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少数从「法律、财务、税务」三大实务角度出发,以八篇141个主题专栏形式,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所可能遭遇的各类问题,在「一般规定」、「几种特殊的贸易形态分析」、「贸易公司相关财税」、「对外贸易有关规定」、「进出口与外汇」、「进出口与海关」、「与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分析」、「交易风险控制和债权回收」八个篇幅中,读者可一窥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所可能遭遇的实务问题。
作者简介
富兰德林事业群
拥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逾百名专业顾问,是极少数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国「涉外法律、财税会计、资本市场」三大领域的专业团队,客户涵盖台湾1/4上市上柜公司,包含台湾第一银行、彰化银行、新光产物保险、台湾产物保险、长荣海运、神脑国际、琉璃工房、上海宝德汽车(BMW)、日立(HITACHI)、柯尼卡美乐达(Konica Minolta)等知名企业。
富兰德林自2003年起,即专注于辅导外商在中国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家外资中国A股上市公司「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深圳中小板「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创业板「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海主板「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创业板「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皆为富兰德林辅导在中国大陆挂牌实例。
另外, 2011年首家中国台商首家回台第一上柜「昆山联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1年上海首家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2012年「鲜活果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为富兰德林辅导台商回台上市柜挂牌案例,富兰德林从中国「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创业板」到台湾「第一上市、第一上柜」皆已有辅导上市成功实例。
导读
外商不管是要从事中国境内贸易,或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易公司,一直到2004年12月才算真正完全开放,在此之前,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活动,只能与中方合资,或是委由中国本地内资贸易公司代为操作,这不仅衍生了许多法律纠纷,也让外商在中国贸易领域始终无法大展鸿图。
即使到现在,中国开放外商进入贸易领域已有一段时间,但在法律财税实务中,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活动,仍然要面对许多问题,协助外商从实务角度出发解决这些问题,正是本书出版的目的。
本书以141个主题专栏,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所可能遭遇的法律、财务、税务三大问题,这141个主题专栏,本书有系统地编入「一般规定」、「几种特殊的贸易形态分析」、「贸易公司相关财税」、「对外贸易有关规定」、「进出口与外汇」、「进出口与海关」、「与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分析」、「交易风险控制和债权回收」八个篇幅,完整含括了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所可能遭遇的法律财税问题,期待这样的编排对读者来说会更具逻辑性,也更具实用性。
最后,本书秉持过去服务读者的立场,提供读者全新的检索方式,透过富兰德林官网www.myChinabusiness.com,读者可以以关键字进行全文检索,很快便可找到与关键字有关的专栏及相关对应的章节。
◎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可以採取哪些企业形式
外商在大陆投资设立贸易公司,除非是为了上市、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需要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即投资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否则建议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採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即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然,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在股东要求、註册资金、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此不做赘述。
而就有限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来说,大陆根据投资者身分的不同,将其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顾名思义,即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须提醒的是,虽然大陆对外国投资者并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身分上的限制,但目前尚不允许中方投资者直接以自然人的身分进行合资,而必须通过公司的名义,这就使得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小的操作障碍。针对此状况,大陆不少省市如上海浦东新区、江苏昆山、北京中关村、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方,已逐步开始试点进行突破,分别颁文放宽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除此外,中外合资贸易公司主要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合资贸易公司中,中外双方可以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但是若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大陆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例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餐厅、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中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须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中外投资者双方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不过,随着大陆「公司法」的修改,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会,而是由中外双方股东委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来决定公司发展规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及高层管理人员设置等企业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对于涉及公司中止与解散、章程修改、註册资金的增加与减少、公司的合併与分立等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决议,其他事项则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即可。
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境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并没有人数上的限制,即一个境外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直接在大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因贸易领域涉及面广,容易对国内低端贸易行业造成冲击,外商除了在保税区可设立独资贸易公司外,大陆在2004年12月11日,即加入WTO满 3 年前,始终採取个别区域、高条件且须中外合资方式的限制,后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开放外商可独资设立贸易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上述规定相比,外商独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遵循大陆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或股东会,并委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决策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同时交由总经理及其他经营机构执行。
除却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这两种企业形式之外,外商还可採取的第三种企业形式,则是中外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不同,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承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这种企业形式常见于外商以货币出资、中方以场地或技术等做为条件,但同时并不转移该土地使用权或技术所有权的合作方式。不过,贸易公司由于对于场地及技术并没有特别要求,所以外商很少採取中外合作企业的方式来进行投资。
◎外商在大陆从事连锁经营法律分析
中国大陆的连锁店,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採取统一採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一、连锁店的构成与形式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採购配送、财务管理、品质管制、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针对外界。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1.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2.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3.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交叉存在。
特许连锁即特许经营,是指拥有註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的连锁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援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影本或者企业登记(註册)证书影本、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画书、表明其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资料,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外商从事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
外商从事连锁经营业务,在经营范围上并非没有限制。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即经营上述范围的业务须採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且外方不得控股。从事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材料销售业的连锁店,还须符合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特别要求的规定。
连锁企业涉及多地区经营,其缴税机构的选择,法律上有具体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可能涉及的各类税费
外商投资设立贸易公司后,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应予以关注,避免税务风险。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贸易公司在设立时,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规定,外商贸易公司除了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等,增值税税率为13%外,其余均适用17%,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的贸易型企业,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另外,贸易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出口商品时,执行「免、退」税政策,即外贸企业出口收购货物,本环节免征增值税,「退」则是指退还收购货物所含的增值税,一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註明的收购价格(不含税)与退税率之积,来做为申报退税的依据,其计算的征、退税之间差额计入销售成本。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执行财税字[1995]92号、财税[2002] 7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託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是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对于贸易公司委託加工货物收回后再出口的情况,「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贸易公司须将原材料卖断给受託加工企业,受託加工企业再将原材料和加工费合併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贸易公司凭该发票按成品的出口退税率申请出口退税。这和以前贸易公司委託加工出口的产品,需要区分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按原料和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申请出口退税的规定存在差异。
2.消费税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外商贸易公司销售或进口规定消费品,应按照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缴纳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贸易公司所得税率为25%,若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还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贸易公司在分配给境外股东利润时,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税款由境外股东承担,但其股东为境外个人时,仍执行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贸易公司做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调增至3,500元,另外外籍个人附加扣除费用为1,30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4,800元。
三、其他
1.按照财税[2010]10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应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比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贸易公司註册地的不同,比例分别为7%、5%、1%;而教育费附加则依据财综[2010]98号规定,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上海、江苏等地规定为3%)。
2.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应该按照财税[2009] 3 号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缴纳印花税。
3.除了上述税费外,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依据实际情况征收不同费用,例如上海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河道管理费,江苏地区根据流转税基数缴纳2%地方教育费附加。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外商在设立贸易公司时,应兼顾不同区域的财政扶持政策,以争取最大税收利益。
我对这本书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它是否能为我在大陆的贸易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众所周知,台湾与大陆在法律体系和财政制度上存在诸多差异,这对于初来乍到的外商而言,无疑是一道巨大的门槛。尤其是在贸易领域,涉及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出口的关务、以及各种税费的缴纳,都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和细致的操作。这本书的“实务”二字,让我相信它能够提供一些“干货”,而不是空洞的理论。我特别希望它能够深入剖析大陆贸易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我们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在财税方面,我期待它能帮助我们理解大陆的税收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规划,以及如何应对税务审计。
评分对于想要在中国大陆拓展贸易业务的台湾朋友们,这本书简直是“及时雨”!我常常觉得,台湾的商业环境和大陆的有些地方,真的可以说得上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的感觉,尤其是在法规和税务方面。比如说,很多我们在台湾司空见惯的交易模式,到了大陆可能就需要完全不同的操作方式,否则就会遇到很多麻烦。这本书的重点放在“法律财税实务”上,这正是我一直以来都觉得非常棘手的问题。每次和大陆的客户或者供应商打交道,总感觉在法律条文和税务处理上,自己不够专业,容易被误导,或者错失一些重要的机会。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非常具体、接地气的操作指南,比如合同的签订、进出口的流程、增值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等等,最好能有案例分析,这样更能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
评分作为一个长期关注两岸经贸往来的观察者,我深知外商在中国大陆从事贸易,其面临的法律和财税环境异常复杂且变化莫测。台湾的企业家们,在跨入大陆市场时,往往会对这些方面的挑战感到力不从心。本书的书名《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法律财税实务(增订版)》恰恰点出了核心痛点,并且“增订版”意味着它紧跟时代步伐,这对于信息更新速度极快的中国大陆来说,是弥足珍贵的。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为台商们指明方向,不仅要讲解法规条文,更要深入浅出地分析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点。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如何处理,以及最新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都希望能在这本书中得到详尽的阐述。
评分这本书的题目是《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法律财税实务(增订版)》。 这本书的出现,对于在大陆经商的台商来说,无疑是一盏指路明灯。我之前就一直觉得,虽然我们和大陆在文化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真要深入到贸易的具体操作,尤其是在法律和财税层面,差异还是相当显著的。很多时候,一个我们习以为常的处理方式,在大陆可能就触犯了法规,或者错失了有利的税收政策。这本书的“实务”二字,我个人解读就是它非常贴合实际操作,而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我特别期待它在“增订版”上能有什么新的内容,因为大陆的法律法规变动一直很快,尤其是涉及到外商投资和贸易的这一块,与时俱进非常重要。希望这本书能够清晰地梳理出最新的法律要求,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规避风险,又如何利用好财税政策,为我们的企业在大陆的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支持。毕竟,大陆市场巨大,机会也多,但如果没有专业的知识作为后盾,很容易就栽跟头。
评分说实话,很多时候在大陆做生意,我们最头疼的就是那层出不穷的“潜规则”和复杂的法律财税体系。我之前就听说有一些台湾企业因为不熟悉大陆的法律财税规定,吃了很大的亏,不仅损失了金钱,还耽误了宝贵的时间。这本书的名字《外商在中国从事贸易法律财税实务(增订版)》听起来就非常专业,而且“增订版”说明它在不断更新,这对于变化如此迅速的大陆来说,至关重要。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详细地介绍外商在大陆进行贸易时,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同时,对于财税部分,我特别希望能够有清晰的讲解,包括如何合理避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及最新的税收政策解读。总而言之,我希望这本书能成为我们在大陆贸易发展道路上的“百科全书”,让我们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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