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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生活法律刑不刑(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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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书泉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6/09/25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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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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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小心!别误触刑法而因小失大
  轻轻松松学刑法,掌握趋吉避兇的先决条件,让您的「法律IQ」高人一等!
  不管是一时冲动或是无心之过,一旦触犯刑事案件时,后果难以想像,
  加上现今社会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保障和生活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更加重要。
  本书分情爱、网路、交通、经济四大生活主题,
  以真实案例引出法律问题,再就法律问题深入解析,
  并教您运用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苏铭翔


  现职   
  大学讲师、补习班法律讲师主持人、唱跳歌手、演员、通告艺人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组学士
  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市长奖

  教学经历
  国立嘉义大学通识教育中心演讲教师
  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业界专家
  淡江大学公共行政系、经济系兼任讲师
  真理大学法律系兼任讲师
  德明财经科技大学行销管理系兼任讲师
  致理技术学院资讯管理系兼任讲师
  北台湾科学技术学院财经法律系兼任讲师

  实务经历
  司法特考榜首
  司法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国际商务法律事务所

  电视经历
  台视、三立电视台「超级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视、三立电视台「超级偶像6」第8强
  中视「台湾流行音乐乐团原创大赏」主持人
  中国泉州电视台「唱歌拼输赢」主持人
  观天下电视台「U-BIKE趴趴GO」主持人
  观天下、红树林电视台「法律追追追」主讲人
  观天下电视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讲人
  「综艺大热门」、「大学生了没」、「爸妈冏很大」、「欢乐智多星」、「政经限时批」、「今晚谁当家」、「一字千金」、「小宇宙33号」、「爱情敲敲门」、「真的了不起」、「11克拉女王」、「小明星大跟班」、「年代小确幸」、中国厦门卫视「鸡蛋碰石头」、中国浙江卫视「我不是明星」表演嘉宾。

  着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与刑法」;书泉)
  新白话六法-刑法(书泉)
  新白话六法-刑事诉讼法(与李美宽合着;书泉)
  图解刑法(五南)
  图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财与诈欺罪之研究(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

  主编   
  家事诉讼实战(五南)
  不动产诉讼实战(五南)
  智慧财产权诉讼实战(五南)
  认识大法官解释的第一本书(五南)

  修订   
  新白话六法-强制执行法(书泉)
  我要买房子(新自然主义)
  住户权益手册(新自然主义)

  粉丝团:www.facebook.com/lawboy073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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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罗序
吴序
林序
自序

PART 1 两性生活与刑法
UNIT1 老牛吃嫩草-与未成年人性交、猥亵罪
UNIT2 无绿见爹娘-堕胎罪
UNIT3 噼腿无罪?-通姦罪
UNIT4 偷窥无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UNIT5 霸王硬上弓-强制性交罪与强制猥亵罪
UNIT6 私奔无罪?-和诱罪与略诱罪
UNIT7 援助交际-与未成年人性交易罪

PART 2 网路生活与刑法
UNIT1 情色聊天室-散布性交易讯息罪
UNIT2 网路脱衣秀-公然猥亵罪与散布猥亵物品罪
UNIT3 妨害名誉(一)-诽谤罪
UNIT4 妨害名誉(二)-公然侮辱罪
UNIT5 下载MP3-擅自重制罪
UNIT6 网路骇客-妨害电脑使用罪

PART 3 交通生活与刑法
UNIT1 酒醉开车-醉态驾驶罪
UNIT2 无心之过-过失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
UNIT3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与遗弃罪
UNIT4 聚众斗殴-伤害罪、杀人罪与聚众斗殴罪
UNIT5 妨害自由-强制罪与恐吓罪
UNIT6 疯女刮车-毁损罪
UNIT7 设置路霸-窃占罪

PART 4 经济生活与刑法
UNIT1 路不拾遗-侵占遗失物罪
UNIT2 来路不明-赃物罪
UNIT3 地下钱庄-重利罪
UNIT4 十赌九输-赌博罪
UNIT5 行使伪钞-行使伪造货币罪
UNIT6 中奖通知-诈欺罪
UNIT7 巧取豪夺-强盗罪、恐吓取财罪、抢夺罪与窃盗罪

PART 5 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UNIT1 法院体系与审级制度
UNIT2 刑事诉讼流程
UNIT3 刑事模拟法庭

图书序言

UNIT6 私奔无罪?—和诱罪与略诱罪

真实案例
略诱少女案

一名家住屏东东港的国三陈姓少女,自1月11日离家后即告失踪,陈女家长向东港分局报案协寻,经陈女同学协助访查后,发现陈女有可能遭居住于八德市绰号阿弘的男子林益弘(26岁)诱拐离家。八德警方昨天凌晨在桃园市长沙街阳明公园前发现林嫌带着陈女,于是将其带回侦讯。经查陈女于去年12月初起,在网路聊天室与林嫌认识后即互留电话,在林嫌邀约怂恿下,更于今年1月11日学校午休时间,与林嫌一同北上,林嫌诱拐陈女后,因躲避警方及陈女家人,先后在台中、苗栗、新竹等处网咖逗留,晚上则带同陈女投宿汽车宾馆,期间并多次对陈女性侵害。

(节录自2005年2月2日《台湾日报》,作者刘裕彬)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未满20岁者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展健全,在各方面都需要父母的照顾,因此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今天如果有人妨碍父母亲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及教养权,这样他会受到刑法如何的处罚呢?
  
刑法第240条规定,如果有人没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就自行与未成年人达成合意「脱离」家庭,那么诱拐未成年人的人就会触犯和诱罪,依法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问题的是,这里的「脱离」是什么意思?是说只要一离开家庭就算脱离,还是说要达到音讯全无的程度,也就是与父母完全没有联络的程度,才算是脱离?
  
我国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1509号判例)认为,所谓「脱离」是指未成年人与父母完全断绝往来,使父母陷于不能行使亲权(保护及教养权利)之状况,如果只是诱拐未成年人离开家庭,但是未成年人与父母还有透过手机联络,或是仍有以书信互报平安,这样子就不能算是「脱离」家庭,带走小孩的人也不会构成犯罪。
  
此外,法院判例(51年台上字第3272号判例)并认为,如果诱拐行为有经过未成年人自己的同意,是属于和诱罪,依法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如果诱拐行为违反未成年人的意愿,例如透过强暴、胁迫或诈骗的手段带走未成年人,此时所触犯的就不是和诱罪,而是刑法第241条的略诱罪,依法得处更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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