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Pi个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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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切记!
  使用或公开他人个资,一定要了解个资法,避免惹出大麻烦!

  ◆本书透过浅显易懂的趣味案例说明,让您轻松掌握个资法!
  ◆从公司行号、政府机关、个人及社区等不同角度的观察,以法律专业分析相关领域的规范重点!

  个资法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可不知!
  拍照举发乱丢垃圾,有侵害他人的个资隐私吗?
  填写摸彩卷之后,行销电话接不完怎么办?
  用毕业册的同学名单来拉生意,这样可以吗?

  个人资料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俗称「个资法」,也就是Pi法。保护个人隐私之超级宪法,个资法已成为全民显学,大街小巷每天都Pi来Pi去。使用或公开他人个资,却又不懂个资法,小心惹出大麻烦!公司、机关不小心外洩客户或民众个资,可会捅出大纰漏!

  本书作者为个资法专业律师,对各种个资法相关案例,从法律角度作专业分析。提醒公司行号、公家机关及相关团体,应加强个资管理制度,并应加强资安工作。

  本书以案例说明方式为特色,详解个资法全文,以轻松、专业的角度带领读者进入Pi法世界!走,就让我们一起听听看律师如何Pi个资法吧!
法律前沿的探索:数字时代下的权利与治理 图书名称:《数字文明的边界:数据主权、算法伦理与未来法治构建》 --- 第一部分:数字原住民的困境与权利重塑 引言:信息洪流中的个体漂流 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爆炸时代,数字技术如同无形的空气,渗透到社会结构的每一个角落。然而,伴随着便捷和效率的飞速提升,个体在无处不在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链条中,正逐渐丧失对其“数字存在”的控制权。本书并非探讨具体的某一法律条文的适用,而是深入剖析支撑现代社会运行的底层逻辑——数据——如何重塑了我们对“权利”、“自由”乃至“身份”的传统理解。 第一章:数据主体权的哲学基础与现实挑战 传统民法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在面对“数据”这一非物质客体时,显得捉襟见肘。数据不仅仅是记录,更是预测和控制未来的工具。本章将从康德主义义务论、功利主义以及社群主义视角,审视“数据主体权”的哲学根基。我们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个体是否拥有对其生成的每一比特信息的“绝对处分权”?还是说,数据在汇聚成集合、形成社会价值后,其权利应向集体利益让渡? 我们详细分析了“知情同意”原则在复杂算法推荐系统中的失效机制——当用户面对的选项是“全盘接受”或“放弃使用服务”时,同意的“自愿性”荡然无存。本书提出,需要构建一种动态的、分层级的权利体系,区分数据的原始形态、衍生价值和集体聚合效应,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权利边界。 第二章:隐私的终结与可假名化的极限 “隐私”在传统语境下是“不被打扰的自由空间”。在物联网、人脸识别、生物特征监测日益普及的今天,这一空间正在被系统性地压缩。本书避开对现有隐私法规的逐条解读,转而关注技术对“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颠覆性挑战。 我们引入了“重识别攻击”的最新案例分析,揭示了即使是经过处理的数据集,也可能通过交叉比对重新定位到特定个体。面对这种“永久暴露”的风险,本书主张从“免于监控的权利”转向“控制被监控的后果”的权利。这涉及到对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的全程干预,以及对“默认隐私设置”的更高法律要求,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契约的起点,而非服务商的恩赐。 第三章:数字劳工与平台经济下的“非雇佣关系” 平台经济的兴起创造了数以亿计的灵活就业机会,但同时也模糊了劳动者与资本之间的界限。本书关注的不是传统的劳动法范畴,而是AI驱动的“微任务”和“零工经济”中,劳动者如何被算法“管理”和“定价”。 我们深入探讨了“算法歧视”如何通过绩效评估和派单机制固化不平等。当工作强度、收入分配甚至解雇(封号)决策都由黑箱算法决定时,传统的申诉和救济途径失效。本书旨在呼吁建立一套针对“算法监管者”的问责机制,确保在缺乏人际互动的环境中,劳动者的基本尊严和公平获取报酬的权利不被技术效率所吞噬。 --- 第二部分:算法决策的伦理困境与治理框架 第四章:黑箱的透明化诉求:可解释性与问责链 现代决策系统,无论是信贷审批、医疗诊断辅助还是司法量刑参考,越来越依赖复杂的机器学习模型。本书的核心论点是:决策的效率不能以牺牲人类的“理解权”为代价。 我们详细分析了技术上实现“可解释性AI(XAI)”的路径及其法律意义。对普通公民而言,他们需要的不是数学模型的完整推导,而是决策依据的“可理解性叙事”。本书探讨了在涉及个体重大利益的场景下,法律应如何界定“充分的解释”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并构建从数据输入端、模型设计端到决策输出端的完整问责链条。 第五章:偏见放大器:算法中的社会公平重构 数据是历史的反映,如果历史中充斥着偏见(种族、性别、地域),那么基于这些数据训练出的模型必然会继承并放大这些偏见。本书超越了简单的“数据偏差”讨论,关注算法决策对社会结构的固化作用。 我们剖析了如何通过“反事实公平性”(Counterfactual Fairness)等前沿理论,试图在技术层面干预偏见。更重要的是,本书提出,法律必须介入到“目标函数”的设计阶段。即,在构建算法时,社会公平的价值必须被嵌入到优化的目标中,而非仅仅作为事后的修正参数。这要求法律制定者和技术设计者必须进行前所未有的跨学科对话。 第六章:数字主权与国际数据流动的法理博弈 随着全球化进入数字深水区,数据跨境流动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动脉。然而,不同法域对数据安全、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导致“数据本地化”和“数字壁垒”的兴起。 本书聚焦于大国之间在数字治理模式上的根本分歧——一方强调基于契约和市场效率,另一方则侧重于国家对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流动的绝对控制。我们分析了这种冲突对跨国企业合规的实质性影响,并探讨了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构建多边互认和相互协作的“数字信任机制”的可能性与路径。 --- 第三部分:未来法治的形态与制度前瞻 第七章:从“补救法”到“预防法”的转型 传统法律体系是反应式的,即在损害发生后才进行惩罚或赔偿。面对能够预见性地改变社会结构的技术,我们需要一种前瞻性的、预防性的法制框架。本书主张将“技术风险评估”制度化,使其成为新产品或新服务上市前的“法律前置关卡”。 这要求监管机构具备与技术同步发展的“预测性监管能力”,能够在风险尚未大规模爆发前,通过授权、限制或强制修改底层设计等方式进行干预。这是一种对传统“消极监管”态度的根本性挑战。 第八章:非国家行为体的法律地位与治理责任 在数字世界中,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的权力已经超越了许多主权国家的经济体量。它们不仅是市场参与者,更是事实上的“数字基础设施管理者”和“规则制定者”。本书严肃探讨了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在公共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它们是纯粹的私主体,还是负有类公共责任的主体? 我们分析了如何通过反垄断、信息义务和平台责任(Platform Liability)等工具,迫使这些巨头承担起维护数字公共利益的责任,确保技术发展符合社会的长远福祉,而不是仅仅服务于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结语:法治在数字生态系统中的锚定 本书最终回归到法治的核心价值:限制权力,保障自由。在数据和算法重塑一切的时代,法律不再是滞后的修补匠,而必须成为前瞻性的“架构师”。我们需要构建的不是一套针对现有技术的僵硬规则,而是一个能够自我迭代、拥抱不确定性、并在技术飞速演进中始终将人类尊严置于核心的、具有弹性适应性的法治生态系统。这本书试图为这场世纪性的法律重塑提供思想上的深度和方向上的指引。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邓湘全 律师


  阳昇法律事务所 所长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1993年律师高考及格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仲裁人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荣誉谘询律师
  警察广播电台生活法律单元律师
  国防部国军辅导诉讼公聘律师

陈德正 律师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硕士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发展硕士
  广州暨南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刑事诉讼法讲师
  万能科技大学讲师
  桃园县优良公寓大厦评选委员

图书目录

PART1公司行号篇
UNIT1 餐厅开错发票,可以贴公告找人吗?
UNIT2 补习班可以公布榜首姓名吗?
UNIT3 斯斯有两种,个资同意书到底有几种?
UNIT4 填写摸彩卷后,竟有接不完的行销电话啊!
UNIT5行销目的使用个资,应取得明确内容之同意书
UNIT6 经营权转手或转卖债权,客户个资可否一併移转呢?
UNIT7 钱歹赚,可以买会员资料光碟来行销吗?
UNIT8 求职者之美美照,公司可要好好保管啊!
UNIT9 员工违法蒐集个资,公司可能要连带赔偿哦!
UNIT10 老板、员工合谋盗卖个资,想要一起被捉去关吗?
UNIT11政府机关越改越多,谁可以行政检查啊?
UNIT12 即使保户同意,保险公司也不得调阅病历吗?
UNIT13 办事签了一堆同意书,内容却是很含煳!
UNIT14 个资法有无消保法定型化契约之适用?
UNIT15 特定目的外之个资同意书,虾米哇糕!
UNIT16 可否拒绝提供监视器拍摄之影像?
UNIT17 未录取之应征者履历资料,还可以再使用吗?
UNIT18 个资要正确,不能东施变西施!
UNIT19 家丑要外扬,个资洩漏还要通知当事人!
UNIT20 当事人可否向公司请求个资复本呢?
UNIT21 股东可以查阅依法设置之股东名簿吗?
UNIT22 保管之个资外洩,小心鉅额之损害赔偿责任!
UNIT23 公司遭罚锾是股东买单,董事长没事?
UNIT24 搞错主管机关,老板也要连坐处罚?

PART2员工篇
UNIT1 热血同事制作发放员工通讯录,居然违法?
UNIT2 业务员议约时先翻拍医疗收据,可以吗?
UNIT3 人脉就是钱脉,可否将收藏的名片交给他人使用?
UNIT4 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履历表,可以作应征目的外使用吗?
UNIT5 删除的个资,却被骇客还原,怎么办?
UNIT6 帮忙介绍优秀的业务员,难道不行吗?
UNIT7 员工依法蒐集之个资,上级长官均可要求提供吗?
UNIT8 冤枉啊!小员工只是用公司给的资料电访?
UNIT9 大楼垃圾堆里的个资文件被偷,要怪清洁工吗?
UNIT10 办公室只要设专属电脑来保管个资,这样就没事啦?
UNIT11 可否要求公司删除我的履历?
UNIT12 公司内斗,窜改同事个资要判刑?

PART3公立机关篇
UNIT1 户政事务所可否为失散多年的祖孙提供个资呢?
UNIT2 国立大学可以公布校园之狼的画像?
UNIT3 地政事务所为何可以公布土地所有人之姓名?
UNIT4 想做善事,却无法向乡公所要低收入户名单!
UNIT5 第一名是……邓○○,他是谁啊?
UNIT6 员警协调车祸和解,可以把当事人电话提供给对方吗?
UNIT7 公务员很忙,还要指派专人保管个资?
UNIT8 什么是个资安全维护规定?什么是个资盘点?
UNIT9 拍照举发乱丢垃圾,侵害个资隐私?
UNIT10 学术论文之资料,一定要圈圈叉叉?
UNIT11 公务人偷查个资,加重刑责!

PART4社区团体篇
UNIT1 妈妈主委在社区公布性侵前科犯之资料?
UNIT2 可否从社区公告或网路来自行蒐集犯罪证据?
UNIT3 管委会公布未缴管理费之住户名单?

PART5个人篇
UNIT1 欠债还钱!高举「某人欠钱」标语也违法?
UNIT2 妈妈不能拆阅小孩的成绩单吗?
UNIT3 讣闻公开爸爸的生平事绩,难不成违法?
UNIT4 可以PO相片,不可以贴标签!
UNIT5 全民狗仔!可以公布蛇行骑士影片?
UNIT6 可以提供毕业纪念册上同学的电话吗?
UNIT7 部落格PO美女店员之姓名、穿着与打扮!
UNIT8 街拍时路人入镜,可PO到社群网站吗?
UNIT9 公佈别人的网路游戏帐号,有侵害当事人个资吗?
UNIT10 征信社违法,委託人也要负责?
UNIT11 用毕业册里的同学名单来拉生意,这样可以吗?
UNIT12 向表哥的小舅子要电话,算是家族活动吗?
UNIT13 法院开庭时看到当事人资料,可以使用吗?
UNIT14 应征工作时,面试官问我有无男友,这样好吗?
UNIT15 个资洩漏之损害赔偿时效!
UNIT16 政府公告的公开个资,可以任意利用?
UNIT17 名媛在宴会时被偷拍,违反个资法?
UNIT18 个资法刑责,都属告诉乃论之罪吗?
UNIT19 想把妹,留下别人的来电纪录,ok!

PART6 附录
UNIT1 个人资料保护法(99.5.26公佈;101.10.1施行)
UNIT2 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暨条文对照表
UNIT3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UNIT4 法务部个人资料保护管理要点
UNIT5 台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实施计画
UNIT6 票据交换所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

图书序言



  个人资料保护法,简称「个资法」,保护个人隐私之超级宪法。个人资料Personal information(Pi)之取得及使用,个资法有详细的规定;若使用他人个资,却又不懂个资法,小心惹出大麻烦!

  隐私权、资讯自主权等权利,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为规范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建立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我国先于民国84年3月于立法院开始审查,于84年7月12日三读通过「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当时受规范的对象仅有特定几个行业,一般民众比较不会注意。有感于规范不足,立法院于99年间进行修法,99年5月公布新版「个人资料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此次修法后,受规范者的范围、个人资料类型及范围均大幅扩张,新法并强化告知义务、书面同意、拒绝行销、行政监督、团体诉讼、加重罚则等规范。有鑑于新旧法变动甚大,对于各行业及人民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这部Pi法于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后,专家学者预期会有许多争议问题,个资法施行后,果然发生许多有趣、荒谬、奇怪、争议等情形!

  公司行号为因应新版Pi法,必须加强及改善公司内部的个资管理制度,以及加强资安设备或软体等等。其中最基本是个资盘点工作,也就是要清查公司内部有哪些纸本资料及电脑内有个人资料之储存等等。知道公司哪里有个资?有谁在保管持有?持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避免外洩?了解详细后,才能掌握风险管理。其次,个资认证也是个资管理或免责的重点工作。无论是政府部门或是公司行号的资安管理人员,均应有所体悟。进行相关工作前,要先了解个资法规范详细内容及实务案例,才能事半功倍。本书从公司行号、公家机关、个人及社区观察,对于相关人等之个资问题,用浅显易懂有趣案例说明方式,完成本书之内容,希望读者轻松了解Pi法。

  法人担心个资外洩,个人烦恼个资被外漏,谁和这部 Pi法有关联?答案是:法人、个人都有关系,大家都跑不掉!大小公司企业,因应个资法规范要求,一定要有最起码的适当安全维护措施,防止个资外洩;再者,建构个资管理专门人员,或许是有效的管理方法。就一般个人而言,行销电话广告满天飞来、随时被要求写个资同意书、三不五时接到诈骗电话、你怎么会有我的电话、我的名字怎么出现在这、他追马子的资料那来的啊、人肉大搜索、我知道你是谁哦……,您能说这Pi法和您没关系吗?

  听听看邓律师如何Pi个资法吧!

图书试读

UNIT1 餐厅开错发票,可以贴公告找人吗?

苏西波某日去赤壁餐厅用餐,消费金额200元,店家依规定开立发票,苏西波也索取发票,事后赤壁餐厅发现发票金额误植为200000元,店家为寻找苏西波回来更改发票,因为没有任何客户资讯,不得已将苏西波在店内监视器中的画面印成照片,公布张贴于店门外面,以公告方式希望苏西波知道打错发票,能回餐厅更换发票。赤壁餐厅是否有权利公布张贴苏西波之照片画面呢?这样有无侵害苏西波之个人资料权利呢?

律师观点:
开错发票真是麻烦,又没有苏西波的联络管道,急死餐厅老板啦!

在公众出入之大门口张贴人家相片,客人会不会主张侵犯隐私、侵害个资呢?既然赤壁餐厅不知道苏西波的名字及电话,所以不会在张贴公告上载明苏西波的个人联络资讯,最多就是贴上相片,然后说明打错发票,如果他看到公告,或是认识他的人,麻烦通知他一声。个人资料的定义,参考个资法第2条第1项定义内容,并不包括相片。不过,若可以「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资料,仍有可能认定是个人资料。个资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得以间接方式识别,指保有该资料之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仅以该资料不能直接识别,须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等,始能识别该特定之个人;也就是说,相片若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等,可以识别出当事人,就可以认定是个人资料。

首先,没有其他资料可以对照,而得以知悉苏西波这个人,就像东施不会变成西施一样,苏西波也不可能像苏东坡那样有名。根据前述说明,本案例的相片资料,就不能算是个资法所定义的个资。其次,就算被认为此相片可能属于某类型个资,但依个资法第51条规定,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不适用个资法规定。由此看来,赤壁餐厅从店内公开场所,取得之个人录影画面,只要没有与其他个人资料相结合,就算回归到间接识别的讨论,本案仍然不会有个资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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