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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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瑞士债法典》于1911年3月3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与《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同时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现了民法典和债法典并立的有趣现象。瑞士联邦议会通过关于增补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将《瑞士债法典》视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债法),《瑞士债法典》遂成为《瑞士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过《瑞士债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

  《瑞士债法典》共有五编:一、总则;二、各种合同;三、商事公司与合作社;四、商事登记、公司名称和商业帐簿;五、有价证券。瑞士联邦议会对《瑞士债法典》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多次修订,本部《瑞士债法典》的最新修订于2017年1月1日。瑞士民法典首次将现代商法的内容纳入到债法体系中,其独特的立法模式对后世各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著者信息

译校者简介

赵希璇


  现 职
  中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学 历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

  经 历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2014年度访问学者

译者简介

唐伟玲


  现 职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

  学 历
  瑞士洛桑大学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经 历
  联合国欧洲总部工作,负责新闻处下属机构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于海涌

  现 职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山大学中国立法研究大平台执行主任
  中山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 任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学 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

  经 历
  2005年度和2016年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图书目录

致谢/于海涌
译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优秀民法典/于海涌
译者说明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债的发生(§§ 1-67)/3
第二章 债的效力(§§ 68-113)/26
第三章 债的消灭(§§ 114-142)/40
第四章 债的类型(§§ 143-163)/47
第五章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164-183)/53

第二编 各种合同
第六章 买卖合同与互易合同(§§ 184-238)/59
第七章 赠与合同(§§ 239-252)/78
第八章 租约(§§ 253-274g)/82
第八章之二 土地租约(§§ 275-304)/107
第九章 借贷合同(§§ 305-318)/118
第十章 劳动合同(§§ 319-362)/121
第十一章 承揽合同(§§ 363-379)/182
第十二章 出版合同(§§ 380-393)/188
第十三章 委任合同(§§ 394-418v)/192
第十四章 无因管理合同(§§ 419-424)/208
第十五章 行纪合同(§§ 425-439)/210
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 440-457)/214
第十七章 授权代理人和其他商务代理人合同(§§ 458-465)/219
第十八章 指示合同(§§ 466-471)/221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472-491)/223
第二十章 保证合同(§§ 492-512)/229
第二十一章 赌博和博彩(§§ 513-515a)/242
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和终生扶养合同(§§ 516-529)/243
第二十三章 简易合伙合同(§§ 530-551)/247

第三编 商事公司与合作社
第二十四章 无限公司(§§ 552-593)/255
第二十五章 两合公司(§§ 594-619)/265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620-763)/272
第二十七章 股份两合公司(§§ 764-771)/360
第二十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772-827)/362
第二十九章 合作社(§§ 828-926)/390

第四编 商事登记簿、商业名称和商业帐簿
第三十章 商事登记簿(§§ 927-943)/422
第三十一章 商业名称(§§ 944-956)/430
第三十二章 商业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957-964)/433

第五编 有价证券
第三十三章 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965-1155)/452
第三十四章 债 券(§§ 1156-1186)/509

1911年3月30日联邦法的暂行规定/521
1962年3月23日修正案的最终规定/521
2005年12月16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2
2011年6月17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5
2011年12月23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5
2014年12月12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6
2015年9月25日修正案的暂行规定/527
第八章和第八章bis的最终规定/527
第十章的最终规定和暂行规定/528
第十三章第四节的最终规定/531
第二十章的暂行规定/532
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三章的最终和暂行规定/533
第二十六章的最终规定/537
第三十四章第二节的最终规定/540

译后记────那片离天堂最近的地方/于海涌

图书序言

译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优秀民法典


  2016年6月我们翻译出版《瑞士民法典》以后,经常会遇到一些学者好奇地追问:你们是否还继续翻译《瑞士债法典》?熟悉瑞士民法的学者都知道,完整意义上的瑞士民法典,其实是由《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两部法典共同组成的。

  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民法典之外,另有专门规范商事交易关系的商法典;瑞士则首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瑞士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但有趣的是,《瑞士民法典》中并无单独的债法编,而是另有独立的《瑞士债法典》。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瑞士债法典》则于1911年3月3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两部法典同时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现了民法典和债法典并立的有趣现象。瑞士联邦议会通过关于增补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将《瑞士债法典》增补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编(债法),《瑞士债法典》遂成为《瑞士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瑞士债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实质意义上的瑞士民法典只有一部,但在形式意义上,《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同时存在,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条款序列,这就形成了两部法典独立并存之格局。

  关于如何规范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立法例上通常採用两种制度�o�o「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瑞士民法首开「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先河!瑞士民法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对世界的影响深远,俄罗斯民法典、泰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等纷纷採纳「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已经提到了历史日程,可以说,採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关的选择,也已经成为民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大势所趋。

  1911年,尽管当时世界着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已经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其制度安排、语言风格、起草过程都独具特色,很多外国法学家对《瑞士民法典》倍加赞赏。《瑞士民法典》当之无愧地属于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法典!

  瑞士民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规则。《瑞士民法典》共计977条,最举世闻名的就是该法典「开门见山」的第1条。关于法律的适用,该法典第1条规定:「1.法律问题,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释有相应的规定,一律适用本法。2.如本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官应依习惯法进行裁判;如无习惯法,法官依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进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规则,应以公认的法理和判例为依据。」瑞士立法者通过第1条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对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须接受其约束;同时立法者又赋予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者甚至明确要求法官「如作为立法者」那样去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因为这一条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关系的规则,所以这一条被外国的法学家称为「着名的第1条」!

  瑞士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家族中的历史地位举足轻重。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o�o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对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帜鲜明地承认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过程中来!
  第一次在法典中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次採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了范式创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过是它们之后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颁布以后,土耳其、义大利、奥地利、荷兰、泰国、列支敦士登以及台湾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随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几乎达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惊讶的是:这部优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并非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是属于瑞士着名法学家    欧根‧胡倍尔(Eugen Huber, 1849-1923)的个人作品!1892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委託胡倍尔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尔教授不负众望,历时七年,终于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务。同时,在瑞士民法典在瑞士联邦议会获得通过之前,胡倍尔就已经开始着手债法典的修订和起草。最终《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于1912年1月1日起同时实施。正是因为《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在很大意义上属于胡倍尔的个人杰作,所以这两部法典均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所有条文通常不超过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针对每一个条文都提纲挈领地提炼出一个小标题,放在条文的左侧。这个小标题和条文一样产生法律效力,它对快速查询条文、判断立法意图以及准确解释条文均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民法典,而把这部优秀的民法典翻译给中国的读者,却绝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运地获得Van.Calker奖学金,并接到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的邀请,使我有机会远赴日内瓦湖边那座美丽的洛桑小城,在那里静心地从事中瑞民法典和债法典的比较研究,当时我就下定决心要把这两部伟大的法典翻译成中文。后来我又把我的博士研究生赵希璇推荐去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加紧瑞士民法典的翻译。翻译本身就是困难的,法典的翻译尤其困难。历经十年,几易其稿,在「信、达、雅」的唿召下,我们三位译者可谓历经艰辛,挥汗前行。瑞士联邦议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对《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我们的译本也将随之不断地更新,我们希望在以后在修订版中能够不断修正以往的错误。

  在阅读中,如果你惊叹于《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请把荣耀归于法学家胡倍尔,因为他才是这部伟大法典的创作者!

  在阅读中,如果你感慨于《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请把错误归于我们三位译者,因为我们可能是不合格的「搬运工」!

  《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的译稿终于杀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际,内心仍不免诚惶诚恐。读者的一切批评意见都将受到我们三位译者的热烈欢迎,尤其是具有建设性的批评意见,批评意见请发送到电子邮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8月1日
于瑞士比较法研究所
2018年11月30日
补记于广州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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