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与法律:从医学角度省思司法判决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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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适合医疗人员理解医事法律的入门书,本书以15个法院判决事实为本,分成中毒篇6例,暴力外伤篇4例,其他篇5例。每个实务案例皆先简介疾病,辅以事实经过、相关法理和判决,由学习者的角度,从认事、用法、讨论、结语的方式建立基础概念,内容难易适中,使具医疗背景者能轻易一窥医学与法律碰撞之结果,具法律背景者亦能了解「事实运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与「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间之差异,同时见证台湾医事法律变迁过程的困苦与艰辛。
刑法分则的现代展开:体系化重构与前沿疑难问题研究 书籍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当代刑法分则的结构演变与理论前沿,旨在为理解和适用现行刑法典中各类具体罪名提供一个兼具历史视野、体系化视角与问题导向的综合研究框架。全书聚焦于刑法分则所承载的社会治理目标、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解读,以及在技术进步与社会变迁背景下出现的全新犯罪形态与法律适用困境。 第一部分:刑法分则的体系化重构 本部分着重探讨刑法分则在当代法治体系中的定位与内部逻辑。传统刑法分则的编排结构,常受制于历史沿革和既有学科划分。然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现行刑法分则的体系性面临新的挑战。本书首先对分则的整体结构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财产罪、人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张力。 1. 罪名设置的价值基础与限制:详细考察了每一类犯罪的法益保护价值,剖析了刑法分则中“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罪名设置中的具体体现与边界。重点分析了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等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差异,以及如何通过对这些要件的严格解释,避免刑法的过度扩张。特别关注了对“抽象危险犯”的审慎态度,强调其适用必须严格限于立法明确授权的领域。 2. 罪责刑的结构性映射:研究了分则罪名与总则责任理论(如故意、过失、不作为、间接正犯、共同犯罪等)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阐释了在特定分则罪名中,如何根据其侵害的法益性质,对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如共犯的限制、特殊身份犯的界限)作出精细化处理。例如,在职务犯罪的认定中,如何平衡一般共同犯罪的规则与职务要求的特殊性。 3. 罪名间的竞合与吸收关系:系统梳理了理想的罪数理论在分则层面的具体应用。重点分析了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的界限区分,并辅以大量的司法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强调在处理多重侵害行为时,应坚持“择一重处断”的原则,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维护刑罚适用的均衡性。 第二部分: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的前沿辨析 人身权利是刑法保护的核心领域之一。本部分集中探讨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权等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复杂法律问题。 1. 生命与身体的界限与延伸:深入探讨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分标准,特别是对“间接故意”和“放任”态度的细致区分。在处理医疗事故、安乐死争议等议题时,如何界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以及在紧急避险情境下对生命法益的衡量与限制。 2. 性犯罪的本土化解释:鉴于社会观念的变迁,本书对刑法分则中关于性自主决定权保护的条款进行了深度解读。着重分析了“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如何科学界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探讨了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性侵害行为的管辖与认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强调其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与立法意图的贯彻。 3. 非法拘禁与绑架的比较研究:在人身自由的范畴内,区分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目的”和“手段”上的核心差异。分析了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通过电子监控或网络胁迫实施的人身控制行为,是否触及了传统刑法条文的保护范围。 第三部分:财产犯罪的结构性演变与数字空间冲击 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数量最为庞大的犯罪类型,其适用范围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受到了巨大挑战。 1. 侵占与盗窃的财产支配理论:详细辨析了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与侵占罪中“非法持有”的财产控制状态差异。重点研究了金融票证、电子数据等“非有体物”的取得在认定上对传统财产观念的冲击。 2. 诈骗罪的“法教义学”重构:对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进行了细致的层次划分。特别关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困境,探讨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链条如何在新技术的介入下被瓦解。分析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尤其是在“套路贷”等新型经济犯罪中的具体适用。 3. 职务侵占与挪用公款的界限:在涉及公司法和金融监管的交叉领域,区分了基于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与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强调了对“特定身份”要件的严格控制,避免将普通经济纠纷非法刑事化。 第四部分:危害公共利益类犯罪的边界与刑法谦抑 本部分关注了那些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犯罪,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金融秩序和环境资源的领域。 1. 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险认定:系统分析了放火罪、爆炸罪等传统物理性危险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深入剖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破坏罪、提供虚假报告罪等新型“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强调危险程度的量化与司法裁量权的控制。 2. 金融犯罪的行政化倾向抑制:针对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的大量出现,本书批判性地分析了将一般性违规行为转化为刑法犯罪的趋势。重点研究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司法认定尺度,主张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保持清晰的界限,贯彻刑法谦抑原则。 3. 环境犯罪的法益特定化:探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环境犯罪的立法重点如何从单纯的“污染行为”转向对“生态系统功能”的实质性损害。分析了非法采矿、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既遂时间点和危害后果的评估标准。 结论:面向未来的刑法分则解释学 全书最后总结了分则研究的未来方向:即如何在坚持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以更具前瞻性和适应性的解释方法,应对技术文明带来的法律真空,实现对新型社会风险的有效规制,同时坚决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确保刑法分则的适用始终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总则精神。本书旨在为刑法学界、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份扎实、深入且富有批判精神的参考指南。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葛谨


  【现职】台北荣民总医院内科部临床毒物科医师

  【经历】
  台北市劳工局职业疾病鑑定小组委员
  中华民国环境职业医学会常务监事
  劳动法学会会员
  台北市医师公会医政法制委员会委员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台北医学院医学系毕业
  阳明大学医务管理研究所毕业

  【着作】
  .台湾医师制度与医疗纠纷案例评释(专书)
  .迟来的解释──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〇〇二号刑事判决评释(收录于:月旦法学杂志第176期)
  .承受诉讼违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〇四二号刑事判决评释(收录于:月旦法学杂志第184期)
  ˙病人安全──评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四号刑事判决(收录于:医事法学第16卷第1期)
  ˙Gilick行为能力──台湾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评释(收录于:医事法学第17卷第1期)
  ˙鑑定责任──英国Sally Clark案之省思(收录于:医事法学第19卷第1期)
  ˙医院内照会与伪造文书--评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诉字第六十九号刑事判决(收录于:法令月刊第60卷第4期)
  ˙职灾争议──台湾高等法院95年度重劳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为例(收录于:法令月刊第61卷第5期)

  【讲授科目】专科医师资格:内科专科医师、职业医学专科医师、肾脏专科医师

图书目录

共创三赢的祥和社会/邱文达
医事、法律、教育之整合研究/林芳郁
医事法律中的创新见解/彭芳谷
医学与法学间要不断对话/苏清泉
搭起医学与法律的桥樑/阎 云
法律人应了解医护人员的辛酸/张丽卿
医界的不平之鸣/林东茂
法学界的重新省思/郑逸哲
医、法跨域整合之实证分析/廖又生
射不主皮
作者简历/

中毒类
◎千面人事件(氰化物中毒)
  壹、何谓「氰化物中毒」?/2
  贰、判决摘要/5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6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9
  伍、案例评析/15
  陆、结 语/18
◎蛇胆中毒
  壹、何谓「蛇胆中毒」?/22
  贰、判决摘要/24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26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27
  伍、案例评析/32
  陆、结 语/39
◎农药中毒
  壹、何谓「农药中毒」?/42
  贰、判决摘要/47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48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49
  伍、案例评析/55
  陆、结 语/58
◎氨基甲酸盐
  壹、何谓「氨基甲酸盐」、「合成除虫菊精」?/62
  贰、判决摘要/62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64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66
  伍、案例评析/71
  陆、结 语/74
◎变性血红素血症
  壹、变性血红素血症/78
  贰、判决摘要/82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85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92
  伍、案例评析/94
  陆、结 语/96
⊙氢氟酸
  壹、氢氟酸/100
  贰、判决摘要/103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104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111
  伍、案例评析/112
  陆、结 语/118

头部外伤与暴力
◎医院内暴力
  壹、何谓「医院内暴力」(hospital violence)?/122
  贰、判决摘要/126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128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133
  伍、案例评析/136
  陆、结 语/141
◎头部外伤
  壹、何谓「头部外伤」?/144
  贰、判决摘要/147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148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151
  伍、案例评析/158
  陆、结 语/163
◎脑出血
  壹、何谓「脑出血」?/170
  贰、判决摘要/174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179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181
  伍、案例评析/186
  陆、结 语/191
◎胎头血肿
  壹、新生儿胎头血肿与黄疸/196
  贰、判决摘要/200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201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202
  伍、案例评析/202
  陆、结 语/215

其他类
◎心肌炎
  壹、何谓「心肌炎」?/218
  贰、判决摘要/220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221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224
  伍、案例评析/228
  陆、结 语/231
◎肾结石
  壹、何谓「肾结石」?/236
  贰、判决摘要/240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242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245
  伍、案例评析/252
  陆、结 语/255
◎羊膜带症候群
  壹、何谓「羊膜带症候群」?/258
  贰、判决摘要/259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262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263
  伍、案例评析/266
  陆、结 语/270
◎麻醉后成植物人
  壹、何谓「植物人状态」?/274
  贰、判决摘要/276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278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279
  伍、案例评析/287
  陆、结 语/291
◎结核病
  壹、何谓「结核病」?/295
  贰、判决摘要/302
  参、不争执事项与主要争点/304
  肆、法院见解与判决/306
  伍、案例评析/308
  陆、结 语/323

图书序言



共创三赢的祥和社会


  全民健保自1995年开办,20年来社会评论应是誉多于毁;然而医界内部则可以听到较多的改革声音,尤其是「医疗纠纷」与「生育风险」,我深深以为医疗纠纷之诉讼处理方式,不但医病双方耗时耗力,长期而言,消磨医事人员热忱,将更不利台湾未来之医疗服务。

  卫生福利部推动医疗纠纷处理法之立法与生育风险补偿基金政策,系依调解强制、仲裁任意之原则,建立医疗纠纷适当处理机制,强化医疗纠纷调解功能,以增进医病沟通管道,促进医病关系和谐,是要让医事人员安于其位,病人家属得到合理解释、补偿,共同创造三赢(病、医、法)的祥和社会。

  葛医师曾留学英国,对台湾与英国医疗制度皆有深入研究,过去蒐集、分析与发表许多医疗纠纷案例,皆言之有物,普获好评。「医学与法律——从医学角度省思司法判决的盲点」是他第二本专着,系将「临床医学专栏」15篇文章重新改写,除医疗纠纷案例外,更扩大视野,讨论食品安全(千面人)、过期解毒剂、蛇胆意外中毒等。英国俗谚:「事后诸葛非难事。」(It is easy to be wise after the event.)葛医师对医事法律特别关心,不断发出「不平之鸣」,颇值嘉许;更盼望大家能因此创造病、医、法三赢的祥和社会,本人乐于推荐,是为序。

卫生福利部部长
邱文达



医事、法律、教育之整合研究


  医、法专业之间缺乏「事务层级之沟通管道」,并非现代化国家之福。台北荣民总医院自2009年4月开始,定期与台湾法学会、台湾刑事法学会、医师公会、律师公会、医事法律学会等单位长期合作,每年举办「台北医法论坛」2次,互相切磋,5年多来,在提高医疗服务品质的共同目标上,大家一起努力,共创医、病、法三赢的环境与空间,已稍有共识。

  本院内科部葛谨医师多年主办「台北医法论坛」,除奔走联络尽心尽力外,也不断发表相关文章,今年(2014)起,获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邀请,与林东茂教授共同开课,不但逐渐推动医事法律成为法律实务界的一个跨领域研究项目,值得肯定外,台湾法律实务与教育界愿意接受医界的意见,一起努力,此种过程本身就值得我们医界乐观期待。

  约翰逊博士(Samuel Johnson, 1709-1784)说:「一个人不必是厨师,也能批评烹饪。」(One doesn’t need to be a cook to criticize the cooking.)现在葛医师要将过去15个月在  「临床医学」的专栏文章重新改写,指出未来可以一起努力改善之方向,内容充实,言之有物,乐为推荐,是为序。

台北荣民总医院院长
林芳郁



医事法律中的创新见解


  台北荣民总医院自2009年4月开始,每年举办2次「台北医法论坛」,至2014年5月,共举办了11次,承论坛主办人本院内科部临床毒物与职业医学科葛谨主治医师历年邀请本人参与,聆听各界的卓见,不但有所得复深有所感。台湾医疗技术与制度的进步历程有目共睹,个人有幸也躬逢其盛。然而在进步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司法判决与后续的研讨,亦是处处涟漪余波盪漾,也让部分医事人员亲历与见证了台湾医事法律变迁过程的困苦与艰辛。

  《临床医学月刊》于1978年元月创刊,目的是对国内外在职医师及医学院学生传递各项医疗专科领域的最新进展,内容包含:医学专辑、专题讲座、内科总查房(grand round)等综合性文章。1979年荣获行政院新闻局「金鼎奖」的肯定。现在葛医师将《临床医学月刊》2013年执笔之「医事法律专栏」文章重新增润改写,由法院案例之事实为本,採用英美案例法之方式,解说疾病与相关法律变迁,尤其是深入解说当年之轰动案例,如:千面人、蛇胆中毒、手术麻醉后成植物人等案,启人深思。

  怀海德(Alfred North Whitehead, 1861-1947)说:「进步的艺术是在变迁中维护秩序,在秩序中持续变迁。」(The art of progress is to preserve order amid change, and to preserve change amid order.)每例评析我都视为「医界的不同意见」,虽然是少数说,然言之成理之处,也祈望各界人士能雅容他的「不同意见」,营造医、病、法的和谐关系;另外,Henry Ford(1863-1947)也说:「不要专找毛病,要找出补救之道。(Don’t find a fault. Find a remedy.)」希望葛医师能以此自勉,继续和社会各界有心人士共同努力,俾医界同仁能安心、尽心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是乐以为序。

台北荣民总医院前院长
国立阳明大学兼任外科教授
财团法人毒药物防治发展基金会董事长
彭芳谷



医学与法学间要不断对话


  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是需要治疗的生命、健康因救治失败而起,救治失败动辄以刑法上之过失伤害致伤或死亡罪论处,放眼世界各国皆无此种法理。台湾司法实务常误把「以驾驶为业的司机」撞到人,与「以医疗为业的医师」医到救治失败病人,在法律规定上画等号,并套以「业务」之名,显不相当。因为医、病间存有「契约关系」,挽救生命或健康的「救治失败」,与刑法上所称过失的「构成要件」明显不同,更与以驾驶为业的司机撞到「无契约关系」的人属不同法律事件,医疗行为与车祸事件两者本质及动机不同,却因结果相同(伤害或死亡),岂可放在同一法律天平上「论罪」?法谚:「等者等之,不等者则不等之。」换言之,法律上就不同「构成要件」事件本不应相同处理,法律实务界过去的处理方式折煞不少医事人员的热情,纷纷求去并转行,幸赖这几年不间断的「医法对话」,消弭双方对此的歧见,目前已具成效。

  葛医师曾为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医事法规委员会委员,目前是台北市医师公会医政法制委员会委员,曾短期留学苏格兰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对台湾与英国医疗制度和医疗纠纷有深入研究,亦不时发表评论文章。本书是他将过去15个月在 「临床医学」之专栏文章重新增润改写,由法院案例事实为基础,採用英美案例法之方式,细心解说疾病与相关法律,探讨「医疗事实运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与「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间之差异,萧伯纳(George Bernard Shaw, 1856-1950)说:「理性的人自己去适应社会;非理性的人坚持要社会来适应自己;因此,所有进步均仰赖非理性的人。」(The reasonable man adapts himself to the world; the unreasonable one persists in trying to adapt the world to himself. Therefore, all progress depends on the unreasonable man.)虽然葛医师文章带有浓厚的批判精神,或许乍听刺耳,但清泉认为此种连结医学与法律的评析方式,应可以带给医、法双方省思与进步,由衷希望他能持续不断的努力,能让更多人能听到医界真实的声音,及让法界正视医界的唿吁,如同葛医师所主导一年二次的「医法论坛」一般有具体成效,故乐为推荐併序。

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
苏清泉



搭起医学与法律的桥樑


  台北荣民总医院每年举办2次「台北医法论坛」,2012年11月承大会邀请本人参与主持论坛,聆听各位学者专家的卓见,收获甚多。

  近半世纪来,台湾医疗水准与技术及各项制度,大幅提高,日臻完善,不输欧美先进国家,有目共睹。但台湾医疗纠纷无重大过失也以刑事罪处理的方式,与美国大相迳庭,本人深知我们医事人员在医事法律处境中的困难与痛楚,乐观期待未来能获得实质的改进。

  台北医学大学非常重视医疗与法律的教学研究,2013年曾邀请各界学者专家,举办有关医疗法相关议题研讨会,获得社会广泛回响。2014年,我们于人文暨社会科学院,成立医疗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开风气之先,是全国唯一针对医疗与生物科技专业领域之法律研究殿堂,顺利招收第一届研究生,为医学法律教育开创新境界。

  葛谨医师邀我为他这本「医学与法律——从医学角度省思司法判决的盲点」作序,葛医师告诉我,他多年来从事临床及教学研究,面对不少值得探讨的医事案件,他用专业的角度,以法院案例之事实为基础,深入解说案例,以情理法详加剖析,内容充实,令人耳目一新,这是台湾医学界跨领域的研究。

  如今,这本书就是葛医师将他用心良苦多年所发表的文章,重新润饰改写,集结成册,付梓问世,希望这本着作推出,可以使医学与法律,相互密切结合,相辅相成,希冀促成医界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与反思,改善医病关系,提升医学伦理,大家共同为我们医疗品质,贡献心力。

台北医学大学校长
阎 云
2014年4月11日



法律人应了解医护人员的辛酸


  医疗人权的意识高涨,病患及其家属往往对于医护人员的处置不满而兴讼,医师为此而耗费宝贵的时间在法庭上,甚至被判决有罪。葛谨医师是台北荣民总医院的资深医师,多年前他即已对于医护人员的这种处境感到忧心。因为这个缘故,葛医师在门诊之余,积极投入医事法律的研究。

  葛医师的心愿是,法界对于医疗纠纷作出合理的判断,法界与医界间必须有更多的对话。台北荣总每年2个场次的「医法论坛」,广邀医界与法界人士参加,目的就是要让法界理解临床上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医法论坛的重要推手是葛医师,我也因与葛医师有相同的心愿,成为法界的策划与联络人。

  葛医师为了了解国外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状况,曾经去英国研究医事法学。做了比较与对照,他知道国内法院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态度明显严格,尤其是刑事法的判断。即使在医疗先进的国家,也一定会有若干比率的医疗事故发生,如果动辄赋予刑法上的责任,必然使得医护人员承受不必要的压力。基于爱护医界的立场,葛医师因此投入很多心力在医事法的研究上。

  葛医师在门诊与医学研究之外,也在荣总院内针对医护人员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此外,葛医师更勤奋撰写各类医事法律的文章,陆续发表于医学或法学的杂志。这些文章都会讨论法院的有关判决,提出评论,并指出合理的判断应该是什么。 葛医师曾经将发表过的文章集结成书,这一本新书收录的则是许多近作。

  新书收录的文章不全然与医疗有关,但可能是任何人都会关心的法律问题,相信对于医界与法界都有极大的帮助。我与葛医师相识多年,知道他有热血心肠,待人诚恳,因此乐于为之序。

国立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兼院长
张丽卿
写于高雄大学法学院
2014年4月21日



医界的不平之鸣


  医疗纠纷引发很多民刑诉讼,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专科医师纷纷走避,形成所谓的五大皆空。医界因此有人努力要扭转这个局势。事实上,早在五大皆空未现之前,已有人为了医界的处境而忿忿不平,极力从法律的观点去批评实务判决。葛谨医师即是这样的先驱。

  我与葛谨医师结识,是在多年前的一场大规模医法论坛。葛医师是论文发表人,题目是「医护人员的新梦魇」,顾名思义,就是打抱不平。我尽管对于他的某些法律观点不能同意,但却敬佩他对医界同行的热爱。多年以来,台北荣总每年举办2次大规模的医法论坛,对于相关医事法的变革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我的观察是,与会的法界人士可能多少受到影响,也许因而改变既有的法律见解,作出对于医界有利的判断。医法论坛关键性的推动者之一,就是葛医师。

  葛医师的终极诉求,是医疗过失全面除罪化。对于这项议题,我持保留态度。新的医事法修正案採纳折衷策略,刑法的介入,以医疗上的重大过失为限。这个策略能否顺利通过立法,还在未定之数,不过,这都有葛医师的努力在焉。

  2014年春,我在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开设「医事刑法专题研究」,需要熟悉法律问题的医师协助,于是邀请葛谨医师共同授课。目的很简单,我希望修课同学除了刑法专业之外,也可以得到可靠的医学资讯,此外,我也期待葛医师为「准法律人」注入不一样的思考。葛医师在课后,还要急忙赶回荣总门诊,用餐时间都牺牲了。

  葛医师勤于写作,已有专书出版。近日又集结实务判决的批评文章,拟再出一书,题为「医学与法律——从医学角度省思司法判决的盲点」。书里收录的文章,包罗广泛,有刑事与民事判决,也有行政法院的判决。多数与医疗有关,但有少数则与医疗无关。文章皆以法院判决的事实背景为始,再进行医学上与法律上的解说及评论。我大略翻阅,认为对于医界与法界应该有助益。科际整合通常以团队进行,但理想型态则是一人精熟数项专业,但这毕竟太难得。葛医师的书,是少数的理想型态。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林东茂
2014年3月30日



法学界的重新省思


  白袍医人,法眼济世,葛谨医师多年来擘画「台北医法论坛」,首开「医、法对话」管道,促成医、法二界共聚一堂,就医疗案件进行观点交换。成效迄今虽未臻理想,但相较于多年前,二界人士各执己见,相互叫阵,今日之局部共识,得之不易,首功非葛医师莫属。

  事实就是事实,只有一个;然而,对事实的看法──因为是人在看,且不只有一个人──却有许多种。医疗案件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及医疗的不确定性,然法律人长期以来,忽略医疗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案件的特性,迳以传统基本法律理论思惟模式出发,其适用法律于医疗案件,自时生偏颇不当之判决,而引发医界强烈反弹。

  固然法律重安定性,但囿于此形式,而漠视临床医疗处置欠缺普遍性与医学仍属不断前进的科学,就医疗案件虚构不存在的「医疗常规」以为审判依据,不仅脱离现实,且剥夺人员应享有的「临床裁量权」,绝对与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本旨不相侔。

  为开示法律人如何就医疗案件採取正确观点,葛医师多年来,笔耕不辍,言犁万亩,自实际司法案例出发,先以医学专业观点剖析说明医疗案件事实的特殊性,继之具体建议如何进行法律判断,直指法律人就医疗案件思考上的盲点与偏颇;借此,法律人自当扬弃惯性的凭空想像,更用心去理解实际的医疗流程,以及医护人员所面临的现实压力与侷限,法学学界与实务界也更应重新省思既有法律概念和法律理论,而矫正其对于处理医疗法律问题之不足与缺漏。

  其实,如何正确理解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就医疗案件进行妥适审判,本属法律人的天职,现在竟由非法律人加以提点,吾人身为专业法律研究者,亦深感惭愧!

  于医事人员的处境,史无前例困难之际,葛医师将历年研究专文,集结成册,不啻指点医法二界共谋解决之道的明灯北斗。本书即将付梓,葛医师谬求序于本人,初感惊惶,因其慈航倒驾,实乃吾人探索医疗法律世界的启蒙恩师,岂敢妄议,但随即备感荣幸有机会先行拜读,而不得不赞曰:律师万言拯一无辜,佛心一语度百世人!

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郑逸哲
2014年3月16日



医、法跨域整合之实证分析


  专家值得信赖(Cuilibet in arte sua perito est credendum),外行不比内行,某种事项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内行,专家的证言(Expert evidence),足资信赖,刑事、民事诉讼上设有鑑定制度,医疗法明定医疗专庭,厥因在此,医疗法律议题兼括法律学及医学两大专业领域,探讨医疗法律问题自需具备跨域整合的专业分析能力,本书作者葛谨医师从事临床实务多年,对医务管理诸多法律问题尤不遗余力检证探析,渠现在赓续悬壶济世外并任东吴大学法律系医疗法律课程教席,故以其学思历程撰述医疗法律专业论着将会裨益于法界、医界与社会科学界。

  葛医师新着「医学与法律——从医学角度省思司法判决的盲点」一书中,含「千面人事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9)」、「蛇胆中毒——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7号民事判决评释(11)」、「变性血红素血症——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诉字第865号刑事判决评释(3)」、「氢氟酸——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医字第27号民事判决评释(6)」、「农药中毒——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评释(13)」、「医院内暴力——台湾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评释(7)」、「头部外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评释(8)」、「心肌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评释」、「肾结石——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评释(12)」、「麻醉后成植物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52号民事裁定评释(10)」、「羊膜带症候群——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34号民事裁定评释」、「肺结核——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医上易字第5号民事判决评释(4)」等,均为对第三审司法判决之专业评释,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态度和实证法学、实证医学的精神若合符节,见其笔耕砚田之辛勤,传播医事法律正确观念之苦心,爰乐之为序。

亚东技术学院医务管理系教授兼
管理暨健康学群学群长
廖又生
谨识于亚东技术学院医务管理系研究室
2014年8月1日



射不主皮


  某年医法论坛报告前夕,医界长辈来电:「你的报告怎么可以写医师是加害人呢?我们医师是在救人啊!为何会是加害人?」旨哉斯言!为何医师救人失败,法院判决就会把医师当成加害人?遍查英、美法院判决,皆无此理。

  子曰:「射不主皮,为力不同科,古之道也。」医学的潜规则:有新的治疗理论或方法,就要身体力行,自证其效,方能赢得尊敬。俗云:「事后诸葛人人会。」(It’s easy to be wise after the event.)到法院争执的医疗纠纷,都是治疗失败的案例,从已知的结果检视过程有无错误,自然容易。医师毕竟不是万能的神,医疗不是行使神蹟,更无法事先全知全能。若事后拿着「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论罪,又误将「错误」(mistake)等同「过失」(negligence),司法就有盲点了。法谚:「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就「事实运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而言,台湾医学与法学间的认知差异颇大。作者一贯主张:「医事争议六分法,过失审查四原则。」方符现代民主国家处理医疗纠纷之方式。鲁迅(1881-1936)《南腔北调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乃是压迫者的格言。」法院若还是把「加害人」强加在医疗纠纷刑事被告医师的身上,不但医师难受,该判决无形中也「物化」了亟需人性化的医疗行为。

  改写之际,正逢「318学运」,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说:「法律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达到目的所用之手段,法所欲达到之目的,为社会生活之安宁与发展。当法律与社会公益不能两全之际,宁可放弃法律,以尊重社会公益。」留学苏格兰时,对英国议会政治,两党必须先思考政策,并公开辩论再表决,深有所感:如果各党尔虞我诈,各施手段,议会只重密室协商,而回避辩论,甚至互相指责,以号召群众上街的斗争手段,弃思辩而走街头,政党政治恐与民主政治的目的会愈来愈远。

  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曾云:「无从言之,即应默之。」(Whereof one cannot speak, thereof one must be silent.)我们对形而上不可知的事务,似应保持沉默。爱尔兰诗人叶慈(William Butler Yeats, 1865-1939):「人可体现真理,却无法认识真理。」(Man can embody truth but he cannot know it.)现代医学虽有进步,但终有难解之疾与难除之病,尚须医、病、法三方共同努力,希望本书在见证台湾医事法律艰困变迁过程之同时,可以开始建立共识,减少讼累,共创三赢。

  想起寒山问拾得曰:「世间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如何处治乎?」拾得云:「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也许叶慈自选的墓志:「冷眼观生死,骑士勇向前!」(Cast a Cold Eye. On Life, on Death. Horseman, Pass by!)也是这个意思。卡内基(Dale Carnegie, 1888-1955)说:「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挫折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Don’t cry over spilled milk, frustration is a present dropped from high above.)改写案例之际,得以重新省思,「沉默是金,雄辩是银。」(Speech is silver, silence is golden.)所以会在每则案例前,选择名人字句,系欲以最短的篇幅,略舒心怀尔。

  作者才疏学浅,本书遗漏之处必多,尚祈请诸先进不吝赐教。由衷感谢医界、法界长官赐序与同仁的鼓励、医师公会与法学会的指导、元照出版公司编辑群的协助、同学与家人的无限支持。

台北荣民总医院内科部临床毒物与职业医学科
葛谨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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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填补了台湾社会在医学法律议题上的一片空白。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用道德或伦理的框架来评判医疗事件,却鲜少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非简单地将医学知识灌输给法律界,而是尝试建立一种跨领域的对话机制。作者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了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例如医疗同意权、医疗过失责任认定、以及医疗隐私保护等。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在医疗纠纷中,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困难。因为患者的病情本身就存在多种潜在的风险因素,而医疗行为只是其中之一。如果司法判决过于强调因果关系的证明,可能会导致许多无辜的医生受到不公正的指控。这本书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医疗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医生,而应该从系统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找出医疗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这本书对于法律从业者、医护人员、以及关心医疗议题的民众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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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结构安排相当巧妙,作者并没有直接罗列医学法律的条文,而是通过一个个引人入胜的案例,来展现医学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替代方案”的分析。在医疗纠纷中,原告常常会提出,如果医生采取了不同的治疗方案,或许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然而,作者指出,在实际的临床环境中,医生往往面临着多种治疗方案的选择,每种方案都有其优缺点和风险。如果司法判决仅仅依据事后诸葛亮的视角,简单地将“最佳方案”与实际采取的方案进行比较,无疑是不公平的。医生在进行治疗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自身的经验、以及医疗资源的限制等多种因素。这本书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医疗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医生,而应该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找出医疗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这本书对于那些对医学法律议题感兴趣的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入门读物。它不仅能够帮助读者了解医学法律的基本知识,更能够引发读者对于医疗伦理和法律公正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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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本书读起来有点吃力。作者的专业术语实在太多了,很多地方我都得查字典才能勉强理解。不过,虽然阅读过程有些艰辛,但它所引发的思考却是深刻的。我一直认为,法律和医学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前者追求的是公正和公平,后者追求的是科学和理性。然而,在实际的医疗纠纷中,这两个领域却常常发生冲突。这本书让我意识到,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法律和医学对于“风险”的认知存在差异。医学承认风险的存在,并将其视为临床决策的一部分。而法律则倾向于将风险视为一种需要规避的责任。这种认知差异导致了许多司法判决对医疗行为的过度干预,从而影响了医疗质量和效率。书中对于“预见可能性”的讨论,让我印象深刻。作者认为,医生在进行医疗决策时,必须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然而,预见可能性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同的医生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如果司法判决以“预见可能性”作为评判医疗行为的标准,可能会导致医生过度谨慎,从而延误治疗。这本书虽然晦涩难懂,但它所提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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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更需要建立一种信任和沟通的机制。台湾的医疗体系长期以来面临着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许多患者对医生的医疗行为缺乏信任,而医生也常常抱怨患者的不合理要求。这种信任缺失导致了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也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这本书强调,医疗同意权并非仅仅是一张纸上的签字,而是一种建立在充分沟通和知情基础上的权利。医生应该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解释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让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选择权。同时,患者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医疗决策中,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担忧。只有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信任,才能建立一种良好的医患关系,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本书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应该优先考虑调解和协商,而不是一味地诉诸法律。通过调解和协商,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本书对于改善台湾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评分

读完这本探讨医学与法律交集的书籍,我内心五味杂陈。长期在医院工作,看着许多医疗纠纷最终落入司法程序,常常感到无力。法律条文冰冷地衡量着医疗行为,却难以真正理解临床决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这本书让我意识到,许多司法判决并非缺乏公正,而是缺乏对医学认知的深度理解。例如,书中对于“合理医疗”的定义,以及如何界定医疗行为的“过失”,都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我特别认同作者强调,医疗并非绝对的科学,而是建立在概率、经验和临床判断之上的艺术。一个看似“错误”的医疗决策,可能是在当时条件下,基于最佳的医学知识和对患者整体状况的评估所做出的选择。如果司法判决仅仅依据事后诸葛亮的视角,简单地将结果与预期进行比较,无疑会扼杀医疗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导致过度保守的医疗行为。这本书对于我们这些身处医疗体系内的人来说,是一剂清醒剂,提醒我们不仅要精进医疗技术,更要积极参与到法律与医学的对话中,争取更合理的医疗环境。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讨论,让司法判决更加贴近医学的实际,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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