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與稅法(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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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等綜閤論析。內容係統完整、觀念清晰、簡單易懂,提高學習興趣,並收錄近三年的不動産經紀人及地政士國傢考試之考題。編排美觀清晰,條列清楚,有助於準備應試之用。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曾文龍 博士


  .中華綜閤發展研究院 不動産研究中心 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 都市更新研習班 主任
  .崑山科技大學 不動産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 常務監事召集人
  .颱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教育主委 常務監事召集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房屋委員
  .房地産叢書係列作傢
  .政治大學、文化大學、崑山大學、中興大學、景文大學、淡江大學、佛光大學、四川大學、政府機關…不動産講座
  .中國國傢及房地産經紀人證照 考試及格
  .中國「南方房地産」雜誌專欄作傢
 

圖書目錄

增修版序
自序
曾文龍主任 著作及譯作
曾文龍主任 簡曆

第一篇 緒論
一、土地法規之意義 1
二、土地法之意義及目的 1
三、 土地與土地問題、土地政策及土地行政之關係 2
四、土地法之立法九原則及沿革 2
五、土地法與憲法 3
六、土地法之特彆法 5
七、土地法之關係法 6
八、土地之定義 6
九、土地之分類 7
十、土地改良物 10
十一、自耕之定義 11
十二、土地債券 11
●曆屆國傢考題 13

第二篇 地權
一、土地所有權之歸屬 15
二、土地他項權利 15
三、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 17
四、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 19
五、地權限製 20
六、公有土地 26
七、地權調整 30
八、補充資料 39
●曆屆國傢考題 41

第三篇 地籍
一、地籍整理 48
二、地籍測量 50
三、土地登記 59
四、各國土地登記製度 68
五、土地、建物總登記 70
六、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72
七、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74
八、限製登記(保全登記) 78
九、塗銷登記 80
十、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81
●曆屆國傢考題 83

第四篇 土地使用
一、土地使用 85
二、空地之使用管製 88
三、荒地之使用管製 90
四、農場之擴大經營 91
五、區域計畫 93
六、都市計畫 100
七、新市區之建設 111
八、舊市區之更新(都市更新) 112
九、房屋及基地租用 114
十、耕地租用 121
十一、山坡地之保育利用 127
十二、土地重劃 128
●曆屆國傢考題 143

第五篇 土地稅
一、土地稅概述 145
二、規定地價 146
三、地價稅 154
四、漲價歸公之實施方法 167
五、土地增值稅 167
※實價登錄 184
※照價收買 197
●曆屆國傢考題 205

第六篇 土地徵收
一、土地徵收 207
二、土地徵收之目的 208
三、 土地徵收時應避免之地點及選擇徵收地區之原則 213
四、土地徵收之種類 213
五、土地徵收之程序 218
六、被徵收土地之收迴權 231
七、徵收後土地之處理與優先購買 234
八、區段徵收之程序 235
九、撤銷徵收及廢止 248
十、徵收補償 253
十一、 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地上權取得 262
十二、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規定 263
●曆屆國傢考題 266
●比較性考題及答案 270
●感謝一次考上地政士第七名 276

附錄一
● 土地稅法規精要
第一章 土地稅概說 279
第二章 地價稅 287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稅 307
第四章 房屋稅 341
第五章 契稅 353
●房地閤一稅 366
● 搬傢具工人也能順利一次考上「不動産經紀人」感謝函 374

附錄二
●區域計劃法 375
●非都巿土地使用管製規則 386
●都巿計畫法 434

附錄三
●申論題答題與準備技巧 463
●改善近視,保養眼睛 464
●不動産經紀人最新國傢考試試題 465
●地政士最新國傢考試試題 512
●56歲一次考上26名! 518
●如果努力過,剩下一個月還是可以把握! 519
●地政士考試心得 522

圖書序言

第一篇 緒論
 
一、土地法規之意義
 
土地法規乃指土地的法律及規章,亦即除瞭立法院所製定的法律,各機關所發佈的命令,具有法律條文式的規章,亦包含在內。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
 
各機關發佈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傢社會所産生之土地問題,以實現土地政策,並以之作為土地行政之依據,乃製定有關之法律及規章,是為土地法規。
 
二、土地法之意義及目的
 
土地法者,乃規範土地關係之法律也。土地因受地方肥瘠、位置優劣與不可增加、不可移動⋯⋯等特性之限製,不能供人們予取予求,為瞭在有限空間土地內加以閤理的分配及利用,以達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乃依土地政策指導原則,製定各種法規,以解決土地問題,故土地法不但為實施土地政策之動力,亦為人民對土地行使權利與義務之依據。
 
三、 土地與土地問題、土地政策及土地行政之關係
 
為解決土地之「利用」及「分配」問題,乃有「土地政策」之産生,惟「政策」尚不能做為執行之依據:因此,有關部門乃依政策之指導原則,製定各種「土地法規」,以做為「土地行政」工作執行之準則(土地問題—土地政策—土地法規—土地行政)。
 
四、土地法之立法九原則及沿革
 
民國十七年十二月立法院長鬍漢民、副院長林森草擬「土地法原則」九項,於十八年一月函送立法院,以為製定土地法之依據。其前言曰:「國傢整理土地之目的,在使地盡其利,並使人民有平均享受使用土地之權利。總理之主張平均地權,其精意蓋在乎此。欲求此主張之實現,必要防止私人壟斷土地,以謀不當得利之企圖;並須設法使土地本身非因施以資本或勞力改良結果所得之增益,歸為公有。為求此目的之唯一最有效手段,厥為按照地值徵稅及徵收土地增益稅之辦法。」
 
九項原則,摘記如下:
1. 徵收土地稅,以地值為根據。
2. 土地稅率,採漸進辦法。
3. 對於不勞而獲之土地增益,行纍進稅。
4. 土地改良物應輕稅。
5. 政府收用私有土地之辦法。
6. 免稅土地(政府機關及地方公有之土地,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經政府許可後,得免繳地稅)。
7. 以增加地稅或估高地值方法,促進土地之改良。
8. 設立各級政府掌管土地之機關。
9. 土地所有權移轉,須經政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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