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与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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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二○一二年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对家事事件程序为重大变革,完成法典之统一化、体系化及程序一元化。为此,本书一方面说明人事诉讼、家事非讼及强制执行之立法沿革,一方面阐述该法之新建制:针对家事事件类型之特性、需求,建构其合适之程序保障,特别是审判兼具诉讼性及非讼性事件之第三程序;调整家事诉讼及非讼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关系人)间任务分担,妥适选定本案审判对象及迅速蒐集其裁判所需事证;并致力于家事执行名义实现之履行确保及有效执行。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许士宦


  现职: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经历:
  律师(1986年~2000年)

  主授:
  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

  着作:
  执行力扩张与不动产执行
  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
  证据蒐集与纷争解决
  审判对象与适时审判
  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
  集中审理与审理原则
  诉讼参与与判决效力
  诉讼理论与审判实务
  家事审判与债务执行

图书目录

家事非讼之程序保障 1
家事审判之请求 45
家事审判之事证蒐集原则 99
民事诉讼法之二○○九年七月修正 147
非讼事件法之二○一○年一月修正 183
辩论主义之新开展 209
家事债务之执行 229
间接强制金之裁定及执行 253
强制执行之财产开示制度 289
金钱及物交付执行之间接强制 343

图书序言

序言

  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行,对我国民事程序法制之进展而言,实具有划时代之意义。该法将向来分别规定有关家事事件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等四种程序统整合併立法,借以妥适、迅速解决、统合处理家事纷争及其他相关家事事件,使其发挥促进程序经济,平衡保护当事人(关系人)之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并兼顾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谐等机能。本书所收录诸文均在解明斯法于家事审判及债务执行方面所为之新建制。

  兹将各文要旨说明如下:

  Ⅰ、第一、四及五篇旨在解说: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建构其最合适之程序保障,依各该事件类型之特性需求,除设置家事诉讼程序及家事非讼程序外,并于前者交错适用部分之非讼法理而为诉讼化审理,于后者交错适用部分之诉讼法理而为非讼化审理,使其等分别适用于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经诉讼化之家事非讼事件及经非讼化之家事诉讼事件。后二者可称第三程序(中间程序),据以审判兼具诉讼性及非讼性之家事事件。由于家事非讼程序已充实听审请求权保障所需之程序内容,而于其交错诉讼法理时又赋予不亚于家事诉讼程序之程序权保障,故循该程序所为终局裁判确定时,与经由家事诉讼程序所为者相同,均具有终局性解决家事纷争之既判力。

  Ⅱ、第二篇旨在解说:家事事件之审判程序如何开始,系依各该事件之可处分性、公益性强弱、司法中立性维持程度而定,家事诉讼及家事非讼中之声请事件固依当事人之请求而开始,但家事非讼中之职权事件则法院于一定情形得依职权开始其程序。而在家事审判对象范围之划定上,亦依各该家事事件之处分性、公益性及职权裁量性强弱而定,家事诉讼及经非讼化审理家事诉讼之请求人所为声明固拘束法院,但家事非讼及经诉讼化审理家事非讼之声明则不然。惟为尊重请求人之程序选择权,统合处理及全面解决家事身分上及财产上纷争,除许其选用权利单位型诉讼标的、程序标的外,更应许其选用纷争事实型诉讼标的、程序标的,以特定家事审判对象,而适时解决家事纷争。

  Ⅲ、第三及六篇旨在解说:关于家事事件裁判基础之事证如何蒐集,系依各该事件所涉公益性强弱、受其裁判效力所及者范围大小及当事人所需求保护程度而定。在关涉当事人不得处分事项之家事身分诉讼及非讼事件,採用职权探知主义,要求法院于必要时,应依职权探知、斟酌事实及调查证据,而在关涉当事人得处分事项之家事财产诉讼及非讼化审理事件,则採行限制的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事实提出及证据声明,并决定事实要否证明(自认)。但不论于何事件程序,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地位,就事案解明均具及负有事证提出之协力权利及义务,借以协同法院发现真实及促进程序,而谋求确定存在于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平衡点上真实。

  Ⅳ、第七至十篇旨在解说:针对家事债务所具和谐维持继续。履行可能性较高、执行制度难以利用及债务不履行难以避免等特性,家事事件法除准用强制执行法所採财产、人身开示制度、直接及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併行外,新设履行调查及劝告等履行确保制度,以及执行费用暂免缴纳、预备查封、间接强制金及禁止执行排除等程序制度,督促债务人尽可能自动履行家事债务之执行名义,甚或依强制执行迅速、经济及有效实现、满足该执行名义上债权人之权利,以确实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他弱势族群之权益,而平衡兼顾其实体上利益与程序上利益。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许士宦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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