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概论:以诉讼类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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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系从实定法与司法实务的角度,以两岸行政诉讼类型作为主要研究标的,旁及前置程序和其他相关议题,并比较分析彼此之异同,以发现各自的特色,进而互相借镜探讨双方现行制度有无改善的空间。既可供学术研究、拟订法案及从事诉讼实务之参考,亦可作为行政诉讼法教学之补充教材。 

作者简介

林文舟

  现职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委员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组毕业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中国大陆法律硕士在职专班毕业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研究

  经历
  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地方法院书记官、法官、庭长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评估委员会委员

  着作
  迳行拘提制度之研究(宜兰地检署1984年研究报告)
  我国法官角色与地位之检讨-以审判独立为中心(基隆地方法院1992年研究报告)
  两岸行政诉讼法制之研究-以诉讼类型为中心(东吴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8月)
  大陆地区人民陪审制度概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考察报告,2012年2月)

好的,以下为您撰写一本与《两岸行政诉讼法制概论:以诉讼类型为中心》内容无关,但内容详实、结构严谨的图书简介。 --- 图书名称:《气候危机下的全球治理:风险、韧性与跨界合作新范式》 图书简介 引言:刻不容缓的全球性挑战 当前,气候变化已不再是遥远的科学预测,而是深刻影响全球政治、经济、社会与安全的现实危机。从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率增加,到海平面上升对沿海城市的威胁,再到生物多样性的加速丧失,气候危机以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紧迫性,要求国际社会必须构建全新的全球治理框架。本书《气候危机下的全球治理:风险、韧性与跨界合作新范式》旨在系统梳理当前气候治理体系的结构性挑战,深入剖析风险传导机制,并探讨在多极化与地缘政治紧张背景下,构建更具韧性和包容性的跨界合作新范式的可能性与路径。 本书的核心关切在于,如何超越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视角,理解气候治理的系统性风险,并探索超越现有国际协议与区域框架的创新治理工具与模式。我们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减排目标(Mitigation),更在于如何提升社会和生态系统的适应能力(Adaptation),以及在面对不可逆转的损失和损害(Loss and Damage)时,如何构建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 第一部分:气候治理的结构性困境与风险图景 气候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存的国际权力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内在矛盾。本部分将深入剖析这些结构性障碍。 第一章:巴黎协定体系的张力与执行困境 本章聚焦于《巴黎协定》的“自下而上”承诺机制(NDCs)所带来的有效性与公平性辩论。我们将分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累积效应是否足以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1.5°C以内的目标。重点探讨了国家主权与全球公共利益之间的固有矛盾,以及当前缺乏强有力监督和强制执行机制所导致的“漂绿”风险。此外,对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与发展权之间的平衡探讨,也是本章的难点。 第二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级联效应 气候变化并非孤立的单一事件,而是一种驱动多重系统风险的催化剂。本章引入复杂系统理论,探讨气候风险如何通过供应链中断、粮食安全波动、跨界水资源冲突以及大规模移民等途径,形成“风险级联”。特别关注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即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如何转化为系统性金融不稳定。通过案例研究,揭示单一部门的脆弱性如何迅速演变为全球性的治理危机。 第三章:地缘政治重塑下的气候外交碎片化 气候治理的合作基础正受到地缘政治竞争的侵蚀。本章分析大国竞争如何影响气候议程的设置、技术转让的意愿以及气候资金的流动性。探讨了“气候民族主义”的兴起,即国家将气候政策工具化,用于经济保护或地缘政治施压的现象。研究了新兴经济体在气候议题上的“责任悖论”,即在要求发达国家兑现历史责任的同时,自身也需承担快速增长的减排义务。 第二部分:韧性构建:从适应到主动重塑 韧性(Resilience)是后气候危机时代治理的核心议题。本部分将关注如何从被动的反应转向主动的系统重塑,以应对不可避免的气候冲击。 第四章:适应性治理的层次与尺度挑战 本章区分了工程适应(Hard Adaptation)与社会适应(Soft Adaptation)的不同策略。我们深入探讨了适应性治理的尺度问题:社区层面的地方知识与国家层面的宏观规划如何有效对接。关键在于“无悔适应”(No-regret Adaptation)与“可逆性适应”的平衡,避免为应对短期风险而牺牲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路径。 第五章:气候正义与损失与损害(L&D)机制的制度化 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损害问题,是衡量全球治理公平性的试金石。本章详细分析了在最近的缔约方大会(COP)上设立的L&D基金的运作机制、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资金分配的公平性标准。探讨了如何构建一个超越传统援助框架的、基于责任和需求导向的损失与损害赔偿体系,特别是应对“不可避免的损失”的法律和道德困境。 第六章: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与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本章聚焦于生态系统在气候韧性构建中的关键作用。分析了红树林保护、可持续农业实践和城市蓝绿基础设施等“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潜力与局限。重点强调了将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纳入国家核算体系的重要性,以推动将生态保护视为一种经济和战略投资,而非单纯的环境成本。 第三部分:跨界合作的新范式:多主体协同与创新融资 面对气候危机的全球性,任何单一主体或传统双边/多边框架都难以独立应对。本部分着眼于跨界合作的创新模式。 第七章:非国家行为体的赋权与气候问责 气候治理不再是政府间的专属舞台。本章考察了城市联盟(如C40)、跨国企业联盟、科学机构以及公民社会组织在推动气候行动中的关键作用。分析了如何通过“软法”工具和信息披露标准,增强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治理效力,并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多主体问责机制,确保其承诺得以兑现。 第八章:转型融资与气候风险的资本市场重塑 应对气候危机需要数万亿美元的投资。本章专注于创新气候融资工具,如绿色债券、转型债券(Transition Bonds)以及气候风险保险机制的扩大应用。重点分析了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在“绿色化”金融体系中的角色,以及如何引导私人资本从高碳资产转向气候友好型投资,同时警惕“漂绿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第九章:跨界治理中的技术治理与全球标准制定 气候技术(如碳捕获、绿色氢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治理需求。本章讨论了关键气候技术的知识产权、标准制定和跨境转让中的治理挑战。强调建立透明、包容性的全球技术治理框架,确保技术进步能够服务于全球减缓和适应目标,而非加剧南北技术鸿沟。 结论:迈向共同但有区别的未来责任 本书总结认为,气候危机下的全球治理,需要从对现有国际规范的修补,转向对多层次、多主体协同治理体系的根本性重塑。成功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承认各国发展阶段差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强大执行力和公平性的新型跨界合作范式。未来的治理将是一个持续博弈、动态适应和全球学习的过程。 --- 目标读者: 本书适合环境科学、国际关系、公共政策、法学(侧重国际公法与监管)、经济金融领域的学者、政策制定者、国际组织人员以及关注气候治理的专业人士和学生阅读。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及目的
 第二节 研究范围及方法

第二章 行政诉讼类型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涵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机能
 第三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
 第四节 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
  一、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
  二、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
  三、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
  四、法定诉讼与法定外(无名)诉讼
  五、被害人诉讼、利害关系人诉讼与民众诉讼

第三章 台湾行政诉讼制度的沿革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大陆时期的创制过程
  一、清末变法拟议
  二、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平政院
  三、北伐成功后国民政府的行政法院
 第三节 在台湾的发展情形
  一、旧行政诉讼法时期
  二、新行政诉讼法之实施
  三、新行政诉讼法历经三度局部增修,仍维持二级二审的架构
  四、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度增修,改採三级二审新制,于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诉讼程序及交通裁决等事件
  五、新行政诉讼法带动实务与学术的蓬勃发展

第四章 台湾行政诉讼类型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法定诉讼类型
  一、形成诉讼(撤销或变更诉讼)
  二、课予义务诉讼
  三、确认诉讼
  四、一般给付诉讼
  五、合併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财产上给付之诉讼
  六、其他法定类型之诉讼
 第三节 法定类型外之诉讼(无名诉讼)
  一、概说
  二、确认法律关系基础事实存否之诉
  三、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讼
  四、预防不作为诉讼
  五、机关诉讼
  六、对己诉讼
 第四节 各种诉讼类型的关系
  一、排斥关系
  二、併存关系
  三、竞合关系
  四、转换关系
  五、补充(备位)关系
  六、补余关系
第五节 诉讼类型选择错误时法院所应为之处置
  一、探求真意与依职权阐明
  二、本法第条第项规定之扩大(类推)适用
  三、本法第条第项后段「以行政法院收受诉状之时,视为提起诉愿」之目的性限缩解释
  四、有无践行前置程序从宽认定
  五、因法院教示不当所造成的诉讼类型选择错误,其不利益不归于当事人

第五章 大陆行政诉讼制度之沿革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历史沿革及发展
  一、停滞阶段(年至年)
  二、萌芽阶段(年至年)
  三、发展阶段(年迄今)
 第三节 立法背景
  一、概说
  二、政治体制之改革
  三、经济体制之改革
  四、一党专政的侷限
 第四节 立法影响
  一、受案数量的巨额增长
  二、对大陆地区传统文化的影响
  三、对大陆地区宪政发展的影响

第六章 大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一节 行政复议之概念与沿革
  一、概念
  二、沿革
  三、行政复议的实施绩效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一、选择型
  二、复议前置型
  三、并列型
  四、复议终局型
  五、只能诉讼型
 第三节 大陆行政复议与台湾诉愿制度之比较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作「规定审查」:
  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行政赔偿:
  三、行政复议程序可以进行和解与调解:

第七章 大陆行政诉讼类型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列举积极范围
  二、列举消极范围
  三、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类型与法院判决之关系
  一、概说
  二、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判决方式
  三、「生效判决」的执行及「行政非诉」执行
四、诉讼种类与判决方式分离
 第四节 可能存在的行政诉讼类型
  一、确认之诉
  二、撤销之诉
  三、变更之诉
  四、行政赔偿之诉
  五、一般行政给付诉讼
  六、行政合同诉讼
  七、履行之诉
  八、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两岸行政诉讼类型之比较与检讨
 第一节 序说
 第二节 两岸行政诉讼类型之比较
  一、受案范围之差异
  二、行政行为主体范围之差异
  三、司法一元制却发生审判权消极冲突
  四、受行政行为可诉性范围制约之差异
  五、行政诉讼是否类型化与诉判对应关系之差异
  六、行政诉讼前置程序之差异
  七、大陆行政赔偿与台湾国家赔偿之辨别
  八、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行为先被确认违法为条件之迷思
  九、由民告官、官告官到官告民之演进程度不同
  十、原告败诉判决方式有无多元选择的差异
  十一、大陆履行之诉与台湾课予义务诉讼的差异
  十二、大陆变更判决与台湾对于撤销诉讼的判决方式的差异
  十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为大陆行政诉讼制度所特有
  十四、大陆行政机关对于私权争执所为行政裁决普遍具有执行力,亦为其行政争讼制度之特色
  十五、不服行政机关对于私权争执所为行政裁决,究应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两岸法制均摇摆不定
  十六、大陆司法解释容许法院于作成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时,依职权判命被告为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之商榷
  十七、大陆司法解释勇于扩增判决种类(增加诉讼类型),值得借镜
 第三节 台湾行政诉讼类型之进阶修法刍议
  一、宜将无名诉讼法定化,以杜争议
  二、正视课予义务判决执行之困难
  三、容许对于课予义务诉讼直接作成给付判决
  四、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课予义务判决时,宜由法院代替作成行政处分
  五、将来交通裁罚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前提下,宜再修法赋予判决变更原裁罚之权力
  六、最新修正行政诉讼法规定交通裁罚机关「已完全依原告之请求处置者,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宜再明确化,并明定原裁决已变更却不完全符合原告请求时之处理方法
 第四节 大陆行政诉讼制度之修法期待
  一、法官独立成为审判独立原则的新内涵
  二、明确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决权
  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之诉成为可能
  四、首次设定公益诉讼类型
  五、确立民事诉讼的缺位填补原则

第九章 结论
 第一节 回顾现制
 第二节 瞻望改革
附录壹(台湾行政诉讼事件统计资料)
附录贰(大陆行政诉讼事件统计资料)
附录参(台湾行政诉讼诉之声明参考范例)
参考文献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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