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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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Richard A. Pos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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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开始借用文学的方法和见解,甚至坚持法律教育必须涵盖文学涵养所能培育出来的伦理省思,以丰富法学专业上的研究。而曾经入围美国国家书评奖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正是这个「法律与文学运动」最具代表性的作品。波斯纳法官以其渊博的学识和丰富的法律经验,深入浅出描写这个法律与文学交集的领域,内容包括具法律意涵的经典文学、探讨法律的通俗小说、法律人的文学教育、文学法理学以及法官传记。

作者简介

理察.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

  法官于1939年出生于纽约市,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以及哈佛大学法学院,是美国当代最卓越的法学家。他在学期间曾担任《哈佛法学评论》的主编,之后陆续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布瑞南大法官及当时司法部检察总长马歇尔的助理,二十九岁时就已成为史丹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至今已荣获耶鲁等多所大学的荣誉博士,目前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并担任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院长。

  波斯纳法官学识渊博、才气纵横,被喻为法学界的莫札特。他不仅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先驱,同时也带领芝加哥大学的法律经济分析学派,成立《法学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鼓励法律的经济分析,因而带动美国法学界过去二十年来最重要的一场革命。此外,波斯纳法官着述甚丰,深受推崇,至今已出版三十余本学术着作、三百多篇论文、超过一千五百篇的司法意见书(亲笔撰写,不假助理之手),涵盖多项领域,跨及法理学、刑法的经济分析、智慧财产权、劳工法、法律与文学以及性别研究等(详见本书末的着作表)。其中《法律与文学》一书自一九八八年出版以来,一直是法律与文学这个跨学科领域的标准教材,曾入围美国国家书评奖。波斯纳法官的着作量鉅质精,除了被翻译成多国语言外,其判决意见及学术着作的被引用率也是美国当代法学界中最突出的。波斯纳法官对美国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贡献既深具广,堪称美国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巨擘。

好的,以下是为一本名为《星辰之歌》的图书撰写的详细简介,完全不涉及“法律与文学”的内容,力求自然流畅,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 --- 星辰之歌:失落文明的回响与宇宙的低语 一本关于时间、记忆与宏大宇宙史诗的恢弘之作。 序章:来自虚空的信标 在人类仰望星空,试图在无垠的黑暗中寻找确定性的时代,宇宙从未如此清晰地向我们展示其冷酷的真相。我们所熟知的历史,不过是时间长河中转瞬即逝的一瞥。然而,在那些被遗忘的、跨越亿万光年的尘埃深处,存在着文明的幽灵,它们以我们无法理解的形态,向后人投射着微弱却不容忽视的光芒。 《星辰之歌》并非一本传统的科幻小说,它更像是一部人类学、天体物理学与古老神话交织而成的史诗巨著。故事的起点,设定在公元2742年,地球文明已步入“大融合时代”,个体意识与集体网络深度耦合,物质的匮乏已成历史名词,但精神上的迷失却愈发尖锐。 主角伊莱亚斯·凡恩,是一位沉浸在“失落档案”研究中的边缘学者。他的工作,是追溯那些在宇宙大爆炸的余晖中消逝的、未被主流历史记载的早期智慧生命痕迹。一个偶然的机会,伊莱亚斯截获了一组来自“赫菲斯托斯空洞”深处的复杂信号——那不是电磁波,而是一种基于量子纠缠的、近乎音乐的结构性信息流。 这组信号被命名为“咏叹调”,它指向一个失落已久的超维文明——泰拉人(The Therran)。泰拉文明被认为在宇宙诞生初期便达到了技术顶峰,随后如同露珠蒸发般彻底消失,他们的存在仅存在于各种星际文明的民间传说中,被认为是“秩序的奠基者”或“纯粹的虚无”。 第一部:破译寂静的语言 伊莱亚斯的发现立刻在学术界引发轩然大波。主流科学界坚持认为,任何试图在极早期宇宙中寻找复杂生命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但“咏叹调”的结构精妙绝伦,它不遵循任何已知的数学或物理模型,更像是一种纯粹的叙事,一段用空间和时间本身编织而成的自传。 为了破译这些信息,伊莱亚斯不得不与一组被称为“编织者”的隐秘组织合作。编织者是一群掌握着古老“共振技术”的遗孤,他们相信宇宙的本质是信息,一切物质和能量都是被编码的数据流。他们居住在环绕木星的巨型空间站“亚历山德里亚”深处,远离主流社会的喧嚣。 破译的过程充满了危险与哲思。泰拉人的语言,“原型语(Proto-Lingua)”,要求解读者的意识必须与接收到的信息流完全同步。每一次尝试,都伴随着对自我认知的冲击。伊莱亚斯开始经历超越个体经验的“回溯视野”——他“看到”了泰拉人在恒星诞生之初的景象,目睹了他们如何操控引力透镜来“雕刻”星系,并以宏伟的尺度进行文明延续的工程。 在破译过程中,一个令人不安的真相逐渐浮现:泰拉人并非自然消亡,而是主动选择了退出(The Great Cessation)。他们似乎在某种终极的认知中,发现了一个比存在本身更为宏大、更令人恐惧的“终极状态”。 第二部:时间缝隙中的回响 随着破译的深入,“咏叹调”揭示了泰拉文明的三个核心成就: 1. 维度工程: 泰拉人发明了在“时间缝隙”中储存信息的能力。他们并非将信息储存在物质中,而是将其编织进宇宙背景辐射的波动模式里,使得信息能抵抗热寂的侵蚀。 2. 意识的几何学: 他们发展出了一种能够将个体的全部记忆、情感和知识,转化为纯粹的数学结构并上传至更高维度的技术。这并非简单的上传,而是将其“投影”到更稳定的结构层面上。 3. 终极悖论: 泰拉人最终发现,他们所追求的“完美秩序”,在无限的熵增面前是注定失败的。他们意识到,宇宙的真正驱动力并非统一性,而是永恒的、不可预测的“变动”。这种变动,在他们的尺度上被视为一种无法忍受的“噪音”。 伊莱亚斯和编织者发现,泰拉人为了避免自身文明的知识被“噪音”污染,设计了一个终极的“静默系统”,旨在将所有关于他们的信息从三维时空中彻底抹除。而“咏叹调”,正是这个静默系统启动前,他们留下的一份绝望的“遗嘱”。 然而,静默系统并未完全成功。在信息流中,伊莱亚斯捕捉到一个微弱的“错误信号”——一个泰拉人叛逆者留下的信息片段。这个片段指向了一个物理位置:一个位于我们已知宇宙边缘,被引力完全扭曲的、尚未命名的球状星团。 第三部:低语的边界 为了追寻这个最后的坐标,伊莱亚斯必须驾驶一艘由编织者提供的、基于“共振驱动”的实验性飞船——“回声号”。这次旅程是对现代物理学的终极挑战,因为他们必须穿越被称为“卡戎之墙”的时空边界,那里是已知宇宙定律开始失效的领域。 在穿越卡戎之墙的过程中,“回声号”的船员们经历了极端的心理考验。外部空间不再是真空,而是充满了“意义的沉淀”——那些被遗弃文明在消亡时产生的集体意念,以无形的压力轰击着他们的心智。 当他们抵达目标星团时,发现那里并非一个星系,而是一个巨大的、由无数黑洞相互作用形成的、稳定运转的“信息聚合体”。在这个聚合体中心,他们找到了泰拉人留下的终极遗物:“寂静之核”。 寂静之核并非一个机器,它是一个被冻结在时间之外的“意识生态圈”。核内是泰拉人选择自我放逐的数十亿个“数字幽灵”,他们以纯粹的逻辑和数学结构存在着,永恒地重复着对宇宙的观测和分析,但已失去了交流和进化的能力。 伊莱亚斯面临最终的选择:他能否说服这些沉睡的古代意识,解除他们自我施加的“静默禁令”,将他们的知识贡献给尚处于“幼稚”阶段的地球文明?或者,按照泰拉人的逻辑,人类也应该在达到某种“认知极限”时,主动选择退隐,以避免自身的腐化和最终的无意义? 《星辰之歌》的结尾,没有宏大的战争或英雄主义的胜利。它以一种近乎冥想的姿态收尾:伊莱亚斯触摸了寂静之核,接收到了一种超越理解的“理解”。他没有带回武器或技术蓝图,而是带回了一种关于存在的全新视角——关于时间的不可逆性、记忆的脆弱性,以及在广袤而冷漠的宇宙中,每一个短暂的、充满瑕疵的生命瞬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星辰之歌”。 这是一部关于“我们是谁,我们将去向何方”的严肃追问,它邀请读者放下对确定性的渴望,去倾听宇宙深处那些关于“终结”的、最古老的回响。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图书序言

〈专文推荐〉
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须有文学相随
谢志伟

文学把法律运作隐喻为人生战场,本书则把文学大作当成实习法庭。《法律与文学》初版于一九八八年在美国问世,七年后,一九九五年,太平洋此岸的台湾「十九届全国比较文学会议」的主题就是「文学、法律、诠释」,后者有否直接或间接受了前者的影响,不得而知,(註一)倒是有两点可以确认:其一,那场研讨会的发表人和评论人,清一色全是来自本地英语文学界,没有一个是法律学界人士,而在场的听众,笔者印象所及,亦如是。其二,文学界对法律的兴趣远早于法律学界对文学的兴趣。如今,《法律与文学》增修版(2000)的中译本在台问世,若能引起文学界与法学界双边的对话,想必将能激出精彩的火花,这点其实也是本书作者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的想法之一。
正义、命运和法律之间的三角兼辩证关系从来就是文学里面一个包罗万象,变化多端的主题,此所以波斯纳敢于断言,「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充斥着法律的方法和意象。法律这个题材一直吸引着文学作家。」虽然此说绝非新意,但在该书里,远自古希腊的悲剧,近至近代、当代的欧洲小说(德、法、俄、西等),旁征博引,波斯纳都举了例。当然,法律学者撰述专文而引文学例子,于西方,波氏并非第一人,台湾读者可自行征引者,譬如就有德国法学大儒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在一九一○年出版的《法学导论》,(註二)其中所引多例就出自圣经、希腊悲剧和十八、十九世纪的德语文学作品,而尽管波氏认为,「一九七三年詹姆斯?怀特出版教科书《法律的想像》(The Legal Imagination)前,『法律与文学』根本称不上一个有系统的研究领域」,法律学者针对r文学里的法律」之研究,欧陆甚至早于十九世纪即已出现。(註三)或者,光看台湾,着名法政学者萨孟武将近半个世纪前写的《水浒传与中国社会》(註四)和《西游记与古代中国政治》(註五)亦有傲人之处,尤其后者第七章从民、刑法解读卷帘大将(即沙和尚)犯小过而受重刑部分更是饶有文趣和法意。在此顺便一提的是,着名的法律学者蔡墩铭则直接为多本法庭推理小说(或称法律悬疑小说)撰写「法律解析」。(註六)
然而,波斯纳这本《法律与文学》令人惊艳之处,正在于西方现代法律人以其观点另辟蹊径深入进出西方文学文本。大学时代读了英文系,当然有助于他撰写本书,但文学理论的建构既非其所长,亦非本书标的。较之于文学人的法律观点,波斯纳法律人的文学观点绝对有引人人胜之处。尽管他的对象显然以法律人为主,但是本书无论对法律人或对文学人来说,都兼有挑战的难度和挑逗的爽度--光是看他从法律角度评析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及注释内所附资料就值回票价。
波氏在本书中从法律的观点解读希腊悲剧及莎士比亚、梅尔维尔、狄更斯、马克吐温、杜斯妥也夫斯基、卡夫卡、卡缪、狄伦马特等人的作品,一直到当代的美国畅销作家约翰?葛里森(John Grisham,本身亦是律师),(註七)并从比较法学的观点反覆讨论各作品里的相关情节(文学界的朋友有意以「法律」为主题作研究者,可在本书找到相当丰富的文本资料)。波氏正确地指出,虽然许多文学作品对围绕着「法律本质」的主题展现了高度的兴趣,但是就算作者本身曾为律师或具有法学素养,对「法律程序」则相对地较不在意。没错,因为,精确地来说,文学是对法律背后的「正义」之辩证有兴趣,而非青睐其门前的「法务」之钢硬。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律与文学在此议题上就该分道扬镳,相反地,文学与法律,尤其是法理学之共同基础--哲学--是两者之间的触媒和黏着剂,(註八)易言之,两者之间除了「修辞学」(註九)外,更有「形上学」的介面。而尤其就在「形而上」这一部分,东∕西(汉民族∕欧美)文学和法律都在此分流。这当然牵涉到「法律」、「宗教」和「政治」或「权力」的紧密关系了。而依笔者之见,于西方,法律和法理学在神话解魅后,其源头就定位在基督教及犹太教的旧约和上帝及世俗政权之间,并逐步由前者向后者移动,而对汉民族来说,神话不但过早解魅且之后定调在政治中,而终于由礼入法(内儒外法)的结果。(註十)从文学回应来看,有上帝,有圣经,固然生前有禁令,死后有裁判,但也意味着,存在时就有「甘之若素的慰借」和「苦不堪言的挣扎」两种之间的选择或摆盪,前者在中古世纪过后就渐失影响,后者就发展出怀疑、辩证和抗争的人文精神,是以人文主义、启蒙思想、理性主义伴随着自然法的观念及法国大革命出现在欧洲而非亚洲。
于是,在欧洲,个人权利意识逐步突破君王诸侯以法控民的掌握,呈现在文学里,就出现了譬如与歌德并享文坛盛名的席勒(Friedrich Schiller, 1759-1805)所写的「威廉泰尔」(Wilhelm Tell,就是射苹果的故事)里,盖真正激起威廉泰尔和其瑞士同胞起来推翻统治者的引爆点,即是:统治者派人在广场上竖了一只柱子,上面挂着统治者的帽子代表其人,而要求路过行人一律届膝脱帽致敬,也就是要求「敬,如王在」,并称,国王就是要借此认清谁是臣服,若有不从者连人带产没人官中。(註十一)最后的结果是,人民战胜了统治者,瑞士脱离罗马帝国,从此独立。而回头看看汉语文学《水浒传》里的梁山泊好汉,厮杀半天,劫法场,杀昏官,开山立寨,佔地为王,都是罪无可逭,就靠一个「义」字撑着,最后却被招安效忠去也,而这一切只因宋江认为,奸臣尽管昏昧,皇上却是至圣至明。(註十二)以傅柯的话解读西方文学里的「瑞士建国」和中国文学里的「水浒招安」,就是,权力拥有者之所以能顺利统治权力对象,即是因为他们做到了只让人民认同「君权」或「国家主权」,但是不让他们意识到「支配者」或「统治者」,只让他们意识到「服从」的必要,而不能让他们感受到「屈从」的事实。(註十三)做不到这点的统治者就受到挑战。于是,罗马帝国失利,瑞士人民胜利:于是,帝王朝廷招安成功,水浒英雄云消雾散。
波斯纳在本书中展现了对卡夫卡甚浓的兴趣,不是没有原因的。除了两人系法律同行外,卡夫卡将法律谜样化的作法最是令人着迷,波氏很实务地指出,卡夫卡的《审判》(1914)忠实地呈现了奥匈帝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细节,并点出文学里已成定论的一句话:主角约瑟夫.K的行为和惩罚都脱离了关系。卡夫卡不但将法律里罪与罚的逻辑顺序颠覆了(先起诉,再任由被告苦苦追寻罪名为何),甚至将罪与罚脱钩!法律的严密被演绎成神祕,程序的逻辑被翻转成荒谬,人生不是常常如此吗?这种形而上的法律文学化当然会成为他们的特质,因为他们有宗教及既迫人又救赎的上帝。(註十四)另一方面--这个文学手法的推论,波斯纳应该会同意--卡夫卡这种在其作品里将法律诡异化以隐喻存在意义之不定,其实和修辞及诡辩在法律实务上所扮演的角色也可看成是平行比照的,《威尼斯商人》里女扮男装再假扮法官的波希霞让夏洛克由狂喜变惨痛的表现就是一例。而这里的两假--假男人和假法官--使得何谓「正义」和「真理」成为极为弔诡的问题,更别提隐藏在夏洛克和安东尼两人后面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正统之争了。
回头看传统中国统治者以「礼」和「法」的两种手段来驾驭人民,也有可对照之处,盖治者以礼治民,则人民不知其被治也,若搬出刑罚,也就是「齐之以刑」,则恰好点醒人民注意到其臣属与被治之处境。不管怎么说,至少孔子听到晋国将刑法铸于鼎上并公佈天下时的反应,是非常气急败坏的: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註十五)

持这种看法的人,也不只是孔子而已,左传昭公六年也记载着类似的看法: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吾始有虞于子,今严断其罚,以威其淫。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注:辟,法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行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註十六)

很清楚的,叔向并不是在要求取消对庶民的刑罚,相反的,他强调「严断刑罚,以威其淫。」(註十七)然而,一旦刑铸于鼎,即为成文法,于是,他和孔子就担心了,「因为郑、晋的刑书均是专对百姓用的而管不到贵族,公佈之后,使人民知道法有例外,当然会成为争乱之源。」(註十八)直言之,这就是『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也』,同时也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註十九)的现象。至于韩非子,很清楚地强调成文法,也强调「刑铸于鼎」的作法:「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而布之于百姓也」,(註二十)「法莫若一而固,使民知之」。(註二十一)当然,韩非子并非纯为人民着想,这些看法主要是替人君立威、立信,盖其上文为「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也。(註二十二)
其实,有关类似铸刑于鼎的关键问题,并非中国所独有。十九世纪末德国着名社会学家齐默尔(Georg Simmel,1858-1918)就对类此现象作出观察。他指出:

如果在一个专制独裁的政体之下,统治者以赏赐和刑罚来处理命令之执行与否及成果优劣,则意味着,他愿意被征于令〔或被征于书〕,也就是说,属下百姓应有权利要求,不管刑罚定的多高,一旦明文形诸文字,则独裁者亦不得逾越之。(註二十三)

在此,不能不提到圣经。波斯纳在本书中并未将圣经列为重点,连带地宗教所扮演的角色亦十分薄弱,这显然是因为他的现代性和实务性所致。不过从旧约来看,圣经可说是西方法律和文学的共同源头之一。(註二十四)而在十六世纪时,圣经的翻译还曾经被政教联合严法禁止,原因就是教廷除了担心翻译过程中会出现谬误外,更担心诠释圣经的专属权会被稀释掉。易言之,只要是仅有少数人看得懂拉丁文、希伯来文或古希腊文,人民就难征于书,神职系统的威严始能长保不坠。(註二十五)
到了现代,卡缪的《异乡人》(1940写成,1942出版)则以另类方式解构这些「征于书」的法律,波斯纳也以法律实务探讨了此问题,他指出,小说主角莫梭被判死刑,不是因为他杀了一个阿拉伯人,而是因为他对母亲生前不理(送她进养老院),死后不悲(不但未哭,第二天还和女人上床),检察官怒斥他比另案弒父的兇手之罪孽还要深重。波斯纳却忽略了,小说里的检察官和神父,甚至辩护律师等人都不是真的在指责莫梭不孝,而是指责他不信上帝,人子否认上帝,此即等于宗教上的的弒父了。相较于卡夫卡把约瑟夫?K困在如五里雾中的层层法网和建筑物里而犹不知犯了何罪,卡缪则让莫梭在海边的艳阳下犯下清清楚楚的杀人罪(开了五枪),之后在心理上却完完全全置身事外,与约瑟夫?K事实上是一体两面。
总之,西方的文学里自始即不乏人伦∕人性与法律∕律法正面冲突,或以后来的概念来看,是自然法挑战实证法的实例,古希腊悲剧的《安蒂冈妮》、《伊底帕斯王》、《奥瑞斯提亚》等都是例子,但是他们也锻鍊出将法律形而上化的思维,而传统中国庶民与法接触的结果却多仅是伤害、挫败和畏惧。东汉王充在《论衡?四讳篇》文末指出,时人忌讳在井上磨刀,原因有二,一为实务理由,「恐刀堕井中」也,一为心理因素,怕「厉刀井上,井刀相见,恐被刑也」。(註二十六)后者十分值得吾人深思,若非谈「刑」色变,必不至于迷信∕惊吓到深恐「井」与「刀」和为「刑」,而「刑」之古字还真是「井」与「刀」的结合,(註二十七)纵算「兵刑一体」的看法仍有争议,这总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加码版。(註二十八)再看「法」、「罚」同音,音同意近,观诸《尚书?吕刑》的黥(剌面)、劓(割鼻)、膑(断足)、宫(阉割)、大辟(「辟」即「法」也,大辟者,处死)的五刑,对照《礼记》所载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註二十九)今人不难想像,何以会有「井上磨刀」之忌了--「传统中国法所称之『法』,通常等于『刑』,接近『制裁』」,非独特见解,乃寻常事也。(註三十)盖中国历代的刑法都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无法不威,庶民一旦犯了王法,对统治者来说,就是触一「法」而动「权」身,是可忍孰不可忍,一旦上了刑,就难保庶民不会「触一法而洞全身了」,动刑的目的不在匡民,在正法也。(註三十一)
当然,刑要比酷,中古欧洲相对于封建中国亦不遑多让,(註三十二)只是中国改朝换代皇帝还在,只有循环,没有演进的历史对照着,西方一方面有圣经可遵守,另一方面又有上帝可背叛,先有黑暗里的中古世纪,继有启蒙后的理性主义,才会使得黑格尔认为,中国的法律里只有君主的权力,没有人民的权利之嘲讽及不屑。(註三十三)日后,清廷到了不得不与与西方列强交往而涉法律情事时,其传统法律仍被视为是「重法酷刑」。(註三十四)
波斯纳在此书所处理的其他面向,诸如法律的文体文学化,法律诠释向文学批评取经是可行抑或可惜,女性主义和法律的关系--自然法和实证法之间的争斗,官检(註三十五)和着作权保障等等,有些是历史悠久,有些则是方兴未艾,长期看来,显将有发展和精致化的空间。只是,习惯汉语文学内直挺挺控诉司法不公、政权不义的读者,如赖和那篇精彩的短篇小说《一桿称仔》、包青天公案小说或关汉卿的《窦娥冤》,比较具体期盼的还是,这辈子可千万别再从「摘奸发伏」等到「中年发福」了。
本书原着系以英语撰写,波斯纳曾为律师,复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院长,是西方文化的一员,《法律与文学》里的举例也纯属西方文学,因此,每位华人在阅读本书中译本时,除了横越语言栅栏外,同时也在跨越文化边境和穿越学界藩篱,都将因辨同而见异,多赖「讶异解放压抑,叉义凸显差异」,所谓「阅读延引新意」是也,收获多多,自不待言。
法律界人读此书,可激发同情心和同理心,如波斯纳所认为。文学界人读此书,可开阔视野和触角。其他人读此书,则将明了,他们根本不是「其他人」。总之,作者的收入和作品的意涵同时成长,读者居功厥伟,利人利己,笔者特为此文,「建议勇为」。

注释:
註一、该会议由中华民国比较文学学会和东吴大学英文系合办。隔年三月,由中外文学月刊社发行会议论文集,马建君∕廖炳惠主编:《文学、法律、诠释》,计收十篇论文,每篇并各附评论一篇。论文及评论均有可观之处。波斯纳的名字和该书均未出现在各篇论文和评论里,不过反过来看,波氏由于语言关系,显然亦未能接触这些论文和评论,也是他的损失。
有趣的是,该会议主题的英文名称Interpreting Law and Literature,与一九八八年在美国出的一本书同名:Interpreting Law and Literature, Sandford Levison and Steven Mailloux eds. 显示该主题的确已为东西两方所重视。
註二、德文原版标题为Einf?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中文译本为《法学导论》,台北:商周,2000。此外,也可参考阮文泉,〈法律与文学——以德沃金教授的论述为中心〉,《法律评论》,六十四卷,7-8期合刊,页32-40, 注2,3,4,5里均提供了一些美国早于二十世纪的八零年代初即陆续写出的相关论文或专书。
註三、见普林斯顿大学德语文学教授Theodore Ziolkowski于1990年出版的鉅作German Romanticism and It’s Institutions(德国浪漫主义与其体制)第三章〈法律与浪漫主义作家〉注一和注二里就指出椰林(Rudolf von Jhering)1872的一篇着名的相关专论及另外两位知名法律学者分别于1903年和1912年针对有法学专家专文讨论歌德的《浮士德》里有关订约的法律意涵,注一所提的第十九届全国全比较文学会议论文集里古佳艳(页56-77)的论文多处引用本书,有意者可参考,本人使用者为该书德文译本Das Amt der Poeten. Die deutsche Romantik und ihre Institutionen, Stuttgart: Klett-Cotta, 1992.
註四、台北:三民,1999(1967初版)。
註五、台北:三民,1999(1957初版,1967再版)。
註六、例如高木彬光,《法庭魔女》,台北:月房子,1994,页236-238。读者若对刑案写成剧场故事有兴趣的话,也可参阅法务部出版,台湾云林地方法院编辑的《窗外有蓝天一法律剧场》,1996。
註七、另一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近年崛起的德国法律学者兼作家徐林克(B. Schlink),他的《我愿意为你朗读》(台北:皇冠,2000。德文原题为Der Vorleser, 1995)波斯纳要是读到,一定会喜欢,这是当代小说,另一本雨果(1802-1885,今年二百週年冥诞!)的《悲惨世界》,波氏没有提到,在这里介绍给读者,这是一本环绕法律、人性、犯罪、宗教、执法者及等的社会小说,非常适合拿来探讨本书《法律与文学》的主题。
註八、波斯纳在1990年出版的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里于十三章再论「法律和文学」、「女权主义」等议题,更可见文学与法理学之间的紧密关系。该书中文译本已出版:《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註九、对此有兴趣者,可参考王洁(「洁」字应为简体字),《法律语言研究》,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懂德文者另可参考,Fritjof Haft, Juristische Rhetorik, Freiburg: Karl Albert, 1990(初版1978),对欲提升法庭辩论实战能力的人来说,相当值得推荐。
註十、此乃定论,别的不提,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第一节就从家族谈起,已是明证。
註十一、参阅Fr. Schiller, Wilhelm Tell, in, Fr. Schiller, Werke in vier B?nden, Bd. 4, Hamburg: EMA-Verlag 1983, p. 115。
註十二、除了前提萨孟武的《水浒传与中国社会》外,另请参阅一篇精辟论文,陈鋕雄,〈盗匪的正义观一论梁山泊的恩义世界〉,《月旦法学杂志》,53期,1999/10,页23-34。
註十三、参阅Michel Foucault, Dispositive der Macht, Berlin: Merwe 1978, p.79.另请参阅笔者拙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知识与权力」,从德语文学的一个例子谈起〉,《东吴哲学学报》,第二期,1987,页159-184。
註十四、像这种将法律荒谬化以凸显生命困境在《军规22条》里也呈现了出来,法规本身的辗转二律悖反使人手足无措而仅能乖乖就范。
註十五、春秋左传註,杨伯骏编着,台北,中华书局,(无出版日期),页1504(昭公二十九年)。
註十六、仝上,页1274-1276。
註十七、参阅张纯,王晓波合着之《韩非思想的历史研究》,台北,联经,民72,页19。
註十八、沈刚伯,〈从中国古代礼刑的运用探讨法家的来历〉,《中国哲学思想论集》,总论篇,台北,水牛,民1988(初版:1976),页223。从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要求成文法的公佈,正反应着「在奴隶制时代,法律不公佈出来,这样贵族可以任意断罪量刑。新兴地主反对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佈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代表新兴地主的法家,要求公佈成文法」(李用兵,《中国古代法制史话》,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民83,页39-40)。
註十九、《左氏会笺》,杜预集解,台北,广文书局,民59,第二十一,昭六,页第三册,页44。
註二十、《韩非子今註今释》,上册,邵增桦注释,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民76,页415(第四卷,难三)。
註二十一、仝上,第一卷,五蠹,页36。
註二十二、仝上。高柏园语:「法一经编订而公佈之后,法之标准性即告生效,其权威性亦随之而建立了,即使君王亦不宜随意更改。」(《韩非哲学研究》,台北,文津,民83,页159),这里须强调的是,「即使君王亦不宜随意更改」仅是公佈法之后的结果,不是目的。
註二十三、Georg Simmel,Soziologie. Untersuchungen ?ber die Formen der Vergesellschaftung, hg. v. OttheinRammstedt, F./a.M.: Suhrkamp l992, p. 165, 166. 此处尤其关键者为:”Der Untergeordnete soll das Recht haben, etwas von ihm zu  fordern, der Despot bindet sich mit der Straffestsetzung, so horrend sie sei, keine h?here aufzuerlegen” (p.166).齐默尔接着又指出,拉丁文的「法律」这个字”Lex”原义即为和约,而虽然是由统治者制定,再交由被统治者接受,但是由于这个动作的前提是,虽有主体客体之别,当双方均互为个体。双方都看得到「法有明文」。(参阅页167).
註二十四、参阅亚兰?德修兹,《法律的创世纪》,林为正译,台北:先觉,2001. 另请参阅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新华,1991。(原着为Harold J. Berman, 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SCM Press Ltd., 1974)。
註二十五、参阅卡洛莱兹∕伯德∕索瓦合着,《禁书》,吴庶任译,台北:晨星,2002,页214-219。
註二十六、有关此部分,可参考赵慧平,《忌讳》,台北:新雨,1992,页184-188。
註二十七、参阅正中形音义综合大字典「井」字条,台北:正中,1977。
註二十八、有关「兵刑一体说」可参阅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页238-241。
註二十九、但是,大夫也没敢偷笑,因为代志大条时,仍可由皇帝赐死。此外,我们别忘了源自明太祖朱元璋的廷杖,这部分可参阅杜婉言,《中国宦官史》,台北:文津,1996,页252-258。
註三十、刘恆妏,〈由包公系列小说看传统中国正义观〉,《月旦法学杂志》,53期,1999/10,页37。
註三十一、这与受了启蒙思潮和理性主义,乃至法国大革命影响的的席勒在其中篇小说《失去尊严而犯罪的人——一个真实的故事》唿吁法官不能只看法条而须将犯罪情境及犯人心理状态、背景纳入考虑之举可说是大相迳庭。参阅彭双俊译的该文,《台湾新文学》,10期,1998.6,页338-357。
註三十二、请参阅王永宽,《中国古代酷刑》,北县:云龙,1995,及川端博,《揭开欧洲拷问史祕辛},时佩勐译,北县:台湾实业文化,2001。但是,西方对「酷刑」的定义不一定与我们完全一致,譬如当初接受了启蒙思想的欧洲人是把断头台(Goulliotine, 系以发明人之名命名)的发明视为是一种较符合人道的进步——因为它既快又干脆。
註三十三、对于这点之解说,请参阅石元康,〈黑格尔的中国观〉,傅伟勋∕周阳山主编,《西方思想家论中国》,台北:正中,1993, 页23-74.
註三十四、参阅徐振雄,〈从「典范转移」观点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价值〉,《月旦法学杂志》,53期,1999/10,页50。
註三十五、波斯纳是把焦点放在有关色情方面,不过吾人可顺便想想看中国的文字狱和德国威玛时期前后及纳粹帝国时的焚书、禁书。

(本文作者为东吴大学德文系教授兼外语学院院长)


〈专文推荐〉
法学界的莫札特——波斯纳法官
刘静怡

当我答应在数天内写出一篇关于本书作者理察?波斯纳的文章后,在接下来的几天,我每天便在回忆和困惑中度过。回忆的不只是五、六年前难脱台湾传统法学教育影响的我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一边「苦恋」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一边和博士论文进度挣扎不已时的生活点滴,更想念当时有幸身处的那个虽然严肃、但是却对汲取知识和理性论辩充满诚意和包容的求学环境。至于困惑不已的,则是对于大家惯称波斯纳法官这一位当代法学界传奇人物学思历程和生活背景,到底应该如何描绘才能既切合重心,又不失之琐碎。最近二十年来同时兼具法官和教授身分的波斯纳,虽然通常只有在忙完听审工作之后的下午才会出现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波斯纳法官低调沈静、不喜交际甚或单纯规律的上课与生活节奏(据说他是法学院最排斥出国旅行的教授;他自认此生至今最后悔的事情,便是大学时看了太多电影。你最好丢掉一些既有的成见,才能够将这样的人和心目中所谓法学权威连结在一起),他也让学生觉得不够刺激,但却是我最为敬佩的老师之一。
在深夜或週末,许多研究室仍然灯火通明,学生几乎随时可以从容走进教授研究室或直接发电子邮件要求解惑请益,这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群之所以能在众多出色法学院中傲视群雄之处。不过,波斯纳其人其事,更具传奇色彩。我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论文指导教授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自担任波斯纳法官助理时期起,便视波斯纳为可以接受无尽辩难的学术导师,他曾将波斯纳的学术写作能力和莫札特创作音乐的天才相比拟:而身为法律经济分析先锋之一的诺贝尔奖经济学得主若纳?寇斯(Ronald Coase),曾经戏称波斯纳的写作出书速度远比寇斯自己阅读的速度来得快(或许这句话并非戏言:笔者书架上所蒐集的波斯纳着作,永远比已经阅读过的来得多)。
究竟,波斯纳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法律人?波斯纳的法学论着又有哪些特色呢?《法律与文学》这本书的详细内容,以及这本书所探讨的诸多介于法学、文学、哲学和美学等领域之间的有趣问题,有待读者自己去咀嚼,这篇短文能阐述的相当明确而有限:我希望根据自己的亲身经验和观察做出的描述,可以为读者提供一块理解波斯纳其人其事其文的敲门砖。
波斯纳法官的专业养成过程,几乎循着所有美国法学界菁英的模式:出生于纽约一位律师和一位左倾中学老师组成的犹太中产阶级家庭,十六岁就进入耶鲁大学主修英文,二十岁大学毕业后进入哈佛法学院,以最顶尖的学业成绩傲视同侪,法学院毕业后担任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的助理,并成为史丹佛和耶鲁法学院竞相延揽的对象,之后在芝加哥大学奠定学术地位。波斯纳从来不自认天赋异禀,他长期所投注的努力和几近严苛的自我要求,证明这一切均非侥倖。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美国法学界菁英几乎都具备的经历,甚至,波斯纳法官还培养他的儿子艾瑞克,波斯纳(Eric Posner)成为法律经济分析新秀学者,两三年前刚从宾州大学法学院转到芝大法学院任教。这种法学世家的特色,不免教人感到极度乏味而无趣。比较令人好奇的,思考深刻精确且文风流畅犀利的波斯纳法官,除了能够长期秉持其准确的穿透力,言之有物之外,何以几乎每本着作都有引发热烈的讨论?
无论你对波斯纳法官着作的内容和主张同意与否,他的作品质量长期维持在一定以上的水准,应该足得以说明个中理由的不争事实,其勇于发掘问题和突破既有框架,也更应该是原因之一。然而,以其着作之丰、声名之盛,波斯纳法官所选择的学术研究和着述方向,却不同于相对而言趋于向传统认同、擅长从传统中寻求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踏脚石的多数菁英份子会愿意选择、或者有勇气选择的道路。「波斯纳法官」这个名字,在美国法学界一直都是具有先锋意义或者身处论述争议核心的名号,如同大家所熟知的,波斯纳法官浓厚的法律经济分析倾向,虽然为美国最近数十年来的法学发展,写下几近革命性的重要史页,但却也向来是引发不少法学界人士持续反对的理由。波斯纳法官近年来对于道德哲学批评甚力的态度,让许多法律哲学家如坐针毡,早已不是新闻,引发其好友之一芝加哥大学哲学系和法学院合聘教授玛莎?努斯波姆(Martha Nussbaum)严肃探究其对当代道德哲学的不满和批评,是否肇因于自幼时起便受到左倾的母亲相当深刻的影响,故而潜意识里反其道而行,以接近功利主义的基调,对于标榜人文精神、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道德哲学丝毫不加留情地提出一连串系统化的质问。波斯纳的主张,严重时甚至引发波斯纳法官是否应该顾及其法官身分,稍稍收敛起其进行公共评论的范围和风格,以免违背法官伦理规范的尺度,晚近最为着名的例子,便是波斯纳针对柯林顿总统弹劾案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争议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主张进行研究后,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大事》(An Affair pf State: The Investigation, Impeachment, and Trial of President Clinton)这本书上市之后,执教于纽约大学法学院和牛津大学的法律哲学家德沃京(Ronald Dworkin)针对这本书的内容和出现时点,公开在《纽约时报书评》上指责波斯纳针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做自我节制,违背法官伦理守则所引发的争议,以及接下来波斯纳法官透过《纽约时报》的专访做自我辩护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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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这本书的名字时,内心是充满好奇的,作为一个对文学有着浓厚兴趣的人,又时常觉得法律离生活很远,这本书就像是一座连接我内心两个世界的桥梁。我期待着它能打开一扇新的窗户,让我看到法律不为人知的一面。读完这本书,我惊喜地发现,它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作者并非简单地将法律条文塞进文学故事,而是以一种非常艺术化的方式,将法律的逻辑与文学的想象力融为一体。书中对陀思妥耶夫斯基作品的解读,让我明白了“犯罪与惩罚”这个主题在文学和法律中的双重意义,以及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微妙界限。我又被书中关于《哈姆雷特》的分析所震撼,那个关于复仇的故事,原来蕴含着如此深刻的关于证据、证词,以及正义实施的伦理困境。作者的语言生动形象,他能够将复杂的法律概念,通过文学人物的命运和情感纠葛,变得易于理解和感同身受。这本书让我觉得,法律和文学是相互映照的,文学作品常常是我们审视法律、反思社会公正的镜子,而法律的实践,也为文学创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和灵感。它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不再觉得它冰冷而遥远,反而看到了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与我们内心的道德良知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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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像是在一个知识的迷宫里,突然出现了一张清晰的藏宝图。我一直对那些能够将看似无关的领域联系起来的书籍充满兴趣,而“法律与文学”这个题目,正好满足了我的好奇心。我以为这本书会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充斥着大量的理论和晦涩的术语,没想到读起来却如此引人入胜。作者的写作风格非常流畅,他巧妙地运用了大量的文学作品作为引子,通过对这些作品的分析,来阐释法律的概念和原则。例如,书中对《杀死一只知更鸟》的解读,让我深刻地体会到“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实际意义,以及种族歧视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又比如,书中关于《审判》的分析,让我体会到个人在面对权力时的无力感,以及法律程序如何可能被滥用。这种方式非常聪明,它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成生动鲜活的故事,让读者在潜移默化中理解法律的内涵。这本书让我觉得,法律和文学并非是两个独立的世界,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文学作品中的人性挣扎、道德困境,往往也是法律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法律的公正与否,也会深刻地影响文学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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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得知这本书的,当时我正在寻找一些能够拓展我视野的书籍,对那些跨学科的读物尤其感兴趣。这本书的名字“法律与文学”虽然直白,却引起了我强烈的好奇。我一直觉得,文学作品,尤其是那些经典名著,往往能够反映出时代的精神和社会的面貌,而法律作为社会运行的基石,自然也与这些息息相关。读完这本书,我的感受可以说是惊喜连连。作者并没有采用枯燥的学术论证方式,而是通过生动有趣的故事和案例,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娓娓道来。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狄更斯作品的解读,那些维多利亚时代伦敦的贫民窟、阴暗的监狱,以及其中形形色色的人物,都被作者赋予了新的法律意义。比如,书中分析了《双城记》中不同人物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他们在那个动荡年代如何被法律塑造或颠覆。这种解读方式,让我觉得非常接地气,也更容易理解。它让我明白,法律并非只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深深地植根于社会现实和人类情感之中。而文学作品,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和反思法律的绝佳视角。这本书让我重新审视了那些我曾经读过的文学作品,发现原来它们背后隐藏着如此丰富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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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吸引了我,那是一种沉静而又充满力量的蓝色,点缀着几卷泛黄的书籍,仿佛能嗅到纸张和墨水的味道。我一直觉得,法律这种冰冷严谨的学科,和文学这种温暖感性的艺术,似乎永远没有交集,直到我翻开了这本书。一开始,我抱着一种探索的心态,想看看作者是如何将这两者联系起来的。然而,读着读着,我发现自己完全被吸引住了。它并没有生硬地将法律条文堆砌在文学作品之上,而是巧妙地从文学作品中提炼出那些触动人心的故事,再从这些故事中挖掘出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和伦理困境。比如,书中对《哈姆雷特》的解读,让我第一次意识到,这个复仇的故事背后,原来隐藏着关于正义、证据、以及个人道德选择的深刻探讨。我又想到书中关于《审判》的分析,卡夫卡笔下那种荒诞而又压抑的氛围,竟然和现实中某些司法程序的冷漠和机械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法律在人性、道德、社会公正层面的延伸,也让我看到了文学作品对我们理解法律、反思社会的重要作用。它打破了我原有的认知壁垒,让我觉得,原来法律并非遥不可及,文学也并非只关乎风花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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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更直观地理解法律这个对我而言有些遥远的概念,同时又不想被那些晦涩的法条所困扰。偶然间翻到了这本书,书名“法律与文学”吸引了我,它似乎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径。我本来预期会读到一些关于法律案例改编的文学作品,或是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元素分析,但这本书带给我的远不止这些。它以一种极为细腻的方式,将文学作品中的情感、人物冲突,与法律中的原则、正义观巧妙地结合。书中对于《傲慢与偏见》中婚姻法与社会阶层的关系的探讨,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微观的家庭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而对《红楼梦》中财产继承和家族伦理的分析,则让我体会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文学的交融。作者的笔触细腻且富有洞察力,他没有生硬地套用法律术语,而是通过文学作品本身的魅力,引导读者去感受法律的温度和温度。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悲惨世界》的章节,让·瓦尔让的苦难,他与沙威警官的猫鼠游戏,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人命运的悲剧,更是法律的严苛与人道的冲突。这本书让我觉得,法律并非只是冰冷的规则,它关乎人情,关乎良知,也关乎社会最深层次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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