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連大法官解釋都不可信,司法又如何能說服於民!
「正當法律程序」到底是什麼?
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隻有兩個要件:「通知」與「聽證」,保障審判公平,是人民的基本人權。從美國引進的正當法律程序,經過幾號的大法官解釋以後,竟然還能另外産生「正當行政程序」齣來!而且,經過颱灣眾多的法律學者與大法官論述之後,「正當法律程序」變成瞭巨大的怪獸,甚至超越瞭憲法,隻要冠上此名,就能橫行無阻,所嚮無敵。
為何最具權威的「大法官解釋」,在麵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時候,竟然會說不齣確實的理論,從三八四號解釋開始,四一八號、四八八號、六一○號到最近的七○九號,各說各話,甚至不斷的原地打轉?原因在於,大法官解釋不必標示齣處,不必迴到原典確認無誤。如果標示齣處,就可循著註腳迴到原典,證明所言是否確實。在大法官意見書中,偶爾也會標示齣處,但是查詢原典後發現,引用的不是美國最具權威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而是美國法學院的學生論文!
司法是國傢的重大說服工程,必須取信於民!如果,每個法官的判決書都不用標示齣處,大法官解釋也不用證明無誤,試問,這樣的司法,如何取信於民?所培養齣來的法官變成人民眼中的「恐龍法官」,似乎也可以說得通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