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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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作者投入文化法学而思索的第二本学术专论,写这本文化法专论的主要目的,从专论名为「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可知:是尝试从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建构文化法制的宪法基础。对此的尝试,将首先以我国相关的文化基本权条文作一个概括性的检视(第二章);其次,从多元文化国的角度,讨论通讯传播自由的基本权保障(第三章)并将焦点集中在事业通讯自由,而进一步探讨该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可能(第四章);接着,针对建筑文化资产的保存问题,探寻宪法依据与在文化政策上的实践(第五章);此外,借由比较法制的角度,以德国「文化国」的发展作为我国相关思考,作为形塑文化公民权的借镜(第六章);最后,本书企图将贯穿本书的基本理念,整合性地用来建构未明白规定于我国宪法基本权目录的艺术自由保障(第七章)。而各章节之重要想法,将条列示的呈现在结论与建议中,希望能够提供作为思索我国多元文化国与文化基本权法制时,一个提纲挈领的蓝图(第八章)。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自 序

本书常用德文缩语中文对照表

本书引註格式说明
第一章 导 论
 Ⅰ/1
 Ⅱ/1
 Ⅲ/2
 Ⅳ/4
 Ⅴ/4
 Ⅵ/5
 Ⅶ/6
 Ⅷ/7

第二章 文化基本权作为文化宪法的建构
 壹、前 言/9
 贰、自我实现作为文化基本权建构的基础/11
  一、自我实现与多元文化社会/11
  二、文化基本权、文化国与文化宪法/15
 参、文化基本权作为文化宪法的主观权利建构/22
  一、教育基本权的保障/23
  二、学术自由的保障/27
  三、艺术自由的保障/34
  四、宗教自由的保障/38
 肆、文化国作为文化宪法的客观法建构/45
  一、文化国概念的历史发展/46
  二、基本法中文化国的内涵要素/51
  三、作为文化基本权客观价值决定的文化国/56
  四、文化国、法治国与社会国/59
 伍、结 论/62

第三章 多元文化国下通讯传播自由的建构
 壹、前 言/65
 贰、多元文化国建构下的通讯传播自由/69
  一、自我实现、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69
  二、我国宪法上对多元文化国的规定/79
  三、多元文化国下保障通讯传播自由的宪法原则/83
 参、通讯传播自由的基本权保护范围/95
  一、通讯传播自由的宪法保障依据/95
  二、通讯传播自由在我国宪法的基本权保护范围/100
  三、通讯传播自由的基本权主体/105
 肆、通讯传播自由功能建构下的基本权保护法益/107
  一、通讯传播自由作为防御权的保护法益/108
  二、通讯传播自由作为共享权的保护法益/120
  三、通讯传播自由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保护法益/124
  四、通讯传播自由作为制度性保障的保护法益/127
  五、通讯传播自由作为组织与程序保障的保护法益/132
 伍、结 论/138

第四章 通讯事业通讯传播自由的宪法保障
 壹、前 言/143
 贰、通讯传播自由及其宪法保障/144
  一、通讯与传播的概念/144
  二、通讯传播自由的宪法保护领域/149
 参、基本权功能建构下通讯事业通讯传播自由的内涵160
  一、防御权/160
  二、共享权/161
  三、组织与程序保障/162
  四、国家保护义务/164
 肆、通讯事业通讯传播自由的违宪审查体系建构/166
  一、通讯事业通讯传播自由的侵害/166
  二、通讯事业通讯传播自由受侵害的阻却违宪事由/167
 伍、结 论/199

第五章 多元文化国下建筑文化资产保存的建构
 壹、文化基本权、多元文化国与文化政策/203
  一、人的自我实现、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203
  二、多元文化国下的文化政策建构/204
  三、多元文化国下的台湾文化政策问题/205
 贰、多元文化国下建筑文化资产保存的政策检讨/208
  一、大中华意识建构下的建筑文化资产保存/209
  二、乡土运动与文化建设推行下的建筑文化资产保存/210
  三、以地方为主体的建筑文化资产保存/211
  四、在地文化风潮影响下的建筑文化资产保存/212
 参、多元文化国下建筑文化资产保存的宪法保障/214
  一、多元文化国的文化行政中立原则/214
  二、多元文化国的文化行政宽容原则/218
 肆、多元文化国保障下建筑文化资产保存政策的建议/220
  一、人民文化基本权保障的落实/220
  二、地方文化教育的规划与推广/221
  三、社区总体营造概念的导入/222
 伍、结论与建议/227

第六章 文化国与文化公民权
 壹、前 言/231
 贰、自我实现、文化基本权与文化国/236
  一、自我实现与文化基本权/236
  二、文化基本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建构/238
  三、文化国作为文化基本权的客观价值决定/243
 参、德国文化国的发展、内涵及国家职责/247
  一、文化国的历史发展/247
  二、文化国的内涵型塑/250
  三、文化国、法治国与社会国/255
  四、文化国作为国家目标的国家职责/259
 肆、我国文化公民权的可能型塑/266
  一、文化公民权的缘起与定位/266
  二、多元文化国下文化公民权的公民概念/268
  三、文化公民权作为文化国的社会整合职责/271
  四、文化公民权作为文化国的文化权保障/274
 伍、结 论/278

第七章 文化国下的艺术自由宪法保障
 壹、前 言/283
 贰、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文化国/288
  一、自我实现、基本权与法律/289
  二、自我实现、文化基本权与文化国/294
  三、文化国、法治国与社会国/299
 参、宪法上艺术自由保障的建构/308
  一、艺术的概念/308
  二、我国宪法上艺术自由的保障根据/320
  三、艺术自由保障的作用方式/331
 肆、文化国下艺术相关基本国策作为国家目标/344
  一、艺术相关基本国策作为国家目标的源由与效力/345
  二、宪法上艺术相关国家目标条款的类型/355
  三、文化国下国家保障艺术自由的宪法原则/364
 伍、结 论/372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377

参考书目 /389

索 引 /419
 

图书序言

自序

 

  最近,看了一部令人感叹的电影,片名叫作:「我的名字叫可汗」(My Name Is Khan),很难得,看片的过程中我两度流泪,这是近几年来难得的泪水,是一种出自内心的自然涌出,源源不绝的悲情。

 

  这是一部描述一位印度人的生命故事,他罹犯了亚斯柏格症,从小受尽别人的欺负,母亲一直教导他待人宽容与判断善恶的道理,在母亲用爱和耐心教导之下,他学会最简单的道理:「世界上只有好人和坏人的不同,没有其他的差别。」母亲过世后,他跟随唯一的亲人(弟弟)到了美国。信仰回教的他在美国遇到真爱,在痴痴推销化妆品的过程中,认识了一位信仰印度教的美容师,幸运地相爱结婚。这位美容师与前夫有一个6岁的小孩,后来成为可汗最好的朋友。

 

  当小孩13岁时,美国发生了911恐怖攻击事件,让美国境内草木皆兵、人人自危,有许多穆斯林的商店都受到攻击,连带冠有穆斯林姓氏的印度人也受到歧视与质疑。然而,小孩因为喜欢继父,一直都挂着父姓「可汗」。问题是,「可汗」这个姓,一听就知道是个穆斯林教徒。在一次校内的足球练习中,因为其他中学生不断的宗教挑衅,小孩与他们产生冲突,最终被殴打致死。

 

  小孩的母亲悲痛不已,她把过错归咎于父亲的姓氏与信仰,将父亲赶出家门,父亲大声唿喊:「我的名字叫可汗,我不是恐怖分子。」母亲气愤地咆哮:「你去跟美国总统讲吧!」罹犯亚斯柏格症的可汗,口中一直唸着:「我要去跟美国总统讲。」因此踏上寻找美国总统的路程。

 

  在这段艰苦的旅程中,他曾经被误以为是恐怖分子,而遭受到严格的逼供与讯问,也遇到了不少的善心人士,其中包含了乔治亚州小村庄教会的基督徒们。后来,这个小村庄遭逢洪水侵犯,可汗义无反顾地回到小村庄,主导了一切的救难工作。当媒体报导了他的故事之后,引起了全美的回响。一个被误以为是恐怖分子的回教徒,比基督徒更积极地在救援教会的基督徒,他的大爱终于感动了美国总统。最后,他终于有了千辛万苦的机会,告诉总统:「我的名字叫可汗,我不是恐怖分子。」

 

  或许,是因为可汗罹犯亚斯柏格症,所以具有单纯的心智,才能执着完成这不可能的任务。也或许,因为可汗罹犯亚斯柏格症,才能将复杂的人性、宗教问题单纯化,就像他妈妈对他说的:「世界上只有好人和坏人的不同,没有其他的差别。」因此,在人世间不必区分肤色、种族、宗教或文化族群,只管人们做的是好事,还是坏事。有时想想,如果真的能够如此,让全世界有文化族群仇恨的人,都可以罹犯亚斯柏格症,或许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事实上,人为的宗教歧视或文化偏见所带给人们的痛苦,恐怕比先天的遗传缺陷,还要更可怕许多。

 

  台湾,只是一个单纯的岛屿,却因为历史上的种种因素,产生了复杂的族群对立。历史的轨迹,应该提供我们的是借镜与反省,让我们能够借此创造善美的未来。然而,在轮替的执政者无法宽容下,台湾的族群对立愈来愈严重,实在值得担忧与面对。我们如何在台湾,讨论公共事务时,只是单纯针对「只有对台湾未来发展是好和坏的不同,没有其他族群因素的差别。」这应该是当前台湾执政者应有的多元文化胸襟。

 

  就此而言,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明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这里多元文化已成为我国宪法的国家目标,可视为宪法明文保障多元文化国的依据。因此,国家必须承认不同文化社群间存在文化差异,并有义务积极防止文化差异质变为主流文化社群的压迫与宰制。事实上,国家是由社会成员组成,国家权力的行使,须透过社会大多数成员之代表的民主决定。因此,要求国家对不同文化的宽容,其实也就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宽容。

 

  最后要强调的是,这是作者投入文化法学而思索的第二本学术专论,写这本文化法专论的主要目的,从专论名为「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可知:是尝试从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建构文化法制的宪法基础。对此的尝试,将首先以我国相关的文化基本权条文作一个概括性的检视(第二章);其次,从多元文化国的角度,讨论通讯传播自由的基本权保障(第三章)并将焦点集中在事业通讯自由,而进一步探讨该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可能(第四章);接着,针对建筑文化资产的保存问题,探寻宪法依据与在文化政策上的实践(第五章);此外,借由比较法制的角度,以德国「文化国」的发展作为我国相关思考,包括如何型塑文化公民权的借镜(第六章);最后,本书企图将贯穿本书的基本理念,整合性地用来建构未明白规定于我国宪法基本权目录的艺术自由保障(第七章)。而各章节之重要想法,将条列示的呈现在结论与建议中,希望能够提供作为思索我国多元文化国与文化基本权法制时,一个提纲挈领的蓝图(第八章)。

 

  周敬凡、李惠圆、张立群、林宗翰、庄惠婷、蔡汶含、许介仁、张永晖、冯欣中、李佳育、林修睿与黄宗菁等同学,都对这本书的出版有所贡献,感谢他们。尤其是敬凡与佳育协助格式化与校对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别致谢。此外,这本书的完成,还要感谢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动与积极鼓励,才能在此与读者相见。

 

  最后,这本书要用心献给让我一直成长的台湾,她就代表着多元文化的开展,在我身上生生不息。

 

 

2014年2月14日

写于成大社科大楼研究室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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