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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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德國民法,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餘年曆史。世界各國及颱灣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國立颱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碩彥,翻譯德國民法,內容完整、品質優良,乃華人世界第一本翻譯德國民法著作。五十年後,2016年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再度集結颱灣諸位民法學者,繼往開來,完成德國民法修訂翻譯工作,提供對德國民法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新修訂的重點如下:

  1.收錄最新德國民法修正。
  2.德中文對照。
  3.修訂條文註解。
  4.收錄德颱、德陸民法條文對照錶。
  5.增訂專有詞匯索引錶。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民法典(BGB)精要與解析:分則編探析 本書聚焦於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民法典(BGB)的“分則”部分,深入剖析瞭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及繼承法四大核心領域的具體規範與實踐應用。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法學研究者以及對德國民法有深度學習需求的讀者,提供一個詳盡、係統且注重實務操作的導讀框架。 --- 第一部分:債法總論與具體閤同的精細解讀(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und Besonderer Teil) 本部分將全麵覆蓋BGB中關於債法(Schuldrecht)的全部內容,從抽象的債的發生、內容、效力與消滅,過渡到各類典型的具體閤同關係。 一、 債法總則(Allgemeiner Teil des Schuldrechts) 1. 債的發生基礎與請求權體係: 詳細闡述閤同之債(Vertragsverhältnisse)、法定之債(Gesetz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的構成要件,特彆是依據BGB § 823條及後續條文的侵權責任(Deliktsrecht)的結構解析。 2. 履行、延遲與不當履行: 深入探討給付(Leistung)的要件、履行地、履行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重點分析遲延責任(Verzug),包括債權人遲延與債務人遲延的法律後果,以及對損害賠償責任的影響。 3. 債的擔保與閤同中途變更: 考察閤同的解除(Rücktritt)、撤銷(Anfechtung)與變更(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係統梳理瞭基於情勢變更原則(Wegfall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BGB § 313)的調整機製,這是德國民法在麵對社會經濟劇變時保持穩定性的關鍵工具。 4. 債的移轉與消滅: 詳盡分析債權讓與(Zession)與債務承擔(Schuldübernahme)的法律要件與公示要求。深入研究清償(Erfüllung)、抵消(Aufrechnung)、提存(Hinterlegung)以及免除(Erlass)等消滅方式的適用場景。 二、 具體閤同法(Besonderer Teil des Schuldrechts) 本書將對BGB中所有重要的典型閤同進行逐條精講,並輔以判例分析: 1. 買賣閤同(Kaufvertrag, BGB §§ 433 ff.): 重點解析賣方的主要義務(權利無瑕疵和物之無瑕疵)與買方的受領與支付義務。特彆關注物之瑕疵(Sachmangel)的判斷標準、買受人的補救權序列(優先順序:補救、自力救濟、解除閤同或降價)以及風險轉移的時間點。 2. 藉款閤同與使用收益閤同: 深入比較消費貸款(Verbraucherdarlehen, BGB § 488)與普通藉款的差異,探討利率的確定與預付利息的法律效力。對於租賃(Miete, BGB § 535 ff.)和藉用(Leihe, BGB § 598 ff.)閤同,著重分析租金的調整機製、閤同的特彆解除事由(如嚴重違反閤同義務)以及不動産租賃的保護期限。 3. 承攬閤同與委托閤同: 詳細區分承攬(Werkvertrag)中對“結果”的承諾與委托(Auftrag)中對“行為”的承諾。承攬閤同中對工作成果的驗收(Abnahme)程序及其對風險轉移和報酬請求權的影響,是本節的重點。 4. 擔保閤同(Bürgschaft): 嚴格依照BGB §§ 765 ff.的規定,解析保證人責任的補充性和獨立性。分析主債務人抗辯權對保證人責任的影響,以及特彆是在企業融資環境下的保證閤同的有效性審查。 --- 第二部分:物權法:所有權與用益權的實踐界限(Sachenrecht) 本部分聚焦於BGB的物權編,這是德國民法中體現“公示公信”原則和嚴格區分原則(Trennungs- und Abstraktionsprinzip)的核心領域。 一、 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與不動産權利: 1. 公示與登記: 詳細解釋不動産物權變動(如所有權轉移)必須經過的對價行為(Verpflichtungsgeschäft)與物權行為(Dingliches Verfügungsgeschäft)的分離。闡述土地登記簿(Grundbuch)的公信力及其對善意取得(Gutglaubenserwerb)的約束力。 2. 占有與物權: 區分占有(Besitz)與所有權(Eigentum)。分析占有保護請求權(Besitzschutzansprüche)在事實狀態受到侵害時的獨立價值,以及占有與物權取得之間的復雜關係。 二、 所有權(Eigentum)的內涵與限製: 1. 所有權的絕對性與相鄰關係: 闡釋所有權的排他性,並重點研究BGB §§ 903 ff.中對所有權行使的法定限製,特彆是相鄰關係(Nachbarrecht)的調整,包括滲水、采光、高度限製等爭議的解決路徑。 2. 所有權之讓渡與取得: 深入分析動産所有權的轉讓(Übereignung, BGB §§ 929 ff.),包括交付的替代形式(如指示交付)。詳細剖析善意取得(Gutglaubenserwerb vom Nichtberechtigten)的嚴格要件,強調其在交易安全中的核心地位。 三、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1. 用益物權體係: 係統梳理地上權(Erbbaurecht)、用益權(Nießbrauch)的設立、存續期限和處分方式。重點分析用益權對租賃和收益權的獨立影響。 2. 擔保物權(Dingliche Sicherheiten): 詳盡分析抵押權(Hypothek)和地役權(Grunddienstbarkeit)的設立流程和效力。特彆關注BGB § 1191 ff.規定的抵押權的特徵,以及最高額抵押權(Grundschuld)在現代融資實踐中的靈活運用與優先順序的確定。 --- 第三部分:親屬法與繼承法導論(Familienrecht und Erbrecht – 概覽) 鑒於本書的篇幅限製和對分則核心的強調,本部分提供對BGB第三編和第四編中關鍵概念的結構性介紹,為讀者理解德國民法體係的完整性打下基礎。 一、 親屬法結構(以婚姻與父母子女關係為核心): 1. 婚姻關係的確立與解除: 概述婚姻的有效要件,以及離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效果(如夫妻財産製度的選擇與清算)。 2. 親權(Elterliche Sorge): 闡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特彆是決定子女生活重大事務的權利,以及在父母分居或解除關係後親權的分配原則。 二、 繼承法(Erbrecht)的基礎框架: 1. 法定繼承順序: 明確BGB規定的繼承人等級製度(第一、二、三順序等)以及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 2. 遺囑與繼承契約: 詳細解析遺囑的有效形式要件(親筆遺囑、見證遺囑),並探討繼承契約(Erbvertrag)的法律約束力。重點分析“特留份”(Pflichtteil)製度,即對直係血親和配偶的最低繼承份額的保障機製。 --- 本書特點: 法條與判例的緊密結閤: 每章均選取與現實爭議高度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BGH)經典判例進行解構,幫助讀者理解抽象條文在復雜商業或私人糾紛中的具體應用。 橫嚮比較視野: 在討論具體製度時,適度引入大陸法係其他國傢或英美法係的相關製度,以凸顯BGB的獨特立法精神。 嚴謹的學術語言: 確保術語的精確性和邏輯的嚴密性,滿足專業讀者的深度研究需求。 本書適閤對象: 法律係高年級學生、研究生、律師、法務人員,以及所有緻力於係統掌握德國民法“分則”體係的法律界人士。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編譯委員會
推薦序/翁嶽生
推薦序(含原文)/Max G. Huber
二版序/蔡明誠
例 言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人/5
  第一節 自然人、消費者、企業經營者(§§1-20)/6
  第二節 法 人(§§21-89)/14
 第二章 物及動物(§§90-103)/70
 第三章 法律行為/90
  第一節 行為能力(§§104-115)/97
  第二節 意思錶示(§§116-144)/109
  第三節 契 約(§§145-157)/148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158-163)/160
  第五節 代理及代理權(§§164-181)/167
  第六節 允許及承認(§§182-185)/184
 第四章 期間及期日(§§186-193)/190
 第五章 消滅時效/196
  第一節 消滅時效之標的及期間(§§194-202)/198
  第二節 時效消滅之不完成、期滿之不完成及重新開始(§§203-213)/209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214-225)/223
 第六章 物行使權利、自衛行為、自助行為(§§226-231)/228
 第七章 提供擔保(§§232-240)/235
總則編條文對照錶/243

第二編 債之關係法
◎債編通論/249
簡 介//251
 第一章 債之關係之內容/261
  第一節 給付義務(§§241-292)/261
  第二節 債權人遲延(§§293-304)/29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約而生之法律行為之債(§§305-310)/299
 第三章 約定債之關係/319
  第一節 成立、內容及終瞭(§§311-319)/319
  第二節 雙務契約(§§320-327)/347
  第三節 嚮第三人為給付之承諾(§§328-335)/353
  第四節 定金、違約罰(§§336-345)/356
  第五節 解除;消費者契約之撤迴權及退還權(§§346-361)/361
 第四章 債之關係消滅/386
  第一節 清 償(§§362-371)/386
  第二節 提 存(§§372-386)/390
  第三節 抵 銷(§§387-396)/398
  第四節 免 除(§397)/402
 第五章 債權之讓與(§§398-413)/403
 第六章 債務承擔(§§414-419)/412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420-432)/416
債編通論條文對照錶/422
◎債編各論/429
 第八章 各種之債/431
  第一節 買賣、互易(§§433-480)/431
  第二節 分時居住權契約(§§481-487)/459
  第三節 金錢藉貸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融資協助與分期供給契約(§§488-515)/467
  第四節 贈 與(§§516-534)/511
  第五節 使用租賃契約,收益租賃契約(§§535-597)/519
  第六節 使用藉貸(§§598-606)/623
  第七節 物之消費藉貸契約(§§607-610)/627
  第八節 僱傭契約(§§611-630之8)/628
  第九節 承攬及類似契約(§§631-651之13)/652
  第十節 居間契約(§§652-656)/683
  第十一節 懸賞廣告(§§657-661之1)/690
  第十二節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及支付服務(§§662-676之3)/693
  第十三節 無因管理(§§677-687)/732
  第十四節 寄 託(§§688-700)/737
  第十五節 物之攜入旅店主人處所(§§701-704)/742
  第十六節 閤 夥(§§705-740)/746
  第十七節 共同關係(§§741-758)/763
  第十八節 終身定期金(§§759-761)/770
  第十九節 不完全之債務(§§762-764)/771
  第二十節 保 證(§§765-778)/772
  第二十一節 和 解(§779)/780
  第二十二節 債務約束、債務承認(§§780-782)/781
  第二十三節 指示證券(§§783-792)/782
  第二十四節 無記名證券(§§793-808)/786
  第二十五節 物之提示(§§809-811)/794
  第二十六節 不當得利(§§812-822)/796
  第二十七節 侵權行為(§§823-853)/801
債編各論條文對照錶/817

第三編 物 權
 第一章 占 有(§§854-872)/835
 第二章 土地物權通則(§§873-902)/846
 第三章 所有權/865
  第一節 所有權之內容(§§903-924)/86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與喪失(§§925-928)/878
  第三節 動産所有權之取得及喪失(§§929-984)/882
  第四節 所有權請求權(§§985-1007)/913
  第五節 共 有(§§1008-1011)/927
 第四章 地上權a(刪除)(§§1012-1017)/929
 第四章 役 權/930
  第一節 地役權(§§1018-1029)/931
  第二節 用益權(§§1030-1089)/937
  第三節 限製人役權(§§1090-1093)/970
 第五章 先買權(§§1094-1104)/974
 第六章 物上負擔(§§1105-1112)/981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986
  第一節 抵押權(§§1113-1190)/986
  第二節 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1191-1203)/1035
 第八章 動産質權與權利質權/1043
  第一節 動産質權(§§1204-1272)/1043
  第二節 權利質權(§§1273-1296)/1073
地上權條例(§§1-39)/1087
物權編條文對照錶/1113
縮寫說明/1123
專有詞匯索引錶/1127

圖書序言

推薦序

  德國民法之中文翻譯,在1965年5月,由颱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編譯齣版,是法律界的大事。當時嶽生有幸在研究法學之初,得以親見法學前輩翻譯工作之用心付齣。在往德國留學前,經韓忠謨老師叮囑研習德國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傾嚮於公法,返國後,深感有辜負韓老師之教誨及期望,一直耿耿於懷。事隔五十餘年,樂見年輕法學同仁不辭辛勞,完成德國民法翻譯之修訂版,並由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及颱大法學基金會閤作發行,委由元照齣版公司齣版,或許可以一償嚮來想協助推展德國民法研究之夙願。

  颱大基金會成立至今,經林敏生、蔡宏圖及陳傳嶽等董事長及曆任董事支持與資助法學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遺餘力,已見成效。本翻譯之修訂計畫,自陳前董事長傳嶽律師任內開始規劃及進行翻譯事務,在嶽生擔任董事長期間,一本基金會設立之初衷,延續諸位董事長、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誌業,於德國民法翻譯修訂之完成齣版之際,受邀寫序,深感榮幸!

  外國法律之翻譯,對於比較法的研習,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長王寵惠博士赴德國柏林參加比較法學會時,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所吸引,發覺當時該法已齣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義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譯本,卻尚未有英譯本問世,因此引起其注意與興趣,自動自發著手進行英譯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寫序,並於倫敦齣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當代第一本德國民法的英譯本,受到高度評價,並成為英美人士研究德國民法的重要參考文獻。法學前輩對於德國民法的重視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學習。

  在比較法研究,歐陸法係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後,首推德國民法典最具代錶性,包括颱灣在內東亞的民法,不論在法律用語及基本原理原則,受德國民法影響者甚多,惟因德語學習不易,且如何精準掌握德文法律用語更屬不易,嶽生極為感佩法學前輩在五十多年前資訊較為封閉的年代,翻譯德國民法,並成為中譯本之中,被認為較為精準的代錶性之譯本。五十多年後,法學同仁完成本次翻譯修訂,在法學前輩已奠定的優異基礎上,延續翻譯之增訂工作,誠屬值得道賀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國民法之翻譯,其需投入人力及時間相當多,在此非常感謝不辭辛勞之翻譯同仁及齣錢齣力的係友。特彆是感謝司法院前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謝在全與諸位熱心係友默默付齣,捐贈本次修訂之翻譯經費,使本翻譯修訂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有關參與翻譯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訂之重要推手,如無他(她)們的參與翻譯,本書將無法齣版。相關熱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計畫修訂總主持人蔡明誠教授之序言業已指明,對其貢獻,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藉此同錶最高的敬意與謝意!同時,亦應感謝元照齣版公司願意協助發行本書,並不惜成本,以最好的齣版品質發行本書,對其支持法學齣版之精神,特錶崇敬之意!

  最後,期待國內外關心德國民法之諸位先進能繼續支持後續翻譯修訂計畫,藉以提升比較民法之研究水準!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德國民法修訂頻繁,期望法學同仁能繼續支持未來新的修訂工作,讓德國法學研究得以持續發揚光大,以提升比較法學研究水準及增進法治的發展。

颱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翁嶽生謹識  
2016年8月1日

推薦序

  德國法製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的發展極具特殊的影響力。於清朝末年及由孫中山先生所創建的中華民國推動的法製改革運動上,除參酌法國民法典的體係之外,德國法製也是另一個重要的根基。自20世紀以降,越來越多的颱灣法律學者前往德國接受法學教育或從事法律專業進修。這當中也有許多人會接受1925年所創立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的奬學金資助。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德國各大學中就讀的颱灣新生代科學傢人數更為增加。其中更有許多學人在取得德國大學所授與的博士學位後,返迴颱灣貢獻所學。

  此後,當地的法學界也就一直對德國各方麵的發展保持著高度的關心。尤其是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係,早在1960年代就開始進行一項非常重要的翻譯計畫。其目標是將德國民法(BGB)的五編內容翻譯成精確的法學專業中文。而該翻譯非凡的成就也受到中文法學界長期以來的肯定。特彆是在此譯本的基礎上,當地的法學傢及法學後進得以在過去數十年間,對德國民法進行深入的探討。

  惟自1960年代以後,因為德國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使得德國民法也必須大幅度並持續因應此情事而改變。因此對當年所翻譯的德國民法,再次翻譯修正之需求,顯得刻不容緩。齣身國立颱灣大學而在德國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教授,幾乎佔瞭該校法律學院教授約三分之一的人數。其中多位是民法學者,決定共同承擔這個任務。其中幾位教授,亦曾獲得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的奬學金資助。
他們在短短的兩年期間內,完成瞭這部修正後的新版德國民法翻譯本的工作。這部作品見證瞭颱、德民法學界之間長期及豐碩的閤作成果。這部翻譯本也可視為德國與東亞國傢在法學領域成功進行學術交流的紀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亦在此扮演瞭重要的推手。

  我們可以期待繼續堅持且深化的如此發展。在此,也要特彆感謝 戴東雄教授。這部新版德國民法特彆彰顯齣他對促進颱、德雙方法學專業閤作長年不懈的付齣。

  希望這些民法學者間的對話,能在今後持續推動颱、德雙方之間的和睦及福祉的維持。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副主席
Max Huber

二版序

  德國現行施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or BGB, Civil Code of Germany),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曆經德意誌帝國時期、威瑪共和時期、納粹極權統治、兩德分裂與統一,施行至今。其參酌羅馬傳統法及法國民法典之經驗,但採取五編製,將民事法律關係之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為及時效等規定於獨立成編之總則編,債之關係列於物權編之前,因而為民法典之形式及內容自創一格,成為歐陸法係民法典代錶立法體例。其立法體例,亦影響日本、泰國、韓國、希臘及我國等民法典之製定。

  德國民法翻譯中文版本,坊間已有不少版本。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翻譯「德國民法」,於1965年5月印行之版本,以當時物資不豐、資訊不甚流通之年代,能有如此具有代錶且權威之德國民法中譯本,誠屬於我國民法學之經典參考著作,亦為翻譯外國法規樹立典範。

  從1965年迄今,社會變遷迅速,德國因應社會需要,民法條文修正,為數甚钜,諸如1960與1970年代一連串之親屬法修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引進、1992年成年人監護之刪除、2002年之債法現代化以及2004年促進同居伴侶權益之改革等,近來又受歐盟指令影響,債編通則、各則變動頻繁,更動之條文以數百計,不得不須要重新修訂前述德國民法翻譯。惟本書之修訂工作,比想像中還難,除仰賴經費支應外,需要甚多人力之投入,從事重新比較新舊翻譯、翻譯新條文及編修條文之對照等工作。因此,在此全新修訂版本發行前,應對於參與本書之原先法學前輩,緻上最崇高之敬意!我們重新修訂本書,是為其能重新應市,期待法學前輩之翻譯德國民法傳世之本意及精神,得以延續,影響後世。

  對於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林政憲律師、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秩前董事長,及林東和副總經理等)、鄭洋一律師、李聖隆律師等法學先進之捐款,是本書修訂之重要推手,特彆是法律學係係友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不斷關心及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特此緻謝,以示不忘。

  本書之齣版,除颱大法律學院同仁協助外,對於颱大法學基金會司法院前院長翁嶽生董事長及前董事長陳傳嶽律師在本書修訂齣版過程中全力支持及持續不斷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齣版,謹緻謝忱!

  最後,對於參與本書修訂工作之翻譯同仁,本校前法學院院長  戴東雄大法官重新修訂德國民法之簡介,總則編主持人為謝銘洋教授及協助同仁王怡蘋副教授,債編通論主持人為陳自強教授及協助同仁林易典教授,債編各論主持人為詹森林教授及協助同仁唐采蘋、顔佑紘、趙書鬱、李佳芳、林宗穎,物權編主持人兼本計畫總主持人為蔡明誠教授,親屬編及繼承編主持人為戴東雄大法官及協助同仁為戴瑀如副教授、劉傢豪。總校對團隊為硃子元、鬍叔伶、簡婕、張豫芊、顧荃、王晨桓,與協助對照錶及索引編輯同仁曾子晴、趙偉智、吳翰昇、王天怡、謝達文,對本書修訂工作之完成貢獻卓著,使本書原先翻譯德國民法之本意及精神得延續之功臣,略敘數語,以勵來茲。
 
蔡明誠
謹識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書讀起來真的不容易,我得承認。我不是法律專業齣身,隻是對法律有些興趣,想瞭解一下不同國傢的法律體係。德國民法給我的感覺就是,它非常“德國”,那種嚴謹、精確、注重細節的風格,體現得淋灕盡緻。總則編的部分,各種定義和原則堆砌在一起,看得我頭昏腦脹,感覺像在讀哲學書而不是法律書。不過,當我慢慢地適應瞭這種閱讀節奏,並且開始嘗試將這些抽象的概念與實際生活聯係起來的時候,我纔逐漸體會到它的魅力。例如,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它強調的是交易安全的重要性,保護的是那些基於閤理信任而進行交易的當事人。這種理念與我們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觀並不衝突,反而可以為我們提供一種新的思考角度。債編和物權編的部分,內容相對來說更容易理解一些,因為它們涉及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買賣、租賃、抵押等。但是,即使是這些看似簡單的法律關係,德國民法也能夠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讓人感受到法律的復雜性和精妙之處。總的來說,這本書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是一部必讀的經典;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則是一本挑戰智力的好書。

评分

讀完這本《德國民法》,感覺就像經曆瞭一場漫長而深刻的思想洗禮。我本身是學法律的,但一直覺得颱灣的民法體係在某些地方顯得有些僵化,缺乏彈性。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條文的匯編,更是一套嚴謹的邏輯體係和價值觀念的體現。總則編的開篇,對於權利能利、權利義務、行為能力等基本概念的論述,簡直是字字珠璣,讓我重新審視瞭我們所習以為常的法律原則。特彆是關於意思錶示的探討,德國民法對主觀因素的重視,與我們習慣的客觀主義視角形成瞭鮮明對比,引發瞭我對“真實意思”的深入思考。債編部分,對於閤同的成立、履行、違約責任的規定,既有高度的抽象性,又兼顧瞭實踐的復雜性,讓人感受到德國法學傢在法律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取得平衡的智慧。物權編則讓我對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概念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的翻譯質量也相當高,用詞精準,錶達流暢,讀起來毫不費力。雖然有些概念對於初學者來說可能有些晦澀,但隻要耐心研讀,一定會有所收獲。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值得反復閱讀、深入思考的法律經典,強烈推薦給所有對民法感興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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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一開始拿起《德國民法》的時候,我是抱著一種“開眼界”的心態。畢竟,德國法係在世界範圍內享有盛譽,而颱灣的法律體係深受日本法的影響,兩者之間難免存在差異。但讀完之後,我發現這種差異遠比我想象的要大。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對抽象概念的闡述非常深入,而且善於運用邏輯推理,將復雜的法律問題分解成一個個清晰的步驟。例如,在討論債權債務關係時,它不僅會告訴你“誰對誰有權利”,還會詳細解釋“為什麼會有這種權利”,以及“這種權利的邊界在哪裏”。這種嚴謹的思維方式,對於我們提升法律分析能力非常有幫助。當然,這本書也有一些缺點。由於德國民法體係非常龐大,內容也比較繁瑣,對於沒有相關基礎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感到有些吃力。而且,有些規定與颱灣的社會現實存在一定的差距,直接照搬套用可能會産生意想不到的後果。但是,瑕不掩瑜,這本書仍然是一部值得學習的法律典籍,它能夠幫助我們拓展法律視野,提升法律思維,為我們未來的法律實踐提供有益的藉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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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德國民法》的契機,是因為我最近在做一個關於跨境貿易的法律研究。颱灣的國際貿易法律體係雖然不斷完善,但在處理一些復雜的糾紛時,仍然麵臨著一些挑戰。我希望通過瞭解德國民法,能夠找到一些新的思路和解決方案。這本書給我最大的啓發,在於它對閤同自由原則的強調。德國民法認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約定閤同的內容,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這種原則與我們強調“誠實信用”原則有所不同,但兩者並不矛盾。關鍵在於,如何在保障閤同自由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權益。此外,德國民法在物權方麵的一些規定,也讓我受益匪淺。例如,關於所有權轉讓的規定,它強調的是“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即物權的變動需要通過登記等方式嚮公眾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避免糾紛。這種原則對於我們完善颱灣的物權登記製度,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當然,這本書也有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它對一些新興的法律問題,例如電子閤同、數據保護等,涉及較少,這可能與德國的法律發展階段有關。但總的來說,這本書仍然是一部具有重要價值的法律著作,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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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讀下來,感覺就像在攀登一座高山,一開始覺得步履維艱,但隨著海拔的升高,視野也越來越開闊。我之前對德國民法隻有一些零星的瞭解,知道它以嚴謹著稱,但真正讀起來,纔體會到“嚴謹”這兩個字的分量。總則編的那些抽象概念,例如“法律行為”、“權利義務”、“因果關係”等等,每一個都值得反復推敲。我不得不經常停下來,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纔能勉強理解其中的含義。但是,一旦理解瞭這些概念,我就會發現,它們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邏輯關係,就像一座精巧的建築,每一個部件都不可或缺。債編和物權編的部分,則讓我對德國民法的實踐性有瞭更直觀的感受。例如,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它不僅規定瞭返還義務,還詳細規定瞭利息的計算方法和訴訟時效等等,讓人感受到德國法學傢在法律規範方麵的精益求精。這本書的翻譯也相當齣色,能夠準確地傳達原文的含義,同時又保持瞭語言的流暢性。雖然有些地方可能需要一些法律背景知識纔能理解,但對於有誌於深入研究民法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寶典。它不僅能夠幫助我們學習德國民法,更能夠提升我們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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