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针对法律系学生及法律、智慧财产相关从业人员,收录重要且常用之法规、国际公约共计119种,依其性质区分如下:
总则性规范:包含科学技术基本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等。
文化类智慧财产权法:共分为着作权法类、文化建设类、光碟管理类等三大类。
科技类智慧财产权法:共分为专利类、植物种苗、积体电路布局等三大类。
交易秩序类智慧财产权法:共分为商标法类、营业秘密法类、公平交易法类等三大类。
相关国际条约:包含建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等公约。
其他:包含外国人投资条例、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等。
书末附有2011、2013年专利法、商标法新旧条文对表以及与专利、商标相关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作者简介
谢铭洋
【现职】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院长
【经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人(2007年)
德国慕尼黑Max-Planck-Institut访问学人(1996年)
总统府科技谘询委员会委员(第三任)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保护校园智慧财产权跨部会谘询小组委员
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谘询小组召集人
农委会农业智慧财产权审议委员会委员
台湾法学会智慧财产法主任委员
新闻局有线电视审议委员会委员
律师高考应届及格(1980年)执业律师
【学历】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着作】
智慧财产权法
基因体医学研发创新与智慧财产权(主编)
智慧财产权入门(合着)
智慧财产权之基础理论
智慧财产权之制度与实务
智慧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科技发展之智慧财产权议题
专利法解读
着作权法解读 等书,并发表智慧财产权论述百余篇
第壹编 总则性规范
中华民国宪法(节录)(36.1.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节录)(94.6.10.)
科学技术基本法(100.12.14.)
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101.6.11.)
经济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101.10.2.)
国科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101.11.28.)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100.12.28.)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100.11.23.)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100.11.23.)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100.5.22.)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97.4.24.)
司法院指定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民事、行政诉讼事件(97.4.24.)
法院办理秘密保持命令作业要点(97.4.22.)
智慧财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100.1.17.)
智慧财产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102.2.18.)
第贰编 文化类智慧财产权法
一、着作权法类
着作权法(99.2.10.)
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着作内容例示(81.6.10.)
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使用报酬率(87.1.23.)
着作权法第八十条之二第三项各款内容认定要点(95.3.23.)
着作权法第八十七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数量(82.4.24.)
着作权争议调解办法(93.4.14.)
音乐着作强制授权申请许可及使用报酬办法(91.2.20.)
着作财产权质权登记及查阅办法(99.9.24.)
着作财产权人不明着作利用之许可授权及使用报酬办法(99.9.24.)
网路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98.11.17.)
海关查扣着作权或制版权侵害物实施办法(94.1.27.)
制版权登记办法(92.11.5.)
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99.2.10.)
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规费收费准则(99.2.26.)
民法(出版契约)(102.12.11)
二、文化建设类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99.2.3.)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施行细则(99.10.6.)
文化资产保存法(100.11.9.)
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99.6.15.)
公有古物复制及监制管理办法(94.12.30.)
三、光碟管理类
光碟管理条例(98.5.27.)
光碟制造许可及申报办法(100.1.7.)
光碟制造机具输出入管理办法(98.11.27.)
来源识别码管理办法(98.5.7.)
第参编 科技类智慧财产权法
一、专利类
专利法(102.6.11.)
专利法施行细则(101.11.9.)
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101.12.28.)
专利规费收费准则(101.12.22.)
专利年费减免办法(101.11.29.)
有关专利申请之生物材料寄存办法(101.12.4.)
专利师法(98.5.27.)
二、植物种苗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99.8.25.)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施行细则(100.1.5.)
基因转殖植物田间试验管理办法(101.10.5.)
三、积体电路布局
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91.6.12.)
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施行细则(85.2.14.)
第肆编 交易秩序类智慧财产权法
一、商标法类
商标法(100.6.29.)
商标法施行细则(101.6.29.)
商标审查官资格条例(89.2.2.)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着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101.4.20.)
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101.5.2.)
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101.5.31.)
「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101.4.20.)
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101.4.20.)
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101.5.2.)
无须声明不专用例示事项(101.5.2.)
註册商标使用之注意事项(101.4.20.)
着名地方特色产业产地认定原则(98.5.26.)
商标法利害关系人认定要点(101.4.20.)
商品标示法(100.1.26.)
二、营业秘密法类
营业秘密法(102.1.30.)
中华民国刑法(妨害秘密罪)(102.6.11.)
三、公平交易法类
公平交易法(100.11.23.)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91.6.19.)
企业关于反托拉斯之遵法行为守则(100.10.2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企业订定反托拉斯遵法规章之指导原则(101.2.23.)
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情节重大案件之裁处罚锾计算办法(101.4.5.)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3.)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3.)
「商品附加地名之标示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适用关系」考量因素(101.3.3.)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案件之处理原则(101.4.18.)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12.)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12.)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101.9.28.)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多层次传销案件之处理原则(102.8.16.)
行政机关私法行为适用公平交易法之审度原则(82.12.10.)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中小企业申请联合定价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12.)
中卫制度实务作法与公平交易法之审度原则(101.3.5.)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同业公会之规范说明(101.3.7.)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涉外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13.)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行政指导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7.)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行政和解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12.)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域外结合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13.)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加盟业主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101.3.12.)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网路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3.)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促销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3.)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比较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101.3.3.)
第伍编 相关国际条约
建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
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TRIPS)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着作权保护协定(82.7.16.)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关于保护智慧财产权)之了解书(81.6.5.)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着作权条约(WCT)(1996)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WPPT)(1996)
保护文学及艺术着作之伯恩公约(1979年巴黎修正)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商标国际註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註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法条约(1994)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
海崃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两岸商标协处作业要点(100.10.19.)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註册作业要点(100.3.3.)
第陆编 其 他
外国人投资条例(86.11.19.)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100.1.12.)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4.10.)
贸易法(102.11.06.)
电信法(节录)(96.7.11.)
食品卫生管理法(102.6.19.)
诉愿法(101.6.27.)
行政诉讼法(102.1.9.)
民事诉讼法(节录)(102.5.8.)
行政程序法(102.5.22.)
第柒编 附 录
2011年专利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2011年商标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2013年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汇编
序文
智慧财产权法概述
一、智慧财产权法的范围
智慧财产权法究竟涵盖哪些领域?这可从下列两个国际条约的规范得到一些说明。首先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智慧财产权」之概念包括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权利:
(一)文学、艺术及科学之着作。
(二)演艺人员之演出、录音物以及广播。
(三)人类之任何发明。
(四)科学上之发现。
(五)产业上之新型及新式样。
(六)制造标章、商业标章及服务标章,以及商业名称与营业标记。
(七)不正竞争之防止。
(八)其他在产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中,由精神活动所产生之权利。
其次,依一九九四年所签署之「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被列入规范者有:
(一)着作权及相关权利。
(二)商标。
(三)地理标示。
(四)工业设计。
(五)专利。
(六)积体电路之电路布局。
(七)未公开资讯之保护。
(八)对授权契约中违反竞争行为之管理。
由此可知,智慧财产权法的领域相当广,不仅包括法律对于「人类运用精神力所创作之成果」所为的保护,尚及于对于「产业之正当竞争秩序」所予以的保障。
二、智慧财产权法的类型
传统上,智慧财产权法被分为「工业(产业)财产权法」以及「着作权法」两大类,前者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以及防止不正竞争之规范等,后者则包括:着作权法与着作邻接权之规范。
如果以规范目的作为类型化的基础,我国的智慧财产权法,可以分为三大类,不同的规范目的不仅影响规范的内容,对于法律的解释与补充亦有重要的影响:
(一)「促进文化发展」的智慧财产权法──如着作权法。
(二)「鼓励技术创新」的智慧财产权法──如专利法、植物种苗法、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等。
(三)「保障正当竞争秩序」的智慧财产权法──如商标法、营业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竞争规范等。
前两类智慧财产权法,原则上与人类的精神创作有较密切的关系,因此其权利内容往往会兼具财产权以及人格权的特征。最后一类则与精神创作之关系较弱,因此人格利益的保护就相当弱,同时由于其所保护者为正当竞争秩序,较着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未必赋予受保护者以权利的地位,如营业秘密法与公平交易法即是。以下分别智慧财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做进一步的说明。
三、智慧财产权之性质与特征
(一)财产权─属无体财产权
智慧财产权所具有的财产权特征是精神创作人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创作人借着法律所赋予的财产权以及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权利内容,始得以实现其经济利益,并获得实质上的鼓励。
智慧财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之处有二:一是智慧财产权有时会兼具人格权之特征,此为一般财产权所无,二是两者所保护客体并不相同,一般财产权,特别是物权,所保护者系对有形体物的支配权,而智慧财产权所保护者则为精神创作,该精神创作虽借由有形物表现出来,然而受保护者并非该有形物本身,该有形物仅为传达精神创作的媒介而已,例如一幅美术图画的着作权所保护者并不是该幅图本身,而是该图画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与内容,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并非其提出申请专利的特定物品,而是其发明的技术。由于智慧财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并非有形存在的物体,而是抽象存在的精神创作,是以智慧财产权又被称之为「无体财产权」。
由于智慧财产权为无体财产权,是一种独立于有形物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因此纵使精神创作所借以表现之有形物所有权移转让与他人,其智慧财产权并不随之而移转;反之,智慧财产权之让与亦不以有形物的交付为必要。在权利侵害的情形,侵害有形物的所有权,如窃取或毁损有形物,原则上并不会同时构成对该有形物上的智慧财产权的侵害;反之,对于智慧财产权的侵害,亦不以对特定的有形物取得实质上的支配权为必要。
另外,值得注意者,由于智慧财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与一般有体财产权完全不同,因此一般财产权法的规定在智慧财产权的领域是否可以一体适用,即不无问题,特别是财产权法中以有体物为规范对象之规定,例如动产善意受让(民法第八百零一条及第九百四十八条)。动产善意受让制度系针对动产而为之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善意之受让人,因其自让与人占有该动产之外观而善意信赖让与人系有权处分之人。然而由于智慧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其与特定物之占有并无任何关系,占有某一着作物或专利品并不会就让人认为占有人就是着作权人或专利权人,因此有关动产善意取得之规定在智慧财产权之领域并无适用之余地。
(二)人格权─属特别人格权
智慧财产权中的人格权是基于人类的精神创作,而对创作人所赋予的权利,是以其人格权系建立在创作人对其着作或发明的人格关连性上,必须要有精神上之创作始得享有智慧财产权的人格权,此点与一般人格权系任何人皆可享有之权利并不相同。智慧财产权中的人格权相对于一般人格权而言,系属于法律的特别规范,因此在智慧财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应优先于民法而被适用,然而在其未规定的范围则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仍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三)保障正当竞争秩序之智慧财产权之特征
以保障正当竞争秩序为目的之智慧财产权,因其与精神创作以及人格表现并无直接之关系,是以通常仅能享有财产上之权益,法律并未对其特别赋予人格权之保护。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原则上属于财产上之权利,仅于该商标中包含有商标权人之姓名或名称时,始具有人格权之特征;惟纵使如此,此种人格权之特征在商标法上并无特殊之意义,并未特别受到保护,如果受到侵害,只能如同一般商标受到侵害之情形般依商标法受到保护,或者依民法对于一般人格权之规定受到保护。
以保障正当竞争秩序为目的之智慧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之保护情形并不一致,因此其法律性质亦有所不同。此类智慧财产权有的被赋予「权利」之地位,例如商标权。除此之外,其他以保障正当交易秩序为目的之智慧财产权,都只是法律所保障之「利益」而已,而不具备有排他效力的权利性质。此种法律保护的利益虽然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保护的客体(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或同条第二项),而且这种法律所保护之利益,例如营业秘密,往往亦具有财产价值,而可以成为交易或继承之客体;然而纵使如此,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其一个专属、排他性之权利,因此受保护之人并不能于他人以正当方法知悉其营业秘密时,主张其就该营业秘密享有专属使用权,而禁止他人利用。由此可知这种不具有排他性权利地位的智慧财产权有其特殊之法律性质与特征,而与其他智慧财产权有相当大之不同。
台大法律学院教授
谢铭洋
2013年11月
对于刚踏入法律行业的我来说,《智财小六法(二版)》绝对是我的“启蒙书”!在学校里学到的理论知识,到了实际操作层面,常常会觉得抓不到重点,或者不知道该从何下手。这本《智财小六法(二版)》简直是为我们这种新手量身打造的。它不像一般的法条汇编那么枯燥,而是非常有条理地将智慧财产领域的几部核心法律串联起来。 我特别喜欢的是它在每部法律的开头,都会有一个简要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的介绍。这让我们在阅读具体的法条之前,能有一个宏观的认识,知道这部法律大概是用来做什么的,它规范的对象是谁。而且,书中很多地方会标注“重要概念”,并且用粗体字或者其他方式强调出来,这能帮助我快速抓住学习的重点。我常常会一边看案件,一边对照这本书里的法条和解释,感觉就像在做一场非常扎实的“法条实战演练”,效率非常高。
评分说实话,《智财小六法(二版)》这本书的出现,真的解决了我在创业过程中长期以来的一大痛点。我一直都对自己的产品和创意很有信心,但同时我也非常担心别人的抄袭,或者是我自己不小心侵犯到别人的知识产权。过去我尝试过找一些法律咨询,但每次都花很多钱,而且有时候问的问题太基础,对方也觉得有点……嗯,你知道的。后来我朋友推荐我这本《智财小六法(二版)》,我一开始是抱着姑且一试的心态。 没想到,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都超出了我的预期!它不只是罗列法条,更重要的是,它把一些非常关键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用浅白易懂的文字解释清楚。例如,在商标注册的部分,它很清楚地说明了“显著性”的重要性,以及哪些商标会比较不容易被核准。在著作权的部分,它也解释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哪里,这对我来说尤其重要,因为我经常需要引用一些素材。这本书就像一个随身的法律顾问,虽然不能完全取代专业的法律意见,但至少让我对智财权有了基本的概念和敏感度,在决策的时候,能够多一分保障,少一分风险。
评分这本《智财小六法(二版)》真的是律师、事务所助理还有所有对知识产权有兴趣的朋友们的一大福音!我当初入手这本,纯粹是因为工作上经常会碰到一些专利、商标、著作权相关的问题,过去都是零散地查阅各种法条、解释令,效率真的不高。翻开这本《智财小六法(二版)》之后,我才发现自己以前有多么“摸着石头过河”。它把现行最常用的智慧财产相关法律,像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营业秘密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等等,一次性整理好,而且重点是,它不是只把法条条文列出来就没事了。里面的“重点整理”跟“相关实务判例摘要”,简直是太神了! 特别是关于专利的部分,过去我对“新颖性”跟“进步性”的判断标准总是有点模糊,看条文感觉懂,但实际应用又会卡住。这本《智财小六法(二版)》透过几个精选的案例,把这些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了,让我很快就能抓到核心。还有在商标侵权的部分,它清楚地列出了判断“混淆之虞”的几个关键要素,搭配一些实际的判决结果,真的可以学到很多实务上的眉角,不只是纸上谈兵。我跟我同事们都觉得,这本书就像一个浓缩的智财专家,随时可以翻阅,快速找到答案,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评分我必须说,《智财小六法(二版)》这本书的编排逻辑简直是为我这种“懒人”量身打造的!你知道的,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有时候看到一堆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眼睛都要花了,根本没办法一次消化。但是这本《智财小六法(二版)》真的很体贴,它不会一开始就丢一堆冷冰冰的法条给你,而是先有一个“总览”的部分,让你大概了解每个法律的重点和适用范围。然后,它会针对每个法律,区隔出“法条原文”、“裁判要旨”、“相关规定”这些区块。 我最喜欢的就是“裁判要旨”的部分了,它把一些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务判决,用非常精炼的语言提炼出判决的核心理由,而且还会标示出是哪个法院、哪个案件的判决。这真的太方便了!我有时候遇到一个问题,只要找到相关的法条,然后看看“裁判要旨”那边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几乎立刻就能知道法院通常会怎么判,或者说,从什么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这种“以案说法”的方式,比单纯背法条来得有效率多了,而且也更容易理解法律的精神。
评分老实说,我拿到《智财小六法(二版)》的时候,并没有抱太大的期待,毕竟市面上的法律书籍琳琅满目,很难找到一本真正能够“打中我”的。但我错了!这本书的实用性远远超乎我的想象。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它里面收录了非常多与时俱进的“实务见解”,有些是我在其他地方很少看到的。 特别是关于新型态的智慧财产权,像是网路侵权、APP著作权等等,这本书都有涉猎到,并且给出了相关的判例和解释。这对于我这种需要经常处理新兴产业相关案件的律师来说,简直是太及时了!过去这些问题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只能凭经验和类比,现在有了这些实务见解的引导,判案的依据就更加扎实了。这本书不只是一本工具书,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前辈,在默默地为我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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