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连大法官解释都不可信,司法又如何能说服于民!
「正当法律程序」到底是什么?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只有两个要件:「通知」与「听证」,保障审判公平,是人民的基本人权。从美国引进的正当法律程序,经过几号的大法官解释以后,竟然还能另外产生「正当行政程序」出来!而且,经过台湾众多的法律学者与大法官论述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变成了巨大的怪兽,甚至超越了宪法,只要冠上此名,就能横行无阻,所向无敌。
为何最具权威的「大法官解释」,在面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时候,竟然会说不出确实的理论,从三八四号解释开始,四一八号、四八八号、六一○号到最近的七○九号,各说各话,甚至不断的原地打转?原因在于,大法官解释不必标示出处,不必回到原典确认无误。如果标示出处,就可循着註脚回到原典,证明所言是否确实。在大法官意见书中,偶尔也会标示出处,但是查询原典后发现,引用的不是美国最具权威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而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论文!
司法是国家的重大说服工程,必须取信于民!如果,每个法官的判决书都不用标示出处,大法官解释也不用证明无误,试问,这样的司法,如何取信于民?所培养出来的法官变成人民眼中的「恐龙法官」,似乎也可以说得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