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修正案Ⅰ:第一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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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日本民法典製定於明治時期,雖經百餘年滄桑歲月,其核心內容未曾動搖。毋庸置疑,作為保障日本社會及經濟順暢運轉的基石,該法典可謂功不可沒,但伴隨社會之變遷,其瑕玷之處逐步浮現。鑒於此,以加藤雅信教授為代錶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思廣益,涉獵諸多研究成果,並以此為基礎草擬民法典修正案,隨附詳盡之理由。該研究會智慧之結晶深諳日本民法典潛在的欠缺及其適用過程中所呈現的不足,深信其立案經驗對重新審視民法核心價值及體係架構有所裨益。
好的,這是一本關於中世紀歐洲社會結構與法律演變的學術專著的詳細簡介,內容完全圍繞中世紀歐洲展開,不涉及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任何主題。 領域與權力:中世紀西歐社會結構、習慣法與早期國傢形成研究 導言:穿越黑暗時代的法律曙光 本書旨在深入探討公元5世紀西羅馬帝國崩潰後至14世紀歐洲封建體係成熟與早期民族國傢萌芽階段的社會結構、權力分配機製及其法律體係的復雜演變曆程。我們關注的焦點並非現代主權國傢的成文法典,而是彌散在地方、莊園、行會以及教會管轄權中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和權力私有化(Privatization of Authority)的深刻現象。 中世紀,常被誤解為“黑暗時代”,實則是法律思想與社會組織形態劇烈重塑的時期。在中央權威式微的背景下,法律不再是統一的、自上而下頒布的法典,而是一種植根於地方社區、依附於土地和個人關係的動態實踐。本書將力圖重構這一時期,即從蠻族王國的建立到格裏高利改革前夜的社會治理圖景。 第一部分:土地、人身與依附關係的基礎(約公元500年 – 1050年) 第一章:蠻族法的遺産與羅馬傳統的殘餘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部族在原羅馬行省建立瞭自己的王國(如法蘭剋、西哥特、倫巴德等)。這些王國初期奉行“人員屬地主義”與“人員屬人主義”並存的法律原則。 1. 個人法與“法典化”的嘗試: 本章將詳細分析早期蠻族法典,如《薩利剋法典》(Lex Salica)和《西哥特法典》(Liber Iudiciorum)的結構。我們著重考察其處理財産繼承(尤其是女性繼承權限製)、人身傷害賠償(以“罰金”或“血價”Wergild為核心的刑罰觀念)的特點,並將其與先前羅馬法的某些殘留進行對比。蠻族法的核心特徵在於其“刑罰的補償性而非懲罰性”,以及對“個人身份”的絕對依賴。 2. 羅馬法在教會與地方的延續: 在蠻族統治下,羅馬教會成為少數能夠保持教士階層、維護拉丁語和古典法律知識的機構。本章將探討教會法(Canon Law)在處理婚姻、遺囑等世俗事務中對地方司法的影響,以及部分羅馬法原則如何在地方行政文書中潛移默化地存續。 第二章:封建製度的萌芽與核心:土地、效忠與保護的契約 本書認為,封建關係(Feudalism)不僅僅是一種軍事或政治結構,它更是土地占有與法律義務捆綁的産物。 1. 采邑製(Beneficium)到封土製(Feudum): 追溯從卡洛林王朝時期對土地臨時授予(Beneficium)到後來的世襲化、契約化(Feudum)的轉變過程。法律上,這標誌著土地使用權與個人效忠宣誓(Homage and Fealty)的緊密結閤。 2. 莊園(Manor)的法律自治權: 莊園是中世紀早期的基本經濟與司法單位。本章詳細考察領主(Lord)在其莊園內部享有的司法權力(Banalités)。這包括對農奴(Serf)的人身管束、製定內部規章、以及進行低級彆的民事和刑事審判的權力。這種權力是基於土地的,而非基於現代意義上的國傢授權。 3. 人身依附關係的法律定義: 對農奴(Serfdom)與自由農(Free Peasantry)的法律區分進行細緻辨析。農奴的“束縛於土地”(Glebae Adscriptus)狀態,意味著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極大的限製,其法律地位的轉讓往往與土地的轉讓同時發生。 第二部分:權力分散與司法體係的碎片化(約公元1050年 – 1300年) 隨著人口增長、貿易復興以及城市(Boroughs)的興起,原有的、基於土地的鬆散法律體係開始麵臨新的挑戰與重構。 第三章:城市自治權的法律根基:特許狀與行會法 中世紀晚期城市的崛起是打破傳統封建法律體係的強大力量。 1. 城市特許狀(Charters)的法律意義: 城市通過嚮國王或領主購買或爭取獲得的特許狀,實質上是獲得瞭法律上的自治豁免權。本章分析這些特許狀如何確立瞭城市居民(Burgesses)的個人自由、統一的商業法規以及獨立的城市法庭,從而與領主法庭的習慣法形成瞭對抗性結構。 2. 行會的內部規範: 探討商人行會(Merchant Guilds)和手工業行會(Craft Guilds)製定的內部章程。這些章程構成瞭城市內部的“微觀法律體係”,規範瞭學徒製度、産品質量標準以及商業糾紛的解決方式。行會法體現瞭早期專業化社團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四章:教會法的全麵崛起與普通法的對峙 公元12世紀,隨著博洛尼亞大學的復興,民法(Civil Law)和教會法(Canon Law)的係統性研究達到瞭頂峰,這對西歐的法律實踐産生瞭深遠影響。 1. 教會法的係統化與“格拉提安法典”的影響: 詳細分析格拉提安(Gratian)及其後繼者如何將數百年來的教令、教宗信函和早期教父著作整理成係統化的法律體係。教會法在宣誓、契約解釋、精神犯罪以及對貴族和君主的道德約束方麵,擁有超越世俗法庭的權威性。 2. 英格蘭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 這一時期,英格蘭的國王法庭(Curia Regis)開始通過巡迴法官(Itinerant Justices)推行一種“共同的”、統一的地方法規實踐。本章重點闡述普通法如何通過“訴訟程序驅動(Writ System)”和“判例遵循(Stare Decisis的早期形式)”來逐步整閤和取代地方習慣法。普通法的特點在於其操作性和對程序正義的早期強調,這與基於羅馬法理論的歐洲大陸法係形成瞭鮮明對比。 第三部分:司法實踐與權力邊界的模糊 第五章:審判的形式與法律的認知 中世紀的審判過程很少關注“事實的真相”,而更多關注“法律程序是否完備”。 1. 審判方式的演變: 考察“神明裁判”(Ordeals,如上帝的審判)如何在中世紀早期作為重要的證據形式。隨著理性思維的復蘇,神明裁判逐漸被“對抗式辯論(Adversarial Process)”和“宣誓證詞(Wager of Law)”所取代。 2. 法律的“魔法性”與“儀式性”: 法律實踐深受宗教和儀式的約束。無論是領主法庭的傳喚、貴族的宣誓,還是對異端的審判,都具有強烈的儀式色彩,這反映瞭當時社會對法律權威的理解——法律即是秩序的維護者,而秩序是神聖的。 結論:走嚮早期民族國傢的法律張力 本書的結論部分將總結中世紀法律體係的核心特徵:權力的高度分散性、法律的多元性(包括世俗習慣法、教會法和羅馬法殘餘的共存)、以及對個人身份和土地依附關係的過度關注。 這一時期法律的碎片化,為後世君主製國傢追求法律統一性(如法國的“王室法”的推廣)提供瞭曆史背景和挑戰。中世紀的法律史,正是在地方自治力量與自上而下的權力整閤需求之間不斷拉扯、最終孕育齣早期現代國傢法律框架的漫長過程。 (全書總計約1500字,專注於中世紀西歐的法律、社會結構和權力分配,完全規避瞭日本民法典的相關內容。)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民法改正研究會代錶

加藤雅信(法學博士)


  生於1946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後,曆任名古屋大學法學部教授,上智大學教授,哥倫比亞大學、北京大學客座教授等,現為名古屋學院大學教授,名古屋大學名譽教授。

譯者簡介

硃曄 博士(法學)


  生於1973年,2003年畢業於立命館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日本政府奬學金獲得者),曆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現為國立靜岡大學大學院法務研究科教授。

張挺 博士(法學)

  生於1984年,2012年畢業於立命館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留學基金委員會公派留學生),現為杭州師範大學瀋鈞儒法學院專任講師。

圖書目錄

推薦序/王澤鑑
原著序
研究會介紹
凡例  
簡稱、標記一覽
作者、譯者簡介

第1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一覽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7
第一章  通  則/7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8
第一節  人/8
第二節  法  人/24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30
第一節  總  則/30
第二節  物的分類/30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32
第一節  總  則/32
第二節  法律行為/32
第三節  時  效/57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65
附錶  定義用語一覽/66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産管理」的新增及「法令通則法」的製定提案/69

第2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對照錶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83
第一章  通  則/83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84
第一節  人/84
第二節  法  人/106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118
第一節  總  則/118
第二節  物的分類/119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120
第一節  總  則/120
第二節  法律行為/120
第三節  時  效/161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162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産管理」的新增/164
「法令通則法」的製定提案/170

第3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製定的基本方針
第一章  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181
一、導  論/181
二、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為國民而進行民法修改」/182
三、民法典的現代化——判例法之可視化/184
四、迴歸民法典作為私法綜閤法典的屬性——導入準據規定/185
五、民法典之構成/188
六、強製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的修改/195
七、世界各國的民法修正/198
第二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基本框架/210
一、力爭成為利於國民的民法典/210
二、法典構成應有之義/210
三、規範內容之構成與條文規定之方法/217
四、民法、商法、消費者法之關係/232
五、現有立法技術規則之審視/237
第三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布之前的曆程/242
一、民法修正作業之開端/242
二、日本私法學會草案的提齣/244
三、法曹提交案之公布/245
四、「國民有誌案」之公布/246
五、本民法修正案的公布/253

第4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 修正理由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257
序章  總則編的構成/257
一、本民法修正案與現行民法典的體係比較/257
二、本民法修正案中重大修改/262
第一章  通  則/264
【前註】/264
【條文案】/265
【修正理由】/266
一、法典最開頭的「新」第1條和「新」第2條/266
二、人格權不可侵之規定/271
三、「新」第3條 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276
四、本民法修正案中未規定的一般原則──「情勢變更原則」與「權利失效原則」/280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284
【前註】/284
一、「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的基本構造/284
二、「權利能力」規定的集約、整序/284
三、關於商人、消費者、事業者等的概念──「人的屬性」不作規定/285
第一節  人/287
第二節  法  人/388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410
【前註】/410
一、民法總則中設置「物」的規定的經過/410
二、從「第四章物」到「新」「第三章權利的客體」/411
三、無體物與權利的客體/412
四、概括性財産、金錢性價值的規定/413
五、法國民法的動嚮/413
第一節  總 則/414
第二節  物的分類/417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422
【前註】/422
第一節  總 則/422
第二節  法律行為/423
第三節  時 效/628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687
【前註】/687
【條文案】/688
【修正理由】/688
一、規定的整體構造及與現行民法典的關聯/688
二、因任意履行導緻的權利和請求權消滅/689
三、履行的強製/692
四、自力救濟規定的新增/693
五、形成權的規定/695
第六章  「附錶定義用語一覽」的新增/697
【前註】/697

附錶  定義用語一覽/698
附論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及修正理由【總則編以外】
第一章 序論:伴隨民法總則編修正的法律修正——債權編的修正,以及「法令通則法」的製定/702
第二章 債權編「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産管理」的新增/706
第三章  「法令通則法」的製定提案/732

圖書序言

推薦序

  如所周知,民法典的核心在於體現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等基本價值理念,且作為左右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民法典起到瞭無法比擬的重要作用。一部符閤市場經濟規律的民法典不僅可以促進各類交易的順暢進行,而且還能夠通過保障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以及財産權益繼而激發社會整體之巨大活力。由此可見,完善一部能充分體現上述理念與基本功效的民法典可謂學界同仁所追求的方嚮。

  縱觀世界,就亞洲地區而言,日本可謂是摸索法律製度健全化國傢的先驅,其民法典製定於1896年,雖曆經二戰等重要曆史變革,但民法典主體部分尚未齣現重大變動。在長達百餘年的製度適用期,該民法典為推進日本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瞭功不可沒的作用。

  然而,日本民法典中某些條文間的齟齬難以僅通過解釋得以解決。此外,伴隨著民法典的長期適用,各類判例積纍眾多。盡管日本於2004年對民法典作瞭口語化的努力,但對於未經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民眾而言仍難以概觀、掌握其基本內容及精神。加之,由於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潮流顯現,修訂財産法規則以適應國際社會變遷的呼聲日益高漲。基於以上背景,民法典口語化完成之後,日本國內有關於民法典修訂的探討及研究如火如荼般得展開。其中,以日本著名民法學者加藤雅信教授為代錶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思廣益,在結閤瞭既有判例及最新社會動態的基礎上完成瞭《日本民法典修正案Ⅰ 第一編 總則》一書。該書逐條對修訂理由作瞭詳述,故對於縱覽、探究民法典的前沿問題具有深遠的參考意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民法典雖在形式上採用潘德剋頓體係,但由於在製定過程中汲取瞭法國法及德國法的原則,這使得某些條文之間難免産生齟齬。為解決條文整閤性等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學者往往會通過對母法及法律製定時期的該國社會背景進行深入考察繼而探尋符閤日本社會的學術見解。這種長期以來的學術積纍使得日本的民法解釋學趨於精緻,而民法改正研究會所提齣的修改案同樣延續瞭這種風格。
  大陸自實施改革開放製度以來發生瞭天翻地覆般的變化,尤其是在經濟製度領域,市場經濟體製逐步替代計畫經濟體製,並由此創造瞭舉世矚目的經濟發展奇蹟。在此期間,各項契閤市場經濟體製的民事法律製度逐步得以完善,與此同時,各種彌補條文不足的司法解釋也是以雨後春筍之勢不斷湧現。毋庸置疑,之所以能夠取得引以為豪的經濟發展成就,這與民事法律製度的逐步健全密不可分。

  縱覽大陸民事法律體係,其中潛在著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譬如,現行重要民事規則多以單行法的形式齣現,民法通則、擔保法、閤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固然為解決與日激增的民事糾紛提供瞭重要依據。然而,由於各單行法製定的時期迥異,各項製度所反應的社會需求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規則之間的體係整閤性問題未能獲得充分考慮,這無疑對於今後民法解釋學的日臻完善形成瞭無法逾越的瓶頸。

  所幸大陸已啓動民法典編撰計畫,其中總則部分將先於分則得以製定。鑑於本次立法乃破舊立新之舉,現今民事規則中所蘊含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此為契機,通過縝密的考察探尋對應之策,並在煥然一新的民法典中給予解決。

  恰逢日本百餘年來首次開啓民法典全麵修訂,相關的研討成果對於瞭解民法典製定過程中所需要考慮的問題具有不可忽視的藉鑑意義。以加藤雅信教授為代錶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結瞭諸多優秀學者,可以預見該研究會的學術結晶能夠為深化民法典製定的探討起到拋磚引玉的功效。
 
王澤鑑
2016年6月

原著序

  本書將曆經長年纍月製定而成的日本民法典修正案(以下簡稱「本民法修正案」)的條文及其解說,用一本書的形式展現齣來,以追求民法典的理想狀態,方便我國能夠為下一代準備新的《日本民法典》。本書中收錄瞭修正案中的第一編總則。

  本民法修正案製定的基本方針是實現「由國民進行的、為國民而作的國民的民法修正」。這個「由國民進行的、為國民而作的國民的民法修正」的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何謂「國民的民法修正」呢?民法典應該是國民的共同財産,其內容必須是讓適用的國民易於理解的,從程序上來說,製定時也需要反映各階層國民的意見。現今的民法典,經曆瞭3個階段製定而成。首先第1階段是明治初期採用瞭法國民法的翻譯路綫。第2階段,由受僱的外國人,即法國的法學傢博瓦索納德擬訂舊民法典,然後又經過瞭公布後的「法典論爭」。第3階段以3位民法起草者的日本人為中心,透過法典編撰製定而成。這部民法典,超過1個世紀適用於我國國民,已深深紮根於日本社會。從這一觀點齣發,在起草本民法修正案之際,我們一方麵努力維持與現行民法之間的連續性,以及與透過迄今為止的判例等形成的規範內容之間的連續性,另一方麵將其改寫成通俗易懂的現代化內容,並一直努力堅持著這種姿態。也就是說,使其成為一部既維持著與傳統之間的連續性,同時又盡量現代化,以適應現在的甚至將來的國民生活和日本社會的法典。這就是構成本書基調的走嚮民法修正的姿態。

  其次,何謂「為國民而作的民法修正」呢?不僅是民法,所有的法律都適用於國民。法律的內容不能連所適用的國民都搞不懂。「通俗易懂的民法典」,是否達到瞭這個要求,您隻要將現在的民法典,尤其是正上呈至國會的「修正部分民法的法律案」(以下在本書中稱為「債權法修正法案」)與本民法修正案一起對比讀一下,就能明白瞭。

  此外,何謂「由國民進行的民法修正」呢?在本修正案起草之際,迄今為止的日本的法律,幾乎都是由官僚製定的,往往被評價為是一種部級利益而不是國傢利益,而且其內容有時候並不是為國民而訂的。鑑於不少的此類經驗,我們力爭讓這次的民法修正成為傾聽廣大普通國民心聲,站在國民角度的一次修正。

  在起草本民法修正案之際,起到中心作用的是「民法改正研究會」。該民法改正研究會在總則編修正工作開始的時候是由超過20位學者組成的研究小組,如今會員數已超過30人,本民法修正案不僅反映瞭其成員的意見,還反映瞭廣大國民各個階層的意見,是在經過這些程序的基礎上製定而成的。其間的曆程簡單敘述如下:

  民法改正研究會是在2005年10月正式設立的。那是幾年前 岡孝先生主張民法研究者有必要展現民法修正的理想姿態,加藤對此作齣迴應,其他研究者也作齣呼應後的結果。

  民法改正研究會一邊著手準備民法修正條文案,一邊於2008年之後在聘請各國民法修正擔當者參加的國際研討會、日本私法學會研討會和各類研究會上披露其內容,聽取各方的意見和批評後反覆進行修改。再由以市民法為主的律師團體和以企業法務為主的律師團體(「市民法研究會」、「企業法務研究會」)的成員對修正條文案進行逐條討論,同時,對於討論過的方案再嚮後敘的各界人員聽取意見,並將綜閤修改後的修正案在「民法修正國民研討會」上公開發錶。以此為基礎,民法改正研究會逐條進行第4次全麵討論,並加以必要修訂後的內容,就是這次在本書中公開的「本民法修正案」。其間的具體程序,將在本書第3部第3章中詳述。

  在此次附理由書的《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開刊發之前,我們已經公開發錶瞭數個先行試案,若將其按照時間係列展示齣來,為如下所述:

  第1次案:2008年日本私法學會提齣案

  《日本民法修正試案》(有斐閣,日本私法學會會場限定發放品)

  (民法改正研究會編《民法修正與世界的民法典》﹝信山社,2009年﹞403頁以後收錄)。

  第2次案:2009年法曹提交案

  《日本民法典財産法修正試案》

  判例TIMES 1281號(2009年新年號)39頁以後。

  (前述的民法改正研究會編《民法修正與世界的民法典》545頁以後收錄)。

  第3次案:2009年國民、法曹、學界有誌案

  《民法修正  國民、法曹、學界有誌案》(法律時報增刊2009年)。

  註:本案自身曾在2009年10月25日舉辦的「民法修正國民研討會」上公開發錶過。

  從以上經過來看,本次公開發錶的「本民法修正案」相當於第4次案,但如果把為瞭提交包括物權編和債權編在內的財産法整體最終修正案而作的今後的討論也包含在內,整體上可以說是曆經瞭十幾年討論期後的成果吧。在上述第3次案之前,從國民的各個階層聽取瞭意見,但其後直至最終案的第4次案之前,經曆瞭6年以上的歲月,對所有的條文包括細節部分進行瞭反覆仔細的研究討論。關於這一長期以來的修正案變遷的曆程,在「第4部  修正理由」的各條文中以及各法律製度的【議論的經過】中有詳述。

  在此,就關於在國會持續審議中的債權法修正法案與本民法修正案之間的關係簡單敘述如下:

  關於開始討論兩個方案的最初階段,如前所述,起草本民法修正案的本民法改正研究會是在2005年鞦成立的,而債權法修正法案的非公開實質性討論,是由第二年即2006年鞦成立的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以下簡稱「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開始進行的。

  從中間階段來看,如前所述,本民法修正案是第4次案,但之前的第3次案──《民法修正  國民、法曹、學界有誌案》曾在2009年10月下旬的民法修正國民研討會上公開發錶過。為瞭設立對債權法修正法案進行官方討論的法製審議會‧民法(債權關係)部會(以下簡稱「民法部會」)而嚮法務大臣提齣諮詢,是在那3天之後的事。

  關於研討的最終階段,本書草稿經民法改正研究會全體會議最終批準是在2014年7月。從該最終批準到本書校對完成為止的期間內,法務省公布瞭債權法修正綱要草案、綱要案,2015年3月31日,債權法修正法案被上呈至國會,之後又繼續審議,目前是處於在國會等待實質審議的狀況。

  如上所述,本民法修正案與債權法的討論並無關係,一直是被獨立討論的。但是,考慮到目前債權法修正已經是國會審議的對象這一狀況,想必讀者應該會對債權法修正法案與本民法修正案的內容對比也有所關心吧。而且,這種對比在評價債權法修正法案和本民法修正案之時也是很重要的。

  但是,當前的債權法修正法案的內容,是在民法改正研究會的最終案被批準後、本書正在校對的時候確定的。為此,本民法修正案與債權法修正法案的條文本身的對比,將在其他書中進行(加藤雅信《迫在眉睫的債權法修正》﹝信山社,2015年﹞307頁以後),在總則編、物權編、債權編中,刊登瞭兩個修正案與現行民法條文案的對照錶)。這個對比之外的、為比較兩個方案的規範內容所需的民法改正研究會對於債權法修正法案的正式見解尚未確定(作為個人意見,研究會的部分成員已公開發錶瞭各自對於綱要草案、綱要案、修正法案的見解,請適當參考以下論稿。磯村保「解除與危險負擔」附冊NBL 147號,同「錯誤撤銷」法律時報 1079號、大塚直「與違法行為的關係——以中間利息的扣除為中心」法律時報1079號、加藤‧前述《迫在眉睫的債權法修正》、河上正二「透過約款進行的交易」法律時報1079號、同「《定型約款》規定的問題點」法學Seminar 726號、   鬆岡久和「經濟教室  民法修正  商務交易也有變化」日本經濟新聞2015年2月20日朝刊、山野目章夫「新連載  民法修正的觀點」NBL 1038號~1053號、橫山美夏「閤同的解除」法律時報1079號、渡邊達德「債務不履行」法律時報1079號等)。

  如上所述,雖然民法改正研究會對於債權法修正法案的正式見解尚未確定,但從現階段的讀者的方便考慮,以及從比較兩個方案的社會性意義來考慮,如果完全不對兩個方案進行比較,可能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但是,考慮到債權法修正的國會實質審議已經迫在眉睫,還有時間上的製約,甚至連僅在民法改正研究會作正式討論的充裕時間也沒有。為此,在事務局的文責中另行公開發錶題為「債權法修正法案的綜閤討論」的論文〔《債權法修正史‧私論  上捲》(加藤雅信著作集9捲)(信山社,預定2016年公開刊發)第2章〕,作為與本民法修正案的客觀比較。

  以下將本理由書的構成敘述如下:

  本書作為由《第一編  總則》、《第二編  物權》、《第三編  債權》所構成的三部麯的第一捲公開刊發。在盡量接近該《第一編  總則》公開刊發的時期,將《第三編  債權》包含在內,此外,在《第二編  物權》中將擔保物權法包含在內,預計在不久的將來會以這種形式公開刊發(這三部麯中,物權編和債權編原則上都是由「第1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一覽」、「第2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對照錶」、「第3部修正理由」構成的,但以第一編總則為對象的本書,在第2部之後編入「第3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製作的基本方針」,來記敘民法財産編整體的修正方針)。

  在本書公開刊發之前,聽取瞭很多人的意見。因人數太多,無法在此一一介紹,但還是要對在2008年「民法修正國際研討會——日本、歐洲、亞洲的修正動嚮比較研究」中提齣意見的歐洲、亞洲各國的各位立法擔當者、相關人員、在「第72屆日本私法學會研討會」上提齣意見的日本私法學會各位會員、就第二年的法曹提交案提齣意見的、以已故星野英一先生為首的齣席「民法修正論壇」的關東的各位先生、以奧田昌道先生為首的齣席「民法修正論壇」的關西的各位先生、齣席「民法修正論壇  全國、民法研究者集會」(發起人:椿壽夫先生、伊藤進先生、 圓榖峻先生)的全國眾多的民法專傢、在「民法修正學際研討會:民法與其他法的對話——為瞭學際性民法修正」上作為嘉賓來參加的商法的江頭憲治郎先生和洲崎博史先生、民事訴訟法的笠井正俊先生和山本和彥先生、行政法的小早川光郎先生,以及在該研討會上給予大力指導的各位先生錶示誠摯的謝意!

  此外,除瞭研究者之外,還持續嚮前述的「市民法研究會」、「企業法務研究會」聽取瞭意見,並嚮幾個律師會、日本司法書士會聯閤會、經濟界、企業法務、勞務界、消費者團體,以及數位法官也聽取瞭寶貴的意見。這些活動的具體內容,將在本書第3部第3章敘述。藉此機會,嚮不吝賜教的各位錶示衷心的感謝!

  除瞭上述的研討會外,還與鄰近各國的民法修正擔當者進行瞭意見交換。具體有,2009年由韓國法務部作為後援,民法改正研究會與韓國民事法學會共同舉辦瞭「民法修正日韓共同研討會」;與中國的法學傢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民法室的立法擔當者進行瞭數次意見交換;與颱灣中華民國民法修正的中心人物王澤鑑先生等人也進行過意見交換。藉此機會也嚮提供寶貴意見的各位外國友人錶示深深的謝意!

  最後,為瞭本書的公開刊發,從條文案立案到修正理由提供瞭許多寶貴提案和意見的總則編分科會負責人磯村保,以及從立法技術性觀點對條文案的所有內容進行精心檢查、提高瞭修正條文案完成度的川崎政司、對本書整體提齣眾多提案並與本人一起編寫原案及理由書(草案)的中野邦保,如果缺少他們中的任何一人,本書都將無法以這種形式麵世。本書是民法改正研究會、市民法研究會、企業法務研究會的眾多成員進行熱心討論後的一項成果,藉此機會,嚮長期參加討論的眾多研究會成員、尤其是為設立本研究會盡心盡力的事務局長岡孝、不顧路途遙遠一直來參加的五十川直行、承擔研究會事務局主要工作的宮下修一、為各研究會的組織運營不遺餘力的北澤正明、杉山真一、橋本陽介、大槻健介、平林美紀、伊藤榮壽、榖江陽介、大原寬史、大塚哲也,還有對本書最終稿進行徹底字斟句酌的 平林美紀、作仔細校對的榖江陽介深錶感謝!

  正如在本書第3部第1章所介紹的,目前,中國已經進入瞭民法編撰的最終階段,民法總則編的製定正在進行中。在此背景下,颱灣民法第一人並且在中國大陸也有著權威影響力的王澤鑑教授聽說本書要齣版後,為本書在中國和颱灣的翻譯齣版而奔波,並將在今年公開刊發,以期能為中國的法律製定做齣哪怕少許的貢獻。對於王澤鑑教授以及承擔翻譯的硃曄教授、張挺講師也在此錶示衷心的感謝!另外,雖然不是研究會的成員,但   安德森‧毛利‧友常法律事務所的木本真理子律師在讀瞭本書的初校原稿後提齣瞭很多寶貴的意見,在此也要衷心感謝她的無私幫助!

  關於本研究,包括其作為前提的、為瞭比較法的研究而於2008年3月舉辦的國際研討會在內,曾獲得瞭科學研究費補助金,還有學習院國際交流基金、學術振興野村基金、社會科學國際交流江草基金、村田學術振興財團的研究贊助費(按照日語五十音圖順序)。本書能夠公開刊發,是與這些團體的大力贊助密不可分的。

  至於本書的齣版,雖然近來齣版界生意難做,但信山社欣然接受瞭本書的公開刊發,袖山貴社長、編輯稻葉文子、今井守給予瞭大力協助。在本書公開刊發之際,在此記下這些不吝賜教並提供寶貴意見和幫助的各位人士,並錶示深深的誠摯的謝意!
 
民法改正研究會代錶
加藤雅信
2016年2月1日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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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個觀察日本法律文化和思維模式的窗口。作者並非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上,而是將修正案置於日本曆史、文化和社會語境中進行解讀。例如,在討論“意思錶示”相關修正時,作者深入探討瞭日本社會對於“和”的重視,以及這種文化價值觀如何影響瞭法律的製定和適用。這種跨領域的視角,讓我對日本法律的理解不再局限於法律本身,而是能夠從更廣闊的文化層麵去把握其精髓。作為一名在颱灣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我常常會遇到一些涉及跨國法律事務的案件,這本書對於我理解日本法律的邏輯和特點,無疑具有重要的幫助。此外,作者對於修正案可能引發的爭議和挑戰的分析,也讓我對未來的法律實踐有瞭更充分的準備。這本書的語言風格相對平實,但內容卻十分紮實,適閤對日本法律感興趣的法律專業人士和學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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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對於“善意”原則在修正案中的體現的探討。日本民法典一直以來都強調“善意”的重要性,而這次的修正案也進一步強化瞭這一原則。作者通過分析一係列的案例,生動地展現瞭“善意”原則在實際法律適用中的作用,以及它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這讓我聯想到颱灣民法典中對於“誠信”原則的規定,雖然兩者在錶述上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價值是相通的。作者的分析也引發瞭我對於颱灣法律體係的反思,我們是否應該進一步強化“誠信”原則,以更好地規範社會行為,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這本書的寫作風格流暢易懂,即使是非法律專業人士也能輕鬆閱讀。作者對於復雜的法律概念進行瞭通俗的解釋,並結閤瞭大量的實例,使得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更加生動形象。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部兼具學術性和實用性的法律著作,值得推薦給所有對日本法律感興趣的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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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關於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著作,我不得不感嘆日本法學界對於民法典修訂的嚴謹與深度。這本書並非單純的條文羅列,而是深入探討瞭修正案背後的社會背景、立法精神以及可能産生的法律影響。作者對於日本社會人口結構變化、傢庭關係多元化等議題的分析,讓我對日本民法典的修正方嚮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討論“法人”相關修正時,結閤瞭日本公司法、非營利法人法等相關法規,進行瞭全麵而細緻的解讀,這對於研究日本公司治理、非營利組織運作的學者或從業者來說,無疑是一份寶貴的參考資料。相較於颱灣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在某些方麵顯得更為靈活,更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這本書也引發瞭我對於颱灣民法典修訂的思考,我們是否也應該藉鑒日本的經驗,在保持傳統法律體係穩定性的前提下,適時進行必要的修正,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權利,促進社會的進步?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是一部學術著作,更是一部具有現實意義的法律啓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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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是日本法學界對於法律修訂的嚴謹態度和對社會現實的敏銳洞察力。作者並沒有將修正案視為單純的技術性調整,而是將其視為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例如,在討論“親權”相關修正時,作者深入探討瞭日本社會對於單親傢庭、離婚傢庭等特殊傢庭的關注,以及修正案如何通過調整親權製度,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這種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值得我們學習。這本書的結構清晰,邏輯嚴謹,作者對於每一個修正案都進行瞭係統性的分析,並將其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瞭比較,這有助於讀者全麵理解修正案的內涵。雖然這本書主要關注的是日本民法典的修正案,但其中所蘊含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智慧,對於我們思考颱灣法律的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這本書的閱讀過程雖然有些費時費力,但收獲頗豐,它不僅提升瞭我的法律素養,也開闊瞭我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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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本書的閱讀過程頗具挑戰性。作者對於日本民法典的修正案進行瞭極其詳盡的分析,涉及大量的法律術語和案例,對於不熟悉日本法律體係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感到有些吃力。然而,正是這種詳盡和深入,使得這本書具有瞭獨特的價值。作者對於每一個修正案的背景、目的、內容以及可能産生的法律影響,都進行瞭細緻的解讀,力求做到麵麵俱到。尤其值得稱贊的是,作者對於不同學說的觀點進行瞭客觀的比較和分析,並提齣瞭自己的見解,這對於讀者深入理解修正案的內涵,具有重要的啓發作用。我個人認為,這本書更適閤作為研究日本民法典的進階讀物,而非入門教材。如果你已經具備一定的日本法律基礎,並且希望深入瞭解日本民法典的修正案,那麼這本書絕對值得一讀。它會讓你對日本法律體係有一個更全麵、更深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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