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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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为前司法院长、法史学名家戴炎辉教授所着,以研究《唐律》中的通论性规定为目的,内容共分为三编。除第三编为《唐律》502条律文的附录外,第一编「总论」,先说明《唐律》在法制史上的地位、〈名例〉篇之沿革、民刑责任划分、犯罪与刑罚、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内涵等;第二编「名例」,进而将〈名例〉篇的57条文分为26章详细述释。

  全书理路分明、论证精详,惟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运用当代法学的语言和体系,对于中国旧律的内涵及特色进行析解。此种以近现代西方法学观点诠释传统中国法制的研究方法,长期且深刻地影响着台湾的法史学研究取径。

好的,这是一本假设的、与《唐律通论》无关的图书简介,力求内容详实,避免人工智能痕迹: --- 《云笈秘鉴:宋代方士的修行体系与世界观构建》 作者: 魏 鸿 泽 出版社: 翰墨轩文史丛刊 ISBN: 978-7-5678-XXXX-X 定价: 188.00 元 --- 卷首语:悬浮于烟火之上的宋土 宋代,一个在世俗繁荣与思想激辩中达到巅峰的时代。当我们谈论宋代时,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理学的缜密思辨、市民文化的蓬勃发展,或是边患下的军事压力。然而,在庙堂的喧嚣和市井的烟火气之外,存在着一个更为幽深、联系着天地玄黄的群体——方士。他们是游走在儒释道三教边缘的实践者,是维护宇宙秩序的“技术官僚”。 《云笈秘鉴》并非一部笼统介绍宋代宗教思想的通史,而是将焦点精确地锁定于这个群体——宋代方士——构建他们独特的修行体系、知识结构与社会影响。本书旨在打破将方士简单归类为“迷信者”或“民间巫术传承者”的片面认知,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如敦煌、吐鲁番的残卷补遗)、宋人笔记(如《夷坚志》、《梦粱录》中的侧记)、以及官方史料中对“方技”的记载进行交叉印证,重构一个复杂而精密的宋代方士世界。 第一部分:道术的世俗化与专业化——知识的传承与门派林立 宋代的统治者,尤其是宋朝廷,对道教采取了一种复杂的扶持与限制并行的态度。这为方士阶层的专业化提供了沃土。《云笈秘鉴》的开篇,聚焦于知识的载体与传播方式。 一、经脉与符箓的谱系重构: 本部分梳理了北宋早期,尤其是王安石变法前后,朝廷对官方道藏的整理工作对民间术数的影响。我们不再关注《道德经》的哲学义理,而是深入探讨《玉函》、《金锁》等对外人而言晦涩难懂的“秘诀”如何被编纂、抄录并流入民间。特别关注了“九宫分野”、“本命星辰”等占卜术数如何在官方钦天监与民间方士之间进行“下放”与“错位”。 二、流派的地理分化: 宋代的方士并非铁板一块。本书详细考察了“南派”(偏重丹鼎与炼丹之术,多集中于江南与两浙地区)与“北派”(强调符箓、斋醮与驱邪禳灾,与朝廷宗教顾问联系紧密)的知识体系差异。通过分析徽宗时期对道教的推崇,揭示了宫廷对“上清派”、“灵宝派”等正统流派的偏好,如何间接促成了地方方士对这些体系的本土化改造。 三、方士的职业路径: 在宋代,方士的身份与其说是宗教家,不如说是技术人员。他们承担着“择地”、“相宅”、“禳灾”、“延寿”等多重技术职能。本书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描摹了一位典型的省级方士,从幼年入山学艺,到中年在州府担任“醮仪主事”,直至晚年为地方士绅服务的过程,展示了其收入来源、社会地位的波动性。 第二部分:天人感应的实践——宇宙观在日常中的投影 宋代士大夫深信天人合一的哲学命题,而方士则是将这种形而上的哲学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的关键环节。第二部分深入探讨方士如何理解和操控他们所处的宇宙模型。 一、气与精的物质化: 炼丹术在宋代并非仅仅是追求长生不老。本书重点分析了“内丹”与“外丹”在宋代的融合趋势。重点剖析了“药物的配伍”是如何从药理学向“符号学”过渡的。例如,为何某些特定矿物(如铅、汞、朱砂)被视为“天地之精华”,以及它们在斋醮仪式中充当“媒介”的逻辑基础。我们审视了丹方中那些看似随机的配比,实际上是对应着特定的星宿运行周期。 二、风水:空间秩序的哲学化: 宋代风水学(堪舆术)的发展是本书的另一核心。与前代不同,宋代风水开始融入更多的儒家伦理与理学概念。“理气”的兴起,使得方士在勘测时不再仅仅是寻找龙脉走向,更要考量“阴阳消长”与“仁义有亏”的对应关系。我们对比了杨公救贫派和蒋氏三合派在宋代的差异,指出风水术在宋代已经成为一种维护宗族权力与土地继承的强大学说武器。 三、时间与祭祀的同步性: 宋人的生活是高度周期化的,方士是这段周期的校准者。本书详细记录了宋代大型祭祀活动(如祭祀城隍、土地、瘟神)的流程、所需符咒以及方士的“临场调度”。这些仪式并非简单的迷信活动,而是社会心理压力释放与秩序重申的集体行为。方士通过精准计算“三元”、“九吉”时辰,将世俗的恐惧感,纳入一个可预测的宇宙框架内,从而恢复社会的心理平衡。 第三部分:官方、民间与士大夫——权力、信仰与技术的张力场 宋代的知识分子体系是一个多层的网络。方士并非孤立存在,他们与朝廷、与士大夫阶层、与底层民众之间,有着复杂且时常矛盾的关系。 一、朝廷的利用与警惕: 宋朝皇帝是道教的“最高赞助人”,但这种赞助往往是功利性的。本书分析了多位皇帝(如仁宗、徽宗)如何召见方士以求“神异之兆”来巩固其统治合法性,以及当这些方士的预言失灵或行为僭越时,他们如何迅速遭到清洗的案例。方士的命运,是权力边缘群体生存哲学的最佳注脚。 二、士大夫的“不信而用”: 宋代文人士大夫是理学思潮的拥趸,他们口头上斥责方士的“谬术”,但私下里对方士的需求却十分迫切。本书引用了苏轼、陆游等人的诗文中的隐晦记载,揭示了他们在丧亲、疾病或仕途不顺时,对“祈福”与“改运”的隐秘诉求。这种“理性”与“实用主义”的撕裂,是理解宋代精英文化的重要视角。 三、民间信仰的吸收与重塑: 方士是民间信仰的“整合者”。他们将地方神灵(如各路城隍、瘟神)纳入到更宏大的道教谱系中,使其更具权威性和统一性。本书追踪了福建、四川等地的地方志,发现方士在地方械斗、水利工程建设时,是如何被赋予调动“神力”的期待,并成为地方纠纷的裁决者。 结语:迷雾散尽后的“实用理性” 《云笈秘鉴》的最终目的,是还原宋代方士群体作为一套“实用理性”的执行者角色。他们所依赖的体系,是建立在一套与现代科学逻辑迥异,但与宋人的世界观高度契合的符号系统之上的。他们的存在,不仅丰富了宋代的文化图景,更深刻地参与了那个时代对时间、空间、生命与死亡的理解与秩序维护。本书提供的,是一把深入理解宋代“看不见的历史”的钥匙。 --- 本书特色: 1. 文献的田野式考据: 结合官方史料与民间笔记,形成立体化的叙事。 2. 知识体系的解构: 侧重于方士“如何做”而非“相信什么”,强调其技术操作性。 3. 跨学科的视角: 引入历史地理学、社会心理学等方法,探究方士在特定社会结构中的功能。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序 论∕3
一、唐律在法制史上之地位∕3
二、各例编之沿革∕4
三、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6
四、犯罪及刑罚∕7
五、刑事犯及行政犯(私罪及公罪)∕8

第二章 唐律之特质∕9
一、罪刑法定主义∕9
二、道德人伦主义∕22
三、教育刑主义及威吓刑主义∕26
四、恤刑主义∕27
五、客观具体主义∕30
六、同害刑主义∕30

第三章 身分与罪刑之关系∕33
第一节 总 说∕33
一、概 说∕33
二、特别身分人处罚上之特例∕34
三、身分犯加减刑之型态∕37
第二节 亲属与罪刑∕39
一、总 说∕391
二、亲属相犯∕44
三、亲属共犯∕57
四、亲属处罚上之特例∕58
第三节 夫妻妾与罪刑∕60
一、总 说∕60
二、夫妻妾之相犯∕64
三、妻妾与夫宗之相犯∕68
第四节 贱人与罪刑∕70
一、贱人之种类∕70
二、贱人刑法上之性质及其特例∕75
三、良贱共犯(必要共犯)∕80
四、良贱相犯∕83
第五节 官人与罪刑∕89
一、总 说∕89
二、官人相犯∕90
三、官人共犯∕93
四、官人处罚上之特例∕93

第四章 犯 罪∕95
第一节 构成要件及其该当性(附说:缘坐及连坐)∕95
一、构成要件及其该当性∕95
二、缘坐及连坐∕104
第二节 违法性∕109
一、总 说∕109
二、紧急行为∕110
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115
第三节 责 任∕117
一、总 说∕117
二、责任形式∕118
三、故 意∕123
四、故纵不觉及知情不知情∕125
五、过 失∕127
第四节 未 遂∕131

第五章 刑 罚∕135
第一节 刑之免除及加减∕135
一、刑之免除∕135
二、刑之加减∕137
第二节 处罚条件、处罚阻却事由及诉追要件∕159
一、总 说∕159
二、处罚条件∕160
三、处罚阻却事由∕160
四、诉追要件(告乃坐)∕161
第三节 特别处分∕162
前 言∕162
一、身上之特别处分∕162
二、财产之特别处分∕166

第二编 名 例
第一章 五刑──刑罚(名例第一至五条)∕179
前 言∕180
一、秦汉以前之五刑∕180
二、秦汉以后之刑制∕180
一、刑罚之分类∕180
二、五刑(笞杖徒流死,名一至五)∕185
三、刑之比当准折∕191

第二章 十恶(名例第六条)∕195
一、总 说∕196
二、十恶之种类∕196
三、十恶处罚上之特例∕210

第三章 议请减赎──官人官亲之殊遇
附说:五流(名例第七至一六条)∕213
一、总 说∕216
二、殊遇之种类、内容及限制∕219
三、特殊官及殊遇之特例(官之定名)∕229
四、官及荫之时际法(名一六)∕232
五、减罪事由之竞合(名一四)∕235
六、官人及荫亲之其他殊遇∕236

第四章 除免当赎──官人处罚之特例(名例第一七条至二三条)∕237
一、总 说∕239
二、除名、免官及免所居官(名一八至二一)∕250
三、官当(名一七,二一-五、六)∕262

第五章 流配及移乡之执行(名例第二四、二五条)∕275
前 言∕275
一、流配(名二四)∕276
二、流配人在道会赦(名二五)∕278

第六章 凡人处罚之特例(名例第二六至二八条)∕279
前 言∕280
一、父祖应侍无期亲成丁(名二六)∕2802
二、家无兼丁(即单丁,名二七)∕283
三、特殊职业及妇人(名二八)∕285

第七章 更犯(名例第二九条)∕291
前 言∕291
一、更犯累科之原则∕292
二、更犯刑执行之限制∕293
三、死刑与他刑之併科∕295
四、更犯之加重本罪法∕296

第八章 老小疾病──责任能力(名例第三○、三一条)∕297
一、总 说∕297
二、老小疾病之种类及其优遇(名三○)∕298
三、其他特例∕302
四、老小疾病之时际法(名三一)∕303

第九章 没官、还主及平赃(名例第三二至三四条)∕305
第一节 没官、还主及簿歛(名三二,三三)∕306
一、赃之意义∕306
二、没官(名三二-一、三、四)∕307
三、赃之还主(名三二-二)∕312
四、赃之征不征(名三三)∕313
第二节 平赃及庸赁(名三四)∕317
一、总 说∕317
二、平赃(名三四-一)∕318
三、平功庸(名三四-二)∕318
四、平赁直(名三四-三、四)∕319

第十章 恩赦及其特例(名例第三五、三六条)∕321
第一节 总 说∕322
一、恩赦之意义∕322
二、恩赦之种类∕322
三、恩赦之内容∕324
四、赦前断罪不当之更正(断二○-一)∕324
第二节 恩赦之限制∕326
前 言∕326
一、常赦所不免者(断二○-二)∕326
二、会赦后应首而蔽匿者(名三五)∕329
三、会赦后仍须改正征收者(名三六)∕332
四、闻知有恩赦而故犯(断二一-一)∕335

第十一章 自首及自觉举 附说:公罪之连坐(名例第三七至四一条)∕337
第一节 自首减免(名三七)∕339
一、总 说∕339
二、自首(名三七-一-三)∕339
三、不完全自首∕344
第二节 捕首及因罪人以致罪之减免(名三八)∕348
一、总 说∕348
二、捕 首(名三八-一)∕348
三、因罪人以致罪之减免(名三八-二)∕351
第三节 首露及悔过还主(名三九)∕352
一、首露财主(名三九-一)∕352
二、悔过还主(名三九-二)∕353
第四节 公罪之连坐(名四○)∕354
一、总 说∕354
二、官府内部之同职连坐(名四○-一、二)∕355
三、官府涉外之连坐(名四○-三)∕358
四、奏事之连坐(名四○-五)∕358
五、检勾官之连坐(名四○-四)∕359
六、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名四○-六)∕359
第五节 公事失错之自觉举(名四一)∕359
前 言∕359
一、一般公事失错之自觉举(名四一-一、二)∕360
二、官文书稽程之自觉举(名四一-三)∕361

第十二章 共犯──造意与随从
附说:教令(名例第四二、四三条)∕363
一、共犯之型态∕363
二、造意与随从(狭义之共犯)∕371
三、教令犯(附说:间接正犯)∕382

第十三章 刑之更正及其补救(名例第四四条)∕389
一、刑之更正∕389
二、因刑更正之补救∕390

第十四章 犯罪之竞合
二罪以上俱发、赃罪频犯、一事分为二罪、二罪从重(名例第四五,四九条)∕399
前 言∕400
一、二罪以上俱发(名四五-一)∕401
二、赃罪之频犯(名四五-二)∕405
三、一事分为二罪(名四五-三)∕410
四、累併不加重者止从重(名四五-四)∕415
五、除免、倍、没、备偿及罪止(名四五-五)∕417
六、二罪从重(名四九-二)∕419

第十五章 亲属相容隐(名例第四六条)∕425
概 说∕425
意义及内容∕425
型 态∕426
范围及效力∕426

第十六章 贱人处罚上之特例(名例第四七条)∕429
前 言∕429
一、官户、部曲、官私奴婢之行为主体性
(律之对人的效力,名四七-一)∕430
二、贱人处罚上之特例(易刑)∕431

第十七章 化外人之处罚例──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名例第四八条)∕433
一、属人主义∕433
二、属地主义∕433

第十八章 法条之适用
名例之特例、事实之错误 
附说:法律之错误(名例第四九条)∕435
前 言∕435
一、名例之特例(名四九-一)∕435
二、事实之错误(名四九-三)∕437

第十九章 举重明轻、举轻明重──法律解释(名例第五○条)∕441
前 言∕441
一、出罪举重以明轻∕441
二、入罪举轻以明重∕442
一、三后同皇帝之例(名五一-一)∕445
二、三后及皇太子令减制敕一等(名五一-二)∕446
三、于东宫犯失减上台一等(名五一-三)∕446

第二十一章 亲属──定名之二(名例第五二条)∕449
前 言∕449
一、直系内亲∕449
二、期 亲∕453
三、大功以下亲及无服亲∕456
四、尊压及出降,义服同正服(名五二-六)∕457

第二十二章 称反坐、同罪、准某罪论、以某罪论─定名之三罪名定刑之型态(名例第五三条)∕459
一、总 说∕459
二、如同依从(罪同)∕465
三、以某罪论(名五三-四)∕467
四、准某罪论(名五三-二、三)∕471
五、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名五三-一、三)∕474

第二十三章 称监临及主守──定名之四(名例第五四条)∕479
监临(名五四-一)∕479
主守(名五四-二)∕481
临时监主(名五四-三)∕482

第二十四章 日、年、年龄及众谋──定名之五
(名例第五五条)∕483
一、日及期间(名五五-一)∕483
二、年载及人年∕484
三、及谋∕485

第二十五章 称加减──定名之六(名例第五六条)∕487
概 说∕487
加法(名五六-一、三)∕488
减法(名五六-二)∕489
半年徒易刑之减法(名五六-四)∕490
加减之实行∕490

第二十六章 道冠僧尼──定名之七(名例第五七条)∕493
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名五七-一)∕493
师主、弟子,同伯叔父母、兄弟子
(名五七-二)∕493
观寺之部曲、奴婢于三纲、诸道士
(名五七-三)∕494

第三编 唐律条文(附录)
一、名例律∕499
二、卫禁律∕518
三、职制律∕525
四、户婚律∕539
五、厩库律∕549
六、擅兴律∕555
七、贼盗律∕561
八、讼律∕575
九、诈伪律∕590
十、杂 律∕595
十一、捕亡律∕909
十二、断狱律∕615

图书序言

  《唐律》承隋遗绪,上稽魏晋北齐之大成,下立宋明清之楷模;尤其,唐高宗时长孙无忌等人所撰的《永徽律疏》,本着「网罗训诰,研覈丘坟」的精神,对《永徽律》进行全面而深刻的诠释,其体系之完整,释疑析难之精密,条分缕别,句推字解,而又文词茂美,堪称是中华法系的一大杰作。

  这也难怪,《唐律》被誉为中华法系中最精熟的一部法典,其影响不仅广被于华人聚居之处,更及于东北亚的日本、朝鲜,乃至东南亚的琉球、安南等地,迄今即使各国法律已然西化,但在东亚法律文化圈里,依然可见《唐律》衍化的身影。而在近世以来,世界法学思潮对于权利主义及个人本位的过度膨胀,西方法律发展已遇瓶颈之时,各国有识之士有者也逐渐回头省思《唐律》的精义,甚至想从当代的诠释观点,寻觅其深刻的历史与时代意义,或许,这就是所谓「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沈」的境地?

  翻阅《唐律》研究的学术史,最早将《唐律》的理论融会贯通,并与当代刑法学理相互印证,非推戴炎辉先生莫属。戴先生以其所受欧陆法学的训练,运用欧西近代方法学的逻辑推理,重新整理诠释《唐律》,加以条理化、体系化,赋予传统中国最重要一部律典新的生命。可以说,《唐律通论》是戴先生着述志业的巅峰,由于具有现代西方的法学素养,又熟悉中国固有典籍,也用心汲取日本学人研究的业绩,终能完成如斯鉅作。尝闻法史学前辈黄静嘉先生说:「戴先生最令人倾服之处,为其逻辑分析之犀利,将《唐律》肢解、剖切,并深入肌理,透视法条之意涵、架构及相互关系。」旨哉斯言!

  戴先生离开我们虽然很远了,谨严的音容,却历历如绘地浮在眼前。于私,吾生也晚,对于先生晚年犹谆谆教导的情景,更有着深深的孺慕与感念。犹记民国七十四年(1985)秋日,读台大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班时,选修老师的一门「唐律专题研究」,当时,老师已体弱,行动迟缓,但仍风雨无阻,从不迟到早退,每次上课十分钟前,座车准时来到,我和另一位选修本课程的硕士班同学,到门口水池旁将老师搀扶入教室,这短短不到十公尺的距离,竟花了将近十分钟的碎步时间,才能安稳就坐。这门课,选课人数不多,一上课,同学们以为老师可能「精神不济」,在轮流逐页逐句解读《唐律通论》一书时,总有人想蒙混过关,却被一一识破,严加指正;如今,再重拾当年课本,审视那註记着密密麻麻的「疏释」,是老师晚年讲课的精华烙印。

  人世间,「文章真有千古事」?如果说,书的寿命有三类:一为彗星型、一为行星型、另一为恆星型,多年来,与友人月旦人物,细数着华语世界所出版的法学书籍,常慨叹能久传者究竟有几?而其中,被公认的,恐怕要属戴先生这本《唐律通论》了。本书原由国立编译馆于1964年委託正中书局出版,嗣1977年再刷,近二十年来早无存书,求索者每苦于无处可觅。近经唐律专家高明士教授的再三催促,透过戴东雄教授与笔者的多方交涉,终由元照出版公司改版付梓,但盼此书的再行问世,能带给有缘人进一步行深《唐律》,照见刑律的古今之变,以慰先生九泉之望!

黄源盛
二○一○年元旦于外双溪犁斋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作为一名对中国历史文化有着浓厚兴趣的读者,能够遇见《唐律通论》这本书,我感到非常幸运。它不仅仅是一部学术著作,更像是一扇窗户,让我得以窥见唐朝那个辉煌时代的法律脉络,以及潜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生活百态。我尤其喜欢作者在叙述中展现出的那种宏观视野和微观洞察力。他能够从宏观上把握唐朝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发展趋势,又能细致入微地剖析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将其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习俗紧密联系起来。在阅读关于赋税制度的部分时,我不仅了解了唐朝的税收种类和征收方式,还进一步认识到这些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如何塑造了不同阶层人民的生活。作者的文字功底十分扎实,语言表述准确而生动,即使是关于一些复杂的法律概念,也能被解释得通俗易懂,让人在不知不觉中吸收知识。这本书为我打开了理解唐朝社会的一个全新视角,让我对那个时代的制度文明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评分

最近一直在寻找一些能够拓展思维、提升人文素养的书籍,偶然间接触到了《唐律通论》。虽然它是一本关于古代法律的书,但它所蕴含的历史深度和文化价值,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我尤其被书中对于法律条文背后所反映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的探讨所吸引。作者并没有将法律条文孤立地看待,而是将其置于整个唐朝的社会大背景下,去审视它如何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又如何受到社会习俗和道德准则的塑造。例如,在讨论关于继承权和家庭关系的律条时,作者花了很大的篇幅来阐述当时社会中“孝道”和“宗族”观念对法律规定的影响,以及这些法律又如何反过来巩固了这些社会伦理。这种多角度的分析,让我对唐朝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有了更加细腻的理解。而且,作者的笔触非常细腻,对于一些历史细节的考证也显得非常严谨,让人读来既增长了见识,又获得了思考的深度。这本书让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并非是僵化的规则,而是社会发展和文化演变的生动载体。

评分

刚开始接触《唐律通论》时,我抱着一种学习的心态,想着至少能对中国古代法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而,这本书带给我的惊喜远不止于此。它让我在阅读中不断地与现实生活产生联想,引发了许多关于法治、正义与人性的思考。作者在讲解某些法律条文时,会引用一些生动的历史案例,这些案例往往充满了戏剧性,也揭示了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比如,在探讨关于侵权责任的律条时,作者通过一个具体的纠纷案例,详细描述了当时的证据收集、审判过程以及最终的裁决,让我体会到法律的执行并非总是那么一帆风顺,它需要考量诸多的因素,也充满了人性的博弈。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这些历史案例的分析,我开始反思我们现代法律体系的演进过程,以及从中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这本书不仅是一次关于历史法律的探索,更是一次关于社会治理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深刻反思。它让我认识到,理解过去,才能更好地塑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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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到《唐律通论》这个书名,我的脑海里立刻浮现出小时候在图书馆翻阅的那些厚重史学著作。虽然我知道这本书不可能是一本小说,但我仍然带着一份期待去翻开了它。第一眼,精美的封面设计就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古朴中带着一丝现代感,仿佛在邀请读者进入一段穿越时空的旅程。翻阅了几页,虽然内容确实是关于法律条文和历史背景的考据,但作者的文笔却相当流畅,并没有我想象中的枯燥乏味。他对历史事件的描述,对唐朝社会风貌的描绘,都充满了画面感,让我能够依稀感受到那个时代的氛围。例如,他在讲解某个关于婚姻的律条时,不仅详细阐述了法律条文的规定,还穿插了一些当时的社会习俗和家庭伦理的讨论,这使得冰冷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也让我对唐朝的社会结构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书中的一些插图和图表也做得十分用心,恰到好处地增强了内容的理解性,比如关于唐朝官僚体系的结构图,或是当时某个重要的司法审判流程图,都帮助我这个历史爱好者更好地梳理和记忆。这本书让我明白,历史的厚重感不仅仅在于事件的本身,更在于那些支撑起事件的规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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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一直对历史法律类的书籍有些敬畏,总觉得那是专业人士才看得懂的领域。但《唐律通论》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它不仅仅是一本单纯的法律史籍,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这位门外汉,一步步探索唐朝法律的奥秘。我最欣赏的是作者在处理繁杂法律条文时所展现出的清晰逻辑和条理。他并非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会追溯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深层含义,甚至探讨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经历的演变。在读到关于刑罚制度的部分时,作者并没有止步于描述各种刑罚的名称和具体内容,而是深入剖析了这些刑罚背后所体现的统治思想、社会等级以及人道主义的考量。比如,他详细对比了唐律中的“五刑”与之前朝代的区别,并指出唐朝在一定程度上对刑罚进行了人性化改造,这让我对唐朝的法治文明有了新的认识。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文献,但作者的处理方式非常巧妙,他并非生搬硬套,而是将引用的内容有机地融入到自己的论述中,使得整本书的叙述连贯而富有说服力。这本书对于想要深入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读者来说,绝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入门读物,也是进阶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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