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法体系(一):核能安全管制与核子损害赔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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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台湾能源法学会所出版之第一本着作「核能法体系(一)──核能安全管制与核子损害赔偿法制」,共收集来自法国、日本、中国大陆及我国原子能法专家学者有关核能安全管制及核子损害赔偿法制等八篇论文,读者除可从核能利用先进之法国,借镜其核能规范法制与核子损害赔偿制度外,并经由与东亚拥有多数核电厂之日本,以及正积极发展核能之中国大陆与韩国学者之研讨交流,更能相互深刻体会,东亚各国不可能独善其身,亦决不应因本国管理疏忽,而酿成核电灾害或以邻为壑。东亚区域事实上已然形成核能安全之命运共同体,福岛核电厂事故即为适例。本书各作者从比较法角度之论述与主张,定能提供我国及东亚区域有关核能安全管制与核子损害赔偿法制建制之参考。
辐射下的秩序:全球能源转型背景下的法律重构与前瞻 导言 在人类追求能源自给自足与可持续发展的宏大叙事中,核能始终扮演着复杂而关键的角色。它既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砝码,也是潜在灾难性风险的代名词。随着第四代反应堆、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s)以及核燃料循环闭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正站在一个能源技术范式转换的临界点上。然而,技术的进步往往领先于法律和治理体系的更新。面对新的技术场景、复杂的国际合作以及日益增强的公众安全关切,现有的法律框架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亟需进行系统性的检视与重塑。 本书立足于全球能源结构深刻变革的大背景,聚焦于核能利用在“安全保障”与“责任界定”这两个核心维度上面临的法律挑战。我们摒弃对既有核能法规条文的简单罗列与解读,转而深入剖析支撑现代核能社会运行的底层法理逻辑、国际协约的最新动态及其对国内立法的渗透与重塑效应。本书旨在为法律学者、政策制定者、核工业从业人员以及关注能源未来走向的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审视核能法律体系“骨架”与“血肉”的全新视角。 第一部分:全球治理的碎片化与整合——国际法视域下的核能边界重塑 核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管理必然超越国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各项导则和标准构成了全球核安全文化的基础,但这些标准在转化为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时,往往存在“消化不良”和“水土不服”的现象。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以下关键领域: 一、安全监管的“软法”与“硬法”张力: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s Series)在实践中对各国监管机构的影响力已远超其最初的建议性质。我们将分析如何平衡 IAEA 指导方针的普适性与各国基于本国地质、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差异化监管需求。特别关注 SMRs 兴起后,对现有“场地与规模”(Site and Scale)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通过“性能化监管”(Performance-Based Regulation)实现法律的弹性适应。 二、核材料与技术的扩散风险的法律控制: 冷战结束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体系面临新的复杂性。本书将详细梳理《保障协定》的有效性,并着重研究“技术转让”与“双重用途”(Dual-Use)物品管制的法律边界。面对新兴国家对民用核能的迫切需求,如何设计出既能促进和平利用,又能有效遏制扩散风险的法律激励与惩罚机制,是国际法领域的核心难题。我们将剖析近期美国、欧盟在出口管制方面的最新动向,及其对全球核燃料供应链的法律影响。 三、国际核损害赔偿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尽管有《巴黎公约》和《布鲁塞尔补充公约》等重要国际文书,但针对核事故的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特别是针对“巨灾风险”的覆盖不足问题,至今未得到根本解决。本书将超越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探讨建立一个更具社会公平性的“多层次、全球协同”的责任保障基金的可行性法律路径,包括引入强制性保险市场机制的国际规范,以及如何界定和评估非物质性损害(如生态损害和长期心理创伤)的法律价值。 第二部分:国家治理的革新——监管权力的再分配与公众参与的法治化 核能项目的社会接受度(Social License to Operate, SLO)已成为影响其存续的关键非技术因素。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政府的管制行为必须透明、可问责,并充分吸纳利益相关方的声音。 一、行政监管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冲突: 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其公信力的基石。本书将对比分析多国(如美国核管委 NRC、法国核安全局 ASN)的治理模式,重点分析在政府推动能源转型的巨大政治压力下,如何确保监管机构在资源配置、人员任用和决策流程上保持绝对的中立性。特别关注“旋转门”现象(Revolving Door)对监管公信力的侵蚀,以及相应的法律制约措施。 二、行政程序法与核设施许可的“特殊性”: 传统的行政许可程序往往强调效率,但在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环境权益的核能领域,程序的正当性尤为重要。我们将详细论证,如何将更严格的“实质性司法审查”(Substantive Judicial Review)引入到核设施选址、设计变更和退役许可的行政决策中。这要求行政机构在作出影响深远的决定前,必须完成更为详尽的“替代方案分析”和“成本效益的社会化评估”。 三、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法律保障: 仅有程序上的告知权远远不够。本书将聚焦于如何将公众的“参与权”从咨询阶段提升到决策的实质性影响阶段。这包括对环境信息公开法在核能信息披露上的特殊要求,例如,如何以公众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复杂的技术风险数据,以及如何赋予受事故影响社区更强的法律干预能力,以防止“邻避效应”(NIMBY)演变为“信息壁垒”。 第三部分:风险与责任的边界——核子损害赔偿法制的现代化转型 核事故的潜在后果具有极端的、不可逆转的特征,这使得传统的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模型面临失效的风险。法律需要为“不可预测的巨灾”设计出具有韧性的应对机制。 一、基于风险等级的责任分级制度设计: 现有的赔偿体系多以事故发生时的“控制权归属”为核心。面对 SMRs 或新型快堆等分布式、小型化反应堆,其风险特征与传统大型压水堆截然不同。本书倡导构建一个基于“技术成熟度”与“固有风险等级”的责任分级制度,以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对新技术的初始阶段施加更高的、更明确的法律保障要求。 二、长期环境损害的法律认定与修复责任: 核事故的后果往往持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如何量化和赔偿对土壤、水体和生物多样性的长期污染?本书将探讨借鉴环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延伸应用,建立一个专门的“核能长期环境修复信托基金”,并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环境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状态”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纳入法律监管和定期评估的范畴。 三、保险与国家互助机制的法律耦合: 市场化的核保险机制在覆盖高风险区间的需求上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我们将研究如何通过法律强制力,将私营保险的风险分散能力与国家财政的最终担保能力进行有效衔接。这包括设计一套清晰的“触发机制”和“赔付优先级”法律框架,确保在发生超出商业保险承保能力的重大事故时,国家援助能够迅速且依法到位,避免政治干预带来的拖延。 结论:迈向适应性法律框架 核能的未来是动态的。与其追求一个一成不变的、静态的监管体系,不如致力于构建一个具备高度“适应性”(Adaptive)的法律框架。这种适应性要求法律制度能够迅速吸收最新的科学共识、技术突破以及社会价值的变迁。本书的最终目标,是描绘出这样一个前瞻性的法律蓝图:它既能保障人类利用核能的权利,又能以最严谨和最公平的法治原则,约束和防范其伴随的巨大风险。这不仅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完善,更是当代社会面对高风险技术治理智慧的终极考验。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Pontier, Jean-Marie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
  法学院教授

陈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高桥 滋

  日本一桥大学副校长
  法学部教授

朴均省

  韩国庆熙大学法学院院长
  法科大学教授

Roux, Emmanuel

  法国尼姆大学校长
  兼法学院院长

下山宪治

  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部教授

程明修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彭峰

  中国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松本充郎

  日本大坂大学大学院
  国际公共政策研究科准教授

周蒨

  日本久留米大学法学部讲师

张惠东

  台北大学法律学院
  助理教授

赖宇松

  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朴栽亨

  台湾大学法学院
  博士班研究生

图书目录

LE RÉGIME JURIDIQUE DU DROIT NUCLÉAIRE EN FRANCE Jean-Marie Pontier
(翻译)法国核能法制 张惠东
福岛原発事故后の原子力规制システムの见直し 高桥 滋
(翻译)福岛核电事故发生后对核能规制体系的重新审视 周蒨
韩国의原子力安全规制体系 朴均省
(翻译)韩国核能安全管制体系 朴栽亨
中国核能政策与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彭峰
日本における原子力规制组织の改革 下山宪治
(翻译)日本核能规制组织之改革 张惠东
原子力规制の再构筑に向けて 松本充郎
(翻译)核能管制之重新建构 赖宇松
LA 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U NUCLÉAIRE EN FRANCE: PRINCIPES GÉNÉRAUX ET RÉGIME JURIDIQUE Emmanuel Roux
(翻译)法国核子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原则与法制度 张惠东
国际核子损害赔偿法体系与台湾核子损害赔偿法之修订刍议 程明修

图书序言



  台湾能源法学会所出版之第一本着作「核能法体系(一)──核能安全管制与核子损害赔偿法制」,共收集来自法国、日本、中国大陆及我国原子能法专家学者有关核能安全管制及核子损害赔偿法制等八篇论文,本人有机会题序,至感荣幸。

  核能为我国传统重要能源

  有谓能源、秩序与人性,是人类文明发展之三根支柱,缺一不可。而我国之能源,则高度仰赖进口,以2012年为例,依经济部统计,我国进口能源比重,高达97.49%。因此,如何确立独立、多元、稳定之能源政策是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福祉之促进与国家安全之保障的重要课题。而作为我国能源供需重要一环之核能发电,过去曾承担发电量三分之一重任,如今随社会情势变迁,我国对核能发电倚赖之比重,正逐年降低。经历第一次石油危机,我国于1978年开始核能发电,其法源依据为1968年制定之原子能法。第一座核能电厂于1978年开始商业运转,至今已近三十六年。我国目前有三座核电厂共六个机组,装置容量共5,144百万瓦,第四座核能电厂(2,700百万瓦)正兴建中,目前核能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约16.14%;相对地再生能源约只占2%(其中风力发电占0.29%,太阳能发电占0.01%)。而对于核能发电,民众最关心的还是核能电厂之安全性与核废料处置问题。

  处于十字路口之我国能源政策

  2011年3月11日之日本福岛核灾事故后,许多国民对核四安全性之疑虑未除,反核声浪复起,要求停建核四,促使行政院院长江宜桦2013年2月,宣布核四是否停建,委诸全民公投决定之。待立法院决议通过后,将于六个月内举行公投,决定核四是否续建。台湾之能源政策可说正处于十字路口。虽有上述核电政策争议,但基于能源供给之独立、多元、稳定供应之需求,台湾短期间内,核能发电似仍不可免。具体言之,第一,前已述及,台湾目前能源进口仍严重地仰赖输入;第二,基于气候变迁,全球厉行节能减碳,台湾亦负有国际义务;第三,作为替代核能发电之再生能源,其缺点为目前其只占能源之一小部分,而风力发电与太阳能亦有其限制,其发电量随气候因素而变化,故必须有后备电源,而此后备电源也应是清洁能源,而不是传统之火力发电,才有意义。第四,过去日本两年来大部分之核能机组停止运转,因此几乎全部仰赖火力发电。导致各电力供司财务急速恶化,电力公司财务恶化,影响其商业活动,包括维护之资本支出减少。是以讨论台湾能源政策时,上述诸点仍必须考虑。而短期内核能似乎仍是台湾所不可或缺之能源。

  核能安全管制体制与核能政策应加区别

  我国未来不论是否续建核四或走向非核家园,既有运转中核电厂之安全管制、核废料处理及除役之安全与法制规范均不能免。全世界目前共有500基之核能发电机组,即使未来不再新建,既存之电厂,仍有安全管理、核废料处理及核设施除役等之安全管制与核子损害赔偿之法制问题。在安全管制方面,我国在福岛核电厂事故后,亦採取相对应之措施,并检讨相关之原子能法制。包括管制组织之调整,强化核能管制机关之独立地位与权限、核灾紧急避难范围扩充、以及修改核子损害赔偿法等。不管未来核四争议如何落幕,核能安全问题仍须继续强化,建立有效之核能安全管理体系。

  东亚区域核能安全机制之强化

  福岛核电厂事故后,核电厂之安全性问题,再次引起全球人类关注,几乎所有拥有核电厂国家于事故发生后,立即检测既有核设施之安全问题。而事过三年,虽有少数国家如德国明确宣示非核政策外,明示或实际持续发展兴建核电厂之国家,毋宁居多,核电厂之新建计画,可说方兴未艾。在东亚国家中,中国大陆目前运转中之核电厂有11基发电机组,计画、兴建中者有24基。韩国现有21基,至2024年预计有34基运转。日本则目前共有50基发电机组。台湾除核四尚未商转外,有三座核电厂6个机组在运转。换言之,整个东亚,未来十年内,核电厂将超过100个发电机组。而不论东亚四国未来之能源政策为何,核能之安全管理与核子事故之处理问题,均为刻不容缓之课题。

  个人浅见认为,东亚四国今后应加强以下课题:

  一、各国应建立一独立、有效率及权威之核能管制机关,以确保核能安全。
  二、强化内国核能安全事项及安全资讯之透明性。
  三、落实核能安全监督之透明性,以及各国安全管制经验之交换。

  我国与大陆所签订之「海崃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于2012年6月29日生效,乃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提升两岸核电运转安全,加强核电安全资讯透明化,促进两岸核电安全资讯及经验交流,此乃深值肯定。台湾除与大陆签订核能安全协议外,今后应扩充至与日本、韩国亦一併签署协议,最终建立东亚区域确保核能安全之机制,亦为重要课题。

  尽速建构东亚区域之核能安全暨核子损害赔偿合作机制

  核能利用除须确保核能安全外,同时应完备核子损害赔偿法制。我国之核子损害赔偿法于1971年制定,1997年修正,关于核子事故之损害赔偿部分,其特色为採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有限责任三原则。绝对责任指将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集中于核子设施经营人,使责任明确化;无过失责任,系为避免核子事故之被害人因举证困难而无法求偿;而损害赔偿採有限责任,乃为避免核子设施经营人不可预测之重大赔偿损失,而不愿投资核能相关事业。而随时代演进,上述三原则面临调整或修正,例如有限责任方面,现行法限制最高额赔偿为新台币42亿元(约1亿欧元),与两大公约体系(即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energy of 1960与 维也纳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 of 1963)相比,对受害人民保护,相对不足,我国主管机关亦已配合提出修正草案,以完备我国核子损害赔偿法制。

  东亚之中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均非两大公约体系(即巴黎公约与维也纳公约)及CSC(the Convention on Supplementary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 of 1997)之缔约国,鉴于福岛核电厂事故之经验,如何尽速建构东亚区域核能安全暨核子损害赔偿合作机制,应为当务之急!

  能源开发与利用须合乎宪法永续发展要求

  台湾能源法学会出版本书,读者除可从核能利用先进之法国,借镜其核能规范法制与核子损害赔偿制度外,并经由与东亚拥有多数核电厂之日本,以及正积极发展核能之中国大陆与韩国学者之研讨交流,更能相互深刻体会,东亚各国不可能独善其身,亦决不应因本国管理疏忽,而酿成核电灾害或以邻为壑。东亚区域事实上已然形成核能安全之命运共同体,福岛核电厂事故即为适例。本书各作者从比较法角度之论述与主张,定能提供我国及东亚区域有关核能安全管制与核子损害赔偿法制建制之参考。

  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2项之「兼筹并顾」条款,具有永续发展之意涵,亦即:「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本书之出版,亦属宪法此一意旨之落实。愿台湾能源法学会,未来持续出版更多相关系列之学术论着。期待着!

陈春生
2014.1.23 于台北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读完这本书,我对“核子损害赔偿”这一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过去,我只知道一旦发生核事故,会有巨额的赔偿。但书中深入剖析了这一法律体系的构建,从国际公约的演变,到各国国内法的具体实践,再到台湾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与司法案例,都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作者不仅介绍了核子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等,还详细解释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评估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范围,以及谁有权提起诉讼等关键问题。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通过列举不同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判例,展现了核子损害赔偿法制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争议。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完善的核子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弥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为了建立公众对核能安全的信任,并在不可避免的风险面前,提供一个公正、有效的救济机制。这本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这一重要法律领域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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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其对“核能安全管制”的全面解读。作者并非简单地罗列法规,而是深入分析了这些法规背后的逻辑和考量。从源头控制,到过程监管,再到应急响应,书中对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解读。我特别感兴趣的是关于核设施的选址和运行执照审批的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其中涉及到的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公众参与等程序。这些内容让我了解到,核能安全管制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系统工程,需要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才能有效实施。书中对不同国家在核能安全管制方面的经验借鉴,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同时,作者对于核材料的运输、储存以及核废料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些都是公众普遍关注的议题,书中能够提供清晰的法律解答,实在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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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核能的使用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对其潜在的风险和一旦发生事故的后果感到忧虑。这本书给了我一个更全面、更系统的视角来理解“核能安全管制”和“核子损害赔偿”这两个核心议题。作者在书中不仅清晰地阐述了各种法律法规,还深入探讨了这些法律背后的伦理、社会和经济考量。尤其是在核子损害赔偿部分,书中关于责任主体、赔偿限额、保险机制等内容的探讨,让我对核能产业的风险管理和责任承担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书中对于国际核损害赔偿条约的介绍,也让我看到这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各国都在努力构建一个能够有效应对核事故的法律框架。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教科书,更是一次关于核能发展与社会责任的深度对话,让我对未来的核能发展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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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就是让我这种对核能安全管制和核子损害赔偿法制一直感到好奇但又不知从何下手的人的一盏明灯!作者用非常清晰易懂的语言,将原本可能令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条文和理论,剖析得淋漓尽致。尤其是在核能安全管制的部分,书中详细阐述了从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到退役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有哪些法律法规在发挥作用,以及这些法规是如何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的。我特别欣赏作者对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相关标准的介绍,这让我们能更宏观地理解台湾目前的核能安全管制体系是如何与国际接轨的。书中还对各种可能的核事故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这部分内容让我对核子损害赔偿的复杂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有了更清晰的理解。总而言之,这是一本既有理论深度,又贴近实际应用的书,对于任何想了解台湾核能法律体系的人来说,都绝对是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评分

老实说,起初拿到这本书时,我对“核子损害赔偿法制”这个标题感到有些沉重,总觉得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然而,阅读过程中,我发现这本书的视角非常独特且具有前瞻性。它不只是在讨论已发生的事故,更是在强调预防的重要性。作者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梳理,展示了国家如何通过立法来规制核能活动的各个环节,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书中关于风险评估、事故预防措施的法律要求,以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内容,都体现了法律在维护核能安全中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书中对一旦发生不可控情况,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受影响者的权益进行了深入探讨,这让我意识到,一个健全的核子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本书让我明白了,法律的意义在于未雨绸缪,而非仅仅是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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