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不刑(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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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小心!别误触刑法而因小失大
  轻轻松松学刑法,掌握趋吉避兇的先决条件,让您的「法律IQ」高人一等!
  不管是一时冲动或是无心之过,一旦触犯刑事案件时,后果难以想像,
  加上现今社会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保障和生活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更加重要。
  本书分情爱、网路、交通、经济四大生活主题,
  以真实案例引出法律问题,再就法律问题深入解析,
  并教您运用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与社会秩序的深度探索: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法治之光:全球视野下的法律体系构建与挑战》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对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演进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刻的探讨。我们不再仅仅关注法律条文的僵硬表述,而是深入剖析法律思想如何塑造社会结构,以及司法实践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现实中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是一部面向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学研究者以及对公共治理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的深度论著。 第一部分:法律的起源与形而上学基础 本书的第一部分追溯了法律思想的根源,从古代的自然法观念到现代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衰。我们首先审视了早期成文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的社会功能,并将其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城邦”中法律角色的思考进行对比。重点章节深入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分歧,这些分歧直接构成了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石。 随后,我们转向对法律本质的哲学辩论。对自然法与实证法的长期争论,在当代法律语境下表现为对“道德法律化”与“法律中立性”的拉锯战。本书运用法哲学的前沿研究成果,探讨了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作为完整性”理论,以及赫伯特·哈特对法律规则体系的解析。通过对这些核心理论的细致梳理,读者能够建立起一个坚实的理论框架,用以理解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来源。 第二部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体系重构 随着国际贸易、跨国犯罪和信息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传统的、基于民族国家的法律体系正遭受严峻考验。本部分聚焦于全球化对国内法律实践带来的冲击与重塑。 我们详细研究了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境民事纠纷中的复杂性。涉及管辖权冲突、准据法选择以及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难题,构成了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本书提供了一系列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法域(尤其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理论差异与实践效果。 在国际公法领域,本书将重点放在了主权原则的演变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困境上。我们探讨了国际法院(ICJ)和国际刑事法院(ICC)的裁决能力及其政治限制。特别关注了“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原则在处理大规模暴行问题上引发的法律与伦理争议。 第三部分:技术革命与法律边界的拓展 信息技术革命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刑法、知识产权法乃至程序法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 在网络空间法方面,本书对数据主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如GDPR的全球影响)以及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认定进行了深入剖析。例如,我们讨论了去中心化技术(如区块链)对传统合同法和物权法的颠覆潜力,以及“代码即法律”的理念在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法章节则关注数字内容复制的无限可能性与原作者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张力。从传统的专利和版权保护到新兴的算法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归属问题,本书探讨了现有法律框架如何努力适应这场技术浪潮,并分析了“合理使用”原则在全球不同司法管辖区内诠释的差异。 第四部分:司法公正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创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本部分侧重于司法制度的效率、透明度与公正性。 我们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区域性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特别是英美法系“发现”(Discovery)制度的成本与效率问题,及其对诉讼策略的深远影响。随后,本书分析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如仲裁与调解,在减轻法院负担、加速商业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在刑事司法领域,本书探讨了量刑指南的制定与应用,分析了其在实现量刑一致性与保留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微妙平衡。此外,我们还详细审视了程序正义在现代司法中的核心地位,包括传闻证据的可采性、沉默权保障以及“公正审判”的内涵如何随着社会期望而动态变化。 第五部分:法律文化与社会变迁的互动 法律不是真空中的产物,它深刻地反映并塑造着特定的社会文化。本书最后一部分关注法律文化对法律实践的渗透。 我们探讨了法律的社会接受度问题,即法律条文的有效性如何依赖于社会群体的认同感与文化适应性。不同文化背景下对“公平”、“惩罚”与“修复”的理解差异,直接影响了法律改革的推行难度。例如,东方社会中“和解文化”对西方“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在环境法律领域,原住民权利与国家开发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调适。 通过对这些维度的全面考察,《法治之光》旨在提供一个多层次、多视角的法律全景图,揭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和保障权利方面所付出的不懈努力与面临的永恒挑战。本书力求以严谨的学术态度,清晰的逻辑结构,为读者提供理解当代复杂法律世界的深度参照系。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苏铭翔


  现职   
  大学讲师、补习班法律讲师主持人、唱跳歌手、演员、通告艺人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组学士
  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市长奖

  教学经历
  国立嘉义大学通识教育中心演讲教师
  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业界专家
  淡江大学公共行政系、经济系兼任讲师
  真理大学法律系兼任讲师
  德明财经科技大学行销管理系兼任讲师
  致理技术学院资讯管理系兼任讲师
  北台湾科学技术学院财经法律系兼任讲师

  实务经历
  司法特考榜首
  司法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国际商务法律事务所

  电视经历
  台视、三立电视台「超级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视、三立电视台「超级偶像6」第8强
  中视「台湾流行音乐乐团原创大赏」主持人
  中国泉州电视台「唱歌拼输赢」主持人
  观天下电视台「U-BIKE趴趴GO」主持人
  观天下、红树林电视台「法律追追追」主讲人
  观天下电视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讲人
  「综艺大热门」、「大学生了没」、「爸妈冏很大」、「欢乐智多星」、「政经限时批」、「今晚谁当家」、「一字千金」、「小宇宙33号」、「爱情敲敲门」、「真的了不起」、「11克拉女王」、「小明星大跟班」、「年代小确幸」、中国厦门卫视「鸡蛋碰石头」、中国浙江卫视「我不是明星」表演嘉宾。

  着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与刑法」;书泉)
  新白话六法-刑法(书泉)
  新白话六法-刑事诉讼法(与李美宽合着;书泉)
  图解刑法(五南)
  图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财与诈欺罪之研究(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

  主编   
  家事诉讼实战(五南)
  不动产诉讼实战(五南)
  智慧财产权诉讼实战(五南)
  认识大法官解释的第一本书(五南)

  修订   
  新白话六法-强制执行法(书泉)
  我要买房子(新自然主义)
  住户权益手册(新自然主义)

  粉丝团:www.facebook.com/lawboy0730.tw

图书目录

罗序
吴序
林序
自序

PART 1 两性生活与刑法
UNIT1 老牛吃嫩草-与未成年人性交、猥亵罪
UNIT2 无绿见爹娘-堕胎罪
UNIT3 噼腿无罪?-通姦罪
UNIT4 偷窥无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UNIT5 霸王硬上弓-强制性交罪与强制猥亵罪
UNIT6 私奔无罪?-和诱罪与略诱罪
UNIT7 援助交际-与未成年人性交易罪

PART 2 网路生活与刑法
UNIT1 情色聊天室-散布性交易讯息罪
UNIT2 网路脱衣秀-公然猥亵罪与散布猥亵物品罪
UNIT3 妨害名誉(一)-诽谤罪
UNIT4 妨害名誉(二)-公然侮辱罪
UNIT5 下载MP3-擅自重制罪
UNIT6 网路骇客-妨害电脑使用罪

PART 3 交通生活与刑法
UNIT1 酒醉开车-醉态驾驶罪
UNIT2 无心之过-过失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
UNIT3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与遗弃罪
UNIT4 聚众斗殴-伤害罪、杀人罪与聚众斗殴罪
UNIT5 妨害自由-强制罪与恐吓罪
UNIT6 疯女刮车-毁损罪
UNIT7 设置路霸-窃占罪

PART 4 经济生活与刑法
UNIT1 路不拾遗-侵占遗失物罪
UNIT2 来路不明-赃物罪
UNIT3 地下钱庄-重利罪
UNIT4 十赌九输-赌博罪
UNIT5 行使伪钞-行使伪造货币罪
UNIT6 中奖通知-诈欺罪
UNIT7 巧取豪夺-强盗罪、恐吓取财罪、抢夺罪与窃盗罪

PART 5 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UNIT1 法院体系与审级制度
UNIT2 刑事诉讼流程
UNIT3 刑事模拟法庭

图书序言



  笔者任教于各大学,讲授生活法律课程已超过十年,本书内容系将课程口语化后的版本,除可供社会大众吸收法律常识之用外,亦可作为大专院校生活刑法教学之参考。
  
  全书共分五部分,主要在介绍一般民众日常生活中较常遇到的刑法问题。第一部分到第四部分,系各以一种生活型态为主题,依序为两性生活、网路生活、交通生活及经济生活,各主题之下分成数单元,将涉及该主题的相关刑法问题逐一解说。第五部分,为刑事诉讼制度简介,使读者了解如何运用刑事诉讼程序来保障自身权益。
  
  为使读者易于吸收本书内容,各单元的论述,均先以真实案例引出法律问题,次就该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最后再将相关条文整理于后。在法律解析时尽量採用口语化及表格图解的方式呈现,期使本书更能被一般社会大众及非法律系学生所接受。
  
  本书之完成,首先要感谢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博士杨智杰先生提供写作意见,其次要感谢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硕士陈亚平先生的协助校对,当然最要感谢的,还是辛苦养育我长大成人的祖母罗查某女士、父亲苏德滨先生及母亲杨玉秀女士,没有他们,就不会有这本书的顺利出版。
  
  人活得愈久,愈觉得自身渺小,今后唯有秉持「散发光与热,直至生命的尽头」的信念,把爱、欢乐与知识带给大家,方勉能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及上帝蕴生造化之情。

苏铭翔
2016年7月于淡水

图书试读

UNIT6 私奔无罪?—和诱罪与略诱罪

真实案例
略诱少女案

一名家住屏东东港的国三陈姓少女,自1月11日离家后即告失踪,陈女家长向东港分局报案协寻,经陈女同学协助访查后,发现陈女有可能遭居住于八德市绰号阿弘的男子林益弘(26岁)诱拐离家。八德警方昨天凌晨在桃园市长沙街阳明公园前发现林嫌带着陈女,于是将其带回侦讯。经查陈女于去年12月初起,在网路聊天室与林嫌认识后即互留电话,在林嫌邀约怂恿下,更于今年1月11日学校午休时间,与林嫌一同北上,林嫌诱拐陈女后,因躲避警方及陈女家人,先后在台中、苗栗、新竹等处网咖逗留,晚上则带同陈女投宿汽车宾馆,期间并多次对陈女性侵害。

(节录自2005年2月2日《台湾日报》,作者刘裕彬)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未满20岁者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展健全,在各方面都需要父母的照顾,因此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今天如果有人妨碍父母亲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及教养权,这样他会受到刑法如何的处罚呢?
  
刑法第240条规定,如果有人没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就自行与未成年人达成合意「脱离」家庭,那么诱拐未成年人的人就会触犯和诱罪,依法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问题的是,这里的「脱离」是什么意思?是说只要一离开家庭就算脱离,还是说要达到音讯全无的程度,也就是与父母完全没有联络的程度,才算是脱离?
  
我国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1509号判例)认为,所谓「脱离」是指未成年人与父母完全断绝往来,使父母陷于不能行使亲权(保护及教养权利)之状况,如果只是诱拐未成年人离开家庭,但是未成年人与父母还有透过手机联络,或是仍有以书信互报平安,这样子就不能算是「脱离」家庭,带走小孩的人也不会构成犯罪。
  
此外,法院判例(51年台上字第3272号判例)并认为,如果诱拐行为有经过未成年人自己的同意,是属于和诱罪,依法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如果诱拐行为违反未成年人的意愿,例如透过强暴、胁迫或诈骗的手段带走未成年人,此时所触犯的就不是和诱罪,而是刑法第241条的略诱罪,依法得处更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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