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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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国际法理学社群在近三十年来兴起了相当蓬勃的方法论与后设理论辩论,国内学界也深受启发。本书试图以当今英语世界分析法理学掌门人拉兹(Joseph Raz)的法哲学论述与取径作为线索,来评估英语与国际学界中极为广泛的相关讨论,尤其也就拉兹为首的方法论通说进行检讨,最后并尝试提出看待方法论争议中法理论图像的一套参考架构。

  ◎本书前身之硕士论文获颁台湾哲学学会2012年度「南海硕士论文奖优秀奖」

法律的逻辑、历史与未来:一本关于法治基础的深度探索 书籍名称:法治基石:概念、演进与现代挑战 图书简介: 引言:理解法律的宏大叙事 在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结构中,法律始终扮演着核心的稳定器和驱动力的角色。然而,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它是永恒不变的理性体现,还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权力产物?它如何从原始的习惯演变为今日高度精密的规范体系?《法治基石:概念、演进与现代挑战》一书,并非聚焦于某一特定法律部门的操作规程,而是将目光投向法律现象的深层结构、历史脉络及其面向未来的可能性。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套审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和规范体系的整体性框架,探讨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第一部分:法律概念的溯源与澄清 本书的开篇,致力于对“法律”这一核心概念进行一次细致的解构与重塑。我们首先追溯了法律概念在不同文明——从古希腊的城邦律令到古罗马法的普世性追求,再到中世纪神学对自然法的阐释——中的流变。重点探讨了法律规范与道德、宗教、政治权力之间的张力与融合。 1.1 法律的本质之争:实在法与自然法 我们深入分析了法律实在主义(Legal Positivism)与自然法理论(Natural Law Theory)之间的经典对峙。书中详细阐述了奥斯汀、哈特等实在法大师的观点,特别是哈特对“承认规则”的精妙洞察,如何为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基础。同时,我们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批判性地引入了德沃金(Dworkin)对实在法的挑战,探讨了原则(Principles)和政策(Policies)在法律裁决中的不可或缺性。这不仅仅是学理上的争论,更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与正当性来源。 1.2 法律的规范性与工具性 法律既是一种描述性的社会事实,更是一种规定性的力量。本部分详细考察了法律的规范性维度——即“应该如此”的命令结构。我们引入了分析哲学的工具,来区分法律命令(Commands)、规则(Rules)和授权(Authorizations)。同时,本书也关注法律的工具理性,即法律如何作为实现社会治理、资源分配和冲突解决的有效手段。我们审视了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体自由等方面的实际效能。 第二部分:法律的生命周期:从演进到体系化 法律并非静止的文本,而是一个持续演进的有机体。《法治基石》的第二部分,将读者带入一个动态的视角,审视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自我组织和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 2.1 法律形式的进化路径 本书系统梳理了不同法律传统(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差异及其背后的历史逻辑。我们探讨了习惯法如何逐渐被成文法典取代的过程,以及判例法(Case Law)在构建稳定预期和实现法律一致性方面的独特贡献。特别关注了19世纪欧洲法典编纂运动对现代国家建构的深远影响,分析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上的区别,以及这些区别如何塑造了不同地域的社会关系。 2.2 法律解释的艺术与科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本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之一,它探讨了不同的解释进路:文义解释(Literal Interpretation)、体系解释(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历史解释(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和目的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我们详细分析了诸如“原作者意图论”和“活的宪法论”等在解释学上的冲突点,并讨论了法官在解释过程中所面临的自由裁量权边界问题。我们认为,解释不仅仅是发现意义,更是对现有社会价值的再创造和未来价值的预设。 2.3 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反馈机制 法律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对其的接纳程度。本书考察了法律的社会基础,讨论了法律的“接受度”和“合规成本”。当法律规定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产生严重背离时,法律的效力会如何被削弱?我们通过跨文化案例研究,揭示了法律的“文化适应性”在制度移植和改革中的关键作用。 第三部分:现代性的挑战与法治的未来图景 进入第三部分,我们将视角转向21世纪,探讨全球化、技术革命和新的政治思潮对传统法治观念构成的冲击。 3.1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主权与跨国治理 随着国际贸易、信息流动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传统基于民族国家的法律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法治基石》审视了国际法、区域性法律组织(如欧盟法)对国家主权边界的渗透与重塑。我们探讨了“软法”(Soft Law)的兴起及其在填补硬性法律真空方面的作用,以及在面对跨国公司和网络空间治理时,传统立法权力的局限性。 3.2 技术、数据与法律的边界重构 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挑战我们关于“主体性”、“责任”和“隐私”的传统法律框架。本书深入分析了算法决策的“黑箱”问题对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的潜在威胁,以及对知识产权法在新媒体环境下的适用性危机。我们探讨了未来法律体系如何吸纳技术工具,以实现更精准、更及时的社会规制,同时避免技术对个人权利的过度侵蚀。 3.3 法律的伦理回归与公共理性重塑 面对日益碎片化的社会共识,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呼吁对法律的伦理基础进行重新审视。我们讨论了正义(Justice)概念在后现代语境下的复杂性,探讨了法律如何承担起维护社会基本正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责任。这包括对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系统性考察,并强调法律的最终目标仍在于构建一个理性、包容且可问责的公共领域。 结语:对法治事业的持续承诺 《法治基石:概念、演进与现代挑战》旨在激发读者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刻反思的能力。它不是一本教人如何“做律师”或“考法官”的操作手册,而是一部引导人们理解法律何以成为法律,以及它将如何继续塑造我们共同未来的思想指南。本书献给所有对社会结构、治理艺术以及人类理性追求抱有深切关切的探索者。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推荐序/颜厥安

推荐序——描述、评价与法理学/庄世同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法理学方法论的论题化:从哈特/德沃论战谈起/1
第二节 我国的法学与法理学后设理论研究/5
第三节 论文架构与概述/14

第二章 法律规范性、接受与超然说明──内在观点、超然法律陈述与化约论
第一节 序 言/19
第二节 法规范性与反化约论:哈特论内在观点、内在陈述与接受/21
第三节 Raz论第三种法律陈述──法律人观点、信念论法规范性理论、超然法律陈 述/32
第四节 法与道德:哈特与Raz的方案/51
第五节 超然、描述与化约:法理论之化约可能/64
第六节 结语:法理论的化约与超然可能性/96
附录:以法律规范性为中心/104

第三章 法理论与评价——Julie Dickson论间接评价法理论
第一节 序言:传统方法论提问及其侷限/117
第二节 Julie Dickson间接评价法理学要旨:三个命题/119
第三节 德沃金版本的直接评价法理论/140
第四节 检 讨/146
第五节 结语:方法论争论的鸡同鸭讲?/167

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与法概念——Joseph Raz对一般性法理论之证立
第一节 序 言/173
第二节 Raz对一般性法理论(a general theory of law)的证立/175
第三节 一般法理学阵营的回响:Raz的后设理论研究之脉络化/212
第四节 对Raz一般法理论的批评:Alexy、 Bulygin与德沃金的回应/240
第五节 综合讨论:以德沃金对一般性与描述性法理学之方法论批判为中心/268
第六节 结语:Raz一般性法理论的难题/301

第五章 一般法理学及其批评
第一节 一般法理学的提问及其方法论特征/309
第二节 法理学与概念分析:Brian Leiter自然主义批判/319
第三节 直接评价法理学与「重要性」批判:Danny Priel对一般法理学的反对/352
第四节 从「规范性法实证主义」到「方法论多元主义」:捍卫一般性与描述性法理学之另类路线/381
第五节 结 语/410

第六章 结 论
第一节 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超然、评价与概念/413
第二节 「方法论转向」中的法理论图像与法实证主义/419
第三节 法理学争论的方法论面貌:认真看待法实证主义vs.反法实证主义之争/426

参考文献/433

出版后记/473

致 谢

图书序言

推荐序

描述、评价与法理学


  自1994年哈特(H.L.A. Hart)《法律的概念》一书第二版出版以来,当代英美法理学界的研究发展趋势,由原本争辩「法律是什么」、「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关联」的传统法理学议题,开始转为探讨「法理学或法理论的本质是什么」的方法论议题。这个「方法论转向」(methodological turn)所关切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法理学理论的性质,是否有可能只是一种描述性的(descriptive)理论,而毋须带有评价性(evaluative)、证立性(justificatory)的性格;也就是说,探究法律是什么的法理学理论本身,与它在道德上是否可被评价或可被证立的问题,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基于这个核心的问题意识,本书以方法论上能否妥当说明一般性、描述性法理学的可能性作为研究主题,对于支持与批判此一问题的重要法理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反思及检讨,同时也以拉兹(Joseph Raz)的法哲学理论作为主要考察对象,探索其学说如何论证一般性法理学理论的描述性本质,以及拉兹接续面临的理论挑战与他随后的相关回应。作者在本书中相当准确地掌握到三个紧密相连的重要问题,亦即「对法律规范性进行超然说明的可能性」、「法理论的评价基础能否建立在道德评价之上的可能性」,以及「一般性法理论是否可能」等三个问题,进而以三章的篇幅,分别讨论「超然法律陈述」(detached legal statement)的法律规范性观点(第二章),捍卫描述性法理论立场的间接评价法学(第三章),以及拉兹对于一般性法理论所提出的证立性论述(第四章),最后则全面检讨这三个问题涉及的重大学术争辩,并从支持描述性法理学有其方法论上之可行性的两种折衷学说中,即「规范性法实证主义」与「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论述,推导出法理学方法论争议的最终根源,依然需回归到「法律是什么」或「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关联」的实质争议上。(第五章)

  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如同本书所言,乃是引发晚近法理学方法论之争的关键争议。法律的陈述,无疑是一种规范性陈述(normative statement),盖法律陈述的内容,不外乎是禁止或允许(授权)人们去做某一个行为或去做某一件事情,是以带有应该/不应该、负有义务/不负有义务的规范性意涵。哈特提出法律有其「内在面向」(internal aspect)的主张,正是想试图指出这一点。他认为法律的规范性、义务性特质,主要展现在法体系的多数成员与法律官员从内在观点接受法律与承认规则的反思批判态度上,且此一规范性态度,不必然是基于道德理由所为的接受态度。哈特对于法律规范性的描述性观点,不仅开启了他与德沃金(Ronald Dworkin)之间有关规则与原则(rules and principles)、成规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conventional rules and normative rules)的学术论战,同时也为拉兹接着提出超然法律陈述的论点,晚近学者致力于研究法理论的后设理论(meta-theory)与间接评价(indirect evalua¬tion)基础,以及哈特自己于「后记」(Postscript)中坚称法理论有其一般性与描述性特质的一连串论述,提供了英美学界审视和检讨法理学方法论议题的重要基础。

  如果说哈特的内在面向论述与拉兹的超然法律陈述,是促成英美分析法实证主义阵营转向关注描述性法理学之方法论议题的主要推手,德沃金的诠释性法理学(interpretive jurispru¬dence),则是把这个方法论议题推至相反方向的主要动力。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力陈法律是一种建构性诠释的概念,主张任何探讨法律是什么的法理学理论,包括法律成规(实证)主义的学说在内,都是立足于特定政治道德证立观点之上的法理论,从而对于描述性法理论的立论基础——宣称其法理论乃道德中立之理论的说法,造成莫大冲击。当然,德沃金带来的「方法论挑战」,是否重创了描述性法理学的理论磐石,诚如作者在本书最后指出:「法理论阵营的分裂其实显示出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事实、事实与规范、事实与评价、法理论与规范性论据之间的复杂关联。」因此,方法论的争议,实际上不可能独立于实质争议之外,因为真正的关键问题仍是在于,对于法理学实质问题的探究。

  总归而言,本书对于过去二十年间英美法理学界的主要争议问题,从法律规范性的争论到法理学方法论的争辩,无论在问题意识的釐清、章节架构的安排、学说文献的掌握、以及论证说理的表达上,都展现了学术着作应有的严谨内涵。此外,作者在众多不易掌握的法理学文献中,能正确梳理和分析各种法理学理论的精深论点,并从中找出关键性的争议问题,对之进行全面性的审视与探讨,显见其着力良深,有助于我们充分了解本书主题的相关研究背景,深入思考有关法律与法理学的实质争议与方法论争议。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庄世同


推荐序

  法理学的发展源远流长,而法实证主义与反法实证主义之间的论辩则是其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在当代首先是出于对纳粹不法政权的历史经验的反省,在欧洲由纽伦堡大审的判决与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的反省揭开序幕,其次则借由哈特(H. L. A. Hart)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映入英语世界的眼帘。继之而起的是德沃金(Ronald Dworkin)对哈特所开创之分析法理学传统及法实证主义路线的长年批评。我们可以说,首先是哈特/富勒论战,后来则是由哈特/德沃金论战等学术激辩不仅反映了法实证主义/反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永恆课题,也引领了英语法哲学在这一甲子以来的发展。

  然而法理学在当代的蓬勃发展并不只是出于对二战经验的反省以及战后的思想复甦,更来自于方法上、思考方式上的变革。哈特在距今五十年前根据当时崭新的哲学方法提出了革命性的法理论建构,他诉诸维根斯坦式(Ludwig Wittgenstein)的「规则」、韦伯式(Max Weber)的「内在观点」甚至是带有强烈凯尔生(Hans Kelsen)色彩的「承认规则」等语汇来分析并重构人们的法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哈特的理论分析方式据说来自当时英国哲学圈中发展出来的概念分析方法(conceptual analysis),这种分析进路通常也被连结于以牛津的奥斯丁(John L. Austin)与赖尔(Gilbert Ryle),以及剑桥的维根斯坦与摩尔(G. E. Moore)等哲学家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

  即使在今天,哈特的法理论本身乃至于德沃金等论者对其批评仍然是进入英美法理学的最佳敲门砖之一。从本人二十年来的引介来看,英语世界法理学的这些相关讨论与发展也已经成为台湾甚至中文世界法理学的重要论述资源。然而相较于法理学理论的实质论述而言,法理学方法论或后设议题直到近二、三十年才开始受到较多关注。在中文世界,除了哈特《法律的概念》及德沃金《法律帝国》中译本相继问世,包括本人在内的国内法理学界晚近也对相关的方法论争议进行了探讨。

  这本《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是我所指导的学生王赞荣根据其硕士论文加以修改的成果。赞荣的硕论试图考察当代英美法理学中的方法论争议。他的论文虽然以拉兹(Joseph Raz)的法哲学论述入手,但并未限于对拉兹本人理论的研究,而是以之作为线索来探讨当代英美分析法理学脉络的相关论述。赞荣的分析理路始于中文世界所熟知的哈特与德沃金论战,尤其是环绕于哈特死后出版的〈后记〉一文的相关争议。两位法理学大师的这场「最后回合」(Final Round)争论通常被称为「描述主义(哈特)」与「诠释主义(德沃金)」两大方法论路线之争。赞荣也试图在当代方法论争议浮现之前的法理学论述发展中寻求方法论争议的根源,为此他首先广泛地考察了分析法理学界关于法律规范性的争论,试图指出方法论争议的另一问题背景。实际上,国际法理学界的相关发展中,关于法概念、法本质的争论与关于法理学方法论的争议的确是彼此交织,甚或以不同形式合纵连横地共同发展。赞荣将方法论争议置于更广泛的问题脉络尤其是法规范性问题的脉络之中,可以说非常贴近国际法理学界的当代发展趋势。

  其次赞荣依循拉兹、Julie Dickson等学者的重要方法论论述,勾勒出英美分析法理学主流方法论立场的轮廓,并且提出检讨。值得注意之处在于,赞荣相当细致地去考察个别理论路线或论证背后所依赖的观点与立场,他也採用了我曾经在课堂中提及的「问题改造」观念来辅助他对相关论述的理解与分析。赞荣注意到,此一方法论路线的具体形构与新近发展仍反映了哈特所界定的「一般性且描述性的法理学」立场;他也观察到,「概念先行」亦即概念问题优先于评价问题与经验问题是此一法理学传统的重要根基。正如前述,当代法理学的复甦脱胎于哈特将分析哲学方法引入法理学领域。赞荣的进一步考察就着眼于晚近国际学界对于法理学与概念分析方法之间关联的辩论。这个在国内既有文献少有触及的方法论议题不仅是法哲学的重要议题,也对于法学研究与经验研究之间的理论关系有重要蕴含,赞荣的研究则有助于我们理解分析法理学的相关发展,也提供我们进一步去思考法哲学与哲学、法学与经验研究之间关系的思考基础。

  整体而言,赞荣论文讨论的议题虽然针对分析法理学此一特定的学术脉络,但其所讨论的议题、运用的文献几乎触及了此一社群近三十年来相关研究的所有范围,甚至也包括了国际分析法理学社群(例如义大利的Enrico Pattaro、德国的阿列西Robert Alexy与阿根廷的布列京Eugenio Bulygin)对英语社群的回响。此外,在赞荣修订出版的过程中也扩充了原先在硕士论文中对我国法理学既有讨论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到,赞荣不仅对法理学的核心文献有着相当良好的掌握,也广泛吸收了国内外重要二手文献的成果。同时他也勇于提出一套自己的架构,并基于他自己的阅读经验对于许多的相关议题与论证作出评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赞荣的这本书是相当杰出的法理学研究,且本书前身之硕士论文也获得了台湾哲学会「优秀硕士论文奖」的肯定,因此我非常乐意为本书作序以为推荐。


颜厥安
2013年1月31日


出版后记

  本书是根据笔者于2011年8月提交的硕士论文《超然、评价与概念——以Joseph Raz为中心论一般法理学与法理学方法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11)进行小幅度修改后的成果。有鑑于原本关键字取向的命名可能过于专技与晦涩,遂改用议题取向的书名,期望能够较一目了然地突显本书所涉及的议题,以及法律规范性与法理学方法论两大议题之间的关连。

  本书的立场与方法

  在本书中,我选择以当今英美分析法理学掌门人拉兹(Joseph Raz)的相关论述作为线索与参照点,并且主要参酌该学术社群的相关讨论来为法理学方法论的议题提出综览,也试图评估论者之间相当复杂、多样的辩论。

  在一篇以方法论为题的论文当中,竟然并未就其方法与方法论有所着墨,或许颇难想像。这可能是我硕士论文的一个严重问题,虽然我相信自己已经在论断相关见解的过程中表现了我的方法论立场。简化地说,在所谓的描述主义或间接评价法理论(哈特、拉兹等法实证主义者)与诠释主义(德沃金)之间,我较同情后者。实际上我相信,法理论的基本立场毋宁必须借由对于法律本质之实质问题进行更深的探究才能获得更进一步的确立或否弃;但就方法论立场之争而言,相较于其他相竞争的立场,笔者倾向认为德沃金式的诠释主义是较可靠的方法论路线:诠释主义在方法论上的核心看法「为了说明法律及其意义,相较于概念分析,法理论更是无法回避提出规范性论述」相当具有吸引力,而我试图在本书的相关讨论中显示此点。而且这也连结了诠释主义法理论的另一个基本想法「法理论的适当问题起点乃是追问,法律命题的内容与意义」,此一想法不仅符合我们的直觉,我也认为,其他对立立场并未对诠释主义此一基本主张提出了有力的批评。哈特、拉兹乃至于其他的分析法实证主义者都主张法理论与裁判理论分属不同的问题层次,然而除了基于理论假定层面的立论之外,他们的批评并不吸引人。虽然在本书中,我并未给予德沃金诠释主义一个相称的专章篇幅来讨论它,但环绕在哈特与德沃金之间,乃至于其他「后〈后记〉」时代的方法论争辩也可以说都是以各不相同的方式回应了此一看法。本书对一般法理学或分析法理学的保留与质疑,亦多有受到诠释主义洞见的影响。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在基本立场上与哈特与拉兹等法实证主义者与描述性法理学的见解有所落差,但我也接受了他们许多正确且精辟的看法,不管是一些更一般性的哲学洞见,或是对德沃金等批评者的回应。

  其次,就研究方法而言,较根本的仍是文献分析与学说比较,我借由综览英美分析法理学社群的相关文献与争论来勾勒出问题的面貌。虽然题目选取了拉兹,但本书并不仅是针对个别学者的理论研究。更进一步,我也试着突显,当代方法论争论是如何切合于拉兹(而不只是哈特与德沃金)的法理论与方法论见解。法理学方法论的争议虽然可以溯源自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论战,但实际上拉兹的重要性恐怕并不逊色于这两位中的任何一位。如果我们可以说,哈特与德沃金为当今法理学的发展铺好了道路,那么我们甚至也可以说,这条法理学大道上的一砖一瓦则到处可见拉兹式的冶炼工法。我希望借由拉兹与分析法理学社群的交互参照来支持本书论述的客观性,并且扩大分析的视野。

  尽管我已经尽力为本书研究理出一个主轴,但仍然涉及了许多面向的议题与争论。因此,我还倚赖了若干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关键字」与「问题改造」的运用。关键字指的其实是关键概念(key concepts),因此重要的是对概念的关注。除了哲学界关于「概念」的后设争论 ,以及法理学界关于概念分析方法的反省 之外,我特别关注不同理论之间的辩论是如何环绕于特定的概念与概念群,而且它们的论辩也因此涉及了不同命题与见解之间的连结与开展。我试图借由提示「关键字」来凸显这些争论的众多重点,这不只在于要求在文首陈列关键字的学界成规,也可以在本书的不同章节当中看到。就原初发想而言,「问题改造」来自于美国学者Brian Bix在其教科书中,以及颜厥安教授在课堂中对哈特法理论的说明。至于其内涵,则如同我自己在书中所提出的界定:「在回答问题之时,同时也对问题提出诠释」,从而也涉及了对问题的转化。虽然基本设想与Bix已有实质不同,但在本书中我仍未充分理论化「问题改造」此一观念。

  本书在法律规范性与法理学方法论两大议题上的爬梳,可以显示「关键字」与「问题改造」这两个方法的帮助。我试图展示的是,英美分析法理学关于法律规范性问题与法理学方法论议题的当代争论是如何借由——对于门外汉或初学者而言往往是极为隐晦的——议题设定与概念聚焦来展开。借由探寻问题改造的路径,我们不仅能够更清楚分析个别学者的思考路径与论证策略,也有助于釐清一般性的论争风景,甚至还可能看到议题发展的趋势与未来走向。例如我在书中曾经提到,近年英语学界几番回顾哈特与富勒的1958年论战(the Hart-Fuller Debate)。但我相信,这不仅是因为适逢五十週年,也部分地由于方法论论战中关于规范性法实证主义的蓬勃讨论、实质理论中对于法实证主义与分离命题之间关联的检讨,进一步提供了重省哈特/富勒论战,甚至是当初引发争议的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契机与新观点。也就是说,「问题改造」的思考方式不仅用以分析个别学说的内在理路,也将之连结于思想的背景脉络。正如同许多论者都曾经示范的,法理学的发展不只在于其就个别议题与对象之理解的深化与精致化,而这些理论性或哲学性的努力也都必须在特定的思想与问题脉络中才能够获得适当的理解。或许可以说,我在本书中脉络化相关辩论或捕捉其论证路径的尝试,就试图保留当代法哲学争论的历史面向:不论我们称之为「思想史」、「学说史」、「概念史」(history of concepts)或所谓「问题史」(Problemgeschichte)。

  本书体例与修订出版说明

  在此也简单说明本书的体例与写作方式。虽然本书的目标在于为英美分析法理学的方法论争论提出综览,但有鑑于各别作者也都提出了极为精炼的表述,或是非常典型的看法;其次,如同颜厥安教授曾经屡次疾唿,对于中文世界法理学研究的深化而言,拥有一套分析的语汇、概念与范畴是极为重要的。 此外,就投入分析法理学的学习与研究而言,我们不仅应该掌握其要点,也应该细究其概念操作、语言使用以及论证推展。因此在我看来,直接引用这些作者所写下的原文不仅是值得的,更是必要的。而在参考西方学术发展的情况中,提出自己的翻译恐怕是此中的必要环节之一。

  几经折衷之下,在本书的若干段落中并列了原作者引文以及笔者的翻译, 除了供作读者检验、对照之外,也希望能达成「双重脉络化」的作用:在分析法理学的脉络中理解各该见解,也借由翻译将其概念与论证引入中文的法理学脉络,从而并建立一定的概念群与概念架构。因此,我也希望本书的努力能够相当程度地舒缓(尤其是我个人的)对于法理学或基础法学研究「落后」外国的想像或焦虑: 一方面,第一个「脉络化」旨在衔接英语世界的讨论状况;另一方面,第二个「脉络化」则意在中文脉络中开展法理学概念架构并借以提供其本土化分析的可能性条件。当然,就两个层面而言,本书毋宁都只是一个相当初步的准备工作。不可讳言,并列中外文的作法不仅不太符合学界成规,也恐有过于膨胀篇幅之嫌,但由于笔者目前还想不到更好的方式,遂姑且一试。至于引註格式,本书正文採用了在其他人社领域较为常见的简式引用,亦即仅标示作者、着作年份及页数,而未採取国内法学界较为通行的完整引註,尚祈读者自行对照书末的参考文献。为了避免翻译上的混乱,本书正文所提及的人名,除有汉语姓名(例如金在权)或通行的中译名(例如哈特、德沃金、维根斯坦、蒯因)之外,基本上仍以原文示之,就指称Raz而言亦是如此;唯一的例外是在全书摘要处,例如我採取「拉兹」的译名来指称Raz。总之,除了在内容架构与具体论点之外,本书的写作风格也同样带有实验性质。

  在毕业迫在眉睫的时刻,为期数月的整个写作计画(或者更应该说,这一门「法理学课」)不得不暂时告一段落,这也因此为我的论文留下了若干不尽理想之处,其中较多的是错漏字、笔误或编辑错误,少许部分也有论述有待调整或增补说明,以及较严重的也有一些说明上的错误。整体而言,这些虽然都不至于影响论述架构与基本见解,但在本书中都一併予以改正。此外,为理解上的方便,我在书中为若干讨论增加了图像化的说明架构,以求增加本书的参考价值。因此,为出版而进行的修正工作,主要是修正原先的错误或澄清隐涵,其次是补充资料,而未改变本书与硕士论文的同一性。

  尽管已然是不可能的任务,但借由出版的机会,我也希望在硕士论文的讨论架构下继续补充,或至少指出更多的相关文献。事实显示,关于法理学方法论的研究兴趣方兴未艾,相关的讨论以惊人的幅度持续累积。除了学者的个别投入之外,近来也有多场专门研讨会陆续召开,从而聚集了众多学者的讨论。 这或多或少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法理学研究者将其研究视野扩及方法论议题。这或许也显示了,方法论议题大概已经成为当今英美分析法理学脉络中用以检验各别学者研究水准的重要指标之一。甚至,就连中文世界的法理学景致也渐受其影响。除了本书正文 (尤其是第一章导论)所提及的国内文献以外,在笔者修订出版的过程中意外发现,中国学者也渐有着墨于方法论问题者,而且质量皆有可观之处。 但由于目光所及中国相关着作所涵盖的议题与文献范围、其所提出的论证、以及研究的规模,少有超出国内着作与本书射程,而且本书也试图提出自己的一套看待方法论论争的架构,故在修订过程中基本上仍未特别参照中国学界的发展。此外,若将目光放大至实质问题,本书未能予以讨论的漏网之鱼包括了过去一年多以来出版的若干关注法理学核心问题的重要文献,例如德沃金的《刺猬正义》、拉兹关于规范性问题与理由论的论文集、Finnis集结其法哲学论文而出版的论文集、Scott Shapiro的法理论专书等大部头着作,以及Coleman关于法理学架构的论文三部曲。 相当明显的是,这些鉅作都不只着眼于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也企图囊括相关的背景问题或后设问题。尽管遗珠之憾为数不少,但我相信这个问题毋宁只是研究的自然限制(不论是笔者时间、精力上的限制,或是研究题材与范围的侷限)。例如,相较于哲学文献或若干中国的法理学着作,本书并未直接讨论概念分析方法本身的哲学问题,而是只在与法理学直接相关的脉络下才予以讨论,或提示一些相关的议题与思考点。我希望这些都并未影响本书分析的妥当性及用以理解当代分析法理学发展的参考价值。

  作为法理学学徒的第一份作业,虽然希望不只是交差了事而已,但这本书也远远称不上理想。无须讳言,本书值得改善者所在多有,除盼望将来能有机会继续发展目前未尽之处,还请方家不吝赐教。虽幸得众多老师、前辈的教导与启发,但一切文责仍理应由我自负。这一本生涩的论文,如果能够得到来自读者的批评与指教,当是笔者的最大荣幸。


王赞荣
于2012年11月退伍前夕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读到《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本书的名字,脑海中浮现的,并非枯燥的学理辩论,而是一种对法律最根本问题的追问。法律,为何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它那不容置疑的“规范性”究竟从何而来?是某种神秘的力量,还是我们共同契约的产物?这背后牵涉到的,恐怕早已超越了单纯的条文规定,触及了社会、政治、伦理乃至哲学等多个层面。 而“法理学方法论”这个部分,更是让我眼前一亮。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常常感到,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解释角度,会导向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往往就源于背后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工具。本书是否能为我们提供一套系统性的、可操作的“研究地图”,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辨析法律的真意,更精确地运用法律的逻辑?我非常好奇,它会如何带领我们剥离法律的表象,探究其内在的骨架和肌理。 对于台湾的法律环境而言,这样的探讨尤为重要。我们身处一个多元文化交融的社会,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需要兼顾不同的价值取向,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观点中找到法律的“最大公约数”,如何在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这都需要强大的法理学功底作为支撑。这本书,会不会为我们提供一些新的思考维度,帮助我们构建更具韧性、更符合台湾社会期待的法律理论框架? 我一直觉得,一本真正的好书,不应该是直接给出答案,而是激发读者去思考。它应该像一个引路人,带领我们走进一片新的知识领域,然后鼓励我们自己去探索、去发现。我期待《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能够做到这一点,它不是要将某种既定的理论强加给我们,而是要让我们学会如何“思考”法律,如何“研究”法律,从而培养出独立判断和深度分析的能力。 这本书的书名,简洁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它直指法律的本质,并提出了方法论的进路。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可能是一次认识法律的“启蒙”。它让我们明白,法律并非静止不变的教条,而是一个不断演进、需要我们主动去理解和塑造的生命体。我迫不及待地想看看,它将如何引导我们,从对法律规范性的日常感知,走向对其背后方法论的深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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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本书,光看书名就让人觉得有点“硬”,但对于我这种常年浸淫在法律实务中的人来说,却又充满了一种莫名的吸引力。我一直觉得,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一定有更深层的逻辑和思想在支撑。这本书正好就抓住了我的痒点,它似乎要带我们跳脱出具体的案件,去审视法律的“是怎么成为法律”的,以及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律、如何“研究”法律。 我尤其好奇的是“规范性”这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去细究一个规定为何具有“规范”的力量。它是一种天然的命令?还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亦或是某种更形而上的价值体现?书中会如何解析这个根本性的问题,着实令人期待。而“法理学方法论”,听起来就更像是为法律人量身打造的“武功秘籍”了。我们常常在学习、研究法律时感到力不从心,不知从何下手,或者用错了方法,导致事倍功半。《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会不会提供一套系统性的、科学的方法论,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解读法律文本、构建法律理论、甚至批判性地审视现有的法律体系? 这本书的出现,对于台湾法律界而言,或许能带来一股清流。我们常年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如何内化这些思想,并结合台湾在地脉络发展出具有本土特色的法理学,一直是个挑战。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介绍西方理论,更能启发我们思考如何将这些理论“本土化”,如何发展出更适合台湾社会的法律思维。想象一下,如果我们能够掌握一套更精妙的法理学方法论,在解释法律、制定政策、乃至做出司法判决时,是不是就能更精准、更有效、更有说服力? 而且,“法理学”这个词听起来总是有点高高在上,好像是学术象牙塔里的玩物。但这本书的书名却将它与“法律规范性”紧密联系在一起,这让我觉得,法理学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每天接触的法律息息相关的。也许,通过这本书,我能更清晰地认识到,法理学不仅仅是理论家的游戏,更是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基石。它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抽象的哲学思考和具体的法律实践。 说实话,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就迫不及待地想翻阅其中的篇章。我希望它能给我带来全新的视角,让我看到法律更深层的结构和意义。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复杂多变,法律面临诸多挑战的时刻,一套扎实的法理学方法论,以及对法律规范性更深刻的理解,对于我们这些身处其中的法律人来说,是多么重要啊!期待这本书能够成为我法律学习和实践道路上的一盏明灯,指引我更深入地探索法律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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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个书名,直击核心,引人深思。对我这样一位长期在司法体系中工作的观察者而言,法律的“规范性”一直是我的探究对象——它从何而来?为何能够被普遍接受并遵循?是自然的法则,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抑或是某种权力结构下的必然?这本书似乎是要带领我们深入挖掘这些问题的根源,探寻法律的“正当性”所在,以及这种正当性是如何支撑起整个法律体系的。 而“法理学方法论”则更是激起了我内心深处的共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难题,需要借助更深层的理论和分析工具来化解。这本书是否能为我们提供一套系统化的“思考框架”和“研究工具”,让我们能够更有效地解析法律文本,构建逻辑严密的论证,甚至能够以一种更具批判性的眼光审视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对此充满了期待。 尤其是在台湾,我们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变化、思潮碰撞激烈的时代,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并回应社会的新挑战。这本书的探讨,是否能为我们梳理出一套更具普适性,同时又能灵活运用于台湾在地情境的法理学研究方法?我希望它不仅能介绍理论,更能启发我们如何将这些理论“落地”,如何发展出更具创新性和实践性的法律思维。 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如同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在法律研究和实践道路上的迷雾。它不应该是那种只能在学术象牙塔里解读的书籍,而应该是一本能够启发我们独立思考,培养我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指导手册。它应该让我们明白,理解法律,不仅仅是记住规则,更是掌握理解规则、分析规则、甚至重塑规则的方法。 总而言之,《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本书,在我看来,是一次对法律本质的深刻追问,也是一次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系统性梳理。我迫不及待地想翻开它,去感受它所带来的思想冲击,去学习它所提供的宝贵方法,进而提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深度和分析能力。

评分

《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本书,光是书名就让我这个非法律专业出身,但对法律现象充满好奇的读者,感到一丝挑战,又夹杂着浓厚的兴趣。我对“规范性”这个概念一直很着迷,一个行为为何会被法律禁止?一种义务为何会变成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仅仅是因为“规定”吗?这本书似乎想要深入探究这种“为何”的根源,是社会共识的体现,还是某种道德律令的折射,抑或是权力运作的结果? 而“法理学方法论”更是勾起了我对于“学习”和“研究”法律的好奇心。我们平时接触的法律,往往是已经成型的条文和判例,但这些成果是如何产生的?法律人是如何分析问题、构建论证、得出结论的?这本书是否会像一本“工具箱”,为我们提供一套系统化的分析框架和研究工具,让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甚至能够批判性地审视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我特别想知道,在台湾这样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这本书所探讨的法理学方法论,是否能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产生共鸣。我们面临的法律挑战,或许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尽相同,如何在吸收普适性理论的同时,发展出符合台湾在地需求的法理学思考模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本书的出现,是否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让我们跳出僵化的模式,找到更具创新性和实践性的研究路径? 我期待这本书不仅仅是理论的堆砌,而是能以一种清晰、易懂的方式,将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我希望它能够引领读者,从对法律的表层认识,深入到对其底层逻辑的理解。这种理解,不仅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一种思维的提升,一种看待法律、看待社会问题的全新视角。 我喜欢那些能够引发深度思考的书籍,而《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恰好具备了这样的特质。它似乎在告诉我们,法律并非是高高在上的存在,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和理解。我迫切想知道,这本书将如何揭示法律的“生命力”,以及我们如何通过掌握恰当的方法,参与到法律的构建与发展之中。

评分

《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个书名,一开始就勾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作为一个对法律事务有着浓厚兴趣,却又并非科班出身的普通读者,我常常感到法律条文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逻辑和思考。这本书似乎正是一次深入探究法律“为何如此”的机会。我对“规范性”是如何形成的,为何具有约束力,以及这种约束力背后的哲学、社会基础有着非常大的兴趣。 更吸引我的是“法理学方法论”这个部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不同的观点碰撞,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这背后必然涉及到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模式。这本书是否会为我们揭示这些“秘而不宣”的研究方法,让我们能够更有效地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我非常期待它能提供一套系统性的、可操作的框架,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剖析法律的内在结构,甚至能够跳脱出具体案例,理解法律在更宏观层面的运作逻辑。 对于台湾这样一个人文荟萃、法制多元的社会,《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次重要的理论梳理与方法论的革新。我们如何在继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优良传统的同时,发展出具有台湾特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这本书是否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帮助我们在理解普适性理论的同时,更有效地结合台湾在地脉络,形成更具生命力的法律研究方法? 我希望这本书能带给我的是一种“顿悟”的感觉,能够让我对法律产生更深层次的理解,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对条文的记忆。它应该是一本能够启发思考,引导我们主动去探索,去构建自己法律理解的书。它不应该只是告诉你“是什么”,更应该告诉你“怎么去认识它”、“怎么去研究它”。 总而言之,《从法律规范性到法理学方法论》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像是一次邀请,邀请我去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掌握研究法律的钥匙。我期待它能够为我打开一扇新的窗户,让我看到法律更广阔的天地,并赋予我更强的分析和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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