,和写评论的林行止(林山木的笔名)。

  我先问熊秉元,如果一座钟的长短针都一直指着12点(零时零分),是否可以说:此钟秉元。熊教授说可以,因而对联是:

  熊林邱黄,山木有光,翔钟秉元;
  马关李白,汉卿居易,鸿章致远。

  上联是我们四人的姓名,而又有一般性的意义;例如,第一句是说:树林中藏有熊的土山是黄色的。下联也有一般性的意义,如第一句是说:在有马匹的关上,李子是白色的。而且,依据上联的姓与名的次序,嵌入了马致远(对熊秉元)、关汉卿(对林山木)、李鸿章(对邱翔钟)、白居易(对黄有光)的姓名。马对熊,白对黄,等等,可算工整。

  熊秉元戏称我为「大侠」。我说,「如果我是大侠,那你就是巨侠!」十多年后的现在,我们电邮来往,彼此寄发文章与相互评论等,还是以「大侠」与「巨侠」相称。熊秉元能在小事中存论大道理,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中学生的课文。至少在这些方面,我肯定比不上他;称他为巨侠,并非全是客气。

  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丰硕成果。而《法学的经济思惟》阐释经济学在生活上的应用,特别注重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关联。熊秉元认为,这是由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研究主题与分析方法的共通性。这个共通性,可以从其中的一个大斑来窥全豹。「法律经济学第一发言人」Posner认为:法律的制定与案件的裁决,应该依据财富极大化的原则。对于有平等观念的人,这好像是过分着重效率而忽视平等。我于1975年左右证明,(在个别措施上)应该採用「一元等于一元」的效率挂帅原则;在这之前,我也曾极力反对财富极大化的原则。

  我于1974年到Monash大学任副教授,聘请我的Parish教授告诉我:一元就是一元。我向来有左倾的思想,极力反对,试图证明:富人的一元不等于穷人的一元。然而,证来证去,得出:在个别措施上,应该採用「一元等于一元」的效率挂帅原则!此文写于1975年左右,但由于观点很右,比右倾的经济学者还右,所以很难发表;经过多次退稿,到1984年才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但我在1979年的《福祉经济学》书中就有一些论述。

  在个别问题上,以效率挂帅,而平等的目标,则是由整体的政策来达致。所谓以效率挂帅,并不是不考虑公平,而是对公平的考虑,必须以不违反效率为原则。如果一项措施能提高效益,但会对某些人造成损失,以效率挂帅的原则并不排斥对这些人补偿;而是不允许为了公平或其他原因,不採取能提高效益的措施。即使由于补偿的困难,使这项措施会对某些人造成损失,也不可以用平等上的顾虑来反对这措施。

  提高效率而增加了不平等,社会福祉未必会增加。通过增加总体政策的强度(增加对富人的税与对穷人的补贴等),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不过,这会打击诱因,而造成效率上的损失。为了减少这损失,多数经济学者反对增加平等政策的幅度,而容忍、支援、甚或鼓吹在个别问题上的平等措施;例如,在成本效益分析上,以收入加权,把富人的一元算成五毛,把穷人的一元算成二元。虽然有效率上的损失,却因为在平等上的考虑而被接受。

  人们决定是否多工作、多挣钱,是根据多挣得钱的总购买力。因此,平等政策对诱因的打击,是根据所有平等政策的总和而定。把平等政策分散到多方面,只要是对平等的达致是一样的,对诱因的打击也一样,并不能减低。相反地,在个别措施上的平等政策,除了对诱因的打击外,还会在不同物品之间造成扭曲。因此,会在效率上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平等的追求,应该由总体的平等政策来达致。在个别措施上,应该以效率挂帅,这就是我「一元就是一元」的主要论点。(详见我的《效率、公平与公共政策》,经济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六章。)

  那些造成总体平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大都也会在个别措施上起作用。因此,如果因为总体平等政策的不完善,而想通过个别措施来促进平等,除了会大量牺牲效率外,也未必真能达到平等的目的。例如,如果某些掌握权力的人,能够避免受总体平等政策的影响,他们也能利用权力来避免受个别措施的影响。因此,在个别措施上以效率挂帅的原则,是支持Posner的财富极大化原则。法学与经济学的共通性,这应该是一个重大的层面。

  在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熊秉元提出关于伦常的五个问题,在第二篇又提出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十个问题。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加重要。解决问题可能只是技术上的处理而已,而提出一个问题却需要新思惟,而且标志科学的真正进步。

  十个问题中的问题六,是关于生命的价值。我也曾经在与Parish教授争论后,论证出原来想不到的结论:即使给定已知的终生收入,而且可以自由借贷,一个人生命的金钱价值,可能随年龄增加而大量增加十多倍,愈老愈值钱!本书探讨很多重要而有趣的问题,有理论探讨,也有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我读了本书的章章,觉得获益匪浅。相信绝大多数读者,如果用心细读,也会有很大的收获。

  不过,对本书的论述,我也有一些不理解或不同意的地方。例如,「市民社会(第六伦)的概念,和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支撑的社会,是直接而明显的抵触」(页10)。我认为由五伦支撑的社会,也能够发展出市民社会。我也认为,伦常关系虽然包含竞租,但超越竞租。我看不出,为何莫斯科关门的店铺,是「可贵的资源已经消失」(页93)。我也看不出,莫斯科关门的店铺,与印第安保留地有何不同,为何后者是「有效率的情形,没有出现」。莫斯科的店铺还在,只要突破「逆式公地」问题,随时可以开店,也是有效率的情况,还没有出现。熊秉元说邓小平确定走资本主义的大方向,我认为应该称为「市场经济」,而不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惠及资本家,也惠及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民;叫做资本主义,可能有很大的误导性。

  我虽然不完全同意本书的论述,却确认本书的贡献,这更加肯定本书的学术地位。我向读者强力推荐本书!

黄有光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Winsemius教授
(澳洲Monash大学荣誉教授)
2013年1月6日于南洋理工大学

图书试读

第五章

十问:向法律学者请益


本文先提出十个问题,然后自问自答,希望能延续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之间的对话。这些问题包括:因果关系的性质,法学和经济学所运用的参考座标,道德的意义,法理式分析的长处和弱点,法学理论的适用范围等等。文章最后总结经济分析的精髓,希望有助于法律学者的研究。

壹、 前言

近代法律经济学的发轫,公认是Coase(1960)和Calabresi(1961)这两篇论文。经过四十年左右的蓬勃发展,这个新兴领域已有非常可观的成果。Posner法官认为:经济学往外拓展,而进入政治、社会、和法律等范围里,其中最成功的就是法律经济学。

此外,学者也指出,法律经济学已进入第二个阶段:早期的研究,是利用简单的经济学概念,讨论各种法律问题;在第二个阶段里,则是开始运用较严谨的模型,并且强调利用实证资料来检验理论。因此,这个新兴学科不但持续茁壮,而且也逐渐成熟。

不过,对传统法学而言,到底法律经济学有多大的影响呢?由法学的期刊和论着来看,情形并不乐观。在许多法学论述里,不但排斥且否定经济学者和经济学,而且经济学者和传统法律学者,好像在两条平行线上,各行其是。就学术的发展和智识的累积来说,这当然是很令人遗憾的情况。

因此,在法律经济学继续往前进展的同时,也值得一而再、再而三的尝试与传统法律学者沟通对话。否则,法律经济学者可能演变成自成体系的小圈子;在圈子里自得其乐、彼此唱和,但是却忽略了他们真正想影响的传统法律学者。

在此希望在最基本的观念问题上,和法律学者沟通。主要目的不是在说服,而是在澄清。如果能稍稍澄清法律学者对经济分析的一些误解,或许才能真正进行有意义的对话或论辩。我採取的方式,是向法律学者提出十个问题,希望能在论述方式上,突显传统法学和经济分析的差异。我将先提出问题,解释这个问题对法学的意义,然后说明经济分析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本文的主要对象,是传统法律学者;不过,对法律经济学者而言,有些问题也非常重要。因为,法律学者排斥经济分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某些基本问题上,经济学者并不能提出(法律学者看来)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虽然这十个问题是要向法律学者请益,经济学者也可以借机琢磨,自己是不是能提出合情合理的说明。譬如,虽然经济学者一再强调,经济学的行为理论(behavioral theory)是一套强而有力的分析工具。可是,至少对许多法律学者来说,行为理论的精髓为何,却并不清楚;而且在观念上,如何把行为理论和法学问题结合,也很模煳。因此,本文也可以视为一种尝试,希望借着对一连串问题的探讨,从不同角度来烘托经济分析所隐含的智慧(insights)。

毕竟,情人眼中才出得了西施;要使经济分析成为法律学者眼中的西施,经济学者必须能提出让法律学者接受的理由,而不能只是不断地好自矜夸而已!

贰、十个问题

问题一:如果人们只活一天,还需要惩罚吗?

在法学理论里,关于实现正义(justice)的目的,主要有两种观点:惩罚和防范。无论是刑法、侵权行为、或契约法,一旦行为上有过失或造成伤害,善后的措施只是一种手段;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发挥惩罚或防范的功能。在这两种目标里,惩罚的精神是补救,也就是「回头看」(backward looking);防范的精神,是避免未来再发生同样的事件,因此是「往前看」(forward looking)。

可是,如果人们只活一天,没有未来,防范的作用自然消失;剩下的,似乎只有惩罚的功能。不过,既然人们只活一天,任何补救措施几乎立刻失去意义。所以,惩罚所具有的内涵,绝大部分也将消失不见。譬如,如果我们确定明天慧星将撞上地球,人类即将毁灭;在这种情形下,还需要监狱吗?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惩罚似乎是回头看,其实在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本质上还是因为有未来。也就是,要持续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主要是为了未来;在这一点上,经济学者有很深刻的体会。

经济学者曾为喜怒哀乐等情绪,提出了一种合情合理的解释。如果人们只活一天,事实上不需要「懊恼」(regret)的情怀;因为用不上,所以不会发展出这种情绪(机制)。人们对已经发生的事(丢了心爱的书,或不小心发生车子擦撞)懊恼不已,是希望从里面得到教训,避免在「未来」重蹈覆辙。所以,表面上懊恼是处理过去(和惩罚一样),其实是为了未来。

用户评价

评分

说实话,这本书读完之后,我感觉有点五味杂陈。一方面,我被作者严谨的逻辑和深刻的分析所折服,他能够将复杂的法律问题,用经济学的原理进行拆解和分析,确实令人叹为观止。另一方面,我又觉得这本书过于理性,缺乏人情味。台湾社会是一个重视人际关系的社会,在处理法律纠纷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到当事人的情感和道德因素。如果只用成本效益分析来衡量法律规则的优劣,可能会忽略掉一些重要的价值判断。书中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讨论,就让我感到有些不安。虽然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福利。更何况,惩罚性损害赔偿往往带有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我记得以前看过一则新闻,一位老妇人因为邻居的狗咬伤,获得了巨额的赔偿金,这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争议。我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解,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惩罚。这本书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框架,但它也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经济学的一部分,它还涉及到伦理、道德、文化等多个方面。

评分

这本书读起来颇有挑战性,作者的行文风格比较学术,对于一些经济学概念的解释也略显简略,对于没有相关背景的读者来说,可能会有些吃力。不过,一旦克服了这些障碍,就能发现其中蕴含的深刻洞见。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法律规则演变的分析,他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这种动态的视角,让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书中举了很多案例,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以及英国的侵权责任法,这些案例都生动地展现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然而,我总觉得作者对于台湾的法律实践,缺乏足够的关注。台湾的法律体系深受日本法的影响,与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如果能结合台湾的具体情况,对书中的理论进行本土化的解读,相信会更有价值。另外,作者对于行为经济学的讨论也比较有限,而行为经济学恰恰挑战了传统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假设,例如理性人假设。如果能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融入到对法律的分析中,或许能更全面地理解人们在法律规则下的行为模式。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值得深入思考的好书,但它也留下了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评分

这本书的翻译质量实在不敢恭维,很多专业术语的翻译不够准确,导致阅读起来非常吃力。我不得不反复查阅资料,才能勉强理解作者的意图。而且,书中的排版也比较混乱,字体大小不一,段落间距不均匀,让人感觉很不舒服。不过,抛开这些外在因素,这本书的内容还是相当有价值的。作者对于法律规则的经济学分析,让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尤其感兴趣的是作者对于政府规制的讨论,他指出,政府规制往往会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行政成本和合规成本。如果政府规制的成本超过了其带来的收益,那么这种规制就应该被取消或者修改。这种观点,对于台湾的行政效率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台湾的政府规制往往过于繁琐,导致企业负担过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如果能借鉴这本书的观点,简化政府规制,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相信会更有利于台湾经济的转型升级。当然,在简化政府规制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保护,避免出现监管漏洞。总而言之,这本书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它仍然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尤其是对于那些对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感兴趣的读者来说。

评分

这本书读起来像是一场思想的冒险,作者大胆地将经济学的工具箱搬到了法律的领域,试图用供需关系、成本效益分析等概念来解释法律现象。这种跨学科的尝试,本身就充满了挑战和趣味。我尤其喜欢作者对于法律规则选择的分析,他认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会选择不同的法律规则,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让我对法律的演变过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书中举了很多例子,例如不同国家对于离婚的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些例子都生动地展现了法律规则的多样性。然而,我总觉得作者对于文化因素的关注不够。台湾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不同的族群和社群,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信仰。这些文化因素,会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能将文化因素纳入到对法律的分析中,相信会更全面地理解台湾的法律实践。另外,作者对于法律的社会功能,讨论得比较有限,而法律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它还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功能。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引人入胜的好书,它挑战了我们传统的法律思维,让我们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

评分

读完这本关于法律与经济学交汇的书,我脑子里一直盘旋着一个问题:我们真的能用效率最大化来衡量一切法律制度的优劣吗?作者在书中构建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框架,将经济学原理巧妙地运用到对法律规则的分析中,例如探讨财产权的设定如何影响资源配置,或者合同自由如何促进交易效率。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台湾社会长期以来,除了追求经济发展,也重视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单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忽略掉一些重要的价值判断。例如,在讨论劳动法的时候,如果只强调劳雇双方的契约自由,而忽略了劳动者在谈判中的结构性弱势,那这样的分析就显得过于单薄。书中对于外部性问题的讨论也让我深思,虽然经济学提供了科斯定理这样的解决方案,但实际操作上,要找到所有相关当事人并进行有效谈判,在现实中往往困难重重。更何况,有些外部性,例如环境污染,其损害往往是长期且难以量化的,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恐怕力不从心。这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但它更像是一个工具,而非终极答案。我们需要在经济学的理性分析之外,融入更多的社会关怀和伦理思考,才能构建出真正符合台湾社会需求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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