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经济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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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尝试阐释经济学在生活上的广泛思考应用,特别注重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关联。自1991年起,「法律经济学」这个项目,即列于美国经济学会出版的《经济文献期刊》索引,可见其在经济学的领域中,已具有众议佥同的地位。

  对台湾而言,在自由化、国际化的过程中,「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亦不容忽视。作者汲取多位知名经济学者的精辟观点,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寇斯、英国政府首席经济学者凯克斯爵士、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等,借此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法律问题,用深入浅出的方式具体呈现了法律经济学的多元面向。

  作者在书中以诘问的方式,言简意赅地揭露经济学者的思辨历程,不仅可为深层思索判断的参考座标,同时指引了一条进入法律经济学的最佳途径。

本书特色

  1. 华语散文界「巨侠」熊秉元教授最新作品
  2. 言简意赅地揭露经济学者的思辨历程
  3. 以深入浅出的经济思惟,剖析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种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熊秉元

  着名法律经济学家。台大经济系毕业,于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返回母校任教。现任台大经济系暨研究所教授,任教于香港市立大学经济财金系。出版过多本散文,并曾在《经济日报》定期发表专栏。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除学术论文外,出版过《灯塔的故事》、《寻找心中那把尺》、《大家都站着》、《我是体育老师》、《会移动的城堡》、《熊秉元漫步法律》等书。熊氏是经济学家,也是散文家,在台湾经济学界,他是新四人帮的得力战将;在华语散文界,他与着名的经济散文学家「顶侠」张五常并称,有「巨侠」之誉。

  他的作品被国内知名文化评论家南方朔誉为「熊氏散文」,其中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高职国文的课文,在华人经济学界,仅有熊氏一人获此殊荣。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推荐序
自序  贴上一片磁砖

第一篇 伦常关系和公共财
第一章  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关系
第二章  伦常关系乃竞租
第三章 关系、民主和法治
第四章 公地、逆式公地、和两者之间

第二篇 法律经济学
第五章  十问:向法律学者请益
第六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论上的几点考虑
第七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本质上的釐清
第八章 「法律经济学」在台湾的现在和未来

第三篇 寇斯和寇斯定理
第九章 寇斯、凯克斯和英式风格
第十章 寇斯的英式风格和张五常的中国风味
第十一章 寇斯定理和台海两岸冲突
第十二章 寇斯定理与我

第四篇 经济学012
第十三章 经济分析的智慧结晶
第十四章 基准点和经济分析
第十五章 财政学、宪法经济学和宪政改革
第十六章 经济学对《金刚经》的阐释

参考文献

图书序言

第五章

十问:向法律学者请益


本文先提出十个问题,然后自问自答,希望能延续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之间的对话。这些问题包括:因果关系的性质,法学和经济学所运用的参考座标,道德的意义,法理式分析的长处和弱点,法学理论的适用范围等等。文章最后总结经济分析的精髓,希望有助于法律学者的研究。

壹、 前言

近代法律经济学的发轫,公认是Coase(1960)和Calabresi(1961)这两篇论文。经过四十年左右的蓬勃发展,这个新兴领域已有非常可观的成果。Posner法官认为:经济学往外拓展,而进入政治、社会、和法律等范围里,其中最成功的就是法律经济学。

此外,学者也指出,法律经济学已进入第二个阶段:早期的研究,是利用简单的经济学概念,讨论各种法律问题;在第二个阶段里,则是开始运用较严谨的模型,并且强调利用实证资料来检验理论。因此,这个新兴学科不但持续茁壮,而且也逐渐成熟。

不过,对传统法学而言,到底法律经济学有多大的影响呢?由法学的期刊和论着来看,情形并不乐观。在许多法学论述里,不但排斥且否定经济学者和经济学,而且经济学者和传统法律学者,好像在两条平行线上,各行其是。就学术的发展和智识的累积来说,这当然是很令人遗憾的情况。

因此,在法律经济学继续往前进展的同时,也值得一而再、再而三的尝试与传统法律学者沟通对话。否则,法律经济学者可能演变成自成体系的小圈子;在圈子里自得其乐、彼此唱和,但是却忽略了他们真正想影响的传统法律学者。

在此希望在最基本的观念问题上,和法律学者沟通。主要目的不是在说服,而是在澄清。如果能稍稍澄清法律学者对经济分析的一些误解,或许才能真正进行有意义的对话或论辩。我採取的方式,是向法律学者提出十个问题,希望能在论述方式上,突显传统法学和经济分析的差异。我将先提出问题,解释这个问题对法学的意义,然后说明经济分析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本文的主要对象,是传统法律学者;不过,对法律经济学者而言,有些问题也非常重要。因为,法律学者排斥经济分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某些基本问题上,经济学者并不能提出(法律学者看来)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虽然这十个问题是要向法律学者请益,经济学者也可以借机琢磨,自己是不是能提出合情合理的说明。譬如,虽然经济学者一再强调,经济学的行为理论(behavioral theory)是一套强而有力的分析工具。可是,至少对许多法律学者来说,行为理论的精髓为何,却并不清楚;而且在观念上,如何把行为理论和法学问题结合,也很模煳。因此,本文也可以视为一种尝试,希望借着对一连串问题的探讨,从不同角度来烘托经济分析所隐含的智慧(insights)。

毕竟,情人眼中才出得了西施;要使经济分析成为法律学者眼中的西施,经济学者必须能提出让法律学者接受的理由,而不能只是不断地好自矜夸而已!

贰、十个问题

问题一:如果人们只活一天,还需要惩罚吗?

在法学理论里,关于实现正义(justice)的目的,主要有两种观点:惩罚和防范。无论是刑法、侵权行为、或契约法,一旦行为上有过失或造成伤害,善后的措施只是一种手段;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发挥惩罚或防范的功能。在这两种目标里,惩罚的精神是补救,也就是「回头看」(backward looking);防范的精神,是避免未来再发生同样的事件,因此是「往前看」(forward looking)。

可是,如果人们只活一天,没有未来,防范的作用自然消失;剩下的,似乎只有惩罚的功能。不过,既然人们只活一天,任何补救措施几乎立刻失去意义。所以,惩罚所具有的内涵,绝大部分也将消失不见。譬如,如果我们确定明天慧星将撞上地球,人类即将毁灭;在这种情形下,还需要监狱吗?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惩罚似乎是回头看,其实在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本质上还是因为有未来。也就是,要持续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主要是为了未来;在这一点上,经济学者有很深刻的体会。

经济学者曾为喜怒哀乐等情绪,提出了一种合情合理的解释。如果人们只活一天,事实上不需要「懊恼」(regret)的情怀;因为用不上,所以不会发展出这种情绪(机制)。人们对已经发生的事(丢了心爱的书,或不小心发生车子擦撞)懊恼不已,是希望从里面得到教训,避免在「未来」重蹈覆辙。所以,表面上懊恼是处理过去(和惩罚一样),其实是为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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