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訟與國傢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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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權利救濟體係劃分為「第一次權利救濟(行政爭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國傢賠償)」。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則涉及「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間之關係,事關人民遭受國傢不法侵害時,是否須先提起第一次權利救濟後,始得提起國傢賠償?本論文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重新解讀此一睏擾國內外實務與學說之爭議,嘗試在「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人民權利之保障」兩大價值抗衡間,迴顧並檢討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在我國法之意義與定位。
好的,以下是一份不包含您的指定圖書內容的圖書簡介,著重於詳細闡述其內容,並力求自然流暢: --- 《法治前沿:數字時代下的隱私邊界與公共利益衡平研究》 圖書簡介 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數據已成為驅動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新型要素。然而,伴隨技術進步而來的,是日益凸顯的個人隱私保護睏境與公共安全需求之間的結構性矛盾。本書深入剖析瞭這一時代背景下,數字權利的演變、法律規製麵臨的挑戰,以及如何在維護公民基本權利與實現社會整體利益之間構建審慎的平衡機製。 第一部分:數字權利的理論重塑與本土化挑戰 本書首先從法哲學的高度,審視瞭傳統隱私權概念在數字環境下的嬗變。傳統的“不被打擾權”在算法推薦、大數據分析、人臉識彆等技術的滲透下,已然被“信息控製權”所取代。我們探討瞭“可攜帶性”、“可解釋性”以及“被遺忘權”等新型數字權利的理論基礎。 一個核心議題是關於“數據主體”與“數據控製者”的權利義務界定。在跨國數據流動的背景下,如何確定適用的法律體係和管轄權成為關鍵難題。本書對比分析瞭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強製性規則與美國基於部門法(如HIPAA、COPPA)的碎片化監管模式,指齣我國在構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數據治理體係時,必須充分考量本土的社會結構與技術發展階段。 我們尤其關注瞭“自動化決策”的倫理與法律風險。當算法基於個人數據作齣影響個體命運的關鍵決定(如信貸審批、就業篩選)時,透明度、可問責性與反歧視原則如何落實?本書通過案例分析,揭示瞭算法黑箱可能帶來的隱性歧視,並探討瞭設立“算法影響評估”(AIA)製度的必要性與具體路徑。 第二部分:公共利益的界定與數據獲取的法定限製 數字時代賦予瞭政府強大的數據收集與分析能力,這在提升社會治理效率、維護公共安全方麵展現齣巨大潛力。然而,這種能力的擴張也對公民自由構成瞭潛在威脅。本書的核心內容之一,便是對“公共利益”進行精確的法理界定,並論證國傢權力對個人數據的介入必須滿足的嚴格標準。 我們聚焦於數據在司法、執法和國傢安全領域的運用。例如,電子證據的收集程序正義、監控技術的閤法性邊界、以及數據跨境傳輸的安全審查機製。本書強調,任何基於公共利益的數據獲取行為,都必須遵循“必要性測試”和“相稱性原則”。即,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實現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且對個人權利的限製程度不得超過為達成該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此外,本書詳細研究瞭“數據共享”的法律框架。在智慧城市建設、公共衛生應急響應等領域,數據共享是提高效率的關鍵。但如何確保共享過程中的數據脫敏與二次利用限製,防止“目的外使用”的發生,是亟待解決的法律難題。我們提齣瞭建立多層次數據權限分級管理體係的建議,明確不同部門、不同目的下對同一數據集閤的使用範圍與法律責任。 第三部分:救濟途徑的多元化與責任機製的重構 當個人數據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效的救濟途徑至關重要。本書超越瞭傳統的民事侵權訴訟模式,探討瞭適用於數字時代的多元化救濟機製。 首先是行政救濟的強化。隨著數據保護監管機構的設立,如何確保這些機構的獨立性、專業性與高效性,使其能夠對數據控製者的違規行為進行及時、有力的製裁,成為研究的重點。本書分析瞭行政處罰的力度與威懾力,並探討瞭“集體訴訟”或“代錶訴訟”在處理大規模數據泄露事件中的適用性與本土化改造。 其次是民事責任的細化。在數據處理鏈條復雜、責任主體多樣的背景下,追究侵權責任麵臨“因果關係難認定”的挑戰。本書細緻梳理瞭“控製者責任”、“處理者責任”以及“連帶責任”的適用場景,並引入瞭“風險分配”的理念,主張對於那些無法完全證明損害與特定行為之間直接因果關係的案件,應更多考慮平颱或控製者在風險管理上的過失。 最後,本書關注瞭非訴訟解決機製的構建。鑒於數字侵權事件的頻發性與標的額的相對較小性,仲裁、調解和ADR(替代性爭議解決)機製提供瞭更快捷、低成本的解決方案。本書探討瞭建立行業自律規範與第三方數據審計機構的作用,旨在通過技術和行業標準,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並提供快速的損害評估與修復服務。 結論與展望 《法治前沿:數字時代下的隱私邊界與公共利益衡平研究》旨在為法律實踐者、監管機構及技術開發者提供一套係統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框架,以期在全球數字化浪潮中,實現個人權利的有效保障與社會整體福祉的協調發展。本書內容涵蓋瞭從抽象的法理思辨到具體的法律適用與救濟實踐,力求在平衡效率與公正之間,探索齣一條可持續的法治路徑。 ---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彥霖


  學 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現 職
  司法官學院學習司法官

圖書目錄

推薦序/林明昕
序 言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1
第二節 概念說明與研究範圍/5
壹、概念說明/5
貳、研究範圍/10
參、本文架構/12

第二章 我國法觀察
第一節 概 說/17
第二節 司法實務之對立/18
壹、承認與否之歧異/19
貳、體係定位之差異/34
第三節 學界意見之提齣/42
壹、以「行政訴訟法第12條」為論據者/42
貳、以「民法第186條第2項」為論據者/46
參、以「國傢賠償法第11條第1項」為論據者/49
肆、以「雙軌製審判體係之特性」為論據者/50
伍、以「行政處分是否拘束民事法院」為論據者/53
陸、以「行政法院判決是否拘束民事法院」為論據者/57
柒、以「行政爭訟起訴期間之維護」為論據者/58
捌、例外情形/59
第四節 小結:我國法上待決之問題/62
壹、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在製度目的上有何異同?/63
貳、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應選擇何種規範模式
──「失權模式」與「自由主張模式」以外的其他可能性?/64
參、如何定位「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
──訴訟法層次或實體法層次?/65

第三章 德國法藉鏡
第一節 概 說/67
壹、私法之溯源與法思想之變遷/68
貳、實體權利與訴訟途徑之交織/71
第二節 司法實務之歧異/72
壹、德國聯邦憲法法院/73
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77
第三節 立法部門之決定/91
壹、1973年委員會草案與1976年參事官草案/91
貳、1981年國傢責任法/93
參、附論:原東德國傢責任法/95
第四節 學界之批評與辯護/96
壹、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憲法上正當性基礎/96
貳、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適用範圍/107
參、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規範依據
──§839 BGB vs.§254 BGB?/108
肆、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與訴訟法議題之關聯/111
伍、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相對化/115
第五節 小結:德國法上未解之疑義/117
壹、救濟體係之模糊──權利救濟階段關係之製度意義?/118
貳、製度目的之偏離──維護國傢公益或保護人民權利?/119
參、定位層次之歧異/120
肆、判斷基準之空泛/123
伍、射程範圍之未定/123

第四章 模式之選擇
第一節 問題分析/125
壹、國內外相異模式之迴顧與分析/125
貳、訴訟法層次與實體法層次之交纏與解構/128
第二節 前提解構:訴訟法關聯性議題之釐清/130
壹、「雙軌製審判體係」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132
貳、「法院之閤法性審查範圍」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152
參、「法院之實體裁判要件」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性/161
肆、小 結/168
第三節 模式選擇:「失權模式」、「與有過失模式」或「自由主張模式」?/171
壹、概念核心:實體法請求權體係之迴溯/174
貳、從憲法上正當性之觀點分析/180
參、從責任風險分配之觀點分析/194
肆、從法製演進過程之觀點分析/203
伍、結論:以「與有過失原則」作為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救濟間之調控樞紐/216

第五章 理論之建構──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
第一節 概念內涵與規範依據/221
壹、概念內涵──從民法到公法之理論尋覓/221
貳、規範依據/230
第二節 要件基準與法律效果/252
壹、要件基準/254
貳、法律效果/297
第三節 射程範圍與相關議題/299
壹、法院權利救濟程序以外之相關程序/300
貳、國傢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關聯/310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心得統整/313
壹、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製度目的/313
貳、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實體法請求權之自由競閤/314
參、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之建構/318
肆、迴顧與展望:徘徊於法安定性原則與人民權利維護之間/321
第二節 思維層次與案例操作/323

參考文獻/331
附錄:重要實務見解一覽錶/347

圖書序言

推薦序

  陳彥霖君所著之碩士論文《行政爭訟與國傢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經獲選為2016年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傑齣博碩士論文;本人身為指導教授,與有榮焉,爰撰推薦序如下:

  本論文所聚焦的「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行政爭訟與國傢賠償法製交界的核心議題,嚮來屬於實務與學理之爭議重心:涉及到人民遭受國傢不法侵害時,是否須先針對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行政爭訟等第一次權利救濟後,始得就其所受損害提起國傢賠償?倘若人民未先循行政爭訟救濟,而逕行提起國傢賠償訴訟,則該國傢賠償訴訟之程序要件或實體理由是否受到任何影響?

  針對前開等問題,本論文植基於公法上權利救濟體係,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以釐清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嘗試為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提齣嶄新的本土化解讀。就此,本論文先自我國實務案例與學說理論著手,歸納齣我國法上操作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所待解決的疑點。其次,再溯源至德國法,以豐富的德文文獻為藍本,詳實介紹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於彼邦的濫觴、發展與晚近之變遷。承此,透過該原則之發源地與繼受國製度的交互比較,並佐以實務與學理並重的對話與分析,本論文終提齣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自訴訟法觀點中抽離,而純由實體法建構其理論內涵的見解。在此一實體法的觀點上,本論文遂接續開展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以探討該原則於不同訴訟類型與救濟管道上應如何細膩適用。最後,本論文乃透過「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人民權利之保障」兩大價值之相互抗衡的觀察,重新迴顧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發展。

  綜觀通篇論文,彥霖君之著作架構完整,論述紮實,邏輯亦屬清晰;尤其在麵對「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的傳統議題,既可跳脫老生常談,又能提齣創新觀點,誠屬難得。是於本論文付梓之際,本人樂為之序,並嚮各位讀者鄭重推薦!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明昕

序言

  約莫八個月的論文寫作,猶如一條漫漫的徵途,隨著鍵盤上的翻山越嶺,總試著從萬韆思緒中理齣一條簡明的論述,但因作者學植未深,僅能以差強人意的成果交差。在這段辛苦而充實的日子裏,實有賴太多人事物的相助,謹記於此,以誌不忘。

  首先,由衷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林明昕老師。於論文的寫作過程中,大從方嚮的擬定、章節的鋪排與文獻的蒐集,小至字詞的使用與格式的編整,莫不濛老師悉心的指導。若非老師的提點,這篇論文至今仍將難以成篇,但囿於自己資質不足,緻論文仍有許多不完足之處,因此文責概由學生自負。自己忝列於門牆,於課業上學習老師以學理的高度,作務實的辯證;於生活上,又多受老師的關心與叮嚀,實感有幸。

  再者,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謝謝詹鎮榮老師,大學時期修習老師開設的基礎課程,導引齣我學習公法的熱情。老師嚴謹治學所形塑齣的專業圖像,對我有深刻的啓發。口試過程中,亦多受老師的提醒與補充,纔使這篇論文更加完整。謝謝程明修老師,在口試過程中透過耐心地問答,讓我明瞭自己論證不足之處,感謝老師的用心,讓這篇論文有機會加入更多細緻的元素。對於兩位老師的提點與鼓勵,學生皆銘記在心。此外,亦感謝審查人的悉心斧正與寶貴建議,在在使我獲益良多。

  最後,衷心感謝學習旅途上相遇的師長與朋友,有你們的提攜與襄助,是何其的幸運。謝謝祖父母、爸媽、姊姊、甯仔以及所有的傢人,有你們作我堅強的後盾,讓我的步履有著勇氣與踏實。謹以本論文作為自己年少時的學思紀錄,但願莫忘二十多歲時對未來的想望。而本文於完稿後,分彆經2015年「颱灣法學會碩士論文奬」與2016年「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傑齣博碩士論文奬」之肯定,實為個人莫大之榮幸,惟作者深知本文仍多有未臻完善之處,是尚祈師長與先進之指點與賜正。
 
陳彥霖
2016年鞦初
修訂於愛河畔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書的書名《行政爭訟與國傢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光是這幾個詞就讓我感覺它在探討一個非常精細的法律問題。我一嚮對國傢賠償製度很感興趣,畢竟這關係到人民在麵對國傢權力失誤時的最後一道保障。而“行政爭訟”又是國傢賠償製度的重要前提之一,兩者之間的關係確實是個值得深究的議題。特彆提到“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這讓我聯想到,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是否意味著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必須先嘗試通過行政訴訟等方式來糾正或推翻不當的行政行為,然後再考慮國傢賠償?這本書是否會深入剖析這個原則的確切含義,以及它在颱灣現行的法律體係下是如何被解讀和適用的?我特彆想知道,它是否會通過一些具有代錶性的判例,來闡述這個原則在不同情境下的應用,並分析它對人民權利救濟路徑可能産生的影響。對於普通讀者而言,能夠清楚地瞭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先走哪一步,纔能更有效地獲得國傢賠償,這是非常重要的。

评分

聽起來這應該是一本關於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尤其是在與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非常實用的法律書籍。書名中的“行政爭訟”和“國傢賠償”都是我們普通民眾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名詞,而“交錯”這個詞,則暗示瞭這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復雜關係。我最感興趣的是“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這個概念,它聽起來就像是某種“先做什麼,後做什麼”的規定,決定瞭我們應該如何去啓動法律程序。我很好奇,這本書會不會詳細解釋這個原則,特彆是它對於普通民眾意味著什麼?是不是說,如果我們覺得政府的某個行為侵犯瞭我們的權益,必須先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纔能去談賠償?或者說,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國傢賠償?我期待這本書能提供一些具體的例子,讓我們能更清楚地理解,在遇到不同類型的問題時,應該如何運用這個“優先原則”,選擇最適閤自己的權利救濟途徑,避免因為不瞭解規則而延誤瞭救濟時機,或者走瞭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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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光聽書名就覺得一股嚴肅的學術氣息撲麵而來,但同時又點齣瞭核心——“行政爭訟”和“國傢賠償”這兩大民生息息相關的法律議題。“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聽起來像是某種在法律程序上必須先走哪一步的規則,我猜想這原則在實際的訴訟中會有相當大的影響。畢竟,很多時候大傢在遇到政府不當侵害權益時,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尋求賠償,但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先經過行政爭議程序,那對於一般的民眾來說,理解和操作起來恐怕會有些門檻。我很好奇,這本書會不會深入探討,當民眾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有效地啓動“第一次權利救濟”?它是否會提供清晰的指引,說明哪些情況必須先走行政訴訟,哪些情況可以直接申請國傢賠償?會不會舉例說明,在實際案件中,由於不瞭解這個優先原則而導緻權利救濟延誤甚至失效的情況?我個人比較關心的是,這本書的論述是否能讓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讀者也能明白,並且在遭遇類似情況時,能做齣正確的法律選擇,避免走彎路,這對於司法實踐中的“便民”精神來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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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行政爭訟和國傢賠償之間的關係,就像是兩條平行綫,雖然都跟保障人民權利有關,但在很多時候,好像又有著微妙的界限和區分。這本書的書名點齣瞭“交錯”二字,這立刻勾起瞭我的興趣。它是不是在嘗試解析,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這兩條綫會發生交叉?又或者說,在行政行為發生後,人民在選擇提起行政訴訟還是申請國傢賠償時,會麵臨怎樣的抉擇睏境?特彆是提到瞭“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我很好奇這個原則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被解釋和適用的。是不是意味著,某些情況下,你必須先通過行政訴訟來推翻或撤銷行政行為,纔能進而獲得國傢賠償?這本書會不會通過案例分析,讓我們更直觀地理解這個原則在不同司法判決中的體現?我期待它能提供一些實務操作上的建議,讓讀者在麵臨復雜的法律程序時,能更有方嚮感,而不是一頭霧水。畢竟,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法律的條文往往是晦澀難懂的,一個清晰的脈絡和生動的案例,會是最好的指引。

评分

坦白說,光從書名“行政爭訟與國傢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來看,確實是一本相當具學術深度和理論性的著作。但作為一名普通的颱灣讀者,我對這本書的期待,更多的是它能否在抽象的法律理論之外,提供一些更貼近我們生活的實際應用。尤其是“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這個概念聽起來就很有學問,我很好奇它在實際的官司中,到底是怎麼運作的?是不是說,當你覺得政府做瞭什麼讓你不滿意的事情,你需要先通過一套復雜的行政程序去“爭論”,把那個不滿意的東西“爭贏”瞭,纔有資格去談賠償?這中間的時間成本和精力消耗,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可能是一個巨大的負擔。這本書會不會深入淺齣地解釋這個原則的背後的邏輯,以及它對我們普通人權利實現的影響?會不會通過一些真實的案例,來告訴我們,在這個原則下,哪些情況下可以“直接”尋求賠償,又或者必須“先”走行政爭訟的流程?我非常希望這本書能夠給我們一些實操性的建議,讓我們在麵對政府不當行為時,能夠更有效率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被繁瑣的法律程序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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