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5
法是在社会心理上,或依权威的规定,或依事实的惯习力量,或依于理性的判断,或依这些的结合,而意识其为社会生活上,人类的意思及利益之强要规律者。
美浓部学说──
■ 「法的本质」是法律学的枢轴或根柢。
■ 法的两种要素──法的内容的要素、法的基础的要素。
■ 法是社会生活、人类意思、人类利益、强要性的规律。
■ 从实力说、主权说、历史学派、承认说、自然法说等学说明了法的存立根据,并且就其全体而加以考察。
■ 法是一种「力」,系存在于社会心理之上的事实为前提。
■ 法是依着「法的权威」而定立的──国的立法行为与国法、行政及司法行为、自治立法及法律行为、自律的法与他律的法。
■ 法之历史基础及正义基础。
本书特色
★ 日本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日本宪法学的泰斗」、「学界第一人」──美浓部达吉重要着作!
作者简介
美浓部达吉(1873-1948)
日本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其宪法学研究历经明治、大正和昭和三个时期,被誉为「日本宪法学的泰斗」、「学界第一人」。
东京帝国大学毕业,1899年至欧洲留学,1902年回国后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
美浓部学说又称「天皇机关说」,以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的「国家法人说」为依据,主张天皇的权力应有所限制。
主要着作有:《宪法撮要》(1923)、《行政法撮要》(1924)、《逐条宪法精义》(1927)、《日本国宪法原论》(1946)等。
译者简介
林纪东(1915-1990)
福建省福州市人。北平朝阳大学法学士,日本明治大学研究院研究。
历任暨南大学、政治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校教授;高等考试及特种考试典试委员、大法官等职。
译者序
译者例言
着者序
绪论
一、 问题之重要性
二、 问题的意义
三、 法的二种要素
第一章 法的内容
第一节 法是社会的规律 七
一、社会生活之二元的基础 八
二、社会的单位 一一
三、团体法与社会法 一五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 一七
第二节 法是人类意思 规律 二○
一、意思的规律的意义及其两种态样 二一
二、一般性是否为法的要素 二七
三、作为法的规律对象的意思 三一
第三节 法是人类利益的规律 三七
一、作为法的本质要素的利益 三八
二、法律上的利益观念利益和正义 四二
三、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 四四
第四节 法是强要的规律 四七
一、法之强要性 四七
二、强制是否为法的要素 四九
三、法和道德的区别 五四
四、所谓任意法的性质 五七
第二章 法的存立基础
第一节 学说概观 六一
一、实力说 六二
二、主权说 六五
三、历史学派 六九
四、承认说 七○
五、自然法说 七一
第二节 作为社会心理力的法 七三
一、法的效力 七四
二、社会心理社会的实任 七九
三、作为社会心理力的法的基础 八一
第三节 法之权威的基础 八二
一、法是依着“法的权威”而定立的 八三
二、国的立法行为与国法 八四
三、行政及司法行为 九二
四、自治立法及法律行为 九五
五、自律的法与他律的法 九九
第四节 法之历史的基础 一○三
一、历史的事实与法 一○四
二、事实上的惯习与惯习法 一○七
三、制定法与惯习法 一一○
第五节 法之正义的基础 一一五
一、制定法与正义 一一五
二、正义之内容 一一七
三、作为法源的正义 一一九
四、制定法惯习法和条理法的关系 二二
结 论 一二七
附录 非制定法小论 二一
一、制定法与非制定法 一三一
二、祇以制定法为法的不当 一三三
三、惯习法具有法的效力的根据 一三七
四、惯习法和制定法的关系 一四一
五、判例法 一四三
六、政治的惯习法 一四五
七、行政的惯习法 一四八
八、理法 一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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