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的仲裁法 (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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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使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早已见于古希腊与古罗马的史蹟。欧洲人认为仲裁程序远比民事诉讼的形成更早,且持续在发展与更新。十九世纪初开始的法典化运动,同属对审程序的仲裁也被置于民事诉讼法内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内未有仲裁的规范,仲裁程序竟然被认为属于非讼程序,这是显然的误解!

  十九世纪以前,所有的仲裁皆为「专案仲裁」。十九世纪初以后,商人自行设立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此后始出现「机构仲裁」。前类仲裁依照仲裁地的国内「仲裁法」,后类仲裁依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其程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为推动国际经贸与其纷争的处理,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规范上,已完成了供统一「机构仲裁」适用的「模范仲裁法」与供「国际专案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这两套立法皆是使用比较法学方法的成果。比较仲裁法的探讨,也是处理国际经贸争议的重要方法。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蓝瀛芳


  现 职
  元贞联合法律事务所合伙人(2003年起迄今)
  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讲授「仲裁法的比较研究」(2001年~2015年)、「涉外民商争端解决研究」(2015年起迄今)

  学 历
  东吴大学法律系
  1962年12月获得法国奖学金前往法国留学,先于Poitiers大学旁听生并修习法文
  1974年获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

  主要经历
  辅仁大学法律系助教(1961年8月~1962年11月)
  司法行政部民事司专员(1976年初~1980年2月)
  辅仁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与教授(民法与国际私法)(1976年~1991年)
  台湾营建研究院讲授「工程法律英文」(1999年4月)
  外贸协会「贸易人才培训中心」教师(经贸纷争处理)(1989年~2000年)
  仲裁人
  独立执业律师(1980年10月~1999年12月)
  福田法律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1月~2002年12月)

  荣 誉
  The Correspondence of the Charter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Ltd. of London in Taiwan
  两度列名国际商事仲裁人名人录(An International Who’s Who of Commercial Arbitrators –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 London U.K.)(1999年、2001年)
  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1998年10月~2007年6月)
  应邀出席世界法律人协会在模里西斯举办「国际仲裁与ADR」研讨会(2011年4月)

图书目录

◆上册

序/马汉宝
一位沉默、深藏浩瀚法海的学者律师──蓝瀛芳博士/吴启宾
Foreword to Dr. E. F. Lan’s Book on Comparative Arbitration Law──Y.K.J Yeung Sik Yuen, G.O.S.K
主要缩写略语表

引导篇 比较的仲裁法
序 说
 第一章 仲裁制度的形成与其发展的过程/13
 第二章 仲裁的意义/67
  第一节 冠用「仲裁」却非仲裁的机制/68
  第二节 仲裁的类似机制/87
  第三节 仲裁意义的探索──单元论与双元论的争论/104
 第三章 仲裁的法源/143
  第一节 成文法型态的法源/145
  第二节 法院的判决与仲裁实务/218
  第三节 学说与仲裁着作/223
 第四章 仲裁的分类/232
 第五章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261
 第六章 仲裁的性质/278

第一篇 仲裁协议
 第一章 主观的仲裁容许性/310
  第一节 约定仲裁协议的能力/314
  第二节 国家与公法人/321
 第二章 客观的仲裁容许性/337
  第一节 意义与探讨实益/337
  第二节 客观仲裁容许性的相关立法/339
  第三节 仲裁容许性与公序以及与专属管辖的关系/352
  第四节 客观的仲裁容许性之研讨实益/356
 第三章 仲裁协议的形式/362
 第四章 仲裁协议的基本类型/397
  第一节 仲裁条款/399
  第二节 编列引用的仲裁条款/642
  第三节 提付仲裁/659
 第五章 仲裁协议的消灭/679

第二篇 仲裁人与仲裁庭
 第一章 仲裁人/696
  第一节 仲裁人的资格/696
  第二节 仲裁人的基本条件/723
  第三节 维护仲裁人公正与独立的机制/764
  第四节 仲裁人的伦理规范/835
 第二章 仲裁庭/862
  第一节 仲裁庭的人数/863
  第二节 仲裁人的选定/880
  第三节 选定方式/915
  第四节 主任仲裁人的选定问题/924
  第五节 仲裁庭组成后的效果/934
  第六节 仲裁人的更动/938
 第三章 仲裁的法律关系/953
  第一节 基本类型的法律关系──专案仲裁之仲裁人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955
  第二节 机构仲裁下特殊的法律关系/1000

◆下册

第三篇 仲裁程序
 第一章 仲裁程序与其适用法律规则/1041
 第二章 仲裁的开始/1068
  第一节 仲裁程序的开始/1069
  第二节 仲裁庭权能期限的开始/1093
 第三章 仲裁程序进行的预备/1115
  第一节 书状的提出与交换/1115
  第二节 仲裁庭的准备程序/1135
  第三节 证据方法与证据调查/1179
  第四节 实质的审理程序/1227
  第五节 一造的仲裁程序/1235
  第六节 多边当事人仲裁与多数契约争议仲裁/1251
  第七节 关于集体仲裁的问题/1292
  第八节 程序进行中的和解──和解判断/1312
  第九节 简易仲裁程序/1323
 第四章 争议实体的适用法律规则/1331
 第五章 友善和解人与公平善良(衡平仲裁)/1359
 第六章 仲裁的保全程序/1400
 第七章 仲裁程序的中止/1452
 第八章 仲裁程序的终结/1464
 第九章 仲裁的守密与程序不公开/1478
 第十章 合意公开仲裁判断/1514

第四篇 仲裁判断
 第一章 判断的意义与性质/1569
 第二章 判断的类型/1576
 第三章 判断的效力/1592
  第一节 判断对人的效力/1592
  第二节 判断效力发生的时间/1609
 第四章 判断的有效性/1614
  第一节 判断书的实质要件/1614
  第二节 判断书的形式要件/1640
 第五章 判断书应记载的事项/1647
  第一节 判断书的理由/1647
  第二节 判断书的仲裁人签名/1710
  第三节 判断书的地点/1718
  第四节 判断书的日期/1725
 第六章 判断书的交付与报备/1730
  第一节 判断书的交付/1730
  第二节 判断书的报备/1735
 第七章 瑕疵判断的补救──判断后的仲裁程序/1738
 第八章 判断的监督与救济/1760
  第一节 积极的救济途径/1788
  第二节 消极的救济途径──法院的拒绝与承认仲裁判断/1947
  第三节 消极与积极两种救济途径的比较与关系/1953
 第九章 判断效力的实现/1961
  第一节 自愿履行/1961
  第二节 强制执行/1966

主要参考着作/1999
索 引/2007
后 记/蓝瀛芳

图书序言



  仲裁,外文多用Arbitration,已久经公认乃世界各国在国内或国际上,于诉讼以外,常用以处理私权纠纷或解决私权争议之途径。而各国以不同文字撰写之有关书籍及编纂之有关文献,亦为数甚众。值得重视者,在中文里,资深教授及律师蓝瀛芳博士的近作《比较的仲裁法》堪称一部巨着。余幸得先阅其原稿,计有五册,第一册称引导篇,分章处理「仲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仲裁的意义」、「仲裁的法源」、「仲裁的分类」、「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和「仲裁的性质」。第二册至第五册分载着作之四篇主要内容。即第二册载第一篇内容「仲裁协议」、第三册载第二篇内容「仲裁人与仲裁庭」、第四册载第三篇内容「仲裁程序」、第五册载第四篇内容「仲裁判断」。

  全书系以上述四篇主要内容,广泛而深入探讨仲裁法制与其实际,并以「引导」一篇提供仲裁之基础知识。此外,对有关仲裁之问题,事无巨细,可说尽力顾到使一部仲裁研究,得有整体呈现之成果。更值得称许者,书名表明系比较研究,因此先就比较研究作详细解说,即自比较法与比较法学之功能开始,继之分析说明仲裁法制在各国国内之建立及在国际上之发展,事实上均得力于比较研究者甚大。换言之,借比较得以增进相互认识,更得以彼此取长舍短,互利互益。

  对于我国仲裁法制之发展,着者并有精要之述介,尤其对过去与现时,在制度面之缺失及实务上之欠妥,多从比较之观点,择举先进社会与国际法制之经验为例,坦率评论,足供进一步研究与改进之参据。

  着作全部完成,承嘱作序,爰勉力略述所感,以表钦佩之忱。

马汉宝
中华民国一〇三年三月
于台北思上书屋时年八十有八



一位沉默、深藏浩瀚法海的学者律师──蓝瀛芳博士


  我于1969年1月任新竹地方法院候补推事、检察官2年期满,调派试署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进入台湾高等法院大厦后,至1992年3月随最高法院迁入台北市长沙街一段6号新建最高法院大厦办公,及1999年3月15日至2001年9月20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止,在台湾高等法院大厦办公有25年半之久。检察官的办公室在台湾高等法院大厦(有称司法大厦)前侧2楼靠南边角落,认识了同在司法大厦2楼南侧中间司法行政部(现为法务部)民事司任专员的蓝瀛芳博士。

  瀛芳兄是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专精于民事法律。我自1981年至1986年调司法院第一厅(现为民事厅)兼任第三科科长、帮办(现为副厅长),因职务上需要及由我筹划成立中华公证学会,常有仲裁或公证法理问题向瀛芳兄请教,发觉瀛芳兄对于仲裁法与公证法的造诣深厚,是国内少有的专业学者。1984年9月24日中华民国公证学会成立,瀛芳兄也是创会会员,因国内公证法学学者不多,公证学会的会员大会、研讨会等的集会,邀请瀛芳兄到会演讲指导,一直到现在仍是如此。

  早在公证学会成立之前,瀛芳兄已在1981年发表了由司法行政部印行的「国际拉丁公证协会及拉丁公证书之国际效力」;1991年间应邀在最高法院学术研讨会发表「仲裁条款的效力与自主」,刊载于最高法院1992年10月印行之最高法院学术研究会丛书,第二集「关于商务仲裁契约妨诉抗辩之效力」内,那时我已在最高法院服务了,也才知道他是专业仲裁学者。嗣又发表「国际商务仲裁的自由化」,刊载于法务部1994年印行之「商务仲裁制度研讨会」实录二;1999年台湾营建研究院「工程投标与仲裁讲习班」出版了蓝博士在该班讲授的「我国新仲裁法与联合国模范的几项重点比较观察」。其实只要阅读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编印之「仲裁季刊」,就时常可以看到瀛芳兄有关仲裁的专论文章,可说是着作等身。从瀛芳兄的外表看不出他是这样的人,他可说是敏而好学,大智若愚。

  仲裁又称公断,仍指当事人就其相互间之争议,合意服从由私人的第三人所为之判断(称仲裁合意),基此合意而解决其纷争,法律加以承认(仲裁法)之制度。仲裁不仅工商发达之国家极为重视,亦为国际贸易间解决纷争之利器。盖工商贸易最注重时间,所谓时间即金钱,相互间发生争议,无不希冀短时间内获得解决,且期盼其争议不致扩大,又不广为人知,以免影响商誉。法院诉讼裁判虽为解决纷争方法,但审判公开,且费时旷日,何时裁判结案无从期待。但仲裁程序对外不公开,可确保工商业之营业秘密。仲裁人都是具有各行各业专门知识或经验之专家,可达成判断之正确性。再仲裁判断短时间即可产生,因法律规定其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一经判断,即告确定,可使当事人减免讼累。因此在我国法律规定普通人亦可适用仲裁解决其纠纷,前之商务仲裁法修正为「仲裁法」。主管机关亦鼓励人民间之纷争能够利用仲裁判断,早日获得解决。

  上面是一个对仲裁外行的人对仲裁初浅的了解,但当我接到蓝博士瀛芳兄的大作《比较的仲裁法》后,找时间阅读,才知道自己对仲裁的了解有多肤浅!蓝博士在其巨着上认为: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提付仲裁」、「仲裁条款」、「仲裁判断」等用语皆有定义,但就何谓「仲裁」一语,至今尚未见其定义,只是学者各依其见解轻易的表示其定义。因由仲裁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种由第三人判断解决争议的机制被广泛的利用,诸如古代的城邦间之纠纷,近代的国际纷争;社会团体间,团体与其会员间或会员相互间的争议,甚至一般人民间之纠纷,人民与国家间之投资纠纷,都利用这种机制解决。因此产生了许多名为仲裁,但实质上并非仲裁之「仲裁」,如「政治仲裁」、「文化仲裁」、「证券仲裁」、「运动仲裁」及「强制仲裁」等,都是因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动,各行各业应运而生的解决相互间纠纷的方法,与真正「仲裁」机制之产生、运作之过程、结果之效力都不相同。应依据目前各国仲裁机制存在的情况,以比较的方法探索其可能的确切定义,否则将无法了解立法上未能给予定义的理由及如何妥善探讨仲裁性质的方法。这样对「仲裁」定义的说明,实在令我目瞪口呆!

  蓝博士的大作既名为《比较的仲裁法》,自然介绍了许多国的仲裁机制,如有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义大利、法国、德国、瑞士、荷兰、瑞典、日本、台湾等;属于普通法系的英格兰、美国等;属于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等;甚至还介绍了伊斯兰法系国家的仲裁法。各国国内仲裁法,以及国际仲裁法,尤为蓝博士比较研讨的对象。当然蓝博士对于仲裁法上的名称、用语、机制的性质及效果,有其独自的见解,但祇要了解蓝博士是以比较、宏观的角度研究仲裁法,其有如此的见解,也就不足为奇了。反而催化读者能有更宽广、前瞻的思维。

  整部着作分为两大册,这样资料丰富,思维探讨细密的仲裁法着作,我阅读后,得益非浅,简直爱不释手。我从未读过像这样上上级的仲裁法书籍,乐为序。

吴启宾
2014年仲夏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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