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上):总则编、债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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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德国民法,源自1881年开始编撰,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世界各国及台湾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硕彦,翻译德国民法,内容完整、品质优良,乃华人世界第一本翻译德国民法着作。五十年后,2016年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再度集结台湾诸位民法学者,继往开来,完成德国民法修订翻译工作,提供对德国民法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新修订的重点如下:

  1.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德中文对照。
  3.修订条文註解。
  4.收录德台、德陆民法条文对照表。
  5.增订专有词汇索引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BGB)精要与解析:分则编探析 本书聚焦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BGB)的“分则”部分,深入剖析了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四大核心领域的具体规范与实践应用。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者以及对德国民法有深度学习需求的读者,提供一个详尽、系统且注重实务操作的导读框架。 ---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与具体合同的精细解读(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und Besonderer Teil) 本部分将全面覆盖BGB中关于债法(Schuldrecht)的全部内容,从抽象的债的发生、内容、效力与消灭,过渡到各类典型的具体合同关系。 一、 债法总则(Allgemeiner Teil des Schuldrechts) 1. 债的发生基础与请求权体系: 详细阐述合同之债(Vertragsverhältnisse)、法定之债(Gesetz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依据BGB § 823条及后续条文的侵权责任(Deliktsrecht)的结构解析。 2. 履行、延迟与不当履行: 深入探讨给付(Leistung)的要件、履行地、履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重点分析迟延责任(Verzug),包括债权人迟延与债务人迟延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3. 债的担保与合同中途变更: 考察合同的解除(Rücktritt)、撤销(Anfechtung)与变更(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系统梳理了基于情势变更原则(Wegfall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BGB § 313)的调整机制,这是德国民法在面对社会经济剧变时保持稳定性的关键工具。 4. 债的移转与消灭: 详尽分析债权让与(Zession)与债务承担(Schuldübernahme)的法律要件与公示要求。深入研究清偿(Erfüllung)、抵消(Aufrechnung)、提存(Hinterlegung)以及免除(Erlass)等消灭方式的适用场景。 二、 具体合同法(Besonderer Teil des Schuldrechts) 本书将对BGB中所有重要的典型合同进行逐条精讲,并辅以判例分析: 1. 买卖合同(Kaufvertrag, BGB §§ 433 ff.): 重点解析卖方的主要义务(权利无瑕疵和物之无瑕疵)与买方的受领与支付义务。特别关注物之瑕疵(Sachmangel)的判断标准、买受人的补救权序列(优先顺序:补救、自力救济、解除合同或降价)以及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2. 借款合同与使用收益合同: 深入比较消费贷款(Verbraucherdarlehen, BGB § 488)与普通借款的差异,探讨利率的确定与预付利息的法律效力。对于租赁(Miete, BGB § 535 ff.)和借用(Leihe, BGB § 598 ff.)合同,着重分析租金的调整机制、合同的特别解除事由(如严重违反合同义务)以及不动产租赁的保护期限。 3.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详细区分承揽(Werkvertrag)中对“结果”的承诺与委托(Auftrag)中对“行为”的承诺。承揽合同中对工作成果的验收(Abnahme)程序及其对风险转移和报酬请求权的影响,是本节的重点。 4. 担保合同(Bürgschaft): 严格依照BGB §§ 765 ff.的规定,解析保证人责任的补充性和独立性。分析主债务人抗辩权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以及特别是在企业融资环境下的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 --- 第二部分:物权法: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实践界限(Sachenrecht) 本部分聚焦于BGB的物权编,这是德国民法中体现“公示公信”原则和严格区分原则(Trennungs- und Abstraktionsprinzip)的核心领域。 一、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与不动产权利: 1. 公示与登记: 详细解释不动产物权变动(如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的对价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äft)与物权行为(Dingliches Verfügungsgeschäft)的分离。阐述土地登记簿(Grundbuch)的公信力及其对善意取得(Gutglaubenserwerb)的约束力。 2. 占有与物权: 区分占有(Besitz)与所有权(Eigentum)。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Besitzschutzansprüche)在事实状态受到侵害时的独立价值,以及占有与物权取得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 所有权(Eigentum)的内涵与限制: 1. 所有权的绝对性与相邻关系: 阐释所有权的排他性,并重点研究BGB §§ 903 ff.中对所有权行使的法定限制,特别是相邻关系(Nachbarrecht)的调整,包括渗水、采光、高度限制等争议的解决路径。 2. 所有权之让渡与取得: 深入分析动产所有权的转让(Übereignung, BGB §§ 929 ff.),包括交付的替代形式(如指示交付)。详细剖析善意取得(Gutglaubenserwerb vom Nichtberechtigten)的严格要件,强调其在交易安全中的核心地位。 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 用益物权体系: 系统梳理地上权(Erbbaurecht)、用益权(Nießbrauch)的设立、存续期限和处分方式。重点分析用益权对租赁和收益权的独立影响。 2. 担保物权(Dingliche Sicherheiten): 详尽分析抵押权(Hypothek)和地役权(Grunddienstbarkeit)的设立流程和效力。特别关注BGB § 1191 ff.规定的抵押权的特征,以及最高额抵押权(Grundschuld)在现代融资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与优先顺序的确定。 --- 第三部分:亲属法与继承法导论(Familienrecht und Erbrecht – 概览) 鉴于本书的篇幅限制和对分则核心的强调,本部分提供对BGB第三编和第四编中关键概念的结构性介绍,为读者理解德国民法体系的完整性打下基础。 一、 亲属法结构(以婚姻与父母子女关系为核心): 1. 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概述婚姻的有效要件,以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效果(如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与清算)。 2. 亲权(Elterliche Sorge): 阐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决定子女生活重大事务的权利,以及在父母分居或解除关系后亲权的分配原则。 二、 继承法(Erbrecht)的基础框架: 1. 法定继承顺序: 明确BGB规定的继承人等级制度(第一、二、三顺序等)以及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2. 遗嘱与继承契约: 详细解析遗嘱的有效形式要件(亲笔遗嘱、见证遗嘱),并探讨继承契约(Erbvertrag)的法律约束力。重点分析“特留份”(Pflichtteil)制度,即对直系血亲和配偶的最低继承份额的保障机制。 --- 本书特点: 法条与判例的紧密结合: 每章均选取与现实争议高度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BGH)经典判例进行解构,帮助读者理解抽象条文在复杂商业或私人纠纷中的具体应用。 横向比较视野: 在讨论具体制度时,适度引入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以凸显BGB的独特立法精神。 严谨的学术语言: 确保术语的精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满足专业读者的深度研究需求。 本书适合对象: 法律系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律师、法务人员,以及所有致力于系统掌握德国民法“分则”体系的法律界人士。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翁岳生
推荐序(含原文)/Max G. Huber
二版序/蔡明诚
例 言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人/5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6
  第二节 法 人(§§21-89)/14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70
 第三章 法律行为/90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97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109
  第三节 契 约(§§145-157)/148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160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167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184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190
 第五章 消灭时效/196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194-202)/198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209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223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228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235
总则编条文对照表/243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债编通论/249
简 介//251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261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261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29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299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319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319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347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353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356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36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386
  第一节 清 偿(§§362-371)/386
  第二节 提 存(§§372-386)/390
  第三节 抵 销(§§387-396)/398
  第四节 免 除(§397)/402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403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412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416
债编通论条文对照表/422
◎债编各论/429
 第八章 各种之债/431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431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459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467
  第四节 赠 与(§§516-534)/511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519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623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627
  第八节 僱佣契约(§§611-630之8)/628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652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683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690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693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732
  第十四节 寄 託(§§688-700)/737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742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746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763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770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771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772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780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781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782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786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794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796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801
债编各论条文对照表/817

第三编 物 权
 第一章 占 有(§§854-872)/835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846
 第三章 所有权/865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865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87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882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913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927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929
 第四章 役 权/930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931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937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970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97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981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986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986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1035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1043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1043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1073
地上权条例(§§1-39)/1087
物权编条文对照表/1113
缩写说明/1123
专有词汇索引表/1127

图书序言

推荐序

  德国民法之中文翻译,在1965年5月,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所编译出版,是法律界的大事。当时岳生有幸在研究法学之初,得以亲见法学前辈翻译工作之用心付出。在往德国留学前,经韩忠谟老师叮嘱研习德国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倾向于公法,返国后,深感有辜负韩老师之教诲及期望,一直耿耿于怀。事隔五十余年,乐见年轻法学同仁不辞辛劳,完成德国民法翻译之修订版,并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台大法学基金会合作发行,委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或许可以一偿向来想协助推展德国民法研究之夙愿。

  台大基金会成立至今,经林敏生、蔡宏图及陈传岳等董事长及历任董事支持与资助法学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遗余力,已见成效。本翻译之修订计画,自陈前董事长传岳律师任内开始规划及进行翻译事务,在岳生担任董事长期间,一本基金会设立之初衷,延续诸位董事长、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志业,于德国民法翻译修订之完成出版之际,受邀写序,深感荣幸!

  外国法律之翻译,对于比较法的研习,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长王宠惠博士赴德国柏林参加比较法学会时,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所吸引,发觉当时该法已出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义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译本,却尚未有英译本问世,因此引起其注意与兴趣,自动自发着手进行英译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写序,并于伦敦出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当代第一本德国民法的英译本,受到高度评价,并成为英美人士研究德国民法的重要参考文献。法学前辈对于德国民法的重视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学习。

  在比较法研究,欧陆法系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后,首推德国民法典最具代表性,包括台湾在内东亚的民法,不论在法律用语及基本原理原则,受德国民法影响者甚多,惟因德语学习不易,且如何精准掌握德文法律用语更属不易,岳生极为感佩法学前辈在五十多年前资讯较为封闭的年代,翻译德国民法,并成为中译本之中,被认为较为精准的代表性之译本。五十多年后,法学同仁完成本次翻译修订,在法学前辈已奠定的优异基础上,延续翻译之增订工作,诚属值得道贺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国民法之翻译,其需投入人力及时间相当多,在此非常感谢不辞辛劳之翻译同仁及出钱出力的系友。特别是感谢司法院前大法官并为副院长谢在全与诸位热心系友默默付出,捐赠本次修订之翻译经费,使本翻译修订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有关参与翻译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订之重要推手,如无他(她)们的参与翻译,本书将无法出版。相关热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计画修订总主持人蔡明诚教授之序言业已指明,对其贡献,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借此同表最高的敬意与谢意!同时,亦应感谢元照出版公司愿意协助发行本书,并不惜成本,以最好的出版品质发行本书,对其支持法学出版之精神,特表崇敬之意!

  最后,期待国内外关心德国民法之诸位先进能继续支持后续翻译修订计画,借以提升比较民法之研究水准!由于社会变迁迅速,德国民法修订频繁,期望法学同仁能继续支持未来新的修订工作,让德国法学研究得以持续发扬光大,以提升比较法学研究水准及增进法治的发展。

台大法学基金会董事长
翁岳生谨识  
2016年8月1日

推荐序

  德国法制对于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极具特殊的影响力。于清朝末年及由孙中山先生所创建的中华民国推动的法制改革运动上,除参酌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之外,德国法制也是另一个重要的根基。自20世纪以降,越来越多的台湾法律学者前往德国接受法学教育或从事法律专业进修。这当中也有许多人会接受1925年所创立的德国学术交流总署(DAAD)的奖学金资助。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各大学中就读的台湾新生代科学家人数更为增加。其中更有许多学人在取得德国大学所授与的博士学位后,返回台湾贡献所学。

  此后,当地的法学界也就一直对德国各方面的发展保持着高度的关心。尤其是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早在1960年代就开始进行一项非常重要的翻译计画。其目标是将德国民法(BGB)的五编内容翻译成精确的法学专业中文。而该翻译非凡的成就也受到中文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肯定。特别是在此译本的基础上,当地的法学家及法学后进得以在过去数十年间,对德国民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惟自1960年代以后,因为德国社会生活型态的改变,使得德国民法也必须大幅度并持续因应此情事而改变。因此对当年所翻译的德国民法,再次翻译修正之需求,显得刻不容缓。出身国立台湾大学而在德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教授,几乎佔了该校法律学院教授约三分之一的人数。其中多位是民法学者,决定共同承担这个任务。其中几位教授,亦曾获得德国学术交流总署的奖学金资助。
他们在短短的两年期间内,完成了这部修正后的新版德国民法翻译本的工作。这部作品见证了台、德民法学界之间长期及丰硕的合作成果。这部翻译本也可视为德国与东亚国家在法学领域成功进行学术交流的纪录。德国学术交流总署亦在此扮演了重要的推手。

  我们可以期待继续坚持且深化的如此发展。在此,也要特别感谢 戴东雄教授。这部新版德国民法特别彰显出他对促进台、德双方法学专业合作长年不懈的付出。

  希望这些民法学者间的对话,能在今后持续推动台、德双方之间的和睦及福祉的维持。
 
德国学术交流总署副主席
Max Huber

二版序

  德国现行施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or BGB, Civil Code of Germany),源自1881年开始编撰,于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历经德意志帝国时期、威玛共和时期、纳粹极权统治、两德分裂与统一,施行至今。其参酌罗马传统法及法国民法典之经验,但採取五编制,将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为及时效等规定于独立成编之总则编,债之关系列于物权编之前,因而为民法典之形式及内容自创一格,成为欧陆法系民法典代表立法体例。其立法体例,亦影响日本、泰国、韩国、希腊及我国等民法典之制定。

  德国民法翻译中文版本,坊间已有不少版本。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翻译「德国民法」,于1965年5月印行之版本,以当时物资不丰、资讯不甚流通之年代,能有如此具有代表且权威之德国民法中译本,诚属于我国民法学之经典参考着作,亦为翻译外国法规树立典范。

  从1965年迄今,社会变迁迅速,德国因应社会需要,民法条文修正,为数甚鉅,诸如1960与1970年代一连串之亲属法修正、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引进、1992年成年人监护之删除、2002年之债法现代化以及2004年促进同居伴侣权益之改革等,近来又受欧盟指令影响,债编通则、各则变动频繁,更动之条文以数百计,不得不须要重新修订前述德国民法翻译。惟本书之修订工作,比想像中还难,除仰赖经费支应外,需要甚多人力之投入,从事重新比较新旧翻译、翻译新条文及编修条文之对照等工作。因此,在此全新修订版本发行前,应对于参与本书之原先法学前辈,致上最崇高之敬意!我们重新修订本书,是为其能重新应市,期待法学前辈之翻译德国民法传世之本意及精神,得以延续,影响后世。

  对于司法院谢在全前副院长、林政宪律师、元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秩前董事长,及林东和副总经理等)、郑洋一律师、李圣隆律师等法学先进之捐款,是本书修订之重要推手,特别是法律学系系友司法院谢在全前副院长不断关心及勉励,使本书得以顺利完成,特此致谢,以示不忘。

  本书之出版,除台大法律学院同仁协助外,对于台大法学基金会司法院前院长翁岳生董事长及前董事长陈传岳律师在本书修订出版过程中全力支持及持续不断勉励,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谨致谢忱!

  最后,对于参与本书修订工作之翻译同仁,本校前法学院院长  戴东雄大法官重新修订德国民法之简介,总则编主持人为谢铭洋教授及协助同仁王怡苹副教授,债编通论主持人为陈自强教授及协助同仁林易典教授,债编各论主持人为詹森林教授及协助同仁唐采苹、颜佑纮、赵书郁、李佳芳、林宗颖,物权编主持人兼本计画总主持人为蔡明诚教授,亲属编及继承编主持人为戴东雄大法官及协助同仁为戴瑀如副教授、刘家豪。总校对团队为朱子元、胡叔伶、简婕、张豫芊、顾荃、王晨桓,与协助对照表及索引编辑同仁曾子晴、赵伟智、吴翰昇、王天怡、谢达文,对本书修订工作之完成贡献卓着,使本书原先翻译德国民法之本意及精神得延续之功臣,略叙数语,以励来兹。
 
蔡明诚
谨识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读完这本《德国民法》,感觉就像经历了一场漫长而深刻的思想洗礼。我本身是学法律的,但一直觉得台湾的民法体系在某些地方显得有些僵化,缺乏弹性。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条文的汇编,更是一套严谨的逻辑体系和价值观念的体现。总则编的开篇,对于权利能利、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基本概念的论述,简直是字字珠玑,让我重新审视了我们所习以为常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关于意思表示的探讨,德国民法对主观因素的重视,与我们习惯的客观主义视角形成了鲜明对比,引发了我对“真实意思”的深入思考。债编部分,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既有高度的抽象性,又兼顾了实践的复杂性,让人感受到德国法学家在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取得平衡的智慧。物权编则让我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的翻译质量也相当高,用词精准,表达流畅,读起来毫不费力。虽然有些概念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有些晦涩,但只要耐心研读,一定会有所收获。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深入思考的法律经典,强烈推荐给所有对民法感兴趣的法律人。

评分

这本书读起来真的不容易,我得承认。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只是对法律有些兴趣,想了解一下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德国民法给我的感觉就是,它非常“德国”,那种严谨、精确、注重细节的风格,体现得淋漓尽致。总则编的部分,各种定义和原则堆砌在一起,看得我头昏脑胀,感觉像在读哲学书而不是法律书。不过,当我慢慢地适应了这种阅读节奏,并且开始尝试将这些抽象的概念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的时候,我才逐渐体会到它的魅力。例如,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它强调的是交易安全的重要性,保护的是那些基于合理信任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这种理念与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并不冲突,反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角度。债编和物权编的部分,内容相对来说更容易理解一些,因为它们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买卖、租赁、抵押等。但是,即使是这些看似简单的法律关系,德国民法也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复杂性和精妙之处。总的来说,这本书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是一部必读的经典;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则是一本挑战智力的好书。

评分

说实话,一开始拿起《德国民法》的时候,我是抱着一种“开眼界”的心态。毕竟,德国法系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而台湾的法律体系深受日本法的影响,两者之间难免存在差异。但读完之后,我发现这种差异远比我想象的要大。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对抽象概念的阐述非常深入,而且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将复杂的法律问题分解成一个个清晰的步骤。例如,在讨论债权债务关系时,它不仅会告诉你“谁对谁有权利”,还会详细解释“为什么会有这种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边界在哪里”。这种严谨的思维方式,对于我们提升法律分析能力非常有帮助。当然,这本书也有一些缺点。由于德国民法体系非常庞大,内容也比较繁琐,对于没有相关基础的读者来说,可能会感到有些吃力。而且,有些规定与台湾的社会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直接照搬套用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但是,瑕不掩瑜,这本书仍然是一部值得学习的法律典籍,它能够帮助我们拓展法律视野,提升法律思维,为我们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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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德国民法》的契机,是因为我最近在做一个关于跨境贸易的法律研究。台湾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虽然不断完善,但在处理一些复杂的纠纷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我希望通过了解德国民法,能够找到一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这本书给我最大的启发,在于它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强调。德国民法认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原则与我们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有所不同,但两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合同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此外,德国民法在物权方面的一些规定,也让我受益匪浅。例如,关于所有权转让的规定,它强调的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登记等方式向公众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避免纠纷。这种原则对于我们完善台湾的物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这本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它对一些新兴的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合同、数据保护等,涉及较少,这可能与德国的法律发展阶段有关。但总的来说,这本书仍然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法律著作,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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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读下来,感觉就像在攀登一座高山,一开始觉得步履维艰,但随着海拔的升高,视野也越来越开阔。我之前对德国民法只有一些零星的了解,知道它以严谨著称,但真正读起来,才体会到“严谨”这两个字的分量。总则编的那些抽象概念,例如“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因果关系”等等,每一个都值得反复推敲。我不得不经常停下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才能勉强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一旦理解了这些概念,我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就像一座精巧的建筑,每一个部件都不可或缺。债编和物权编的部分,则让我对德国民法的实践性有了更直观的感受。例如,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它不仅规定了返还义务,还详细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诉讼时效等等,让人感受到德国法学家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精益求精。这本书的翻译也相当出色,能够准确地传达原文的含义,同时又保持了语言的流畅性。虽然有些地方可能需要一些法律背景知识才能理解,但对于有志于深入研究民法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宝典。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学习德国民法,更能够提升我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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