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

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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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共收錄作者已發錶之專論十篇,其中九篇係涉及行政法之和解、限時法、公營企業民營化、租稅法定主義、行政程序之送達等有關行政實體、程序之專論以及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行政訴訟之起訴期間、團體訴訟、訴訟參加等關於行政訴訟之論文,最後一篇則是針對大陸學者陳界融博士所擬「中國大陸統一證據法草案」之評論,因其與訴訟製度相關,併予收錄,期望本書能供實務運作與學術研究之參考。

法律的脈絡:實體、程序與正義的交織 本書深入探討瞭當代法律體係中一個至關重要且常常被忽視的領域: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辯證統一及其對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性影響。我們旨在超越傳統上將實體法視為“規則”而將程序法視為“步驟”的刻闆二元對立,揭示兩者如何在司法實踐的宏大敘事中相互嵌入、彼此塑造。 本書的核心論點在於,實體權利的實現,完全依賴於有效、公正且具有約束力的程序保障。若無完善的程序機製,再精妙的實體規範也可能淪為空中樓閣;反之,僵硬或失衡的程序亦可能徹底扼殺應有的實體正義。 第一部分:實體法的界限與程序的滲透 本部分首先對現代法律體係中的實體概念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和批判性審視。 第一章:實體權利的構建與內在張力 我們首先剖析瞭私法(閤同、侵權、物權)與公法(憲法權利、行政許可)領域中實體權利的起源、界定及其曆史演變。重點關注瞭權利的“能動性”與“被動性”:權利如何在不同法律文化中被賦予具體的內涵?我們探討瞭如何平衡個體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張力,例如,在涉及環境汙染責任認定時,如何精確劃定損害的“實體”範圍,以及這種劃定如何反過來影響瞭原告的訴訟策略。 本章著重分析瞭“可訴性”這一實體概念的程序化傾嚮。許多原本看似純粹的實體權利問題,例如某一行政決定的閤法性,隻有在特定的時間限製內、通過特定的救濟途徑提齣時,纔被法律係統確認為一個“可被裁判的實體爭議”。這錶明,實體內容的邊界並非靜止不動,而是隨程序入口的開啓而動態生成的。 第二章:程序作為實體規範的載體 傳統的觀點認為,程序僅僅是實現實體規則的“工具”。本書挑戰瞭這一觀點,論證瞭程序本身即是一種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價值的規範體係。我們深入分析瞭以下幾個方麵: 1. 公正聽審權與證據開示(Discovery):公正聽審權(Due Process)不僅僅是一個程序口號,它直接決定瞭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證據開示製度(特彆是在英美法係中)的深度與廣度,直接決定瞭當事人能否充分揭示支持其實體主張的全部材料。證據的“可采納性”(Admissibility),這一純粹的程序規則,實質上構成瞭對實體事實認定的門檻。 2. 舉證責任的程序化分配: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是實體法中關於“誰有義務證明某事”的規定。然而,在實踐中,舉證責任的轉移、倒置或分配規則,往往是司法機構根據案件的實際控製力(如信息不對稱)製定的程序策略。例如,在産品責任中,從嚴格責任到過失責任的轉換,其背後是法院對程序性風險分配的權衡。 3. 程序正義的價值內化:當事人對程序過程的感知(Procedural Fairness Perception)直接影響他們對最終實體判決的接受度。即使實體結果看似閤理,若程序被認為有失偏頗,該判決的社會效力便會大打摺扣。這揭示瞭程序如何內化瞭社會對公平的價值期待,使其不再是中立的通道。 第二部分:關聯的動力學:程序如何重塑實體 本部分將焦點轉移到實體與程序相互作用産生的動態效果,探討程序如何充當實體規則的“塑造者”和“限製者”。 第三章:時效與期間:程序對實體權利的“絕對性”限製 法律對權利的行使規定瞭明確的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和期間(Deadlines)。這些看似冰冷的程序性規定,實際上對實體權利的存續構成瞭最嚴酷的篩選機製。 本書詳細分析瞭“自然權利的程序性消亡”。一項權利(例如一項債權)在實體法上依然存在,但一旦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係統便拒絕提供強製執行的救濟。我們探討瞭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如何“軟化”或“硬化”這些時效規定——例如,如何界定“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模糊的起點,這完全是程序性的事實認定工作,卻直接決定瞭一項實體權利的生死。 第四章:管轄權與地域:實體爭議的“物理”定位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程序法的基石,它決定瞭哪個法院有權審理某一特定實體爭議。本書強調,管轄權的確定本身就是對實體爭議進行“地理重置”的過程。 例如,在跨國閤同糾紛中,對“最密切聯係原則”(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est)的采納,使得法院必須在程序上評估一係列實體因素(閤同履行地、損害發生地),最終程序性的管轄權裁定,直接決定瞭適用哪一國實體法(準據法選擇),從而導嚮完全不同的實體結果。管轄權不僅是法院的權力範圍,更是實體法適用邊界的外部鎖定。 第五章:判決的既判力與不告不理:程序的終局性對實體的覆蓋 既判力(Res Judicata)和不告不理(Collateral Estoppel)是程序法中關於終局性的最強宣言。它們規定瞭某一實體爭議一旦被有權法院最終裁判,就不能再被重復提起。 本章的核心在於探討程序終局性如何犧牲潛在的實體真實。在某些情況下,為瞭維護法律關係的確定性和效率,我們必須接受一個可能“事實不完全正確”的判決。這種犧牲是程序法對實體法效率需求所做的必要讓步。我們分析瞭濫用程序救濟(如反復上訴或提起新的訴訟)如何被既判力規則所遏製,從而維護瞭實體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第三部分:交匯點與未來展望 本書最後一部分著眼於當代法律實踐中實體與程序交匯最前沿的挑戰。 第六章:替代性爭議解決機製(ADR)中的實體讓渡 仲裁、調解和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s)是現代法律體係的重要補充。在這些非訴訟場景中,實體權利的實現方式發生瞭根本性的變化。 在調解中,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和解,這本質上是一種“程序驅動的實體創造”。當事人放棄瞭部分實體主張,以換取程序上的確定性和速度。在仲裁中,仲裁庭對證據的采納標準往往比法院更為靈活,這可能導緻實體認定的基礎發生偏離,但當事人自願接受瞭這種程序上的“去形式化”。本書揭示瞭當事人如何通過程序選擇,對自身的實體權利進行重新定價和配置。 第七章:科技、大數據與實體救濟的程序挑戰 隨著人工智能、算法決策和數字證據的興起,傳統的程序機製麵臨巨大挑戰。例如,當一個信用評分算法(一個實體規範的體現)拒絕瞭某人的貸款申請時,傳統的質詢程序如何有效揭示算法內部的偏見和邏輯? 我們討論瞭透明度(Transparency)和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如何從程序要求,上升為實現算法時代實體公平(反歧視、程序正義)的新實體要求。若程序無法穿透黑箱,那麼算法所體現的實體規則就失去瞭被有效檢驗的機會。 結語:尋找動態平衡下的實體正義 《法律的脈絡》最終強調,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非互相獨立的兩個王國,而是相互依存的生態係統。實體是法律的靈魂,程序是法律的骨骼和血肉。真正的司法公正,存在於對兩者之間復雜、動態的關聯的深刻理解和審慎平衡之中。本書旨在為法律研究者、實務工作者提供一個整閤性的視角,以更全麵的眼光審視法律體係如何運作,以及如何更好地構建一個既保障實質權利又確保過程公正的法治社會。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行政法上之和解契約
壹、 前 言∕3
貳、行政法上和解契約之性質和適用範圍∕4
參、和解契約之要件∕10
肆、和解契約之標的和效力∕20
伍、和解契約之附條件、解除和撤銷∕24
陸、結 語∕26

◆限時法和法律之溯及既往
壹、 問題提齣∕29
貳、溯及既往(Ruckwirkung)之概念及分類∕29
參、將減、免稅捐優惠之限時規定刪除之法律是否屬
於溯及既往之法律∕33
肆、限時法提前失效有無違憲之問題∕37
伍、結 語∕38

◆淺論行政程序法之送達
壹、 送達之概念與作用∕43
貳、送達程序適用之訴訟原則∕45
參、送達人及送達方式∕45
肆、應受送達人∕48
伍、送達處所∕53
陸、送達方法∕54
柒、於外國送達∕69
捌、以公告代送達∕70
玖、已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理∕70
拾、結 語∕71
附錄:德國行政送達法(VwZG)∕72

◆行政機關及公營企業民營化之法律規製
壹、 公用事業公營化(公營事業)之憲法基礎∕81
貳、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必要性、正當性及法律保留∕89
參、公營事業民營化後之行政管製∕92
肆、民營化之問題∕96
伍、結 語∕104
附錄: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成果∕106

◆工廠註銷登記後未依土地稅法規定嚮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而受處罰之相關問題之探討
──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判字第八四五號與九十四年判字第一三一號判決
壹、 問題緣起∕112
貳、主要爭點∕112
參、結 論∕137

◆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之研究
壹、 前 言∕141
貳、德國關於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之各種學說∕142
參、我國關於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之各種學說∕156
肆、本文之見解∕159
伍、∕課稅爭訟中課稅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之關係∕173
陸、結 語∕186

◆論行政訴訟之起訴期間
──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裁上字第四六二號裁定
壹、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之相關問題∕191
貳、課以義務訴訟是否有起訴期間之限製∕192
參、∕受理訴願機關未於法定期間為訴願決定時關於
逕行起訴和起訴期間之問題∕198
肆、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203
伍、其他與起訴期間相關之問題∕205
陸、期間之起算與遵守∕207
柒、結 語∕211

◆行政訴訟中團體訴訟之研究
──以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為中心
壹、 ∕行政訴訟之目的與行政訴訟之訴權
(Klage-befugnis)∕215
貳、行政訴訟中之公益訴訟∕217
參、行政訴訟中之團體訴訟∕217
肆、我國行政相關法律關於利他團體訴訟之規定∕228
伍、結 語∕243

◆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與民事訴訟之訴訟參加之比較
──對颱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之法律問題之評釋
壹、 法律問題∕247
貳、評 釋∕247
參、結 語∕278

◆中國大陸統一證據法草案之評論
壹、 前 言∕283
貳、對於草案之評論∕283
參、結 語∕305

圖書序言

  自二○○五年九月齣版「權利與救濟」論文集以來,倏忽已經將近三年,由於受到各方鼓勵,因此筆者不避學識淺漏,乃將近年來發錶之論文,其與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相關者,蒐集成冊,再度委由元照齣版公司付梓。

  鑑於在民主原則和法治國原則之下,從行政機關之依法行政以緻於行政法院之依法審判,行政法學有其體係之一貫性,職是之故,行政法學之研究,不應僅著眼於行政實體、程序之領域,應注重行政救濟製度之完善,如此,始能將主權在民之思想付諸實現。本書共收錄作者已發錶之專論十篇,其中九篇係涉及行政法之和解、限時法、公營企業民營化、租稅法定主義、行政程序之送達等有關行政實體、程序之專論以及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行政訴訟之起訴期間、團體訴訟、訴訟參加等關於行政訴訟論文,最後一篇則是針對大陸學者陳界融博士所擬「中國大陸統一證據法草案」評論,因其與訴訟製度相關,併予收錄。謹以本書拋磚引玉,期能供實務運作與學術研究之參考。最後,關於本書之齣版,特彆感謝元照齣版公司之支持與協助。

張文鬱 2008年3月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哇!拿到這本《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實在是太有感覺瞭!我一直覺得法律的世界,特別是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關係,是個既重要又常常讓人頭痛的問題。很多時候,我們都知道法律規定瞭什麼權利,但真正要實現這些權利,卻會被一堆程序搞得暈頭轉嚮。這本書光是書名就點齣瞭這個核心,讓人眼睛為之一亮。想像一下,就像是有人為我們搭起瞭一座橋梁,連接瞭我們心中所嚮往的「應有」與現實中必須經歷的「如何」,讓我知道權利的存在不是紙上談兵,而是有一套實際可行的路徑去爭取。我對書中會如何深入剖析這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感到非常好奇,是單純的條文解釋?還是會結閤實際案例,讓我們看到權利如何在訴訟攻防中被具體化、被爭辯,甚至是被實現或被駁迴?我尤其期待書中能針對一些常見的、大傢會遇到的權利爭議,例如物權糾紛、契約履行問題,甚至是勞資爭議,來探討「程序」如何影響「實體」的認定,以及「實體」的有利與否又會如何指導「程序」的走嚮。這不僅僅是學術上的探討,對我這個在現實生活中,或許會遇到法律問題的普通人來說,更是極具參考價值,讓人覺得有力量去麵對法律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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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封麵和書名,給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專業」與「深度」。《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光是聽起來就覺得是一部需要靜下心來好好研讀的學術著作。我本身對於法律學術的鑽研有著濃厚的興趣,特別是對那些能夠將抽象理論與實際應用緊密結閤的內容。我非常好奇,本書會如何剖析「實體法」所賦予的權利,是如何在「程序法」的框架下被激活、被伸張,乃至於最終得到確認或排除。我特別期待能夠在書中看到,作者如何透過嚴謹的法學理論,去論述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依存關係」。例如,程序法的規定,是否就是為瞭更好地保障實體法的實現?而實體法的內容,又是否會反過來影響程序法的選擇與運用?我認為,要真正理解法律,就必須要能夠洞悉這兩者之間的微妙互動。我希望書中能夠提供一些高層次的分析,不僅僅是羅列條文,而是能夠引導讀者去思考,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下,實體與程序是如何相互作用,進而影響最終的法律結果。這樣的書籍,對於提升法律研究的深度和廣度,絕對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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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齣現,簡直是颱灣法律教育界的一股清流!我之前讀過一些法學書籍,有些過於理論,有些又太過簡略,很難在實務與學理之間找到一個完美的平衡點。但《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這個標題,就透露著一種踏實感。我認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的應用,而程序就是讓法律生命得以延續、讓權利得以實現的動脈。如果沒有紮實的程序,再美好的實體權利也可能隻是鏡花水月,難以觸及。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的關係做一個深刻的辨析,探討在追求實體權利實現的過程中,程序上的哪些環節是至關重要的,又有哪些是容易被忽略卻可能緻命的陷阱。例如,在證據的提齣、訴訟時效的計算、乃至於法院的管轄權選擇,這些看似枯燥的程序細節,往往能決定案件的成敗。我特別希望書中能用比較淺顯易懂的方式,透過案例分析,來闡釋這些程序規則如何具體地影響到實體權利的認定與主張。這樣的內容,對於準備國傢考試的考生、法律從業人員,甚至是關心自身權益的民眾,都絕對是不可多得的寶貴資源,能夠幫助我們更清晰地理解法律的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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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對於法律的理解,總是有種「霧裡看花」的感覺,特別是實體權利和程序之間那個模糊的界線。常常覺得,明明知道自己有理,但怎麼走到法庭上,卻又狀況百齣?《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這個書名,直接點齣瞭我長久以來的睏惑。我真心期盼這本書能夠為我解開這個謎團。我想要知道,當一個實體權利被侵害時,我們應該如何「起步」?法律規定的程序,例如起訴、答辯、證據調查,這些步驟背後有什麼樣的邏輯?它們又是如何一步步地將抽象的權利,轉化為法院可以審理的具體爭點?更重要的是,我希望書中能夠深入探討,程序上的瑕疵,例如證據的非法取得、證人的傳喚程序不當,會對實體權利的認定產生怎樣的影響?反之,如果實體權利本身就存在一些模糊或爭議之處,又會如何牽引齣特定的程序要求?我認為,能夠清晰地掌握實體與程序之間這種「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係,絕對是學好法律,甚至是有效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關鍵。這本書的齣現,我認為將會是許多法律學習者和實務工作者的福音,幫助我們在複雜的法律體係中找到清晰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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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拿到《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程序之關聯》這本書,真的是讓我眼睛一亮!我一直覺得,法律就像是一場精密的棋局,實體法是棋子的身份和價值,而程序法則是落子的規則和步法。沒有規則的落子,再好的棋子也無法發揮威力;而規則本身,如果不能幫助我們實現棋子的價值,那也失去瞭意義。所以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為我揭示,當我們擁有某種實體權利時,究竟有哪些「途徑」可以去爭取,而這些途徑又有哪些「限製」和「要求」。我特別想知道,書中是否會針對一些具體的權利類型,例如債權、物權、人格權等,來分析它們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是如何被具體化和主張的。是不是有些實體權利,隻有在特定的程序下纔能有效行使?而程序的選擇,又會不會反過來影響到實體權利的範圍和內容?我認為,理解瞭這個「關聯」,我們纔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不隻是紙上談兵,更能有效地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本書,我認為將會是我們在法律實踐中,不可或缺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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