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上和解之效力/1 一 导论/1 A 诉讼外纷争处理之制度/1 B 和解在契约法中之地位/8 C 和解之课题与本文研究之范围/13 二 学说判例之见解及问题所在/18 A 不直接发生诉讼上效果/19 B 和解为双务契约与有偿契约/20 C 确定效/22 D 认定效与创设效之论争/23 1 学说关于认定与创设效力之论争/23 2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庭总会决议/24 a 应依个案认定其效力/26 b 对明确之法律关系亦得成立和解/27 c 认定效/27 d 无因债务约束之一般性承认/27 3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号判例/27 4 日本学说之继受/30 三 财产法律关系所生之争执/35 A 对物关系与对人关系所生之争执/35 1 对物关系所生之争执/36 2 对人关系所生之争执/39 a 对债之关系是否成立之争执/40 b 对约定债之关系是否有效存在之争执/40 c 对狭义债之关系是否消灭的争执/41 d 关于实体法意义的抗辩权之争执/41 e 关于给付态样之争执/41 3 实务见解仅针对债权之和解/42 B 终止争执与防止争执发生/44 1 终止争执/44 2 因法律关系不明确而成立和解/45 3 因权利实现与否不确定而成立和解?/47 C 固有的与现代型纷争事件/50 1 固有的民事纷争类型/50 2 现代型纷争类型/53 3 权利之确定/57 a 裁判上确定权利/57 b 裁判外确定私权-和解/60 四 债之关系和解之效力/62 A 和解不必然创设新的债权/63 1 给付态样有争执之和解/64 2 契约给付数额有争执之和解/66 3 无因债务之负担/67 4 要因债务之负担/68 B 对认定效与创设效论争之批判/70 1 「认定的」或「创设的」概念之多义性/70 a 溯及效之有无/70 b 和解是否反于真实/71 c 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创设/71 d 法律关系是否仍有其同一性/72 2 学说对「创设的效力」之理解/74 3 反于真实之和解?/76 4 最高法院对认定效之判定/80 5 最高法院对创设效之判断/82 a 以无因债务约束代替原债务而成立和解?/83 b 以其他法律关系替代原有法律关系:债之更改/86 C 和解契约典型内容:确定效/87 1 民法第737条之规范意义/87 a 契约典型效果之规定/88 b 非在解决认定效与创设效之争议/90 c 为确定效之规定/91 2 确定效之基础/94 a 实体法律关系变动说之一:债之更改/95 b 实体法律关系变动说之二:债之变更/96 c 不起诉合意/99 d 本文见解:法律关系之确定/100 3 和解属确认契约/104 a 确认契约/104 b 和解契约皆具有处分行为之性格/106 c 对明确之法律关系成立和解?/108 4 确定效之相对性/109 5 溯及效与非溯及效/111 D 依和解契约主张权利/113 1 确定效之积极面/114 2 因和解额外负担新的给付义务/117 3 诉讼上请求/118 a 因和解额外负担新的给付义务/119 b 和解所确认之债之关系/119 4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0号案例之检讨/122 五 对物关系和解之效力/124 A 所有权归属关系之争执/125 1 学说之基本见解/125 2 所有权归属之和解具有处分行为之性格/128 a 确定所有权之归属主体为处分行为/128 b 和解确认之归属主体与征表不符时/129 c 和解确认之归属主体与征表相符时/131 3 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时/133 a 确定所有权归属主体须有处分权限/133 b 当事人一方为占有人或登记名义人/133 c 双方皆非占有人或登记名义人/134 B 其他权利归属关系之和解/135 六 结论/136
第二章 计算错误/141 一 导论/141 二 隐藏估算错误/144 A 民法第88条第1项之适用/144 B 民法第88条第2项之适用/146 C 特殊情形/148 1 错误于相对人明知/148 2 错误于相对人为显然/150 3 约定以正确计算出之价格为内容/150 三 公开估算错误/151 A 问题之说明/151 B 契约之成立/155 1 用语错误无害真意/155 2 隐藏不合意/156 C 错误之撤销/158 1 德国帝国法院之见解/158 2 我国学说/160 3 分析检讨/161 D 法律行为基础理论/163 1 一般论/164 2 Larenz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理论/171 3 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在我国法之运用/175 四 法律行为之解释/178 A 计算基础不成为契约内容时/178 B 误写误算(单纯计算上错误)/179 1 更正错误/180 2 契约解释/183 五 结论/184
第三章 政府工程採购中之计算错误/187 一 导论/187 二 标价偏低机关依採购法之处置/192 A 标价偏低採购法之相关规定/192 B 标价偏低相关规定之解释与适用/196 1 适用范围/196 2 标价错误不得更正/197 3 评估与再评估程序之践行/197 4 事后审审理范围/199 a 形式与实质审查说/200 b 形式审查说/204 c 高等行政法院之见解/206 C 厂商拒不签约之停权处分/208 三 外国法例之他山之石/211 A 美国联邦採购法/211 1 採购官之检查及确认义务/212 2 明显错误/213 3 决标前投标者之救济/214 a 投标者之责任/214 b 错误之更正/215 c 撤回投标/216 d 主张错误时之处理程序/217 4 决标后之救济/217 a 解消或修改契约/218 b Chemtronics test/218 c 显失公平原则/219 5 共通错误/220 B 德国工程採购及契约规则/221 1 明显误算误算之更正/221 2 标价过高或过低/223 3 估算错误之斟酌/225 四 对我国採购法之启发/227 A 裁量权之行使或不确定法律概念?/227 B 採购机关之检查与通知义务?/234 C 误写误算之救济/235 1 民法之救济/235 a 更正错误/236 b 错误之撤销/237 c 缔约上过失责任/238 2 开标前更正错误/238 3 开标后决标前/239 4 决标后/240 D 在决标程序即斟酌估算错误之可能/240 E 停权处分判断之检讨/243 五 结论/244 六 附录/246
第四章 和解之错误/253 一 前言/253 二 得依民总撤销之和解错误/255 A 我国学说及实务见解/255 1 民总错误规定之适用/256 2 依民总撤销和解之错误/257 B 民法第738条之错误/259 1 文件伪造变造/260 2 确定判决/261 3 当事人资格或重要争点有错误/263 三 和解基础错误/264 A 比较法考察/265 1 德国法律行为基础理论/265 a 制定史/265 b 现行法第779条1项/267 c 法律行为基础一般规定之适用/269 d 民总错误规定之适用/269 2 瑞士基础错误/270 3 奥地利民法第1385条/272 4 日本/274 B 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277 1 和解对象之错误不得撤销/277 2 基于和解契约之效力/278 a 创设效与认定效?/278 b 确定效/280 3 确定效范围为和解契约解释问题/282 C 重要争点错误/285 1 非争执事项之错误/285 2 独立错误类型/289 3 双方共通动机错误/292 a 一方误认?/292 b 第三人所提供之和解基础/294 4 当事人资格错误/294 四 结论/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