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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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第一章「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探討和解契約是否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對原有法律關係之影響,第二章以下諸部分均屬於民法錯誤論之範疇,第三章「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又為第二章「計算錯誤」各論中之各論,第四章「和解之錯誤」不僅與錯誤論有關,更以第一章之研究為基礎。因計算錯誤及和解錯誤多非意思錶達階段錯誤,德國法係國傢常依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以為問題處理之張本,本書四個單元故而形成首尾相接,環環相扣結構完整的論述。
論現代契約法中的無因不當得利與風險分配:一部對傳統理論的批判性審視 本書聚焦於現代契約法理論中的兩大核心議題:無因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 without Contractual Basis)的邊界界定與在復雜交易結構中風險的閤理分配機製。 深入剖析瞭在閤同關係缺位、無效或不完全履行等情境下,如何運用衡平原則來矯正不當得利,同時探討瞭當代經濟生活對傳統契約理論構成的挑戰。 第一部分:無因不當得利的理論建構與司法實踐的張力 本部分緻力於對“無因不當得利”這一法律概念進行跨學科的、細緻入微的考察。我們不再將不當得利視為簡單的法律救濟手段,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社會經濟正義框架下進行審視。 1.1 傳統法理對“不當性”的界定睏境 本書首先追溯瞭不當得利規則在羅馬法、普通法與大陸法係中的演變脈絡。重點分析瞭“無法律根據”(Sine Causa)這一核心要件在現代商業活動中日益模糊化的現實。當交易流程高度依賴口頭承諾、默示理解或預先的、但最終未被履行的閤同意圖時,傳統的“沒有法律基礎”的判斷標準麵臨嚴峻挑戰。我們引入瞭行為經濟學中的“錨定效應”和“沉沒成本謬誤”,來解釋當事人在關係破裂時對既得利益的執著,並論證瞭這些心理因素如何影響司法對“不當性”的價值判斷。 1.2 利益的界定與價值評估:從客觀到主觀的遷移 在沒有明確閤同價格的情況下,如何公平地量化一方所獲得的利益?本書批判性地考察瞭客觀價值評估(如市場價格、重置成本)在特定情形下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涉及高度專業化服務或知識産權轉化過程中的失真。隨後,本書大力倡導引入主觀價值評估(即受益人實際感知到的效用增值),並探討瞭如何通過限製舉證責任和建立推定機製,以平衡受益人潛在的“搭便車”行為與提供者對自身付齣的證明負擔。具體案例研究涵蓋瞭復雜的建築工程變更、技術許可預付款的返還,以及在企業並購失敗後的盡職調查成本分擔。 1.3 衡平原則的邊界:從補償到懲罰的滑坡風險 不當得利救濟的核心在於“恢復原狀”或“補償損失”,而非懲罰。然而,在涉及惡意或欺詐的預閤同階段,司法裁量權容易傾嚮於加大懲罰性賠償。本書深入探討瞭如何劃清“補償性衡平”與“懲罰性乾預”之間的界限。我們通過分析若乾判例,揭示瞭當法院試圖通過調整不當得利返還額來“矯正”交易的公平性時,可能對市場預期穩定性和契約自由原則造成的係統性損害。 第二部分:風險分配的再思考:從契約確定性到彈性分配 本部分將視角從既成的利益返還轉嚮交易結構本身。在現代經濟中,風險的分配往往比單純的利益歸屬更為關鍵。本書強調,許多看似“不當得利”的問題,其根源在於風險分配機製的預先設計不周或遭遇瞭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 2.1 商業風險與不可預見性:對情勢變更的當代詮釋 我們超越瞭傳統情勢變更(Frustration/Imprévision)對“不可能履行”的嚴格要求,探討瞭在風險分配矩陣中,哪些風險應當由締約方自行承擔(商業風險),哪些應當被視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重大變化”。本書引入瞭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對衝風險的理念,探討將風險分配視為一種動態的、可交易的權利,而非靜態的、在閤同訂立時即已確定的責任。重點分析瞭供應鏈中斷、地緣政治變化等“灰天鵝事件”下,現有風險分擔條款的適用性及其局限。 2.2 彈性契約:程序性風險分配機製的構建 傳統的契約法傾嚮於尋求最終結果的確定性。然而,本書主張構建更具程序彈性的風險分配框架。這包括: 1. 分階段履行與退齣機製的設計:如何在閤同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預先設定對風險轉移的檢驗點和自動觸發的修正條款,而非等到爭議發生後再進行事後裁決。 2. “努力程度”義務的量化:對於那些目標依賴於未來市場條件的義務(如最佳努力、閤理努力),本書探討瞭如何通過設定可量化的績效指標(KPIs)來使風險分配更具可操作性,避免在衡量“努力程度”時陷入無休止的證據博弈。 2.3 契約不完全性與默認規則的重構 契約必然是不完全的。本書認為,法律提供的“默認規則”應當更積極地參與到風險的初始分配中去,而非僅僅在閤同失敗時提供事後補救。我們對比瞭不同法域中關於“默認風險承擔者”的不同設定,並論證瞭在高度信息不對稱的特定行業(如高科技研發閤作),法律的默認規則應當傾嚮於更保守的風險保留,以激勵信息披露方承擔更主要的風險。 結論:現代契約法對交易效率與公平的平衡 本書的最終結論是:現代契約法不應將自己局限於對既定契約的解釋和對既成不當得利的救濟。它必須發展齣更具前瞻性的工具,以處理那些發生在契約邊界地帶的經濟活動。和解與計算並非指代單一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持續的、動態的調整過程——在追求契約確定性的同時,必須為不可避免的偏差和不完全性預留充分的、基於公平與效率考量的彈性空間。本書旨在為法律實踐者、學者和政策製定者提供一個審視和重構當代契約法基礎的新視角。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經曆】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係專任副教授、教授

  【學曆】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奬學金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圖書目錄

詳 目/1

第一章 民法上和解之效力/1
 一 導論/1
  A 訴訟外紛爭處理之製度/1
  B 和解在契約法中之地位/8
  C 和解之課題與本文研究之範圍/13
 二 學說判例之見解及問題所在/18
  A 不直接發生訴訟上效果/19
  B 和解為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20
  C 確定效/22
  D 認定效與創設效之論爭/23
   1 學說關於認定與創設效力之論爭/23
   2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庭總會決議/24
    a 應依個案認定其效力/26
    b 對明確之法律關係亦得成立和解/27
    c 認定效/27
    d 無因債務約束之一般性承認/27
   3 最高法院83年颱上字第620號判例/27
   4 日本學說之繼受/30
 三 財産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35
  A 對物關係與對人關係所生之爭執/35
   1 對物關係所生之爭執/36
   2 對人關係所生之爭執/39
    a 對債之關係是否成立之爭執/40
    b 對約定債之關係是否有效存在之爭執/40
    c 對狹義債之關係是否消滅的爭執/41
    d 關於實體法意義的抗辯權之爭執/41
    e 關於給付態樣之爭執/41
   3 實務見解僅針對債權之和解/42
  B 終止爭執與防止爭執發生/44
   1 終止爭執/44
   2 因法律關係不明確而成立和解/45
   3 因權利實現與否不確定而成立和解?/47
  C 固有的與現代型紛爭事件/50 
   1 固有的民事紛爭類型/50
   2 現代型紛爭類型/53
   3 權利之確定/57
    a 裁判上確定權利/57
    b 裁判外確定私權-和解/60
 四 債之關係和解之效力/62
  A 和解不必然創設新的債權/63
   1 給付態樣有爭執之和解/64
   2 契約給付數額有爭執之和解/66
   3 無因債務之負擔/67
   4 要因債務之負擔/68
  B 對認定效與創設效論爭之批判/70
   1 「認定的」或「創設的」概念之多義性/70
    a 溯及效之有無/70
    b 和解是否反於真實/71
    c 新的法律關係是否創設/71
    d 法律關係是否仍有其同一性/72
   2 學說對「創設的效力」之理解/74
   3 反於真實之和解?/76
   4 最高法院對認定效之判定/80
   5 最高法院對創設效之判斷/82
    a 以無因債務約束代替原債務而成立和解?/83
    b 以其他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債之更改/86
  C 和解契約典型內容:確定效/87
   1 民法第737條之規範意義/87
    a 契約典型效果之規定/88
    b 非在解決認定效與創設效之爭議/90
    c 為確定效之規定/91
   2 確定效之基礎/94
    a 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說之一:債之更改/95
    b 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說之二:債之變更/96
    c 不起訴閤意/99
    d 本文見解:法律關係之確定/100
   3 和解屬確認契約/104
    a 確認契約/104
    b 和解契約皆具有處分行為之性格/106
    c 對明確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108
   4 確定效之相對性/109
   5 溯及效與非溯及效/111
  D 依和解契約主張權利/113
   1 確定效之積極麵/114
   2 因和解額外負擔新的給付義務/117
   3 訴訟上請求/118
    a 因和解額外負擔新的給付義務/119
    b 和解所確認之債之關係/119
   4 最高法院83年度颱上字第620號案例之檢討/122
 五 對物關係和解之效力/124
  A 所有權歸屬關係之爭執/125
   1 學說之基本見解/125
   2 所有權歸屬之和解具有處分行為之性格/128
    a 確定所有權之歸屬主體為處分行為/128
    b 和解確認之歸屬主體與徵錶不符時/129
    c 和解確認之歸屬主體與徵錶相符時/131
   3 所有權人為第三人時/133
    a 確定所有權歸屬主體須有處分權限/133
    b 當事人一方為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133
    c 雙方皆非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134
  B 其他權利歸屬關係之和解/135
 六 結論/136

第二章 計算錯誤/141
 一 導論/141
 二 隱藏估算錯誤/144
  A 民法第88條第1項之適用/144
  B 民法第88條第2項之適用/146
  C 特殊情形/148
   1 錯誤於相對人明知/148
   2 錯誤於相對人為顯然/150
   3 約定以正確計算齣之價格為內容/150
 三 公開估算錯誤/151
  A 問題之說明/151
  B 契約之成立/155
   1 用語錯誤無害真意/155
   2 隱藏不閤意/156
  C 錯誤之撤銷/158
   1 德國帝國法院之見解/158
   2 我國學說/160
   3 分析檢討/161
  D 法律行為基礎理論/163
   1 一般論/164
   2 Larenz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171
   3 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在我國法之運用/175
 四 法律行為之解釋/178
  A 計算基礎不成為契約內容時/178
  B 誤寫誤算(單純計算上錯誤)/179
   1 更正錯誤/180
   2 契約解釋/183
 五 結論/184

第三章 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187
 一 導論/187
 二 標價偏低機關依採購法之處置/192
  A 標價偏低採購法之相關規定/192
  B 標價偏低相關規定之解釋與適用/196
   1 適用範圍/196
   2 標價錯誤不得更正/197
   3 評估與再評估程序之踐行/197
   4 事後審審理範圍/199
    a 形式與實質審查說/200
    b 形式審查說/204
    c 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206
  C 廠商拒不簽約之停權處分/208
 三 外國法例之他山之石/211
  A 美國聯邦採購法/211
   1 採購官之檢查及確認義務/212
   2 明顯錯誤/213
   3 決標前投標者之救濟/214
    a 投標者之責任/214
    b 錯誤之更正/215
    c 撤迴投標/216
    d 主張錯誤時之處理程序/217
   4 決標後之救濟/217
    a 解消或修改契約/218
    b Chemtronics test/218
    c 顯失公平原則/219
   5 共通錯誤/220
  B 德國工程採購及契約規則/221
   1 明顯誤算誤算之更正/221
   2 標價過高或過低/223
   3 估算錯誤之斟酌/225
 四 對我國採購法之啓發/227
  A 裁量權之行使或不確定法律概念?/227
  B 採購機關之檢查與通知義務?/234
  C 誤寫誤算之救濟/235
   1 民法之救濟/235
    a 更正錯誤/236
    b 錯誤之撤銷/237
    c 締約上過失責任/238
   2 開標前更正錯誤/238
   3 開標後決標前/239
   4 決標後/240
  D 在決標程序即斟酌估算錯誤之可能/240
  E 停權處分判斷之檢討/243
 五 結論/244
 六 附錄/246

第四章 和解之錯誤/253
 一 前言/253
 二 得依民總撤銷之和解錯誤/255
  A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255
   1 民總錯誤規定之適用/256
   2 依民總撤銷和解之錯誤/257
  B 民法第738條之錯誤/259
   1 文件僞造變造/260
   2 確定判決/261
   3 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263
 三 和解基礎錯誤/264
  A 比較法考察/265
   1 德國法律行為基礎理論/265
    a 製定史/265
    b 現行法第779條1項/267
    c 法律行為基礎一般規定之適用/269
    d 民總錯誤規定之適用/269
   2 瑞士基礎錯誤/270
   3 奧地利民法第1385條/272
   4 日本/274
  B 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277
   1 和解對象之錯誤不得撤銷/277
   2 基於和解契約之效力/278
    a 創設效與認定效?/278
    b 確定效/280
   3 確定效範圍為和解契約解釋問題/282
  C 重要爭點錯誤/285
   1 非爭執事項之錯誤/285
   2 獨立錯誤類型/289
   3 雙方共通動機錯誤/292
    a 一方誤認?/292
    b 第三人所提供之和解基礎/294
   4 當事人資格錯誤/294
 四 結論/295

事項索引/297
參考文獻/303
 一 中文/303
 二 日文/307
 三 西文/309

圖書序言

自序

  本書由四篇文章所構成,乃個人早期研究兩個主軸的交會。第一章「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探討和解契約是否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和解對原有法律關係之影響。因和解契約是否具有無因性而屬於無因債權契約之問題,也屬於和解法律性質論之課題,就此點而言,該章乃賡續個人無因債權契約理論之研究。第二章以下諸部分均屬於民法錯誤論之範疇,套用債總及債各之用語,乃錯誤論之各論,第三章「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又為第二章「計算錯誤」之各論中之各論。因計算錯誤並不完全發生在意思錶達階段,反而常發生在意思形成階段,若將得依民法錯誤法則撤銷之錯誤限製在錶示上錯誤時,除非對發生在意思形成階段之計算錯誤毫不予以救濟,否則,不得不在錯誤法則外建構其他救濟管道,在德國,此主要為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之運用。從而,關於計算錯誤之研究,不僅涉及錯誤法則之運用,更介紹寫作當時颱灣尚少人提及的前述理論。第四章「和解之錯誤」不僅與錯誤論有關,更須以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性質論及效力論為基礎,因民法和解所規定之錯誤均非意思錶達階段上錯誤,德國法係國傢多迴歸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以為問題處理之張本,第二章提齣的法律行為基礎理論之又成為第四章研究之基礎。因此之故,本書四個單元乃首尾相接,環環相扣。

  本書各章發錶時間相隔近二十年。最早的「計算錯誤」發錶於1995年6月(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頁183-207),為個人迴國任教之處女作「意思錶示錯誤基礎理論」(意思錶示錯誤之基本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1994年12月,頁311-344)之延續,「民法上和解之效力」公錶於1999年6月(政大法學評論第61期,頁253-338),均為任職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係時期之研究成果,「政府採購中之計算錯誤」(政大法學評論,第105期,2008年10月,頁1-61)則颱大法律學院徐州路時代的作品,也是當時參與公共工程採購爭議申訴及調解案件的紀念。「和解之錯誤」為個人最近從法律發展史及比較法觀點重拾意思錶示錯誤一般理論,結閤民法上和解契約研究之成果(月旦法學雜誌第233期,2014年10月,頁42-70)。

  本書第二章完成後法律並非變動不居,1999年通過民法債編修正。若立法者的三言兩語能使圖書館成為廢紙,本書半數以上的內容更盡數成為滿紙荒唐語。幸運地,本書債編修正前完成的各章並不屬於債編修正的焦點,債各和解之規定不動如山。本書第二章介紹的德國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在2002年德國施行債法現代化法後,已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此修正僅將近百年來的學說判例發展明文化,並未改變修正前的法律狀態,對現行法之理解反而須迴溯修正前的法律發展。第三章涉及的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固然也有修正,但不影響該章論述之主軸。

  本書第四章增刪修補及全書的排版校對,多在日本京都大學修學院國際交流會館宿捨完成。京都大學法學部圖書館關於德國法異常豐富之館藏,個人雖無法盡收眼底,但也弱水三韆取一瓢飲,對法國和解錯誤之論述作若乾補充。然時間精力有限,無法將相關文獻網羅殆盡,更新到最近的法律狀況,請讀者見諒。

於京都大學修學院國際交流會館
2014年8月22日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書讀完後,我最大的感受是,契約法遠比我想象的復雜和微妙。作者從曆史的角度齣發,追溯瞭契約法的發展演變,揭示瞭契約法背後的權力關係和社會結構。他指齣,契約法並非一種中立的法律製度,而是反映瞭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衝突。這讓我對契約法的認識發生瞭根本性的轉變。書中對於“格式契約”的討論讓我印象深刻,他指齣,在現代社會,格式契約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但由於格式契約往往是由強勢一方單方麵製定的,因此容易損害弱勢一方的權益。這對於我們颱灣的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議題。作者還對颱灣的契約法製度進行瞭批判性的分析,他指齣,颱灣的契約法製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對消費者保護不夠、對弱勢群體保護不足等。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具有批判精神的契約法著作,它能夠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契約法的本質,以及如何在實踐中運用契約法來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

评分

坦白說,這本書讀起來有點吃力。作者的文筆過於學術化,充斥著各種法律術語和復雜的句式,讓人感覺像在啃一本厚重的字典。而且,這本書的篇幅也相當長,內容非常詳盡,對於隻想瞭解契約法基本概念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感到過於冗長。不過,如果你能夠剋服這些睏難,堅持讀下去,你會發現這本書的價值所在。作者對於契約法各個方麵的討論都非常深入,他不僅分析瞭傳統的契約法理論,還探討瞭契約法在現代社會所麵臨的挑戰,例如電子商業、金融衍生品等。書中對於“風險分配”的討論讓我印象深刻,他指齣,契約法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將風險分配給最能夠控製風險的一方。這對於我們颱灣的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此外,這本書還對契約法的未來發展趨勢進行瞭展望,他認為,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契約法將麵臨更多的挑戰和機遇。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適閤法學專業人士閱讀的學術著作,它能夠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契約法的理論和實踐。

评分

讀完這本關於契約法的書,感覺就像經曆瞭一場漫長的思想洗禮。作者的敘述方式非常獨特,不像傳統法學書籍那樣堆砌條文和判例,而是從社會、經濟、甚至心理學的角度去解讀契約的本質。我尤其欣賞他對“信賴利益”概念的深入探討,他指齣,現代契約法不應僅僅關注形式上的閤意,更要關注交易雙方在契約關係中所産生的閤理期待,以及這種期待在受到侵害時應如何得到保護。這讓我聯想到颱灣社會近年來頻頻發生的消費糾紛,很多時候消費者並非真的瞭解契約內容,而是基於對商傢廣告宣傳的信賴而做齣購買決定。如果我們的法律能夠更充分地考慮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或許就能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爭端。書中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闡述也讓我受益匪淺,他認為這不僅是一種道德要求,更是一種法律義務,要求交易雙方在整個契約過程中都保持坦誠、公平的態度。這對於我們颱灣的商業環境來說,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學著作,更是一本關於人與人之間信任、責任和公平的深刻思考。

评分

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對契約法與社會現實的結閤。作者並非隻是在象牙塔裏空談法律條文,而是將契約法置於具體的社會環境中進行分析,探討契約法如何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例如,他分析瞭颱灣的房屋租賃市場,指齣由於信息不對稱和法律保護不足,租客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如果能夠完善房屋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租客的保護,就能改善颱灣的住房問題。書中對於“不當得利”的討論也讓我深有感觸,他指齣,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明確的契約關係,一方也可能因為不當得利而承擔法律責任。這對於我們颱灣的社會來說,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比較通俗易懂,即使沒有法學基礎的讀者也能輕鬆閱讀。作者還穿插瞭一些生動的案例,使抽象的法律概念變得更加具體和形象。總而言之,這本書是一本兼具學術性和實用性的契約法著作,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契約法與社會現實的關係,以及如何在實際生活中運用契約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评分

這本書的結構安排相當有意思,作者並沒有按照傳統的契約法體係來論述,而是選擇瞭一個個具體的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來逐步揭示契約法的內在邏輯。這種案例分析的方法非常實用,能夠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欺詐”的討論,作者詳細分析瞭不同類型的欺詐行為,以及如何通過證據來證明欺詐的存在。這對於我們這些經常需要處理商業閤同的人來說,無疑是一本實用的工具書。不過,這本書的語言風格相對晦澀,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有些難以理解。作者在書中引用瞭大量的外國判例,雖然這有助於我們瞭解國際契約法的最新發展趨勢,但也增加瞭閱讀的難度。此外,書中對於颱灣本地的法律實踐的討論相對較少,這對於我們颱灣的讀者來說,可能會有些遺憾。盡管如此,這本書仍然是一本值得推薦的契約法著作,它能夠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契約法的本質,以及如何在實際生活中運用契約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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