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下):亲属编、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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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德国民法,源自1881年开始编撰,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世界各国及台湾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硕彦,翻译德国民法,内容完整、品质优良,乃华人世界第一本翻译德国民法着作。五十年后,2016年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再度集结台湾诸位民法学者,继往开来,完成德国民法修订翻译工作,提供对德国民法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新修订的重点如下:

  1.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德中文对照。
  3.修订条文註解。
  4.收录德台、德陆民法条文对照表。
  5.增订专有词汇索引表。
德意志法系经典探微:私法体系的基石与脉络 (本书不包含《德国民法(下):亲属编、继承编》的具体内容,而是聚焦于德国民法体系中除亲属法和继承法之外的核心领域——债法、物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构建与发展脉络,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理解德意志私法传统的宏大视角。) 引言:现代私法体系的典范 德意志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自1900年1月1日生效以来,以其严谨的逻辑结构、精细的制度设计和深刻的法学理论,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私法典之一。它不仅是德国法律体制的基石,更是大陆法系乃至全球民法发展的重要参照。然而,BGB的宏大体系并非铁板一块,它由五编构成:总则编(Erster Teil)、债法编(Zweiter Teil)、物权法编(Dritter Teil)、亲属编(Vierter Teil)和继承法编(Fünfter Teil)。 本书将目光投向BGB体系中构建社会经济关系、规范财产流转与权利保障的核心动力——债法与物权法,同时辅以对程序保障的民事诉讼法基础的考察。我们认为,理解了德国民法,首先必须深入理解其如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给付关系”(债法)以及“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法)这两个最基本、最频繁发生的法律问题。 --- 第一部分:债法的逻辑与规范:交易关系的血管 债法,作为BGB的第二编,构成了私法领域中最具活力和变动性的部分。它处理的是特定主体之间基于合意、侵权或其他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本书将详尽剖析德国债法理论的精髓,这套理论至今仍被许多国家的学者和立法者奉为圭臬。 一、 债的发生与效力:从意思表示到法律行为理论 德国债法的起点是法律行为理论。我们将超越简单的“合同”概念,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的解释、效力瑕疵(如无效与可撤销)的认定。重点分析合意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与承诺的“到达主义”和“知悉主义”的微妙平衡。 随后,我们将探讨债权关系的内容与类型。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买卖、租赁或雇佣,更深入到: 1. 基于合同的债:分析双务合同的特征,特别是先履行抗辩权(Einrede des nichterfüllten Vertrags)和不安抗辩权(Sicherheitsleistung)在平衡双方利益中的决定性作用。 2. 不当得利:这是德国法中处理“财富的非正义转移”的关键制度。本书将详细阐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ereicherungsanspruch)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无法律上的原因”的界定,以及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的竞合与吸收关系,揭示其对私法秩序的维护功能。 3. 侵权行为法:尽管侵权行为发生在BGB的特别债法中,但其基本原则——过错责任(Verschulden)与损害赔偿的构成——是理解德国私法“责任大于过失”的理念的关键。我们将重点分析保护义务(Schutzpflichten)理论如何扩展了合同外的责任范围。 二、 债的履行、不履行与责任的转换 债法的精髓在于对“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的处理。本书将细致梳理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Wegfall der Geschäftsgrundlage)的有限适用,以及给付不能的客观化标准。 最关键的议题是违约责任的转换。德国法清晰地区分了“履行本身”的障碍和“基于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们将深入研究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包括替代履行损害赔偿(Schadensersatz statt der Leistung)与补充损害赔偿(Schadensersatz neben der Leistung)的适用边界,以及如何平衡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保护。 ---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静态秩序:财产支配权的坚固堡垒 如果说债法是流动的商业血液,那么物权法(BGB第三编)就是固定财产关系的骨骼。德国物权法确立了清晰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原则,是理解财产安全保障机制的核心。 一、 物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本书将从理论上界定物权(dingliches Recht)与债权(obligatorisches Recht)的区别,强调物权具有对世效力(Absolute Wirkung)和优先效力(Vorrang)。 重点探讨以下物权制度的精妙之处: 1. 所有权(Eigentum):分析所有权在BGB体系中的绝对性,及其伴随的返还原物请求权(Herausgabeanspruch)如何成为财产保护的最有力武器。我们将考察所有权的内容受到社会功能限制的现代发展趋势。 2. 占有(Besitz):德国法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状态,但赋予其法律上的保护。占有保护的独立性,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在解决财产纠纷中的前置作用,是理解德国法务实性的重要一环。 二、 权利变动的公示制度:让与占有与登记的协同 物权法最引人注目的成就,在于其对权利变动设立的严格程序要求——公示原则。 动产的交付(Übergabe):探讨无因让与理论(Abstraktionsprinzip)在动产转让中的体现。我们必须理解,物权变动(例如所有权转移)与其背后的债法基础(例如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这种分离性,极大地保障了交易安全,但也带来了复杂的理论挑战。 不动产的登记(Eintragung):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在土地登记簿(Grundbuch)上的登记为生效要件。我们将分析登记的公信力及其在信赖保护中的核心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世约束力。 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的限制与强化 本书还将分析如何通过限制所有权来保障特定利益的实现: 用益物权(如地上权、用益权):它们如何在空间上分享对物的利用权能。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探讨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机制,特别是抵押权如何通过登记实现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以及担保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张力。 --- 第三部分:程序保障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基础透视 尽管BGB主体法典不包含诉讼法,但任何对德国私法体系的考察都必须辅以对其程序保障机制的理解。本书将在概述部分,简要勾勒出《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 ZPO)如何为债法和物权法的实现提供司法工具。 我们将关注:审判的直接性原则、职权探知与辩论原则的平衡,以及判决的既判力如何保证私法权利的最终确定性。对这些基础程序的理解,有助于读者认识到德国法如何通过严密的司法程序,确保实体法的稳定与执行。 --- 结语:超越亲属与继承,洞察德法之“骨架” 《德国民法(下):亲属编、继承编》关注的是家庭关系与遗产的私法调整。而本书所聚焦的债法与物权法,构成了德国民法典最具普遍性、技术性与国际影响力的“骨架”。它们不仅是规范日常买卖、借贷、不动产交易的工具,更是德国法学思维——强调概念精确性、逻辑严密性和系统完整性——的集中体现。 通过对这两大核心领域的深入剖析,读者将能够掌握德意志私法体系运作的底层逻辑,理解现代商事交易、财产制度乃至国际私法规则背后深厚的理论渊源,从而获得对整个德意志民法乃至大陆法系私法传统的更全面、更具穿透力的认识。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图书序言

推荐序

  德国民法之中文翻译,在1965年5月,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所编译出版,是法律界的大事。当时岳生有幸在研究法学之初,得以亲见法学前辈翻译工作之用心付出。在往德国留学前,经韩忠谟老师叮嘱研习德国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倾向于公法,返国后,深感有辜负韩老师之教诲及期望,一直耿耿于怀。事隔五十余年,乐见年轻法学同仁不辞辛劳,完成德国民法翻译之修订版,并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台大法学基金会合作发行,委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或许可以一偿向来想协助推展德国民法研究之夙愿。

  台大基金会成立至今,经林敏生、蔡宏图及陈传岳等董事长及历任董事支持与资助法学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遗余力,已见成效。本翻译之修订计画,自陈前董事长传岳律师任内开始规划及进行翻译事务,在岳生担任董事长期间,一本基金会设立之初衷,延续诸位董事长、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志业,于德国民法翻译修订之完成出版之际,受邀写序,深感荣幸!

  外国法律之翻译,对于比较法的研习,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长王宠惠博士赴德国柏林参加比较法学会时,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所吸引,发觉当时该法已出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义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译本,却尚未有英译本问世,因此引起其注意与兴趣,自动自发着手进行英译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写序,并于伦敦出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当代第一本德国民法的英译本,受到高度评价,并成为英美人士研究德国民法的重要参考文献。法学前辈对于德国民法的重视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学习。

  在比较法研究,欧陆法系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后,首推德国民法典最具代表性,包括台湾在内东亚的民法,不论在法律用语及基本原理原则,受德国民法影响者甚多,惟因德语学习不易,且如何精准掌握德文法律用语更属不易,岳生极为感佩法学前辈在五十多年前资讯较为封闭的年代,翻译德国民法,并成为中译本之中,被认为较为精准的代表性之译本。五十多年后,法学同仁完成本次翻译修订,在法学前辈已奠定的优异基础上,延续翻译之增订工作,诚属值得道贺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国民法之翻译,其需投入人力及时间相当多,在此非常感谢不辞辛劳之翻译同仁及出钱出力的系友。特别是感谢司法院前大法官并为副院长谢在全与诸位热心系友默默付出,捐赠本次修订之翻译经费,使本翻译修订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有关参与翻译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订之重要推手,如无他(她)们的参与翻译,本书将无法出版。相关热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计画修订总主持人蔡明诚教授之序言业已指明,对其贡献,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借此同表最高的敬意与谢意!同时,亦应感谢元照出版公司愿意协助发行本书,并不惜成本,以最好的出版品质发行本书,对其支持法学出版之精神,特表崇敬之意!

  最后,期待国内外关心德国民法之诸位先进能继续支持后续翻译修订计画,借以提升比较民法之研究水准!由于社会变迁迅速,德国民法修订频繁,期望法学同仁能继续支持未来新的修订工作,让德国法学研究得以持续发扬光大,以提升比较法学研究水准及增进法治的发展。

台大法学基金会董事长
翁岳生谨识
2016年8月1日

推荐序

  德国法制对于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极具特殊的影响力。于清朝末年及由孙中山先生所创建的中华民国推动的法制改革运动上,除参酌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之外,德国法制也是另一个重要的根基。自20世纪以降,越来越多的台湾法律学者前往德国接受法学教育或从事法律专业进修。这当中也有许多人会接受1925年所创立的德国学术交流总署(DAAD)的奖学金资助。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各大学中就读的台湾新生代科学家人数更为增加。其中更有许多学人在取得德国大学所授与的博士学位后,返回台湾贡献所学。

  此后,当地的法学界也就一直对德国各方面的发展保持着高度的关心。尤其是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早在1960年代就开始进行一项非常重要的翻译计画。其目标是将德国民法(BGB)的五编内容翻译成精确的法学专业中文。而该翻译非凡的成就也受到中文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肯定。特别是在此译本的基础上,当地的法学家及法学后进得以在过去数十年间,对德国民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惟自1960年代以后,因为德国社会生活型态的改变,使得德国民法也必须大幅度并持续因应此情事而改变。因此对当年所翻译的德国民法,再次翻译修正之需求,显得刻不容缓。出身国立台湾大学而在德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教授,几乎佔了该校法律学院教授约三分之一的人数。其中多位是民法学者,决定共同承担这个任务。其中几位教授,亦曾获得德国学术交流总署的奖学金资助。

  他们在短短的两年期间内,完成了这部修正后的新版德国民法翻译本的工作。这部作品见证了台、德民法学界之间长期及丰硕的合作成果。这部翻译本也可视为德国与东亚国家在法学领域成功进行学术交流的纪录。德国学术交流总署亦在此扮演了重要的推手。

  我们可以期待继续坚持且深化的如此发展。在此,也要特别感谢 戴东雄教授。这部新版德国民法特别彰显出他对促进台、德双方法学专业合作长年不懈的付出。

  希望这些民法学者间的对话,能在今后持续推动台、德双方之间的和睦及福祉的维持。

德国学术交流总署副主席
Max Huber

二版序

  德国现行施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or BGB, Civil Code of Germany),源自1881年开始编撰,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历经德意志帝国时期、威玛共和时期、纳粹极权统治、两德分裂与统一,施行至今。其参酌罗马传统法及法国民法典之经验,但採取五编制,将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为及时效等规定于独立成编之总则编,债之关系列于物权编之前,因而为民法典之形式及内容自创一格,成为欧陆法系民法典代表立法体例。其立法体例,亦影响日本、泰国、韩国、希腊及我国等民法典之制定。

  德国民法翻译中文版本,坊间已有不少版本。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翻译「德国民法」,于1965年5月印行之版本,以当时物资不丰、资讯不甚流通之年代,能有如此具有代表且权威之德国民法中译本,诚属于我国民法学之经典参考着作,亦为翻译外国法规树立典范。

  从1965年迄今,社会变迁迅速,德国因应社会需要,民法条文修正,为数甚鉅,诸如1960与1970年代一连串之亲属法修正、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引进、1992年成年人监护之删除、2002年之债法现代化以及2004年促进同居伴侣权益之改革等,近来又受欧盟指令影响,债编通则、各则变动频繁,更动之条文以数百计,不得不须要重新修订前述德国民法翻译。惟本书之修订工作,比想像中还难,除仰赖经费支应外,需要甚多人力之投入,从事重新比较新旧翻译、翻译新条文及编修条文之对照等工作。因此,在此全新修订版本发行前,应对于参与本书之原先法学前辈,致上最崇高之敬意!我们重新修订本书,是为其能重新应市,期待法学前辈之翻译德国民法传世之本意及精神,得以延续,影响后世。

  对于司法院谢在全前副院长、林政宪律师、元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秩前董事长,及林东和副总经理等)、郑洋一律师、李圣隆律师等法学先进之捐款,是本书修订之重要推手,特别是法律学系系友司法院谢在全前副院长不断关心及勉励,使本书得以顺利完成,特此致谢,以示不忘。

  本书之出版,除台大法律学院同仁协助外,对于台大法学基金会司法院前院长翁岳生董事长及前董事长陈传岳律师在本书修订出版过程中全力支持及持续不断勉励,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谨致谢忱!

  最后,对于参与本书修订工作之翻译同仁,本校前法学院院长 戴东雄大法官重新修订德国民法之简介,总则编主持人为谢铭洋教授及协助同仁王怡苹副教授,债编通论主持人为陈自强教授及协助同仁林易典教授,债编各论主持人为詹森林教授及协助同仁唐采苹、颜佑纮、赵书郁、李佳芳、林宗颖,物权编主持人兼本计画总主持人为蔡明诚教授,亲属编及继承编主持人为戴东雄大法官及协助同仁为戴瑀如副教授、刘家豪。总校对团队为朱子元、胡叔伶、简婕、张豫芊、顾荃、王晨桓,与协助对照表及索引编辑同仁曾子晴、赵伟智、吴翰昇、王天怡、谢达文,对本书修订工作之完成贡献卓着,使本书原先翻译德国民法之本意及精神得延续之功臣,略叙数语,以励来兹。

蔡明诚
谨识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我读法律的时候,总觉得民法是枯燥的,各种条文和概念让人头昏脑胀。但《德国民法(下):亲属编、继承编》这本书,却让我对民法产生了新的兴趣。它不像台湾民法那样,总是绕着“道德”和“伦理”不放,而是更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德国民法在构建亲属关系和继承制度时,总是从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出发,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例如,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德国民法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也保障子女的独立人格和发展权。这种平衡,体现了德国法治精神的精髓。继承编的部分,更是让我对“信托”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德国民法对信托制度的运用非常广泛,可以有效地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和风险分散。这对于台湾的富裕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这本书的缺点是,内容比较抽象,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理解。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比较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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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一开始拿起这本书,我是抱着“开阔视野”的心态,毕竟德国民法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但读完之后,我发现它不仅仅是“开阔视野”这么简单,而是直接挑战了我对“家庭”这个概念的认知。台湾社会对家庭的重视,往往建立在“孝道”和“宗族”的传统观念之上,而德国民法则更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和尊重。例如,在夫妻关系中,德国民法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强调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经济独立,这与台湾社会中“夫为妻纲”的传统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继承编的部分,也让我对“家产分配”有了新的思考。在台湾,家产分配往往受到宗族利益的影响,而德国民法则更注重根据个人贡献和需求进行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家产分配而引发的家庭纠纷。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通过阅读德国民法,我开始反思台湾社会中存在的传统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评分

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它能直接解决台湾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而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德国民法那种严谨、抽象、系统化的思维方式,对于我们这些长期浸泡在“中华文化”中的法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它迫使我们跳出固有的思维框架,从不同的角度审视法律问题。例如,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台湾的法律往往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而德国民法则更注重对加害者的矫正和教育。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文化价值观。继承编的部分,也让我对“遗产税”有了新的思考。德国的遗产税制度比较完善,可以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这对于台湾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和思考的经典之作。它不仅能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更能开阔我们的视野,让我们对法律和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评分

这本《德国民法》的亲属编、继承编,我读了之后,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另一个法律思维世界的大门。之前我主要接触的是台湾民法,两者在底层逻辑上虽有共通之处,但德国法体系那种严谨、抽象的思辨方式,真的让人叹为观止。尤其是在亲属关系的处理上,德国民法更强调个体的权利与自由,对婚姻、父母子女关系等都做了更细致的规范,避免了传统观念中可能存在的压迫。例如,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德国民法早已有明确规定,这在台湾的早期法律中是相对滞后的。继承编的部分,更是让我对“遗嘱自由”的边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德国民法虽然允许遗嘱自由,但同时设定了“强制继承”的制度,以保障核心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这种平衡,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意愿和维护社会公平之间的巧妙取舍。读这本书,不只是学习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习一种法律思维,一种在抽象概念中寻找平衡点的能力。对于想深入了解比较法,或者对台湾民法有更深层次思考的法律人、学生,这本书绝对值得一读。

评分

这本书的翻译质量相当不错,用词精准,逻辑清晰,即使是对德国民法一无所知的人,也能比较容易地理解其中的概念。不过,要真正掌握德国民法,仅仅依靠这本书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学术研究和案例分析。我个人认为,这本书最大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让我们能够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审视台湾的法律制度。例如,德国民法在处理同性婚姻问题上,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这与台湾社会对同性婚姻的争议形成了鲜明对比。通过阅读德国民法,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当然,德国民法也并非完美无缺,它的一些规定可能并不适用于台湾的社会环境。例如,德国民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比较严格,这与台湾社会对“同居关系”的普遍接受程度存在差异。因此,在学习德国民法时,我们需要保持批判性思维,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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