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2014年10月《德国近代刑法史》一书出版,让我从1995年以来漫长的德国法制史研究旅程,画下暂时休止符。我在本书第一章说明:「本书作者延续过去研究脉络,透过比较刑法史研究观点,寻找德国刑法法制在近代以来发展路径。」
在书中第二章我说明,驱动我书写这本书的原因在于:「……为东亚法律人而写,希望东亚的法律人透过对于德国刑法史的认识,了解德国刑法制度与刑法学如何从1532年以来,在德国不同地区透过德国各区域领主的刑法立法实践以及如何自17世纪以来,在德国刑法学学者结合理论与实务努力下,发展出来当代德国刑法与刑法学,并成为当代东亚各国共同学习的对象。」
因此,书写《德国近代刑法史》是希望让华人社会脱离依赖德国法制或法学的现象,透过了解德国法如何形成今日的完整体系,进而找到以自己的能力,创造一个融合继受德国法经验与传统法文化法律体制的新法律制度的可能。
本书作者在1987年取得雷根斯堡大学德国法学博士学位。在偶然间,于海德堡的马克思普郎克公法及国际公法研究中心(Max-Planck-Institut fur auslandisches offentliches Recht und Volkerrecht)看到德国法学及汉学家Karl Buenger 教授的藏书。这些藏书中有各种中文版的中国法制史书籍。我因此开始认识《唐律疏议》并进而开始研究中国法制史,近年来并将研究重心放在清代法律制度研究。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制度之路引发我对于德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好奇,并从1994年开始进行德国法制史研究与书写工作。
我的研究主要想改变当代华人社会有关德国法制发展研究稀少的状况。我认为既然20世纪以来,德国的法律与法学不断影响着华人地区,尤其是台湾与中国大陆的法律与法学理论;了解德国法制发展脉络或许可以协助我们找到发展自己社会法制的参考路径。
虽然,日本学者曾经翻译不少由德国学者撰述之德国法制史相关书籍;但是本书作者认为,作为继受德国法律体制社会的法律人,我们所要了解的德国法制发展脉络重点,不同于德国法学者的角度。多数德国法学者所书写之德国法制发展史书籍,往往预设读者了解德国一般历史发展,因此,忽略关于德国法制转变关键时刻或背景的相关描述。作为继受德国法律制度社会之法学研究者,我更关心的是:德国如何从一个习惯法为主的社会走向一个法律体系完整的成文法社会?读者在本书中会发现我寻找这个解答的尝试与努力。虽然不一定成功,但至少是从自己社会主体性出发的研究尝试。
在2007年出版《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一书之后,我曾经徘徊于应该选择继续研究德国哪一个法律领域的发展史:民法、公法或刑法?我最后决定以德国近代以来刑法发展历程作为研究重心。除了因为传统中国社会有非常发达的刑法体系,但现在却被忽略外;德国刑法制度与刑法学对于台湾的影响依旧深远。这可以从台湾各大学刑法教室中,多数留德老师不断引用德国刑法学教科书之理论或者实务案例的状况看出。研究德国刑法与刑法学史是我2007年以来专注的工作。但是,如果没有看到奥地利法学教授Arno Buschmann1998年主编之《近代刑法史的文本──经典的法律》《Textbuch zur Straf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一书的内容,我至今或许还在摸索如何书写德国近代刑法史的路上。
读者在本书所看到四部德国近代以来刑法或刑法典主要取自《近代刑法史的文本──经典的法律》一书。这四部刑法分别是:1532年《卡洛林那法典》,1751年巴伐利亚地区的《刑法典》,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典》及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透过本书有关这四部刑法的内容及发展背景的论述,读者可以看到德国如何从一个习惯刑法的社会走向今日的刑法与刑法学。
在四部刑法典中最吸引我的是1751年巴伐利亚地区的《刑法典》。因为这一个刑法典的体例跟中国《唐律》的12篇体例一样;其中第1章的内容跟《唐律》名例篇有惊人的相类似性。因此,追寻为何德国近代第一部具有完整法典体系之巴伐利亚地区《1751年刑法典》,在体例上与《唐律》相类似的答案,成为驱动我书写与研究德国近代刑法史的动力。到现在,我还在追寻这个答案的路程上。而,虽然我还没有能够找到直接解答;但德国在17、18世纪突然出现之众多有关中国文化与制度的论述,或许是1751年巴伐利亚地区的《刑法典》受到《唐律》影响的间接证据。
读者在本书中可以看到德国在2次世界大战以后,废除死刑并减轻刑罚处罚严苛性努力。德国刑法这样的发展并没有带来社会动盪与不安。为何在东亚地区我们对于废除死刑或者减轻刑罚严苛性的唿吁,总带来社会的争议或某种强烈的反对声音。这是否象征传统文化对于刑罚的想像,在我们继受外国法一百年之后,依旧深深的埋藏在我们的思想中。也因此如何更深刻认识传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或许是法学者未来要努力方向之一。
当代德国刑法学强调刑法谦抑性原则及最后手段原则,这宣示当代刑法的角色不再是恐吓人民的威吓手段与工具。刑罚制度与刑法规范目前已经是当代国家不得已才对于人民施展的处罚制度。当代刑法的目的主要在保障人民基本人权,使人民生活平和与安定。任何刑罚的运用都要非常谨慎。
我要在本书二版出刊之际,向第一版的读者致歉。2014年为了及早让读者阅读到关于德国近代刑法发展的脉络痕迹,我匆匆付印本书。本书第一版许多文字不顺或者翻译错误之处都在第二版中努力改进。我期待这本书可以抛砖引玉,引发更多华人社会法学者,以自己社会主体性的角度与需求,更深入了解德国各种法律体制(不仅刑法)的发展脉络,并透过了解德国法制的前进动力与方法,逐渐协助继受外国法,失去法律主体性的社会,包括不同地区的华人社会、日本、韩国或者拉丁美洲、印度等社会,在其中学习到法律前进的重要诀窍并将继受外国法的百年经验与自己社会的传统法文化进行融合;找到整合外来法文化与自己传统社会法文化,创造适合自己社会新的法律思想与法律体系之路。
陈惠馨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