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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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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原文作者: Gustav Radbruch
出版者 出版社:商周出版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译者: 王怡苹、林宏涛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1/09/04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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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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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法学导论》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最负盛名的着作之一,这本书在一九一○年第一次问世,他说他要为年轻的法律学生写一本入门的书,使他们对于法律真正产生兴趣。

  本书奠定了拉德布鲁赫在法学界和哲学界的大师地位。拉德布鲁赫是现代法哲学的先驱,有别于其他法律的抽象形式讨论,他从历史中引征不同的社会现象和文化体系,探讨法律的实质内容。拉德布鲁赫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考,对于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作了独特的深入探讨。在这本着作中,拉德布鲁赫有系统地阐述对于法律的价值相对性的主张,尝试以全新的角度去解释法律的内在价值,也就是正义的意义,修正了自然法的思想。

  本书在全世界已翻译为英文、日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等多国语言,对于每个有志一窥法律堂奥的读者,非常有帮助。

作者简介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

  法学界的大师级人物。拉德布鲁赫是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缩影。在当代的法律思想史上,他已经被公认为一代大师,倡导法律相对主义和法实证主义。他的哲学来自于新康德派,认为法律奠基于道德价值之上,在这样的体系下,没有绝对的事物。因此,关于正义的概念,必须视当下的时代环境和社会脉络而定。他在晚年逐渐转向自然法的法学,新信正义有绝对的特性。着有:《法学导论》(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1910)、《法哲学基础原理》(Grundzuge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14)、《英国法精神》(Der Geist des englischen Rechts, 1946)。

译者简介

王怡苹

  中兴大学法律系毕业,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曾任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助理。

林宏涛

  台湾大学哲学系硕士,德国弗来堡大学博士研究。译着有:《启蒙的辩证》、《菁英的反叛》、《诠释之冲突》、《体会死亡》、《美学理论》、《法学导论》、《爱在流行》、《隐藏之泉》、《神在人间》、《众生的导师:佛陀》、《南十字星风筝线》、《神话学辞典》、《与改变对话》等作品。

著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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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法学导论

出版缘起为中国输入法律的血液
第七、八版序言

第一章 法律和正义
法律的概念:法律、习俗、伦理
法律的目的:法治国家、文化国家、威权国家
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的法律观点
法律哲学的派别学说
超越人格的观点
法律的有效性:自然法和实证法
法律的语言
法律的来源:习惯法和成文法
自然法、历史学派、唯物主义历史观
萨维尼和费尔巴哈

第二章 国家法
国家与国家法
宪法史上的发展、阶级国家、专制国家和立宪国家
三权分立说和基本权利
君主专制国家的原则
议会政治
联邦国家
俾斯麦宪法
威玛宪法

第三章 私法
私法和公法
罗马私法与德国私法
基本概念:主观权利
法人
物权和债权
民法典
财产法
家庭法
民法典与现代世界

第四章 商法
私法的先驱
法律统一的趋势
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形成
仲裁法庭
法律与现实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新的法律领域的特征
经济法:战争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化
经济与国家
劳工法:私法和劳工法
劳工契约
劳资协定
企业参决会法
劳工局和劳工法院

第六章 刑法
刑罚的目的和政策观点
刑法的难题
刑罚执行的问题
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
刑法的改革 刑罚体系
科刑
保安措施
旧的和新的刑事法官

第七章 法院组织法
三权分立学说
司法与行政分立
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的独立性保证
法定管辖权和合议庭中之不可更动性
遵守法律
法官造法
自由法律运动
英国的法官
非职业法官:参审法院或陪审法院?
专业法官和律师
公益法律谘询
司法中的女性
律师、法官和舆论

第八章 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中世纪的刑事诉讼法
纠问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改革
自由心证
公诉原则
言词辩论
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自由处分原则
改革的努力和尝试
调解程序

第九章 行政法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的缘起
行政裁判权
自治

第十章 教会法
教会法与国家法
教会法:教会与权利
天主教会法规
基督教会法规
国家教会法
各邦的教会
国家与教会的分离
教会的国际法
教皇的主权

第十一章 国际法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的外在和内在发展
国际公约和国际公约组织
国际法的崩溃
陆战法和海战法
国际法的仲裁程序
国际联盟
常设国际法院
洛迦诺合约和克洛公约
个人主义或超个人主义的战争论
法律和平的价值和缺陷

第十二章 法学
作为科学的法学
解释
结构
体系
法律职业的心理预备条件
心理影响

图书序言

所有的秩序(Ordnung),无论是我们在生命的多样性里所发现的,或是我们要努力建立的,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Recht):自然「法则」、伦理和道德的「法则」,或是逻辑和美学的「法则」。而在这些法则里、在我们对世界的整个认识里、那最原始的意义的法则,即法律的法则,究竟是什么呢?

法律的概念:法律、习俗、伦理
「人皆有死」、「你不应杀人」,这两个例子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的法则和应然的法则。前者说明事物不可避免地会实现,后者则是规定可能不会实现的事物;前者是奠基于法则和事实的一致性,而后者则不管是否和事实一致,都是有效的;前者勾勒出现实世界,而后者则是描绘理想世界的建构计画。对于我们来说,这两种法则的类型是非常泾渭分明的。

人类所有的基本行动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逻辑阐述那些正确的、真实的、科学的思考法则,美学则是讨论合宜的形式、艺术和美感的体验,至于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的应然法则,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它们提供了善良的、应有的、公正的行为标准。在历史上是先有习俗,然后才由伦理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则和事实的对立越来越明显,而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也越来越强烈。习俗的规范依然有着现实性的特征:至今仍然存在的传统习俗,将来也应该继续维持,凡是大家习惯上都那么做的,你也应该遵循;它崇拜过去的传统,贩夫走卒就是最理想的典范,而「合乎常规」就是它的标准。

正因为这样,当其他两种伦理法则从对于既有习俗的敬畏中解放出来以后,便开始批评旧有礼法中不义或不道德的「陋习」。其实最初的法律规定(Rechtssatz)和习俗一样,都还没有脱离现实性:即使是习惯法,也要遵守约定俗成的法则。然而法律毕竟成为除了风俗习惯之外的规范来源,其中最重要的不是传统,而是人类意志,法律听任意志去认可或否定传统。于是,应然的法律规范便开始从既有事物的束缚下解脱出来。

自此之后,立法者就根据意志的要求赋予法律内容——但是只在不违反人民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rechtliche Geltung);不然的话,人民将无所措其手足。只有在大多数的人民可以遵守的情况下,法律才具有所谓的「效力」。因为法律本质上不仅仅是意志和应然的规范,而且还是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如果法律没有考虑到人民的生活现状,那么在个别情况的法律,充其量也只是一些规定(Vorshrifte)而已,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话来说,法律将只构成社会现实的「上层结构」(Überbau)。只有在道德领域,应然才完全独立于现实之外:「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新约马太福音》五:四八)对于基督教伦理而言是「有效力的」,尽管从未实现过。然而即使它是无法实现的,在基督徒的良知里,仍然是他们的义务。伦理甚至超越现实世界、超越良知的心理状态。如果我们不认为「无知」可以作为规避道德责任的借口,如果我们「迷失的良知」和真正的道德义务有别,那么我们会承认,即使人的良知不曾察觉,或许永远不会知道,而只是高挂于星空当中,伦理还是一样「有效」。「道德」即使不存在于行为中,也会在人类的良知里出现,但是「伦理法则」却不同,它没有任何支点,翱翔于现实世界之上。虽然伦理法则的认识有赖于历史社会的事实状态,但是在有效性(Geltungsanspruch)上,伦理法则却摆脱了现实规定的侷限。应然的其他领域也是如此:真理永远是有效的,科学还没有发现它,或许永远都隐藏在未知的面纱后面。而即使艺术只是粗俗地模仿理想美,却丝毫无损于美的理想。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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