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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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瑞士债法典》于1911年3月3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与《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同时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现了民法典和债法典并立的有趣现象。瑞士联邦议会通过关于增补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将《瑞士债法典》视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债法),《瑞士债法典》遂成为《瑞士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瑞士债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

  《瑞士债法典》共有五编:一、总则;二、各种合同;三、商事公司与合作社;四、商事登记、公司名称和商业帐簿;五、有价证券。瑞士联邦议会对《瑞士债法典》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多次修订,本部《瑞士债法典》的最新修订于2017年1月1日。瑞士民法典首次将现代商法的内容纳入到债法体系中,其独特的立法模式对后世各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与实践: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未来》的图书简介,完全不涉及您提到的《瑞士债法典》内容,力求详实、自然、专业。 --- 图书名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与实践: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与未来》 内容简介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维系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其核心的争端解决机制(DSU)是保障国际贸易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本书深入剖析了自关贸总协定(GATT)时代遗留问题到WTO建立,特别是进入“后多哈时代”以来,WTO争端解决体系所经历的深刻变革、面临的严峻挑战以及未来的潜在发展路径。 本书并非一部对WTO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力图从历史的脉络、制度的构建、关键判例的分析以及地缘政治的博弈等多个维度,构建一个全面、立体、富有洞察力的分析框架,旨在为法学研究者、国际商务从业人员、政策制定者以及关注全球治理的读者提供一套精深的参考工具。 第一部分:制度的起源与基础——从GATT到WTO的转型 本部分首先回顾了多边贸易体制从关贸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性跨越。重点阐述了GATT体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尤其是其“一揽子拒绝”原则所带来的执行困境,这为WTO争端解决体系的建立埋下了深刻的制度驱动力。 随后,本书详细解读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结构性创新。这包括对“磋商阶段”的强制性要求、“专家组设立”的简化程序、以及“上诉机构”制度的开创性设计。我们特别关注了DSU如何通过引入强制性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极大地增强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可执行性。在这一部分,我们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DSU在设计理念上如何借鉴了国际司法和仲裁的元素,并探讨了其在多边主义框架下特有的“成员驱动”特征。 第二部分:核心机制的深入剖析与关键判例研究 本书的第二部分是全书的理论核心,聚焦于DSU运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磋商与专家组阶段的策略博弈: 我们详细分析了磋商阶段的价值,并剖析了成员方如何利用此阶段进行政治性施压或证据收集。在专家组阶段,本书系统梳理了“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张力。通过对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的深入剖析,如“鸡肉案”(EC—Asbestos 裁决对专家组职权的影响)、“转基因玉米案”(US—Biotech Products 对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我们揭示了专家组在解释WTO协定条款时所展现出的司法能动性边界。 二、上诉机构:从“仲裁庭”到“常设法院”的争议: 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 AB)无疑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争议性和影响力的组成部分。本书用了大量篇幅来研究AB的制度特征,包括其法官的遴选标准、任期安排、以及“法律解释”的权威性。通过对“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on Certain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from Japan”(Hot-Rolled Steel)等案件的研判,我们探讨了AB如何逐步发展出类似于国内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尤其是在“审慎性条款”(如国家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待遇)的解释上。 三、执行与报复:机制的“牙齿”: 争端解决的终极目标是合规。本部分详细解读了授权报复的程序,包括Cross-Retaliation(交叉报复)的限制与实践。我们分析了在成员方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下,报复措施的合规性边界,并对比了“自动授权”与“仲裁裁决”在实际应用中的效率差异。 第三部分:危机降临——上诉机构停摆的深层原因与系统性冲击 本书的第三部分直面当前WTO争端解决体系面临的生存危机——上诉机构的“瘫痪”。 我们认为,这次危机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一是美国对“司法能动性”的结构性不满,特别是针对AB在特定案件中对美国贸易救济措施解释的裁决;二是关于“法官任期问题”的技术性争端,本书详尽还原了美国方面对此问题的法律论点与政治操作逻辑;三是发展中国家对“成员驱动”原则被削弱的担忧。 上诉机构的停摆对全球贸易治理造成了“无法上诉的裁决”这一制度性真空。本书分析了这种真空状态下,成员方采取的替代性策略,如诉诸单边行动、重启双边磋商,或转向“多方临时上诉安排”(MPIA)。我们评估了这些替代方案在法律约束力、程序效率和政治接受度方面的根本缺陷。 第四部分:面向未来的重塑——DSU改革的路径与展望 在系统分析危机成因后,本书的最后一部分着眼于未来的改革方向。我们探讨了当前关于DSU改革的主要提议,包括: 1. 上诉机构的结构性调整: 讨论了关于设立“常设上诉庭”与“随机分配上诉小组”的两种主要改革方案的优劣。 2. 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界定: 探讨如何平衡专家组在解释复杂条款时的灵活性与成员方对可预测性的需求。 3. 数字化贸易与DSU的适用性: 鉴于数字贸易规则在现有WTO协定中的相对空白,本书探讨了DSU如何应对如数据流动、数字服务税等新兴贸易议题带来的法律解释挑战。 本书的结论部分强调,DSU的未来不仅取决于法律条文的修订,更取决于主要经济体对多边主义价值的政治承诺。只有通过包容性的谈判,才能重建一个功能完备、公正可信的争端解决体系,确保全球贸易的稳定与繁荣。 --- 目标读者: 国际法、国际关系、经济学领域的高校师生;从事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的律师及企业合规人员;外交、商务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分析师。 本书特点: 结构严谨,论证深入,大量引用了DSU实践中的一手文件和关键裁决文本,兼具学术深度与实务指导价值。

著者信息

译校者简介

赵希璇


  现 职
  中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学 历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

  经 历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2014年度访问学者

译者简介

唐伟玲


  现 职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

  学 历
  瑞士洛桑大学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经 历
  联合国欧洲总部工作,负责新闻处下属机构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于海涌

  现 职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山大学中国立法研究大平台执行主任
  中山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 任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学 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

  经 历
  2005年度和2016年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图书目录

致谢/于海涌
译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优秀民法典/于海涌
译者说明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债的发生(§§ 1-67)/3
第二章 债的效力(§§ 68-113)/26
第三章 债的消灭(§§ 114-142)/40
第四章 债的类型(§§ 143-163)/47
第五章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164-183)/53

第二编 各种合同
第六章 买卖合同与互易合同(§§ 184-238)/59
第七章 赠与合同(§§ 239-252)/78
第八章 租约(§§ 253-274g)/82
第八章之二 土地租约(§§ 275-304)/107
第九章 借贷合同(§§ 305-318)/118
第十章 劳动合同(§§ 319-362)/121
第十一章 承揽合同(§§ 363-379)/182
第十二章 出版合同(§§ 380-393)/188
第十三章 委任合同(§§ 394-418v)/192
第十四章 无因管理合同(§§ 419-424)/208
第十五章 行纪合同(§§ 425-439)/210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 440-457)/214
第十七章 授权代理人和其他商务代理人合同(§§ 458-465)/219
第十八章 指示合同(§§ 466-471)/221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472-491)/223
第二十章 保证合同(§§ 492-512)/229
第二十一章 赌博和博彩(§§ 513-515a)/242
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和终生扶养合同(§§ 516-529)/243
第二十三章 简易合伙合同(§§ 530-551)/247

第三编 商事公司与合作社
第二十四章 无限公司(§§ 552-593)/255
第二十五章 两合公司(§§ 594-619)/265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620-763)/272
第二十七章 股份两合公司(§§ 764-771)/360
第二十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772-827)/362
第二十九章 合作社(§§ 828-926)/390

第四编 商事登记簿、商业名称和商业帐簿
第三十章 商事登记簿(§§ 927-943)/422
第三十一章 商业名称(§§ 944-956)/430
第三十二章 商业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957-964)/433

第五编 有价证券
第三十三章 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965-1155)/452
第三十四章 债 券(§§ 1156-1186)/509

1911年3月30日联邦法的暂行规定/521
1962年3月23日修正案的最终规定/521
2005年12月16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2
2011年6月17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5
2011年12月23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5
2014年12月12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6
2015年9月25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7
第八章和第八章bis的最终规定/527
第十章的最终规定和暂行规定/528
第十三章第四节的最终规定/531
第二十章的暂行规定/532
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三章的最终和暂行规定/533
第二十六章的最终规定/537
第三十四章第二节的最终规定/540

译后记────那片离天堂最近的地方/于海涌

图书序言

译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优秀民法典


  2016年6月我们翻译出版《瑞士民法典》以后,经常会遇到一些学者好奇地追问:你们是否还继续翻译《瑞士债法典》?熟悉瑞士民法的学者都知道,完整意义上的瑞士民法典,其实是由《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两部法典共同组成的。

  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民法典之外,另有专门规范商事交易关系的商法典;瑞士则首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瑞士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但有趣的是,《瑞士民法典》中并无单独的债法编,而是另有独立的《瑞士债法典》。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瑞士债法典》则于1911年3月3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两部法典同时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现了民法典和债法典并立的有趣现象。瑞士联邦议会通过关于增补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将《瑞士债法典》增补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债法),《瑞士债法典》遂成为《瑞士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瑞士债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实质意义上的瑞士民法典只有一部,但在形式意义上,《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同时存在,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条款序列,这就形成了两部法典独立并存之格局。

  关于如何规范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立法例上通常採用两种制度�o�o「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瑞士民法首开「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先河!瑞士民法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对世界的影响深远,俄罗斯民法典、泰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等纷纷採纳「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已经提到了历史日程,可以说,採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关的选择,也已经成为民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大势所趋。

  1911年,尽管当时世界着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已经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其制度安排、语言风格、起草过程都独具特色,很多外国法学家对《瑞士民法典》倍加赞赏。《瑞士民法典》当之无愧地属于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法典!

  瑞士民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规则。《瑞士民法典》共计977条,最举世闻名的就是该法典「开门见山」的第1条。关于法律的适用,该法典第1条规定:「1.法律问题,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释有相应的规定,一律适用本法。2.如本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官应依习惯法进行裁判;如无习惯法,法官依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进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规则,应以公认的法理和判例为依据。」瑞士立法者通过第1条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对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须接受其约束;同时立法者又赋予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者甚至明确要求法官「如作为立法者」那样去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因为这一条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关系的规则,所以这一条被外国的法学家称为「着名的第1条」!

  瑞士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家族中的历史地位举足轻重。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o�o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对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帜鲜明地承认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过程中来!
  第一次在法典中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次採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了范式创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过是它们之后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颁布以后,土耳其、义大利、奥地利、荷兰、泰国、列支敦士登以及台湾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随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几乎达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惊讶的是:这部优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并非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是属于瑞士着名法学家    欧根‧胡倍尔(Eugen Huber, 1849-1923)的个人作品!1892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委託胡倍尔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尔教授不负众望,历时七年,终于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务。同时,在瑞士民法典在瑞士联邦议会获得通过之前,胡倍尔就已经开始着手债法典的修订和起草。最终《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于1912年1月1日起同时实施。正是因为《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在很大意义上属于胡倍尔的个人杰作,所以这两部法典均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所有条文通常不超过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针对每一个条文都提纲挈领地提炼出一个小标题,放在条文的左侧。这个小标题和条文一样产生法律效力,它对快速查询条文、判断立法意图以及准确解释条文均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民法典,而把这部优秀的民法典翻译给中国的读者,却绝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运地获得Van.Calker奖学金,并接到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的邀请,使我有机会远赴日内瓦湖边那座美丽的洛桑小城,在那里静心地从事中瑞民法典和债法典的比较研究,当时我就下定决心要把这两部伟大的法典翻译成中文。后来我又把我的博士研究生赵希璇推荐去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加紧瑞士民法典的翻译。翻译本身就是困难的,法典的翻译尤其困难。历经十年,几易其稿,在「信、达、雅」的唿召下,我们三位译者可谓历经艰辛,挥汗前行。瑞士联邦议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对《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我们的译本也将随之不断地更新,我们希望在以后在修订版中能够不断修正以往的错误。

  在阅读中,如果你惊叹于《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请把荣耀归于法学家胡倍尔,因为他才是这部伟大法典的创作者!

  在阅读中,如果你感慨于《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请把错误归于我们三位译者,因为我们可能是不合格的「搬运工」!

  《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的译稿终于杀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际,内心仍不免诚惶诚恐。读者的一切批评意见都将受到我们三位译者的热烈欢迎,尤其是具有建设性的批评意见,批评意见请发送到电子邮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8月1日
于瑞士比较法研究所
2018年11月30日
补记于广州中山大学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说实话,在翻阅《瑞士债法典》之前,我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总觉得它更偏向于合同关系中的“交易”层面。然而,这本书让我对“债”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它不仅仅是合同的产物,更是连接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一种法律上的“拘束”。我尤其欣赏它对“债的发生原因”的系统梳理,除了合同,还包括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其他重要的法律事实。这让我意识到,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形成途径远比我们日常理解的要丰富和复杂。 特别是关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本书的阐述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详细分析了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基本要素:行为、过错、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这些要素的相互关联和各自的判定标准,书中有非常详尽的解释和案例分析(虽然案例是理论性的,但逻辑清晰)。这对于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名誉侵权等实际案例时,提供了非常扎实的理论基础。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很合理,循序渐进,从债的一般理论,到具体的债的发生和消灭,再到各种典型的合同,逻辑性非常强。对于想要系统学习大陆法系债法理论的读者来说,这绝对是一本不容错过的经典之作。

评分

我一直认为,大陆法系在“债的消灭”这一部分,往往显得有些“抽象”,不如其在“债的发生”和“债的履行”部分来得直观。然而,《瑞士债法典》在这方面的论述,却让我耳目一新。它对“清偿”、“提存”、“抵销”、“债务更新”、“债权人抛弃”等多种消灭原因的分析,都极具深度和条理性。特别是关于“提存”的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当债务人因为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如何合法地免除债务,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指引。 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抵销”这一消灭方式的详细解读。它不仅区分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还详细列举了抵销成立的要件,以及在出现互相为给付的债务时,如何处理不同种类、不同种类或不同期限的债务之间的抵销问题。这些细节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瑞士民法典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方面的智慧。本书的语言风格也十分独特,不像一般的法条那样枯燥,而是带有一定的论证色彩,仿佛在与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对话,让我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其背后的法理。

评分

这本《瑞士债法典》的阅读体验,对我来说,就像是在迷雾中找到了指引方向的灯塔。我长期以来对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以及“合同效力”等概念感到有些模糊,总觉得它们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而这本书,特别是其中关于“合同法”的部分,对这些概念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区分和界定。它清晰地阐述了何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何为“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的担保责任,以及买方在发现瑕疵后应采取的程序和享有的权利。这些规定非常具体,而且充分考虑到了交易的实际情况,比如“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不安抗辩权”等概念的引入,都极大地增强了合同的可操作性。这本书的翻译风格也比较朴实,没有过多的修饰,但字里行间流露出严谨的学术态度,这让我非常容易进入状态,专注于内容本身。对于我这种习惯了快速阅读的读者来说,这种沉浸式的阅读体验非常难得。

评分

这次阅读《瑞士债法典》的经历,让我对“债权人的保护”这一主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书中关于“债权人的权利”的论述,不仅仅局限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还包含了更为广泛的保护措施,比如“不安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些权利的设置,有效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防止了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我特别对“债权人代位权”的阐述印象深刻。书中详细分析了在何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及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这对于我们在处理债务人资不 ভালোবাসি、有能力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导致债权人受损的情形时,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法律工具。这本书在翻译的细节上也非常考究,比如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翻译,力求做到信达雅,既保留了原著的精髓,又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整体而言,这本书的价值远超一本书籍本身,更像是一扇通往理解大陆法系债法精髓的窗户。

评分

这本《瑞士债法典》的出现,对于我们这些在台湾学习或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来说,简直是及时雨!长久以来,我们对大陆法系,尤其是瑞士民法典的理解,大多停留在碎片化的二手资料,这次能有机会看到如此详尽的中文译本,真的非常振奋人心。我特别关注的是其中关于“履行”、“给付”以及“违约”的章节。瑞士债法典在这些基础性概念上的阐述,其严谨性和系统性,绝对是大陆法系中的翘楚。例如,对于“履行”的定义,它不仅仅是简单的“完成义务”,而是包含了更加精细的要求,比如“给付的同一性”、“给付的适时性”等等。这些细微之处,恰恰是我们在处理复杂交易纠纷时,最容易忽略但又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违约”部分,我认为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和“给付不能”的区分和各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它不像一些法典那样笼统概括,而是非常具体地阐述了在不同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享有的救济方式,比如要求继续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乃至损害赔偿。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部分,瑞士债法典对于“可预见性原则”的运用,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这提醒我们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这本书的翻译质量也很高,术语的选用准确,语句流畅,阅读起来并不会感到生涩难懂,这对于我们这些非德语母语的读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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