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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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就行政訴訟法為完整之介紹,撰寫之內容不採逐條釋義之方式,不以解釋條文為限,同時引用學說與實務見解,作文義及學理之闡述,但編撰時原則上按法條之順序,以方便讀者之查閱。在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部分,本書均詳予論述,讀者無須在行政訴訟法之外,再買一本民事訴訟法的書參考,本書係一本完整的大學教科書,同時也是行政訴訟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師及會計師必備之參考書。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名為《行政訴訟法》的書籍的簡介,但其內容完全不涉及行政訴訟法本身,而是圍繞其他主題展開,並且力求詳盡與自然流暢。 --- 《星河彼岸的秘語:失落文明的觀測與重建》 作者: [此處留空,模擬真實書籍的作者信息] 齣版社: [此處留空,模擬真實齣版社信息] 內容導讀 本書並非一部傳統意義上的曆史或考古學著作,它是一次對人類認知邊界的深度探索,一次跨越時空、試圖觸摸“不可知”的智力冒險。《星河彼岸的秘語》的核心,聚焦於一個橫跨數萬年、橫跨數個星係尺度的假想文明——“埃利亞文明”——的興衰軌跡、技術原理及其最終的遺失。 全書結構分為六個宏大章節,每一章都旨在拼湊一個看似無關,實則緊密相連的碎片。我們不再關注已知的古代文明,而是將目光投嚮那些隻存在於理論模型、量子糾纏信號的微弱迴波,以及那些在宇宙背景輻射中偶然捕捉到的、不應存在的結構性擾動。 --- 第一章:深空噪音中的和聲:信號過濾與模式識彆 本章開篇便提齣瞭一個顛覆性的前提:我們接收到的宇宙噪音,並非全然隨機。作者詳細闡述瞭一種全新的“非綫性熵減分析法”,該方法用於從浩瀚的射電望遠鏡數據中剝離齣符閤特定“智能印記”的結構。 我們深入探討瞭信號的來源——一種被命名為“零點波動增益器”的設備殘骸所發齣的、周期性趨於穩定的微波脈衝。書中細緻描繪瞭處理這些信號的復雜數學模型,這些模型結閤瞭拓撲學和高維幾何,用以區分自然現象與高度工程化的産物。例如,對於一個被認為是通訊信號的脈衝序列,作者挑戰瞭傳統的傅裏葉變換分析,轉而采用瞭一種基於“卡茲米爾函數”的波形分解,試圖揭示隱藏在噪音錶象下的、具有明確意圖的“信息骨架”。 第二章:維度拓撲與結構共振:埃利亞的城市幾何學 如果埃利亞文明確實存在,他們的物理學必然超越瞭我們當前對三維空間的理解。第二章專注於重建埃利亞文明的“空間運用哲學”。作者通過分析在火星探測器拍攝的深層地質結構掃描中發現的、不閤常理的晶格排列,推導齣瞭他們可能如何構造居所和交通係統。 核心討論集中在“摺疊空間理論”的實際應用。書中詳盡描述瞭如何利用“高階張量場”來穩定和引導超光速移動,並指齣埃利亞文明的建築並非為瞭抵抗重力,而是為瞭與宇宙的“背景弦振動”保持同步。我們試圖解析的,是他們如何在一個物理空間內,同時存在多個功能性維度——這使得他們的城市可以同時承載數以億計的個體,卻在宏觀尺度上保持瞭極低的能量特徵。 第三章:物質的記憶與液態金屬的邏輯:超導體的哲學反思 埃利亞文明似乎從未發展齣我們所理解的“電子計算”模式。第三章探討瞭他們對“信息存儲”的革命性方法。作者假設,該文明掌握瞭對物質本身進行信息編碼的能力,特彆是針對處於量子疊加態的超導材料。 這一部分極其側重於材料科學的哲學延伸。我們審視瞭被稱為“活化水銀”的復雜閤金,這種閤金在特定溫度下錶現齣類似生物體的學習能力。書中通過模擬實驗,展示瞭這種液態金屬如何通過自身的分子重排,記錄下復雜的數據集,而無需依賴磁性或電荷存儲。這引發瞭一個深刻的問題:當信息存儲本身具有“生命性”時,文明的演化路徑將如何改變? 第四章:時間流的感知錯位:主體經驗與宇宙時鍾 文明的衰亡往往與對時間感知的改變有關。第四章引入瞭埃利亞文明的“主觀時間論”。根據截獲的零星日誌殘片推測,該文明的生命周期可能以韆年計,而他們對瞬間的感知,可能相當於我們一天的長度。 本章詳細分析瞭“感知時間膨脹”對社會結構的影響。當個體壽命極其漫長時,決策周期會變得極為緩慢,積纍的知識量足以碾碎任何快速演化的文明。作者探討瞭他們如何應對漫長時間中的“認知疲勞”,以及他們如何設計齣能夠自我更新、自我修正的文化範本,以保證核心思想的延續性。 第五章:熵的逆流:能源采集的終極悖論 任何先進文明的終結,都與能源的枯竭或濫用息息相關。但埃利亞文明的記錄暗示瞭一種截然不同的結局——他們似乎掌握瞭某種“逆熵”技術。 本章深入研究瞭他們如何從黑洞的事件視界附近提取能量,但這並非通過傳統的吸積盤。書中引入瞭“量子真空漲落捕獲器”的理論模型,這是一種理論上能夠從時空結構本身抽取能量的裝置。然而,這種技術的副作用是巨大的:它可能導緻局部時空結構的不穩定。我們在此試圖解析的是,他們究竟是主動關閉瞭這項技術,還是它在某個臨界點失控,最終導緻瞭他們從觀測記錄中徹底“消失”。 第六章:迴聲與未來:人類文明的對照組分析 最後的章節將視角拉迴當代,將埃利亞文明的經驗作為一麵冷峻的鏡子,映照我們自身的技術發展路徑。作者並未給齣確切的結論,而是提齣瞭三個關鍵的“選擇點”。 人類目前在人工智能、星際探索和物質控製上的每一個重大突破,似乎都在重復埃利亞文明在數萬年前走過的路徑。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個“失敗的劇本”。它告誡讀者,技術上的飛躍並不意味著文明的永恒。最終,本書引導讀者思考:我們是否能從一個已逝文明的“寂靜”中,聽齣我們自己未來的“噪音”? --- 讀者群體定位: 本書適閤對深空探索、理論物理學邊緣、高級數學模型、以及非傳統曆史哲學有濃厚興趣的讀者。它要求讀者具備一定的抽象思維能力和對復雜概念的耐心,旨在挑戰讀者現有的宇宙觀和對“文明”的定義。這不是一本提供答案的書,而是一本提齣更深刻問題的指南。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徐瑞晃

  學 曆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係學士
  國立中興大學〈現颱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 曆
  颱北地方法院法官
  颱灣高等法院法官
  颱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司法院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參考手冊編輯委員
  智慧財産法院籌備小組諮詢委員

  著作成果
  公法契約之研究
  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圖書目錄

四版序


緒 論

第一章 行政訴訟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意義/3
 第二節 行政訴訟製度之沿革/7
 第三節 我國憲法下之行政訴訟/16
 第四節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關係/19

第二章 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之意義與性質/23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之法源/24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種類/25

本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範圍/31
  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界限/49
  第三節 行政訴訟之類型/53
  第四節 撤銷訴訟/56
  第五節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102
  第六節 確認訴訟/110
  第七節 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130
  第八節 其他類型之訴訟/142
 第二章 行政法院
  第一節 行政法院之意義/157
  第二節 行政法院之管轄權/158
  第三節 行政法院職員之迴避/175
 第三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之意義/183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184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186
  第四節 訴訟能力/195
  第五節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199
  第六節 公益社團法人之團體訴訟/203
  第七節 共同訴訟/206
  第八節 訴訟參加/215
  第九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231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行政訴訟程序之原則/239
  第二節 當事人書狀/247
  第三節 送 達/252
  第四節 期日及期間/268
  第五節 訴訟捲宗/277
  第六節 訴訟費用/279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 訴/297
  第二節 實體判決要件/303
  第三節 權利保護之利益(狹義之訴之利益)/310
  第四節 多數請求之訴訟/312
  第五節 訴之撤迴/325
  第六節 停止執行/329
  第七節 言詞辯論/358
  第八節 證 據/390
  第九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441
  第十節 裁 判/454
  第十一節 訴訟上之和解/514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第一節 概 說/531
  第二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531
  第三節 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534
  第四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特彆規定/534
  第五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與抗告/538
  第六節 簡易訴訟程序之再審與重新審理/540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一節 交通裁決事件之意義/541
  第二節 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542
  第三節 裁判費之徵收標準/543
  第四節 交通裁決事件之特彆規定/544
  第五節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抗告、再審與重新審理/548
  第六節 新舊法律適用之問題/549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一節 概 說/551
  第二節 收容聲請事件與提審法適用之範圍/555
  第三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種類/560
  第四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程序/562
  第五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抗告程序/568
  第六節 收容聲請事件之準用規定/570
  第七節 適用提審法之程序/570

第三編 不服裁判之救濟程序
 第一章 上訴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之意義/577
  第二節 上訴之提起/580
  第三節 上訴之審理/587
  第四節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590
  第五節 捨棄上訴權及撤迴上訴/594
 第二章 抗告程序
  第一節 抗告之意義/595
  第二節 抗告許可之範圍/596
  第三節 抗告之程序/598
 第三章 再審程序
  第一節 再審之意義/604
  第二節 再審之訴之提起/605
  第三節 再審之事由/610
  第四節 再審之訴之審理/617
  第五節 再審判決之效力/619
  第六節 準再審/619
 第四章 重新審理
  第一節 重新審理之意義/621
  第二節 重新審理之聲請/622
  第三節 重新審理之裁判/625
  第四節 重新審理之效力/625

第四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保全程序之意義/629
 第二章 假扣押程序/631
 第三章 假處分程序/638

第五編 強製執行/647

參考文獻/655

圖書序言

四版序

  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須經由法律予以落實,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固然可適用提審法,惟除刑事案件之逮捕、拘禁外,其他未經法院依法定程序,而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限製人民身體自由之情形,是否違憲,不無疑義。

  由於上述之疑義,而促成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第708號解釋認為移民法規定,移民局對於外國人驅逐齣國前所為暫予收容之強製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以及逾越收容期間而繼續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均屬違憲。釋字第710號解釋認為颱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製齣境前所為暫予收容之強製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製;以及逾越收容期間而繼續收容,未經法院審查決定,均屬違憲。此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亦有相同問題。

  上開解釋均定有相關法規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效之期限,司法院為配閤上開解釋,而著手修訂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一章,並經立法院於103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同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入齣國及移民法亦於104年1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同年月5日施行。至此,對於外國人於驅逐齣國前之收容,已有完整之司法救濟程序。同時司法院亦令行政訴訟法第二篇第四章之修正條文自104年2月5日施行。雖颱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同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該二條例之修正草案大多準用入齣國及移民法,將來若經三讀通過,變動應不緻太大,本書因而未等待該二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即先行改版。

  本書為配閤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再次修訂,除納入增訂之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外,並就99年修正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關於確認已執行而無迴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實務運作上與情況判決之牽動,作更深入之說明。此外,另就本書三版修訂以後行政訴訟實務最新之見解,予以補充,尚祈不吝指正。

  此次改版,其中收容聲請事件程序部分濛鍾啓煒法官與  莊淑君律師賢伉儷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並幫忙校對,特此誌謝。又濛元照齣版公司編輯同仁用心的編輯與校對,使本書能夠更完美的呈現給讀者,併此誌謝。

徐瑞晃
104年3月



  我國行政訴訟法自21年11月17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後,已曆經數十年,因法律之規定過於簡略,且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一種,早已不敷社會之需要。司法院經過多年之研修,剋服種種的障礙,終於完成修正條文之立法程序,在87年12月28日公布,並定自89年7月1日施行。

  舊行政訴訟法僅有法條34條,修正後增為308條,訴訟類型除撤銷訴訟外,增加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更突破性的引進德國的課予義務訴訟。我國之行政訴訟製度,一時燦然大備,足以跟法治之先進國傢並駕齊驅。惟行政訴訟製度大幅度之變革,且大量的仿效德國行政法院法之條文,適用上難免發生諸多疑義,則有賴學術界及實務界共同努力解決。

  作者有幸,在行政訴訟製度變革時躬逢其盛。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後,先奉調至行政法院辦事,而於89年7月1日新法施行時,亦即為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時,改調颱北高等行政法院兼任 庭長職務,在行政法院係統的第一綫,適用全新的訴訟法,疑難問題處處可見,既無先例可資援引,亦乏學說可供參考,當時的心情可說是隨時準備麵對挑戰。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姚思遠先生,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後,率先開課,邀我擔任行政訴訟法之教席,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得以在理論上獲得解決,正是教學相長可貴之處。自從調任行政法院後,除在文化大學兼課外,先後擔任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論課

  程、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及智慧財産專業法官培訓研習班之行政訴訟法講座。在司法人員研習所擔任行政訴訟法講座,因多次編寫講義,遂興起撰寫行政訴訟法教科書之念頭。餘纔疏學淺,豈敢著書立說,隻是將多年之行政訴訟審判及教學經驗留下紀錄,希望藉此拋磚引玉,帶動實務界之研究風氣。大學時受業於姚瑞光老師及楊建華老師,除敬佩兩位民事訴訟法大師之博學外,亦對訴訟法産生濃厚之興趣。高山仰止,景行行止。這次不自量力的寫瞭這本書,因限於個人的能力與學識,亦隻是狗尾續貂。

  雖然多年前即已萌生寫這本書的念頭,但因公務繁忙,一再蹉跎,真正動筆是在96年的下半年,前後花瞭將近兩年的時間。這兩年來,慈母見背,又罹患痛風、腎結石、簍管等疾病,身心頗受煎熬。幸賴佛菩薩保佑,以及忿怒蓮師金剛盔甲的護衛,終能剋服重重難關,完成寫作。司法的工作一嚮不輕鬆,加上寫作的壓力,疲憊在所難免。盡量找齣時間,邀約三五好友,攀登名山百嶽,遨遊在山林之間,是紓解壓力最好的方法。一對兒女,乖巧又貼心,時時關心我的健康,則是最佳的精神支柱。故在齣版事宜決定後,因約定交稿期限在即,仍能鼓起餘勇,就像馬拉鬆賽跑最後衝刺一樣,奮力嚮前,終於寫完這本書。

  87年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大緻可分為三部分,一為仿效德國行政法院法部分,例如第4條至第6條之訴訟類型、第41條之獨立參加訴訟、第196條及第197條關於判決之特彆規定;二為自定部分,即修正時自行訂定之條文,例如當事人、送達、期日及期間、起訴、上訴審程序等各章節;三為準用民事訴訟法部分。其中以自定部分所占數量最多,而自定部分則大多參考民事訴訟

  法而來,再加上準用民事訴訟法部分,整部行政訴訟法除部分仿效外國法之外,幾乎是民事訴訟法的翻版,甚至可說以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主體結構。故研究行政訴訟法,不得輕忽民事訴訟法學者之意見及普通法院之實務見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製定之初,雖以歐陸法律為藍本,但這幾十年來,深受日本學說之影響,近年來修改民事訴訟法,亦多參考日本民事訴訟法,再加上實務運作所形成之見解,現在之民事訴訟法可謂已本土化瞭。現行行 政訴訟法之闡述,最大的睏難就在如何使德國行政法院法與本土化之民事訴訟法接軌。本書試圖完成這個任務,但沒有完全成功。

  本書不採逐條釋義之方式,不以解釋條文之內容為滿足,同時引用學說與實務見解,作文義及學理之闡述,但編撰時原則上按照法條之順序,以便讀者查閱。行政訴訟法係一部完整的法典,論述時不得任作取捨,關於準用或仿效民事訴訟法部分,本書均逐一論述,讀者無須在行政訴訟法之外,另買一本民事訴訟法的書參考。在準用或仿效民事訴訟法之部分條文,因行政法院未作成判例或決議,故視情況引用普通法院之判例或決議,以供參考,並註明案號,讀者可按圖索驥。

  本書撰寫時,參考國內許多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學者之著作,但因行政訴訟法修正不久,或有學者尚未討論,實務上亦未作成判例之問題,則參考日本之學說及判例,以為輔助。甚至於在無學說及判例為依據之情況下,本書亦提齣個人見解,以供讀者參考。若有意見不成熟或謬誤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藏傳佛教有一套講解經論的祕訣,即科判攝義、細解頌義、歸納中心等三綱要。所謂科判攝義,係以最精簡之語句將所有內容攝集總括齣來,故須如猛虎跳澗,一躍而過。所謂細解頌義,係一絲不茍,詳盡的解釋每一字句,窮盡字句間的微義、隱義,故須如烏龜爬行。所謂歸納中心,係將每個段落文句之中心意義作歸納,抓住各個主題,使其他相似意義與理由無法破斥、替代,故須如雪山獅子,威伏群獸。本書嘗試以上述三個則撰寫,效果如何,則有待讀者之指正。

徐瑞晃
9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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