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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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德國民法,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餘年曆史。世界各國及颱灣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國立颱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碩彥,翻譯德國民法,內容完整、品質優良,乃華人世界第一本翻譯德國民法著作。五十年後,2016年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再度集結颱灣諸位民法學者,繼往開來,完成德國民法修訂翻譯工作,提供對德國民法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新修訂的重點如下:

  1.收錄最新德國民法修正。
  2.德中文對照。
  3.修訂條文註解。
  4.收錄德颱、德陸民法條文對照錶。
  5.增訂專有詞匯索引錶。
德意誌法係經典探微:私法體係的基石與脈絡 (本書不包含《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的具體內容,而是聚焦於德國民法體係中除親屬法和繼承法之外的核心領域——債法、物權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構建與發展脈絡,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麵理解德意誌私法傳統的宏大視角。) 引言:現代私法體係的典範 德意誌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自1900年1月1日生效以來,以其嚴謹的邏輯結構、精細的製度設計和深刻的法學理論,成為瞭世界範圍內最具影響力的私法典之一。它不僅是德國法律體製的基石,更是大陸法係乃至全球民法發展的重要參照。然而,BGB的宏大體係並非鐵闆一塊,它由五編構成:總則編(Erster Teil)、債法編(Zweiter Teil)、物權法編(Dritter Teil)、親屬編(Vierter Teil)和繼承法編(Fünfter Teil)。 本書將目光投嚮BGB體係中構建社會經濟關係、規範財産流轉與權利保障的核心動力——債法與物權法,同時輔以對程序保障的民事訴訟法基礎的考察。我們認為,理解瞭德國民法,首先必須深入理解其如何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給付關係”(債法)以及“人對物的支配關係”(物權法)這兩個最基本、最頻繁發生的法律問題。 --- 第一部分:債法的邏輯與規範:交易關係的血管 債法,作為BGB的第二編,構成瞭私法領域中最具活力和變動性的部分。它處理的是特定主體之間基於閤意、侵權或其他法定事由而産生的給付請求權。本書將詳盡剖析德國債法理論的精髓,這套理論至今仍被許多國傢的學者和立法者奉為圭臬。 一、 債的發生與效力:從意思錶示到法律行為理論 德國債法的起點是法律行為理論。我們將超越簡單的“閤同”概念,深入探討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意思錶示的解釋、效力瑕疵(如無效與可撤銷)的認定。重點分析閤意的形成過程,包括要約與承諾的“到達主義”和“知悉主義”的微妙平衡。 隨後,我們將探討債權關係的內容與類型。這不僅僅是簡單的買賣、租賃或雇傭,更深入到: 1. 基於閤同的債:分析雙務閤同的特徵,特彆是先履行抗辯權(Einrede des nichterfüllten Vertrags)和不安抗辯權(Sicherheitsleistung)在平衡雙方利益中的決定性作用。 2. 不當得利:這是德國法中處理“財富的非正義轉移”的關鍵製度。本書將詳細闡述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Bereicherungsanspruch)的構成要件,特彆是“無法律上的原因”的界定,以及物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間的競閤與吸收關係,揭示其對私法秩序的維護功能。 3. 侵權行為法:盡管侵權行為發生在BGB的特彆債法中,但其基本原則——過錯責任(Verschulden)與損害賠償的構成——是理解德國私法“責任大於過失”的理念的關鍵。我們將重點分析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en)理論如何擴展瞭閤同外的責任範圍。 二、 債的履行、不履行與責任的轉換 債法的精髓在於對“履行不能”和“履行遲延”的處理。本書將細緻梳理德國法對情勢變更原則(Wegfall der Geschäftsgrundlage)的有限適用,以及給付不能的客觀化標準。 最關鍵的議題是違約責任的轉換。德國法清晰地區分瞭“履行本身”的障礙和“基於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我們將深入研究損害賠償的範圍界定,包括替代履行損害賠償(Schadensersatz statt der Leistung)與補充損害賠償(Schadensersatz neben der Leistung)的適用邊界,以及如何平衡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的保護。 --- 第二部分:物權法的靜態秩序:財産支配權的堅固堡壘 如果說債法是流動的商業血液,那麼物權法(BGB第三編)就是固定財産關係的骨骼。德國物權法確立瞭清晰的物權法定原則和公示原則,是理解財産安全保障機製的核心。 一、 物權的概念與基本特徵 本書將從理論上界定物權(dingliches Recht)與債權(obligatorisches Recht)的區彆,強調物權具有對世效力(Absolute Wirkung)和優先效力(Vorrang)。 重點探討以下物權製度的精妙之處: 1. 所有權(Eigentum):分析所有權在BGB體係中的絕對性,及其伴隨的返還原物請求權(Herausgabeanspruch)如何成為財産保護的最有力武器。我們將考察所有權的內容受到社會功能限製的現代發展趨勢。 2. 占有(Besitz):德國法將“占有”視為一種事實狀態,但賦予其法律上的保護。占有保護的獨立性,即占有保護請求權,在解決財産糾紛中的前置作用,是理解德國法務實性的重要一環。 二、 權利變動的公示製度:讓與占有與登記的協同 物權法最引人注目的成就,在於其對權利變動設立的嚴格程序要求——公示原則。 動産的交付(Übergabe):探討無因讓與理論(Abstraktionsprinzip)在動産轉讓中的體現。我們必須理解,物權變動(例如所有權轉移)與其背後的債法基礎(例如買賣閤同)是相互獨立的。這種分離性,極大地保障瞭交易安全,但也帶來瞭復雜的理論挑戰。 不動産的登記(Eintragung):不動産所有權的轉移必須以在土地登記簿(Grundbuch)上的登記為生效要件。我們將分析登記的公信力及其在信賴保護中的核心地位,以及由此産生的對世約束力。 三、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權利的限製與強化 本書還將分析如何通過限製所有權來保障特定利益的實現: 用益物權(如地上權、用益權):它們如何在空間上分享對物的利用權能。 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探討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機製,特彆是抵押權如何通過登記實現對特定財産的優先受償權,以及擔保物權與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在張力。 --- 第三部分:程序保障的基石:民事訴訟法的基礎透視 盡管BGB主體法典不包含訴訟法,但任何對德國私法體係的考察都必須輔以對其程序保障機製的理解。本書將在概述部分,簡要勾勒齣《民事訴訟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 ZPO)如何為債法和物權法的實現提供司法工具。 我們將關注:審判的直接性原則、職權探知與辯論原則的平衡,以及判決的既判力如何保證私法權利的最終確定性。對這些基礎程序的理解,有助於讀者認識到德國法如何通過嚴密的司法程序,確保實體法的穩定與執行。 --- 結語:超越親屬與繼承,洞察德法之“骨架” 《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關注的是傢庭關係與遺産的私法調整。而本書所聚焦的債法與物權法,構成瞭德國民法典最具普遍性、技術性與國際影響力的“骨架”。它們不僅是規範日常買賣、藉貸、不動産交易的工具,更是德國法學思維——強調概念精確性、邏輯嚴密性和係統完整性——的集中體現。 通過對這兩大核心領域的深入剖析,讀者將能夠掌握德意誌私法體係運作的底層邏輯,理解現代商事交易、財産製度乃至國際私法規則背後深厚的理論淵源,從而獲得對整個德意誌民法乃至大陸法係私法傳統的更全麵、更具穿透力的認識。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圖書序言

推薦序

  德國民法之中文翻譯,在1965年5月,由颱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編譯齣版,是法律界的大事。當時嶽生有幸在研究法學之初,得以親見法學前輩翻譯工作之用心付齣。在往德國留學前,經韓忠謨老師叮囑研習德國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傾嚮於公法,返國後,深感有辜負韓老師之教誨及期望,一直耿耿於懷。事隔五十餘年,樂見年輕法學同仁不辭辛勞,完成德國民法翻譯之修訂版,並由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及颱大法學基金會閤作發行,委由元照齣版公司齣版,或許可以一償嚮來想協助推展德國民法研究之夙願。

  颱大基金會成立至今,經林敏生、蔡宏圖及陳傳嶽等董事長及曆任董事支持與資助法學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遺餘力,已見成效。本翻譯之修訂計畫,自陳前董事長傳嶽律師任內開始規劃及進行翻譯事務,在嶽生擔任董事長期間,一本基金會設立之初衷,延續諸位董事長、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誌業,於德國民法翻譯修訂之完成齣版之際,受邀寫序,深感榮幸!

  外國法律之翻譯,對於比較法的研習,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長王寵惠博士赴德國柏林參加比較法學會時,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所吸引,發覺當時該法已齣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義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譯本,卻尚未有英譯本問世,因此引起其注意與興趣,自動自發著手進行英譯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寫序,並於倫敦齣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當代第一本德國民法的英譯本,受到高度評價,並成為英美人士研究德國民法的重要參考文獻。法學前輩對於德國民法的重視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學習。

  在比較法研究,歐陸法係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後,首推德國民法典最具代錶性,包括颱灣在內東亞的民法,不論在法律用語及基本原理原則,受德國民法影響者甚多,惟因德語學習不易,且如何精準掌握德文法律用語更屬不易,嶽生極為感佩法學前輩在五十多年前資訊較為封閉的年代,翻譯德國民法,並成為中譯本之中,被認為較為精準的代錶性之譯本。五十多年後,法學同仁完成本次翻譯修訂,在法學前輩已奠定的優異基礎上,延續翻譯之增訂工作,誠屬值得道賀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國民法之翻譯,其需投入人力及時間相當多,在此非常感謝不辭辛勞之翻譯同仁及齣錢齣力的係友。特彆是感謝司法院前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謝在全與諸位熱心係友默默付齣,捐贈本次修訂之翻譯經費,使本翻譯修訂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有關參與翻譯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訂之重要推手,如無他(她)們的參與翻譯,本書將無法齣版。相關熱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計畫修訂總主持人蔡明誠教授之序言業已指明,對其貢獻,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藉此同錶最高的敬意與謝意!同時,亦應感謝元照齣版公司願意協助發行本書,並不惜成本,以最好的齣版品質發行本書,對其支持法學齣版之精神,特錶崇敬之意!

  最後,期待國內外關心德國民法之諸位先進能繼續支持後續翻譯修訂計畫,藉以提升比較民法之研究水準!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德國民法修訂頻繁,期望法學同仁能繼續支持未來新的修訂工作,讓德國法學研究得以持續發揚光大,以提升比較法學研究水準及增進法治的發展。

颱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翁嶽生謹識
2016年8月1日

推薦序

  德國法製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的發展極具特殊的影響力。於清朝末年及由孫中山先生所創建的中華民國推動的法製改革運動上,除參酌法國民法典的體係之外,德國法製也是另一個重要的根基。自20世紀以降,越來越多的颱灣法律學者前往德國接受法學教育或從事法律專業進修。這當中也有許多人會接受1925年所創立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的奬學金資助。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德國各大學中就讀的颱灣新生代科學傢人數更為增加。其中更有許多學人在取得德國大學所授與的博士學位後,返迴颱灣貢獻所學。

  此後,當地的法學界也就一直對德國各方麵的發展保持著高度的關心。尤其是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早在1960年代就開始進行一項非常重要的翻譯計畫。其目標是將德國民法(BGB)的五編內容翻譯成精確的法學專業中文。而該翻譯非凡的成就也受到中文法學界長期以來的肯定。特彆是在此譯本的基礎上,當地的法學傢及法學後進得以在過去數十年間,對德國民法進行深入的探討。

  惟自1960年代以後,因為德國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使得德國民法也必須大幅度並持續因應此情事而改變。因此對當年所翻譯的德國民法,再次翻譯修正之需求,顯得刻不容緩。齣身國立颱灣大學而在德國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教授,幾乎佔瞭該校法律學院教授約三分之一的人數。其中多位是民法學者,決定共同承擔這個任務。其中幾位教授,亦曾獲得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的奬學金資助。

  他們在短短的兩年期間內,完成瞭這部修正後的新版德國民法翻譯本的工作。這部作品見證瞭颱、德民法學界之間長期及豐碩的閤作成果。這部翻譯本也可視為德國與東亞國傢在法學領域成功進行學術交流的紀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亦在此扮演瞭重要的推手。

  我們可以期待繼續堅持且深化的如此發展。在此,也要特彆感謝 戴東雄教授。這部新版德國民法特彆彰顯齣他對促進颱、德雙方法學專業閤作長年不懈的付齣。

  希望這些民法學者間的對話,能在今後持續推動颱、德雙方之間的和睦及福祉的維持。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副主席
Max Huber

二版序

  德國現行施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or BGB, Civil Code of Germany),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曆經德意誌帝國時期、威瑪共和時期、納粹極權統治、兩德分裂與統一,施行至今。其參酌羅馬傳統法及法國民法典之經驗,但採取五編製,將民事法律關係之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為及時效等規定於獨立成編之總則編,債之關係列於物權編之前,因而為民法典之形式及內容自創一格,成為歐陸法係民法典代錶立法體例。其立法體例,亦影響日本、泰國、韓國、希臘及我國等民法典之製定。

  德國民法翻譯中文版本,坊間已有不少版本。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翻譯「德國民法」,於1965年5月印行之版本,以當時物資不豐、資訊不甚流通之年代,能有如此具有代錶且權威之德國民法中譯本,誠屬於我國民法學之經典參考著作,亦為翻譯外國法規樹立典範。

  從1965年迄今,社會變遷迅速,德國因應社會需要,民法條文修正,為數甚钜,諸如1960與1970年代一連串之親屬法修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引進、1992年成年人監護之刪除、2002年之債法現代化以及2004年促進同居伴侶權益之改革等,近來又受歐盟指令影響,債編通則、各則變動頻繁,更動之條文以數百計,不得不須要重新修訂前述德國民法翻譯。惟本書之修訂工作,比想像中還難,除仰賴經費支應外,需要甚多人力之投入,從事重新比較新舊翻譯、翻譯新條文及編修條文之對照等工作。因此,在此全新修訂版本發行前,應對於參與本書之原先法學前輩,緻上最崇高之敬意!我們重新修訂本書,是為其能重新應市,期待法學前輩之翻譯德國民法傳世之本意及精神,得以延續,影響後世。

  對於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林政憲律師、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秩前董事長,及林東和副總經理等)、鄭洋一律師、李聖隆律師等法學先進之捐款,是本書修訂之重要推手,特彆是法律學係係友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不斷關心及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特此緻謝,以示不忘。

  本書之齣版,除颱大法律學院同仁協助外,對於颱大法學基金會司法院前院長翁嶽生董事長及前董事長陳傳嶽律師在本書修訂齣版過程中全力支持及持續不斷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齣版,謹緻謝忱!

  最後,對於參與本書修訂工作之翻譯同仁,本校前法學院院長 戴東雄大法官重新修訂德國民法之簡介,總則編主持人為謝銘洋教授及協助同仁王怡蘋副教授,債編通論主持人為陳自強教授及協助同仁林易典教授,債編各論主持人為詹森林教授及協助同仁唐采蘋、顔佑紘、趙書鬱、李佳芳、林宗穎,物權編主持人兼本計畫總主持人為蔡明誠教授,親屬編及繼承編主持人為戴東雄大法官及協助同仁為戴瑀如副教授、劉傢豪。總校對團隊為硃子元、鬍叔伶、簡婕、張豫芊、顧荃、王晨桓,與協助對照錶及索引編輯同仁曾子晴、趙偉智、吳翰昇、王天怡、謝達文,對本書修訂工作之完成貢獻卓著,使本書原先翻譯德國民法之本意及精神得延續之功臣,略敘數語,以勵來茲。

蔡明誠
謹識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書的價值,不在於它能直接解決颱灣法律實踐中的問題,而在於它提供瞭一種全新的思維模式。德國民法那種嚴謹、抽象、係統化的思維方式,對於我們這些長期浸泡在“中華文化”中的法律人來說,無疑是一種挑戰。它迫使我們跳齣固有的思維框架,從不同的角度審視法律問題。例如,在處理傢庭暴力問題時,颱灣的法律往往側重於對受害者的保護,而德國民法則更注重對加害者的矯正和教育。這種差異,反映瞭兩種不同的文化價值觀。繼承編的部分,也讓我對“遺産稅”有瞭新的思考。德國的遺産稅製度比較完善,可以有效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這對於颱灣來說,無疑是一個值得藉鑒的經驗。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值得反復閱讀和思考的經典之作。它不僅能提升我們的法律素養,更能開闊我們的視野,讓我們對法律和社會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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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翻譯質量相當不錯,用詞精準,邏輯清晰,即使是對德國民法一無所知的人,也能比較容易地理解其中的概念。不過,要真正掌握德國民法,僅僅依靠這本書是不夠的,還需要結閤相關的學術研究和案例分析。我個人認為,這本書最大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個全新的視角,讓我們能夠從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審視颱灣的法律製度。例如,德國民法在處理同性婚姻問題上,一直走在世界前列,這與颱灣社會對同性婚姻的爭議形成瞭鮮明對比。通過閱讀德國民法,我們可以瞭解到,法律製度是可以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步的。當然,德國民法也並非完美無缺,它的一些規定可能並不適用於颱灣的社會環境。例如,德國民法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比較嚴格,這與颱灣社會對“同居關係”的普遍接受程度存在差異。因此,在學習德國民法時,我們需要保持批判性思維,結閤颱灣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藉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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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法律的時候,總覺得民法是枯燥的,各種條文和概念讓人頭昏腦脹。但《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這本書,卻讓我對民法産生瞭新的興趣。它不像颱灣民法那樣,總是繞著“道德”和“倫理”不放,而是更注重法律的邏輯性和係統性。德國民法在構建親屬關係和繼承製度時,總是從個體的權利和自由齣發,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例如,在父母子女關係中,德國民法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同時也保障子女的獨立人格和發展權。這種平衡,體現瞭德國法治精神的精髓。繼承編的部分,更是讓我對“信托”製度有瞭更深入的瞭解。德國民法對信托製度的運用非常廣泛,可以有效地實現財産的保值增值和風險分散。這對於颱灣的富裕階層來說,無疑是一個值得藉鑒的經驗。這本書的缺點是,內容比較抽象,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纔能理解。對於初學者來說,可能會感到比較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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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德國民法》的親屬編、繼承編,我讀瞭之後,感覺就像是打開瞭一扇通往另一個法律思維世界的大門。之前我主要接觸的是颱灣民法,兩者在底層邏輯上雖有共通之處,但德國法體係那種嚴謹、抽象的思辨方式,真的讓人嘆為觀止。尤其是在親屬關係的處理上,德國民法更強調個體的權利與自由,對婚姻、父母子女關係等都做瞭更細緻的規範,避免瞭傳統觀念中可能存在的壓迫。例如,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障,德國民法早已有明確規定,這在颱灣的早期法律中是相對滯後的。繼承編的部分,更是讓我對“遺囑自由”的邊界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德國民法雖然允許遺囑自由,但同時設定瞭“強製繼承”的製度,以保障核心傢庭成員的基本生存權。這種平衡,體現瞭法律在保護個人意願和維護社會公平之間的巧妙取捨。讀這本書,不隻是學習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學習一種法律思維,一種在抽象概念中尋找平衡點的能力。對於想深入瞭解比較法,或者對颱灣民法有更深層次思考的法律人、學生,這本書絕對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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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一開始拿起這本書,我是抱著“開闊視野”的心態,畢竟德國民法在國際上享有盛譽。但讀完之後,我發現它不僅僅是“開闊視野”這麼簡單,而是直接挑戰瞭我對“傢庭”這個概念的認知。颱灣社會對傢庭的重視,往往建立在“孝道”和“宗族”的傳統觀念之上,而德國民法則更強調個體之間的平等和尊重。例如,在夫妻關係中,德國民法對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做瞭非常明確的規定,強調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經濟獨立,這與颱灣社會中“夫為妻綱”的傳統觀念形成瞭鮮明對比。繼承編的部分,也讓我對“傢産分配”有瞭新的思考。在颱灣,傢産分配往往受到宗族利益的影響,而德國民法則更注重根據個人貢獻和需求進行分配,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傢産分配而引發的傢庭糾紛。這本書讓我意識到,法律不僅僅是規範行為的工具,更是社會價值觀的體現。通過閱讀德國民法,我開始反思颱灣社會中存在的傳統觀念,以及這些觀念對法律製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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